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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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特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要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分項工程的施工分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負責依照本條例對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招標的方式和范圍進行核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服務機構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實施監察,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行政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辦理情況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估算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情形。

通過發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或使用集體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

第九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一)未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建設工程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產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工程按本條例規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招標

第十三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或者省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核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擬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等內容;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核準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情況通報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投資人自主決策立項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報批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的特點,由投資人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必須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審批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前款規定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機構應當按其招標資質從事相應的招標業務,不得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本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不得轉讓招標業務。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應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媒體上招標公告,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該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招標公告連續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公布。

交易中心應協助招標人及時信息。招標人不依法信息的,交易中心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提交資格預審文件;

(三)招標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必要時可以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受理承包商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確定預選承包商名錄,并對列入名錄的預選承包商進行動態考核管理。

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再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不采取資格預審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十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應當調整資格預審條件重新招標。但技術復雜或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建設工程,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預審決定,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或者不采取資格預審,符合資質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投標申請人數量超過十名且招標人需減少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應隨機抽取十名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建設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對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評標方法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確定:

(一)屬一般性建設工程,只評審經濟標,并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辦法,即由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進行投標報價,開標后按有關規定計算投標人的平均報價和評標委員會的投標基準價,再計算兩者的平均值作為定標標準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標標準值的或絕對值最接近定標標準值的兩個投標報價者為中標候選人。

(二)屬技術復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建設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方法外,可對工程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八條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最高限價,并依據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預算價,不設標底。

使用國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建設工程,最高限價必須經過同級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招標人編制工程預算價的,工程預算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費不得列入投標競價。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及潛在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及其環境,解答招標文件疑問,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送達所有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經招標人提議,并經所有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同意的,可縮短期限,但縮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經理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投標,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體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參加投標。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可由招標人委托交易中心代為收取,也可由招標人直接向投標人收取,但應存入招標人與市交易中心共同開設的銀行專戶。

投標保證金額一般不得低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一,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依照招標文件的密封要求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服務機構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先商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

(一)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的;

(二)投標人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

(三)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標書由同一人或同一機構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標書內容存在大量類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主持: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二)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三)地點:在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四)程序: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依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次序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五)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須驗證且不要求密封的證明材料的;

(四)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開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為廢標:

(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并未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授權委托書未經委托人及其授權的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除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其中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同一單位參與同一項目不同投標聯合體的。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四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專家資格的認定和專家庫的組建、監督、管理。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專家資格的初審和本專業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專業專家人數較少的,可委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專業工程專家庫為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的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的情況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及時取消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從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或相關專業工程專家庫中隨機抽?。患夹g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不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評標項目預先告知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十五條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使用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提供服務,協助招標人隨機抽取專家,負責通知專家到場。

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

交易中心應當對評標活動實行屏蔽、變聲處理等封閉式管理,對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錄像,并存檔備查。

交易中心應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情況報告。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并配合、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實行的封閉式管理。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中標結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期限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開招標不足五個,邀請招標不足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均應作為廢標處理的;

(三)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查實并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第五十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應當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上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得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分包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函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擔保函,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與履約擔保金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具體的履約擔保金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中標人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的;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的。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因中標人原因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的;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建設工程,不得將中標建設工程違法分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或者公開招標項目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的,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招標、開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發出招標文件后沒有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招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資質而以招標機構名義從事招標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業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三)轉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招標,或者轉讓招標業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發生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的,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一年,并可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資質。

第六十條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轉讓或者違法分包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放棄中標項目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而參與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的;

(二)沒有在規定范圍內公開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

(三)向投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泄露標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項的;

(四)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的。

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分工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一)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及相關的合同、營業執照等;

(三)工程勘察報告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已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預交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證明。

建設單位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施工單位不得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

第十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建設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高層建筑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的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設計、施工單位對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為應予抵制。

第十二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裝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控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辈臁⒃O計、施工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相應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作好隱藏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在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按規定必須進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適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送檢實行見證取樣制度。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質量缺陷時,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只當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工程售房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要從交給用戶住房鑰匙之日起計算,在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為用戶保修;超過施工單位保修期,在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內的,由售房單位自行為用戶保修。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質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數返還。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或者損壞,應當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和賠償所需要的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按以下規定承擔:

