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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社會的深入發展,各類非營利組織也日益發展并壯大,它們的運營管理機制以及資源的配置方式逐漸影響并不斷推動著當前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發生轉變。非營利組織也被稱之為非政府組織、志愿組織等。它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投身于志愿性公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又被稱為第三部門。其基本價值取向定義為公益性,宗旨是積極無償提供公共服務。學界普遍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自組織、非政府、非營利以及志愿四大特性。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事業單位運營管理模式與非營利組織之間是有很大不同的:(1)活動領域上的不同。一些組織(如掌握行政權力的組織、進行企業化經營喪失公益性的組織),是包含在事業單位中的,但在非營利組織中是被排除在外的。而一些人民團體(例如工、青、團、婦等組織)以及無法律地位的純民間的草根組織等,是帶有公益性質的卻并不被包括在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2)組織的獨立性不同。當前事業單位由于是政府主導并設立的,行政化傾向比較嚴重,組織的日常運轉以及績效評估等幾乎都被上級主管部門控制著,組織自身的獨立性很弱;然而非營利組織則是獨立性、自治性都很強的非政府組織,其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平等對話,相互合作的契約關系,并不受政府的支配。(3)制度背景與設立方式上的不同。事業單位是國家對社會進行控制的工具,是由國家根據自身在行政管理上的需求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為政府服務的,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而非營利組織是在公民民主權利不斷發展,社會關系不斷調整完善,公權與私權充分發育的情況下自下而上發展推動起來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自治運動的產物。
二、事業單位運營管理機制向非營利組織轉變的必然性
1.資源配置不合理
事業單位作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應該在服務過程中重視公眾需求,積極為公眾服務,但是,在目前一些事業單位中存在著“獨大”、“獨管”的壟斷現象,導致公共服務與需求之間出現對立和矛盾。這集中表現在事業單位由于運營管理上的不足,導致服務質量差、效率低,無法有效滿足公眾需求。“在傳統體制下,事業單位長期忽視服務性,而以增加或者至少維持事業運轉費為其主要目標。”當代社會是多元化的,人們在興趣、價值觀念以及經濟利益等各方面都高度多樣化,政府很難通過統一的公共服務供給來滿足所有公眾的需求。然而,非營利組織的產生及其發展正是社會多元化需求和利益結構多元化的客觀結果,它積極支持并很好地體現了社會的“自由”以及“多元化”的價值訴求,它所追求的價值也正符合當前社會變革背景下公眾的需求取向。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出現能有效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
2.政治色彩濃厚,行政化傾向較嚴重
由于目前政府職能正在由“全能型”向“有限型”方向轉變,政府一般不會直接提供公共服務,而是從宏觀上提供政策方向并進行監督,以及為組織的日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事業單位作為國家公共服務執行者的角色而出現,隸屬于政府的各個部門,一直以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進行,而這種行政干預較強的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整體社會關系的發展模式正經歷著由“大政府、小社會”向“小政府、大社會”的轉變,因此,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政府干預較少的市場化,大眾自主參與的社會化以及服務范圍及資源的公共化。事業單位應積極適應社會轉型,向構建公共服務性政府的方向變革。目前“包括注冊社會團體、注冊民非、未注冊民非、八大人民團體、其他準政府社團、草根組織在內的我國民間組織總計8200004個”。隨著民間組織的發展壯大,社會參與度也普遍提高。與此同時,公共服務的理念也不斷深入人心,這些都為事業單位向非營利組織的轉化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撐。非營利組織自身獨特的非政府且非營利性質有利于社會大眾和法律法規的監督,有效地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預,其特有的靈活性以及社會支援性能夠極大地降低相關社會保障的成本。
三、事業單位運營管理現狀
1.自身獨立性缺乏
由于政府部門對自身職責的定位模糊以及非營利組織當前發展不夠成熟和完善等原因,很多轉制后的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大多是從政府的職能部門中轉化而來的,甚至直接在政府指令下部門自行建立的,這些因素直接致使非營利組織失去了其自身的獨立性,在組織理念、組織活動和職能上以及運行體制上過分依賴政府,并沒能真正具備民間性、自治性的非營利組織特征。
2.自身管理能力較為欠缺
在事業單位的轉制過程中,由于受當前多數營利性組織的影響和原有組織運營管理習慣的影響,組織內部的創新力嚴重不足,實施監督和運營的相關部門的作用也無法積極有效發揮,而且剛由事業單位轉制而來的非營利組織工作思路不夠清晰,工作目標模糊且責任感缺失,仍把轉制后的組織當作盈利工具以及謀取自身各種利益的手段,致使轉制后的非營利組織和真正意義上的以純公益性為組織運作目標的非營利組織相差很遠。例如先前引起公眾熱議的郭美美事件,使得民眾對紅十字協會提出了質疑,對類似的慈善組織也失去了信心,紅十字協會近半年來的受捐額度也因此大幅度下滑。這些消極事件都是由于組織缺乏科學有效管理,進而淡忘組織目標和宗旨所致,極大降低了組織在公眾中的公信力。
3.監督機制需要完善
