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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保證我國工程質量安全,保障社會和公眾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存在著一些影響其健康發展的問題。
1.1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
1.1.1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少
目前,我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約十六萬人,遠不能滿足我國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場需求,很多企業的監理工程師兼任多個項目的總監,工程師經常是“只見其名、不見其人”。因為監理工程師數量不足,在實際工作中到位情況不理想,嚴重制約了監理的服務質量。
1.1.2監理人員專業單一
我國工程監理行業人員組織結構專業單一,工程造價、項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嚴重匱乏,直接導致監理在項目進度、投資、合同以及風險管理方面的職能缺失。據統計,70%的工程項目,監理只參與其質量、安全管理,多數業主聘請社會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項目跟蹤審計、竣工決算的投資管理工作,多數政府工程的投資單位都聘請了代建單位進行項目的專業化管理,弱化了監理單位的職能。
1.1.3監理企業資質與人員管理不全面
我國監理企業的資質只對監理工程師的數量有要求,而與監理企業的信譽及監理工程師的質量無關聯。業主在招標委托監理時,只能依據監理企業的資質與業績評分,而對直接參與監理咨詢服務的監理工程師的道德素質、知識結構、專業技術、實踐經驗、策劃能力、管理協調能力無從考究,導致監理評標不科學,同時也滋生了企業買證、借證、掛靠的不正常現象。
1.2工程監理市場存在的問題
1.2.1監理服務范圍狹窄
據統計,截至2013年末,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企業6820家,但中小型企業比例較高。2012年末,綜合性資質監理企業僅占1.35%。多數監理企業的服務范圍只限制在施工階段的質量管理,很難延伸到項目前期咨詢策劃、設計優化以及后期工程維護、加固等階段。
1.2.2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監理機構考評體系與誠信管理制度,導致業主在招標階段對監理企業的信譽與監理機構人員的素質難以科學評測,實施階段對現場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難以量化考評管理,結束階段對監理機構的信用及履約能力無從評價。市場競爭管理機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監管不嚴,直接導致監理企業惡意競爭,競相壓價中標,降低監理服務質量。
1.2.3市場條塊分割和地方保護
目前,監理企業資質多頭管理,行業間壁壘森嚴,監理市場嚴重分割。不僅造成多部門工作職能交叉,浪費社會資源,而且也使工程監理市場政令不統一、條塊分割。此外,同行業的監理企業,地方保護壁壘也較嚴重。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在監理招標過程中,地方行政設置種種限制外地企業的條件,有時甚至強行將外地企業排除在競爭范圍以外,限制了市場競爭主體的參與,影響了市場機制的發揮。
1.3工程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1.3.1總監理工程師責權不對等
根據《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而在實踐過程中,多數現場監理機構的人事、財務、設備以及經濟由企業直接負責,總監理工程師無調動權;對監理項目,多數項目的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的審批權以及對承包商、分包商的處罰權都直接由業主掌握,監理工程師只有質量控制權。這種責權不對等、權利不統一,必然導致總監理工程師難以樹立威信,發揮應有的作用。
1.3.2高素質監理人員缺乏
行業內的高素質人才嚴重缺失。在我國監理隊伍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比例只占18%,多數監理人員只有中級職稱,而監理員多是大專畢業生或者退休技術工人。高素質監理人員的缺失直接導致監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嚴重下降。
2工程監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
現有的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在立法層次和范圍上不能滿足監理實踐的需要。如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對監理人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業主對監理的授權很難達到這樣的深度。隨著監理制度逐步市場化,在監理行業改革試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條文已經不適應。如相關法律體系都將監理側重于施工階段,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監理人,造成社會對于監理制度的認識存在偏差,不利于監理行業的發展與規范。
2.2工程監理的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建設監理制度均把監理定位為“獨立第三方”,科學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但監理受聘于業主,取酬于業主,自然服務于業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國對監理的定位是沒有現實基礎的,而市場上對項目管理的定位與國際咨詢行業卻更加吻合。
2.3業主對監理缺乏認識
很多業主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存在誤區,很多業主認為監理可有可無,選擇監理完全是為了滿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備案的需要。招標階段,業主肆意壓價,輕視監理單位的服務質量和履約能力;在監理實踐中,業主更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權而不信任監理工程師。