(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二)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者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責任單位發生解體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維修,所需費用從原責任單位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首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責任方應在維修開始時,向施工單位付款,維修結束時付清款。

第二十九條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用戶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要求建設單位予以維修。施工單位自接到建設單位維修通知之時起,應當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限內修復。經兩次通知施工單位仍未按時到達現場,用戶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收取監督費;

(三)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生產建筑構配件等單位的資質等級;

(四)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部位及相關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五)檢查建筑構配件的產品質量;

(六)檢查建設工程主體各方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負責竣工驗收工程的備案工作,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八)參與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糾紛的鑒定和處理質量投訴問題;

(九)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專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二)進入施工現場,對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進行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備案材料后進行核查,備案工程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予以備案;未取得備案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備案,重新組織驗收:

(一)建設單位提供的備案文件、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的;

(二)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出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和主要設備功能存在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該采取措施處理而未處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用戶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投訴。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分工負責受理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重大質量問題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鑒定,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要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約定提出處理意見的時間。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和質量責任按分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鑒定。其鑒定結果作為調解、處理質量糾紛和質量問題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對已開始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已完成基礎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為或者造成下列工程質量問題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偷工減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混凝土砂漿無配合比,砂、石、水泥、石灰等主要材料不過秤,無試驗報告的;

(二)主體、基礎混凝土與砂漿試塊組數和強度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三)鋼材無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配筋規格、品種、數量達不到要求的;

(四)未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復試,沒有材料進場復試單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五)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入場復試和混凝土、砂漿試塊強度試驗過程中違反見證取樣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工作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質量監督任務的,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王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或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六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3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以適應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經計劃部門批準,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工程造價五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裝、土木工程、園林、市政工程),十萬元以上獨項發包的打樁工程。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領取《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公司,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四條  市建委和縣、區建委(城建辦),是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建委設立珠海市招標投標委員會領導全市的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標投標委員會下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礎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市定額審計站、市建設銀行派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市招標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按投資的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和市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工程項目以及不屬于本條第二、三款的項目,由市招標辦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屬單位自籌資金的工程項目,中外合資、合作的工程項目,由項目的主管部、委、辦、局管理;

(三)縣、區、經濟管理區投資的工程項目,由縣、區、經濟管理區管理;

(四)珠海經濟特區以外的單位在特區范圍投資的工程項目,統一由市招標辦公室管理;

(五)各縣、區、經濟管理區和市直部、委、辦、局成立招標領導小組,開展招標工作,每月向市招標辦公室報送情況統計表。不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的市直部、委、辦、局,其招標投標工作由市招標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以下統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招標單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標辦公室或經各級建委批準的有資格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七條  招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業務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標工程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預算人員;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三)有組織評標、決標的能力。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招標: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縣(區)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有施工圖紙或有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資料;

(三)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符合有關規定的資金來源,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建設銀行;

(四)領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筑許可證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已確定招標形式和設標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六)已完成招標資料等準備工作。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編制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投標需知;

(二)建設工程綜合說明;

(三)建設工程的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技術資料;

(四)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包括分部分項工程報價表和主要材料設備報價表,取費價目表,其它費用價目表);

(五)合同主要條款齊備(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圍、采用技術標準規范、質量要求、工期、獎勵、材料供應、工程款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投標試行按工程量計價的方式。

(一)招標文件中,必須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其編制原則和格式必須執行現行預算定額的規定;

(二)投標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報價清單所附列的報價表和價目表進行報價。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取得廣東省建委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和校審;

(三)招標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如所列項目不全,或工程量與實際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天內,應書面提出,經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雙方核實,報市建設銀行或市定額審計站審定,進行調整。因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調整的價格,仍按定標的報價計算;

(四)招標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價格風險系數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調整價差的方式。價差的計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標計價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以廣東省規定的工期定額為依據,合理確定工期。招標工期按定額縮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標底應增加趕工費。

第十二條  招標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形式。

(一)五百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發招標廣告,實行公開招標;

(二)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三)議標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應提交議標申請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建委批準。議標工程的招標單位也應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議標企業報價并按第十條規定執行;