首先,在事業單位向非營利組織轉化過程中,通過有效明確的監督主體對組織內部的操作運行進行監督是至關重要的,然而,雖然我國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的實施主體不少,但是部門分工模糊、界限不清、人力資源不夠充足等原因嚴重影響了政府部門的監督效果,不能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監督。其次,績效評估實施不到位。即使事業單位成功轉化為非營利組織,但是其仍與政府等原來的業務主管部門保持著密切的特殊關系,在對績效進行評估時很難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而且在進行績效評估時沒有嚴格的評估標準或制度來規范評估行為。
4.資金來源不穩定
改革之前,在我國行政化運作體制下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主導管理的,然而,非營利組織則強調的是對組織進行自治,不受政府的約束。運營管理機制的轉化給組織帶來的直接影響便是組織的經費來源問題,在轉化前事業單位的運營主要靠政府的資金以及優惠政策來保障,一旦轉化為自主性強的非營利組織后,將面臨組織經費來源不穩定的困境。國外非營利組織發展較為成熟,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靠社會募捐、政府資金支持撥款以及服務收費和會費。目前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不夠成熟穩定,在失去政府撥款資助和政策扶持的情況下,籌資能力無法得到有效保證,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事業單位向“真正”的非營利組織的轉化。
四、推動事業單位運營管理機制轉變的對策
事業單位的組織運營管理模式向非營利組織的轉變可以更加有效地滿足民眾的公共服務需求,彌補過度行政化的局限性以及市場失靈的缺陷,進一步實現社會資源的整合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朝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因此,要針對事業單位中具體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有計劃的按步驟進行改革。
1.建立并規范非營利組織的人事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對于逐步轉化為非營利組織的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起適應當代市場經濟社會的非營利組織模式的人事制度,針對兩者間工資水平差別以及社會保障的差異,在合理范圍內通過年金制度予以補償。目前工作的首要任務是把事業單位和非營利組織中關乎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制度,例如人事及社會保障制度等,進行有效銜接,盡快實現政策制度的相互平衡和一致,提供人員流通渠道,促使人才在兩組織間的自由暢通流動。在此基礎上,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障制度,引導并促進轉化后的非營利組織逐漸形成靈活有效、規范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規范合理的聘任、薪酬、晉升、福利等基本管理制度。
2.保證非營利組織的自治管理,積極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具有獨立、自主性質的非營利機構,無論其由任何背景的人或組織發起,都絕不可以以任何理由甚至借口來干涉它的正常運營和管理,經過轉制后的事業單位必須與原主管單位在運營管理上做到分離,建立互相支持的新型關系,進行自主決策并獨立承擔責任。積極完善對轉制后事業單位的政策支持體系,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大力度落實所屬行業的優惠政策,例如,落實社會公共福利、社區公共衛生等社會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其逐漸轉化為普遍性政策。其次是強化財政方面的支持,在事業單位轉制初期,政府應從財政預算中定額撥款來對其進行資金扶持,也可以通過向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擴大非營利組織影響力。
3.合理定位轉化后的非營利組織,建立內、外部自律機制
轉化后的非營利組織要有明確的自身定位,對服務目標、空間、對象等要準確地界定并積極地尋找,并不是簡單地提一些不切實際目標口號。在強烈責任感和使命感的號召下,組織更要有明確且被成員認同的社會服務宗旨。同時,要不斷改進和創新,做到與時俱進,不斷創造出新的服務觀念和內容。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最為重要的一點是要做到透明化。因此,機構中內部和外部自律機制的建立至關重要,即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以及外部行業間監督自律機制。內部的監督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在非營利組織內建立具有第三方性質的監事會,主要對組織內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防止資金被惡意挪用、濫用等腐敗現象的出現。(2)依靠上下級的權力結構關系,有效發揮機構董事會在組織運行管理中的監督作用。(3)通過相關行業制度有效預防組織內部的違規違法行為。行業自律,就是在非營利組織之間成立有利于此類行業積極發展及合理運行管理的行業協會等組織,對組織實施監督。
4.多渠道籌集資金,提高非營利組織的自我補償能力
國外的非營利組織資金來源主要有政府的支持、經營性收入和民間捐贈。其中的善款收入比例很小,而會費與經營性收入是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充裕且有效的資金來源,是一個組織實現其功能和價值的重要保證。因此,在積極推進我國事業單位運營管理機制向非營利組織方向轉變的同時,要不斷地從過去單一的財政預算的投資補償機制向由財政預算補償投資、事業性經營以及政策引導等各方面共同構成的多元化的體制機制轉變,從而不斷提高和增強非營利組織的造血功能和自我補償能力。
作者:閆雪 單位:西北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