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律風險防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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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律風險防控探析

【內容摘要】“依法治國”理念在教育領域的體現,就是實現教育的法治化,從而使得教育領域的各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當前背景下,高校大學生日常事務管理中各類法律問題及法律風險日益突出。高校輔導員處在高等教育工作的第一線,與學生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大學生日常管理中易出現法律風險的工作事項,提出應對風險的相應措施,以期更好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關鍵詞】高校輔導員;學生日常事務管理;法律風險防控

伴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加速推進,高等學校的教育體制也在不斷朝著法治化、規范化的方向朝前發展。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也開始注重體現法治的理念。輔導員作為高校學生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學校開展大量細致的學生管理和服務工作,輔導員工作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學校學生工作法律風險的主要來源。因此,做好輔導員工作法律風險防控,對于高校學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高校學生工作中潛在的法律風險

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當今的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對于自身的維權意識更是不斷在強化。高校輔導員代表學校對大學生進行日常事務管理,約束學生的日常行為,與學生之間可能會產生一些所謂的法律問題。

(一)處分違紀學生潛在的法律風險。各高校輔導員在處理學生違紀問題時只要依據國家教育相關文件及本校學生手冊,基本上不會存在太大問題。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是有些輔導員會因為自身的原因,疏于維護違紀學生在程序上的正義。有些輔導員可能只是簡單的將學校的處理結果告知學生,而忽視告知學生申訴途徑以及后續處分撤銷的程序,進而導致學生萌發維權心理。

(二)學生校外實習潛在的法律風險。高等學校學生校外“頂崗實習”的依據來源于《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在該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如下內容:高職教育采用“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學習2年,第3年到專業相應對口的指定企業①。學生在校外進行實習時,涉及實習學生本人、實習單位以及高等學校三個主體。實學生的身份較為特殊,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正式職工,也不是全日制在校的大學生。實學生如若發生意外事故,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足夠保障,從而導致人身安全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同時,大學生在實習的過程中,工作內容與工作強度可能與正式員工無異,但是其獲得的待遇及權益保障可能遠不及正式員工,從而可能誘發財產權法律風險。

(三)學籍管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輔導員在對大學生進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問題。有些輔導員老師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對事件進行充分調查,要么過于偏袒學生,要么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定性過重,從而給予某些大學生不公平的評價或者處分,這些行為可能會妨礙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②。

二、高校學生工作中潛在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筆者認為,高校輔導員日常事務管理工作中出現諸多法律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高校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問題。各高校基本都會以學生手冊等形式將本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制定出來,從而成為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日常事務管理平穩運行的重要制度保障。這些制度往往涉及大學生宿舍管理、評先獎優、勤工儉學等諸多方面,是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管理條例》等制定,一般較為合理。相反,程序性的操作會存在漏洞。以輔導員為代表的高校在處理學生日常管理事務問題時,存在思維定式-“重結果,輕形式”,對于黨團推優的程序與要求、獎助學金公示的方式與期限、違紀處分公示的范圍與申訴的渠道、宿舍檢查中異性檢查人員的限定以及違規電器的處理方式、心理咨詢來訪者隱私權保護與預防心理危機事件所必需的信息公開之間的邊界和方式等問題,高校更為關注其實質內容是否合理,而對于程序是否規范則較少關注③。

(二)大學生申訴機制建設不合理。合理規避高校日常管理事務工作中出現法律風險的前提是高校自身有較為科學、便于操作的大學生維權自救以及高校自糾自查的救濟機制。雖然高校在本校制定的《學生手冊》中規定了學生各種處分行為的申訴途徑,但這些基本僅是簡單規定而已,沒有依據高校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更具可操作性的進一步說明。

(三)大學生實習法律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實習協議不等同于就業合同,有關調整實學生、實習單位、高校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條文存在缺失,實學生的各項權益多處于“懸空”的狀態。同時,在校外實習的大學生基本上脫離高校的直接管理,高校對實習學生的監督管理環節十分薄弱。

(四)高校輔導員法治素養有待加強。高校大學生日常事務管理工作中面對較多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與輔導員自身的法治素養薄弱有關。高校輔導員在招聘時往往對專業要求比較寬泛,很多專業的畢業生都可以從事輔導員工作。因此,許多高校輔導員法律知識匱乏、法治意識薄弱、法治能力欠缺。

三、高校學生工作中潛在法律風險的防控機制

正如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一樣,全面促進高校實現依法治校也應該成為高等教育的常態化。在實現依法治校的過程中,高校實現學生日常事務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重要環節。

(一)構建完善的學生日常事務管理機制。筆者認為,要防控本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出現法律風險,既要求本校制定并出臺合法、完善且切合本校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又要求在處理高校學生日常事務管理工作中有可以遵循的正當程序。首先,高校制定的所有規章制度,均應依據上位法,這樣可以確保學校的規章制度從源頭上正確無誤。其次,應當把涉及學生日常管理事務的工作程序進行規范、細致地規定,這樣既便于高校輔導員按程序開展工作,同時也便于學生對輔導員的工作流程進行適當監督,在對輔導員的工作產生疑問時,有可操作的維權途徑,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利。

(二)強化責任與法律意識。筆者認為的強化責任意識,責任主體主要有三個:第一,高校要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不管學生是在校亦或是在校外實習,學校均應對學生加強監督,將責任落實到實處。具體到輔導員個人,要充分了解每個學生的情況,遵守職業道德與規范,對學生、對自己負責。第二,實習單位應該強化責任意識。實習單位在學生實習過程中應盡可能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給實學生安排高強度、危險性的工作,對實學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安全教育,保證實學生獲得公平公正的勞動報酬。第三,大學生自己也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責任意識。在校期間,對自己、對學校負責;外出實習時,對自己、對實習單位負責,出現問題時,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輔導員應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高校輔導員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學生日常管理等學生工作的直接實踐者,代表學校對大學生進行管理。因此,輔導員們的法治素養,是高校學生事務管理完善程度的直接表達人員。加強輔導員們自身法律素養的建設,勢必成為高校預防諸多法律風險最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實踐工作中,輔導員要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進行學生工作,嚴禁無視學校的規章。當自己管理的學生存在學校禁止的違紀行為時,要有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全面調查學生的違紀事實,嚴格遵照學校規章制度、按合理合法的程序進行事態的處理,維護學校的權威,同時也要保障學生個人合法權利。同時,輔導員也應樹立維護自己權益的證據意識,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培養良好的證據意識,為自己也為學校規避法律風險。

注釋:

①《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第10條.

②李瀟瀟.論公民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8.

③徐喜春.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律風險及其防控[J].實踐研究,2017(07):104.

作者:楊萍 單位: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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