(四)外商獨資工程,建設工程以外商為主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工程,私營企業投資的工程,招標形式可以任選。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可以從工程投資中提取不超過中標價的千分之一作招標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在招標前,要填寫招標申請表,持計劃批文、建筑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有關招標文件,按管理權限到招標投標管理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參加投標企業應在招標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并提出下列資料:

(一)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和擬參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或《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建設銀行開戶帳號;

(二)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三)企業成立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承接工程業績等;

(四)銀行的資信證明。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對各申請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從中選擇不少于三家投標企業參加投標,按第十四條規定報批后,向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

實行議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投標企業接到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函和報價清單,加蓋本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密封發送給招標單位。標函一經發出,不得修改。招標單位收齊標函,即送招標投標管理機關驗封后保存。

第四章  標底

第十八條  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編制人必須是具有廣東省建委頒發的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單位和審核人、編制人必須在標底書簽字蓋章,標底的工程量要與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的工程量相一致。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一)工程設計文件,概預算和招標文件;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定額和規定(定額缺項的按有關定額管理辦法補充制定);

(三)建筑安裝材料預算價格(包括招標期間我市的材料設備信息價格);

(四)施工現場條件。

第十九條  標底編制后,在開標前由招標單位組織的評標會上討論通過。

第五章  決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組織投標企業和招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參加,當眾公布標底,當眾啟封標函和報標價。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會同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等共同分析各標函,根據決標原則評出中標企業。各方意見不統一的,由各級建委(城建辦)裁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根據價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等基本條件,將決標具體原則公開寫在招標書內。評選中標企業可取接近投標報價平均數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標(過低必須經過答辯);也可采用加權平均法(以工期、信譽、價格、質量等為權數)等有利于增加決標透明度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按決標結果向中標企業簽發中標通知書,同時抄報給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備案。

中標通知一經發送出,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不得拒絕承建中標工程任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按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與招標單位簽定工程承包合同,辦理開工手續。

特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市建工程科辦理,其余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建委(城建辦)辦理。其他市屬各工程主管部門不能辦發開工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不得轉包。

中標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屬或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給與技術資質等級相符的施工企業,但中標企業必須向招標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建委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違犯本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一)招標單位不按本規定組織招標的,除不予批準開工和經辦銀行不予撥付工程進度款外,對招標單位處以罰款。強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業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二)對在招標投票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停止有關企業十二個月投標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三)投標企業在投標中惡意串通,擾亂招標投標秩序,對為首者停止十二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和賠償重新組織招標投標的費用;協從者停止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四)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中標企業,罰款并停止六個月以上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任一方應按中標價格的百分之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九條  中標企業在受處理期間,繼續違反本規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業手冊》、《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不得向投標企業收取回扣和索賄,施工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投標,不得行賄,違者依法懲處。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秉公辦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權瀆職、營私舞弊;對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要根據本規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開;招標文件公開、決標原則公開、標底公開、報價啟封公開和中標單位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辦法,報市建委備案。

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4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公布實施。為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規定》,制定貫徹落實措施?!兑幎ā肥恰秳趧臃ā返呐涮追ㄒ帲瑢τ诒Wo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規定》的各項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確保《規定》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二、切實將《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兑幎ā诽岢隽藙趧诱咔舐毦蜆I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規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招聘廣告審批制度、用人空崗報告制度、錄用人員就業登記制度、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等勞動力市場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規定》的要求,盡快制定和完善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的具體辦法,規范勞動力市場各方行為,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各地要根據《規定》提出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服務的要求,制定免費就業服務的過渡方案,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免費服務資金來源,確保各項服務措施落實到位,在促進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中取得實效。各地制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免費服務的實施步驟,請于2001年6月底前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

三、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推動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地區,要按要求認真做好試點的評估驗收工作,總結試點工作經驗。要將貫徹落實《規定》作為試點的重要內容和規范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納入當地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任務和評估驗收的內容。要把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和推廣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結合起來,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整體上臺階。

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5

關鍵詞: 井蓋致人損害 民事責任主體 行政責任主體 社會責任主體 多元化救濟機制

一、引言

井蓋作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設施,在城市市政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井蓋一旦丟失、損壞,就會成為危險的隱患,隨時可能致人傷殘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與導致該危險隱患產生的主體形成了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濟機制成為市政管理中一個紛繁復雜的問題。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著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這四種不同類型的糾紛在司法實務中分別遇到了不同的瓶頸和難題,具體概括如下:

在第一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責任單位的確定成為客觀不能。在這類案件中,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根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此類井蓋事故在實踐處理中的瓶頸是井蓋權屬主體無處可尋,即所謂的無主井蓋傷人成為一大難題。據調查顯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100.6184萬個,其中水箅子18.3292萬個,分屬于水、電、氣、熱、通訊等17家專業井蓋權屬單位和社會單位。[1]由于各處井蓋隸屬不同的單位和企業,尋找井蓋權屬單位往往耗時耗力且經常經過多方調查也無法最終確認責任單位。所以處理此類案件時,若僅僅依靠井蓋權屬單位賠付損害賠償,無法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濟。

在第二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有兩個難題困擾著司法實務:首先,在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立為兩個不同單位時,究竟是由井蓋權屬主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究竟是小區業主還是物業公司,《物權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似乎出現了矛盾和沖突?!段餀喾ā返?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依此,住宅小區內井蓋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其所有權也應屬于小區業主。可是由此井蓋所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否也應為小區業主呢?在司法實務判決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最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2]這種責任承擔模式如何與《物權法》上規定住宅小區內井蓋歸屬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這一所有權制度相互協調論證,值得進一步討論研究。其次,無論這種類型下的賠償責任主體最終確定是井蓋權屬單位抑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其同樣存在著第一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所出現的難題,井蓋權屬單位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均淹沒在縱橫交錯的地下設施管道中,無處可尋。

在第三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有一個可問責性與否的難題:行政管理單位履行的是行政職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時,是否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何在?

在第四種類型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所引發的糾紛中,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現實中,這類案例的情況往往是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這時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救濟并無實際功效,受害人無法從直接責任人——偷盜井蓋的行為人處取得應有的賠償。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濟機制

(一)多元化責任主體的構建

筆者認為,在井蓋事故中,應該綜合考慮不同的責任主體,捋清各個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分擔,從而構建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濟法網,具體分析如下:

1、民事責任主體

井蓋的損害賠償首先是一個民事領域的問題,民事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包括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2、行政責任主體

井蓋作為城市公共設施,行政管理機關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義務和行政責任。

3、社會責任主體

在直接救濟途徑無法走通的情況下,社會救助與責任保險需要擔負其社會責任。

4、其他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中,還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其他責任主體。比如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這時偷盜井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在井蓋事故中,受害人沒有足夠的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這時受害人也要根據與有過失制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筆者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所共同構建的多元化責任救濟體系。關于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受害人的與有過失等問題在理論上并無爭議,在司法實務中亦無障礙,本文不做更多的討論。

(二)民事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損害賠償中,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可以劃分為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在城市地下設施的建設中,涉及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環衛、市政、房管、園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個部門,各類井蓋的權屬也呈現紛繁復雜的局面。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井蓋屬于一個井蓋權屬單位單獨所有并使用、維護;第二,井蓋由井蓋權屬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蓋設施進行維護[3];第三,井蓋屬于兩個或多個井蓋權屬單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單位協商明確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4]

(2)井蓋權屬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井蓋權屬主體在井蓋致人損害時承擔過錯推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即除非井蓋權屬主體可以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維修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井蓋權屬主體便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管理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井蓋管理主體在市政實務中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即井蓋的管理者便是井蓋的所有者;第二,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即兩者分別為兩個不同的單位。具體來說,又分為兩種情形:首先,在井蓋施工期間,工程發包方是井蓋權屬主體,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為井蓋管理主體。其次,井蓋權屬主體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理并維護,則受托單位便為井蓋管理主體,委托單位為井蓋權屬主體。典型的情況是建筑區劃內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的井蓋,是小區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維護管理,小區業主則為井蓋權屬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則為井蓋管理主體。

(2)井蓋管理主體的絕對責任

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時,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爭議,由這個合一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時,即出現上述類型化區分中的第二種情況時,井蓋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究竟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擔,則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當權屬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時,應由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的是絕對責任,誰管理誰負責。井蓋權屬主體只有在與井蓋管理主體合一時或者不存在井蓋管理主體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理由有:

①法條依據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91條專門針對井蓋問題做出了相應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笨梢?,法律明確規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管理人,即這里所指的井蓋管理主體。另一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的規定,井蓋施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由施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此,法律明文規定在施工期間由井蓋管理主體——施工方而非井蓋權屬主體——工程發包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法理依據

A、損害預防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重點著眼于防止井蓋事故損害的再次發生。責任主體的最終確定應該考量井蓋權屬人和井蓋管理人何者離損害發生的原因更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預防損害的發生。而井蓋管理主體較井蓋權屬主體而言,更接近導致井蓋事故發生的維護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蓋,預防悲劇的發生。比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必然會在日后加強其對井蓋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井蓋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緊急處理,這便能更有效地預防井蓋悲劇的再次發生。若是由小區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小區業主在維護管理井蓋上發揮不了如此立竿見影的作用。

B、損失分擔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更多考慮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考慮管理者和權屬者何者更具有分擔能力。在住宅小區井蓋事故賠償問題上,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公司較之小區業主更具有償付受害人損失的能力。由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比較公平合理的分擔。

③司法實務依據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最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井蓋的管理主體。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所述的井蓋管理主體承擔絕對責任,是在最終賠償責任的分配層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償層面而言的?!肚謾嘭熑畏ā返?5條較之《民法通則》第126條,將責任主體由原來的“所有人、管理人”擴展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對其它責任人追償的制度?!肚謾嘭熑畏ā返倪@項變動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時更有效地受償:受害人可以不必精確地確認究竟誰是井蓋致人損害中真正的責任主體,便可以從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處首先獲得賠償。真正責任主體的確認則發生在之后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間相互追償或者向其它責任人追償的法律關系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償階段選擇向井蓋權屬主體提出賠償要求,司法機關也應該支持這種訴求。但是井蓋權屬主體在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后可以向井蓋管理主體追償,從而使得井蓋管理主體成為最終負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主體。

(3)井蓋管理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91條的規定,井蓋致人損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過錯推定損害賠償責任,其在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時免責。

(三)行政責任主體

在井蓋管理體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負有相關的行政管理義務,在相應情況下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蓋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和管理不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負責對井蓋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詢與服務;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6]

但是筆者認為,在最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協助下,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不應只停留在宏觀立法和信息服務層面,而應當具體涉及到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主要理由有三:

(1)法條依據

《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7]、《實施細則》[8]、《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10]等相關大城市地方法規規章對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蓋相關的單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對井蓋的管理義務做了詳盡的規定,主要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規則:

第一,井蓋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井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井蓋權屬單位或者井蓋管理單位負責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這些相應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井蓋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并配備專門巡查人員,加強對井蓋的巡查和管護。在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情況時, 應立即補裝、維修或更換。確保井蓋完好無恙,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 不響。

第三,井蓋管理行政單位落實檢查監督職能,并在緊急情況下負責修繕,確保公共安全。井蓋管理行政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對公共場所的井蓋經常巡查,定期檢查,監督負有管理責任單位的工作。在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等情況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在保護市政設施安全和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費用, 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承擔。

具體到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根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5條、《實施細則》第5條、《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6條、《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等地方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行政責任主體負有以下法定的義務:

第一,監督管理義務:建立監督巡查和定期檢查制度,設立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

第二,協調維修義務:發現險情,立即設立警示標志,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驗收其維修工程。

第三,替代維修義務:在保證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法理依據

政府相關部門在城市公共設施領域有著不可推卸的保護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行政職責。公民在發現井蓋損毀、丟失的情況下,一般不可能知曉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最便利的救濟途徑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機關。且隨著最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發現井蓋問題、通知相關單位、完成維修任務的職能趨于便利化高效化。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責任主體,較之其他主體,便有著最先發現井蓋缺陷的天然優勢,需要盡到自己應有的行政管理義務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實務依據

在行政管理實務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慶、武漢等城市,已經率先試行“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給井蓋貼上“身份”代碼。這種城市管理新模式為城市市政井蓋管理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且這種模式的逐步推廣也為行政責任主體履行其具體的行政管理義務——即對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義務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提供了豐富的實踐范例和實務依據。

依托數字城市技術,“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體包括“城市指揮中心”和“城管監督中心”。在“城市指揮中心”的電子地圖上,下水道、井蓋、電線、路燈等市政設施用數字編成代碼,輸入計算機系統,反映在大熒幕上。每1個“小方塊”在實地面積都有1萬平方米左右。每1-2個“小方塊”分派一個監督員每天在現場巡邏,配備一臺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發現“小圓點”有狀況,監督員第一時間告知“城管監督中心”,“監督中心”核實情況后第一時間向“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在第一時間內作出處理方案。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現在只需要幾分鐘就可解決。居民有了問題可以直接找城管監督員或打監督中心特別服務電話,區城管指揮中心直接派遣到專業部門,一些久拖不決的“老大難”問題很快得到處理。[11]

在這項城市管理的“萬米單元網格”內,各種公共設施,小到一個個井蓋,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碼。這樣,依靠數字化管理,井蓋丟失、損壞可以第一時間被發現、第一時間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第一時間被補裝、維修或更換,減少了管理層級,提高了辦事效率,強化了行政監督,有效防止了井蓋事故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了井蓋事故糾紛的損害賠償爭議。

2、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職責,而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因此,行政管理機關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由于維護管理不善或未盡到法定義務,而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應當由井蓋所有權人或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2]

但是,筆者認為,行政責任主體有附隨其行政管理義務而存在的行政責任。若行政機關履行其行政管理義務時存在管理瑕疵——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者不合法時,是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條依據

有義務便有責任。行政管理部門在沒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義務時,在對井蓋的檢查和維修上存在著管理瑕疵時,即出現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作為或不合法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行政管理機關由于未盡職責的過錯,導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損害,需要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2)司法實務依據

根據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筆者發現,在市政管理實務中,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應有的救濟,行政管理部門有時不得不承擔起無主井蓋的致人損害賠償。當然,這種由行政管理部門承擔最后兜底性賠償責任的做法很難被行政機關所接受,筆者也不認可。

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行政管理部門若未履行其作為市政管理者應盡的井蓋管理義務,往往就成為井蓋事故賠償糾紛的被告;最終法院也判決其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江蘇南京的周興國窖井蓋案中,法院便判決南京市鼓樓區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周興國7369.90元。[13]

(四)社會責任主體

實踐中,若只依靠民事責任主體和行政責任主體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會出現一種救濟“真空”的情況:即相關主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觀上無法得到充分落實。比如,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經多方調查仍不明確,行政管理部門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蓋被偷盜而致人損害,偷盜行為人遲遲未歸案或者無賠償能力,而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都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等。在這種情況下,若是由無管理過錯的井蓋管理單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恐怕不符合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原則,也有悖公平正義的民法基本原則。

所以,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構建侵權賠償責任與保險賠償、社會救助平行的救濟模式。[14]

首先,構建有效的社會救助機制,建立一筆“公共設施賠償基金”,國家投入啟動資金,同時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委托專門機關進行管理和經營。一旦由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便可從這一社會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責任保險制度。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所隱藏的安全隱患,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可以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當井蓋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賠償金。

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很多損害的發生,可以通過保險、社會基金的救助,從而實現損失分擔的社會化,減少了傳統的個人責任的發生。[15]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面對紛繁復雜的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應該構建和完善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多元化救濟體系,以實現受害人救濟的最大化。具體來說,針對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實務中四種類型的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遇到的難題,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如下解決:

在第一種井蓋權屬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即無主井蓋致人損害的糾紛中,若無法找尋井蓋權屬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啟動行政責任的賠償機制——由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行政機關負賠償責任;若行政管理機關不存在管理瑕疵,則可以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的社會責任賠償機制。

在第二種井蓋管理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當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別為兩個不同單位時,應該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物業公司這一井蓋管理主體;其次,若是井蓋管理主體無法找尋時,同樣可以啟動如上述第一種類型糾紛中的解決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機關負賠償責任或者由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救濟受害人。

在第三種行政管理機關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行政管理機關負有對市政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負責修繕等具體的井蓋管理義務,并且當其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時,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市政管理實務應該在各個城市普及和完善“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給城市中的每個井蓋貼上“身份”代碼,從而從根源上避免井蓋致人損害的悲劇發生。

在第四種偷盜井蓋行為人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若直接責任人——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則應啟動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的賠償機制:追究井蓋權屬主體或者井蓋管理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行政機關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若井蓋權屬主體或井蓋管理主體可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以及行政機關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況下,則應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作為公共設施的井蓋,屢屢成為“城市黑洞”,這個“黑洞”已經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只有當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各個單位、井蓋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會共同承擔起維護井蓋安全的責任,我們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安全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注釋:

[1]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2] 參見《“奪命的井蓋”案》,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制部《現在開庭欄目組》編:《現在開庭11》,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頁?!稙跏泄苍O施屢遭“攻擊”曝監管“軟肋”》,載《法制日報》,2008年2月18日。

[3] 這時便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最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4] 共同委托專門單位維護的情形下也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最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5] 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統一于一個主體,則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償;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離為兩個主體或者三個主體,則受害人可任意擇其一求償。

[6]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7] 參見《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8] 參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9] 參見《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

[10] 參見《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11] 參見《北京東城區:城管新模式專治“扯皮”》,載《新華每日電訊》,2005年3月30日?!毒w路燈有代碼投訴處理電子化》,載《長江日報》,2005年10月21日。《數字市政_武裝到井蓋》,載《封面故事》,2005年8月1日。《我市將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載《重慶日報》,2005年8月4日。

[12]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13] 參見《世上冒出個“窨井蓋獎”》,載《中國律師》,1999年7月。

公共設施管理規定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規定》《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為進一步鞏固國家衛生縣城和國家園林縣城創建成果,提高城區管理水平,提升縣城的層次和品位,創造更加文明、和諧的人居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區內,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基本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管理城區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城區管理綜合執法監察大隊行使由縣城區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城區違章建筑、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城區交通秩序、工商市場、社會治安等執法監察職能,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實施處罰。

第二章城區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條未經城區管理委員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各種貨物、構件設備、材料、其他物品及擺攤設點。不得在道路兩側搭建板障、門斗、建筑物或其他設施。違者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后,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規定,處以2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六條需要臨時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辦理許可證,并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挖掘費、占用費及回填道路和恢復設施保證金,批準的范圍內進行施工,并設標志牌、標志燈等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要立即清除殘土,恢復原狀。未經批準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根據《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七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違者根據《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并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城區綠地內挖坑、采石、取土;

(二)城區綠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城區道路兩側綠地內設置攤點等;

(四)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內放養禽、畜;

(五)樹木和綠化設施上拴牲畜、搭掛或晾曬物品;

(六)攀折樹木,擅自砍伐、破壞、移栽園林綠化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七)其他有損城市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對影響市容市貌的殘垣斷壁、危房、構筑物等,由其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及時進行修整、改造或拆除。城區建筑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結構、開設店門及裝飾門面。臨街店鋪必須保持整潔、衛生、安全有序。嚴禁店外經營、堆放貨物、懸掛樣品、使用擴音設備招攬生意。凡在戶外設置路牌、廣告、牌匾、條幌、標語、商幌和畫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過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內容健康、文字用語規范、外形整潔美觀。城區內的重要建筑物要按照規定標準安裝樓形燈、射燈,并在法定假日期間開閉燈光。

城區建筑物周圍和街路兩側各種線路的架設及設施的安裝,必須經縣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并保持整潔美觀。

對于上述不符合城區市容市貌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準堆放懸掛有礙觀瞻及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違者處以20元罰款。

第九條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及樹干上涂寫、噴涂、刻畫、張貼、懸掛宣傳品,違者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破壞公共設施違反治安管理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條臨街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室外亂貼、亂畫、亂掛影響市容、市貌,有礙市容觀瞻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予以清除;室內有礙觀瞻的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工地要文明施工,懸掛施工公告,設置符合標準的圍墻,并設有建筑施工標語。各種建筑材料、設備機具應擺放整齊。嚴禁在道路上攪拌沙漿、混凝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區排水管網。殘土、廢料等隨時清運,并保持周邊環境的清潔,竣工后及時平整和清理場地。違者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以4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各種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形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體、散裝貨物必須做密封、包扎、覆蓋等處理,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50元至4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城區內未經批準不允許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違者由綜合執法大隊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拒不接受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城區排水設施及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暢通,堵塞滲漏時主管單位應及時清掏疏通、修復。道路照明設施要保持完好明亮,清潔美觀。否則,給予電視曝光,并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三章城區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環衛部門和社區兩級管理、單位包保負責制。社區、單位和居民按劃定的責任區(含門前五包)自行負責周圍環境的清掃保潔。環衛部門負責城區主次干路的清掃、保潔、清運及公廁清掏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社區負責轄區內的居民小區的衛生管理,并協調環衛部門督促落實垃圾定時定點管理及居民區民廁的保潔和維修。對已進物業的居民小區衛生保潔與管理由物業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沿街單位、店鋪要按“門前五包”規定,做好“門前五包”工作(即:包市容市貌、包安全秩序、包無亂停亂放、包美化綠化、包無亂設攤點)必須備有垃圾容器和清掃工具,嚴禁將垃圾污物倒在路面上。

第十七條街路、車站、廣場、公園、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必須保持整潔、美觀、衛生。亂倒垃圾、亂潑污水者處50元至200元罰款;亂扔果皮、煙頭、紙屑、方便袋等廢棄物,以及隨地吐痰、便溺,者處20元至200元罰款。

第十八條車站、醫院、學校、文體中心、商場、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違者處1元至5元罰款。

第十九條單位、業主和居民必須在晚730-早800之間將垃圾傾倒指定地點。嚴禁向雨水井、污水井內倒雜物,向垃圾點(箱)內倒積雪,向雪堆上倒垃圾和污水。違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善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經常開展消除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違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區內的寵物實行持證管理。寵物外出時要有主人看護,凡寵物在廣場以及公共場所隨地便溺或損壞城區公共綠地的對寵物主人處以5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禽畜的自宰自食除外)由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會同有關部門沒收屠宰的畜禽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隨意移動、拆除、占用或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確因需要必須移動、拆除的經建設部門批準后,由責任單位按先建后拆、拆一還一的原則恢復,違者處1000元至4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工工地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環衛設施齊全。清運建筑和生活垃圾必須辦理清運證,清到指定地點。違者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畜力車進城必須掛帶糞兜,備有清掃工具和容器,遺撒的飼料及糞便由車主及時清掃干凈。違者處以5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城區內主要街路和居民區道口及廣場清雪由城區內各單位完成;其它街路由快大茂鎮組織居民完成;各單位門前、個體工商戶門前步道板由所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完成,沒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由街路責任單位完成;各單位庭院冰雪由所在單位完成;各居住區庭院的冰雪交給物業公司的由物業公司完成,沒有交給物業公司的由社區組織居民完成;所有清除的冰雪必須倒往指定地點,嚴禁傾倒在綠地、公廁、垃圾圈及垃圾箱內。

第二十七條城區垃圾必須日產日清,封閉運輸到指定場地。街路清掃、清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街路、巷道保潔必須符合標準。主要街路設置果皮箱。公共廁所保持設施完好,有專人負責清掃和保潔。

第四章城區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條一切機動車和行人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人走斑馬線、車讓人先行”要各行其道、限速行駛,按照指定停車泊位停車,不準違章停車。

第二十九條大型貨車、各種大中型營運客車(包括快大始發車輛)小型貨車、農用運輸車、三輪汽車不準駛入團結路。履帶車不準在柏油路上行駛,造成損壞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造價2倍罰款。

第三十條禁止在道路兩側修車,違者由綜合執法大隊責令整改,并對屢教不改者予以處罰,拒不接受處罰的由交通運管部門予以配合取締。

第三十一條城區內機動車要保持車身整潔,不準帶泥進城,不準漏油。城區內車輛嚴禁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二條人力三輪車嚴禁在學校、行政廣場、團結廣場等公共場所停留攬活,必須即停即走。違者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城區工商市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凡從事經營活動的業主,均應到指定的經營地點或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嚴禁在市場外占道擺攤經營,嚴禁沿街叫賣,違者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早市攤點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從事經營活動,保持周圍環境整潔。違者責令改正,未整改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早市撤出后,環衛部門應立即清掃路面、清除污水,保持路面清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城區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屢教不改或不服從限期整改指令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阻礙、妨礙、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的

(五)故意損壞、破壞城區公用設施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城區管理規定造成損失或傷害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費用或負擔醫療費用。責任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區管理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監察和管理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和管理水平,做到文明、公正執法。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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