2.4監理企業自身服務水平不高
由于我國監理服務取費較低,行業內高水平的監理人才缺乏,設備儀器匱乏,導致監理機構人員素質、能力下降。在實踐中,監理機構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裝備投入上不能滿足監理實際要求,不能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及工程款支付結算中存在的問題,監理服務水平難以讓業主放心。
3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對策
全面提升監理隊伍整體素質、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階段監理仍是現階段監理行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從長遠發展角度看,我國監理行業要適應我國當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要求,逐步實現與國際市場咨詢服務接軌。同時以此為契機,通過自身改革,促進監理行業的快速發展。
3.1政府適宜簡政放權
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應進一步轉換工作職能,簡政放權,提高服務意識,實現監理行業統一化管理。可將原來分散在多個部門的監理管理權歸集于一個主管部門的一兩個機構,通過立法授權或委托的方式,將日常管理事務,適時適宜地放權給行業協會,由各地工程監理協會通過自律性管理實現更專業化的監管。當前,行業協會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監理企業資質審查;(2)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3)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上崗和繼續教育;(4)對監理取費的檢查和督促;(5)監理行業有關的數據統計與;(6)監理行業的評優表彰;(7)監理行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標準制定;(8)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檢查和考核;(9)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誠信評價。
3.2逐步取消工程強制監理
完善管理機制,落實項目法人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縮小工程監理強制范圍。第一步,整頓監理市場,規范監理服務,建立誠信機制,并糾正目前存在的強制監理范圍擴大化的傾向。第二步,建立多樣化監理咨詢服務內容,對工程進行差異化管理,并逐步擴大業主自主選擇工程管理方式的權力;第三步,取消強制監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市場化運作,即由建設單位完全根據權威部門的監理企業及其所屬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誠信信息,自主選擇合適的、信任的監理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強調未聘請監理企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3.3建立多層次的監理企業
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是知識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務密集型與現場監督型相結合的咨詢服務業。為此,應對監理行業適當歸并,建立五層金字塔結構形式,為社會市場多種需求提供各種咨詢服務。
3.3.1專門做施工階段監理的企業
目前,我國多數監理企業仍只參與項目的施工階段。但應增加工程造價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項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對現場監理機構應增加投資工程師,并授予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機構人事調動、經濟處罰等權利。此外,通過樹立“監理是業主代表”的觀念,強化業主與監理之間的合作關系,實現業主的充分授權,從而真正行使“三控、兩管、一協調、一履行”的管理職責。
3.3.2“設計-采購-施工”的EPC監理咨詢企業
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由建筑師負責設計階段、監理工程師負責施工階段的管理,但兩者之間銜接不夠緊密。由于建筑師對設計理念的把握、對建筑材料的選取以及對工程質量、安全要求把握更準確,所以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可聘請建筑師作為項目總監,形成EPC監理咨詢企業,對業主負責設計優化、材料選購以及施工管理的監理咨詢服務。
3.3.3工程建設全過程(EPT)管理咨詢企業
隨著監理制度的完善,監理行業的發展必然與工程項目管理行業融合。所以有條件的監理企業,可將業務范圍拓展到工程建設全過程(EPT),組建項目管理咨詢團隊,開展項目前期決策與計劃、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技術咨詢、設計優化、招標、設備監造以及后期工程維護、檢測、加固等咨詢服務方面的業務。
3.3.4綜合性監理企業
隨著現代工程不斷復雜化、系統化,部分項目已成為多個行業的綜合性項目,如鐵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可發展為多行業交叉的綜合性企業,開展多個行業或者大型綜合項目的監理咨詢服務業務。
3.3.5國際化項目咨詢企業
應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通過聘請高素質的國際人才,通過逐步參與國際項目的咨詢管理,最終將其業務范圍與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接軌,全面開展工程咨詢和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4試行個人執業的工程咨詢管理模式
工程監理的委托應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逐步將監理的市場準入的雙重(企業、人員)控制過渡到市場準入的單重(人員)控制。引導建設單位將選擇監理企業的重點從企業資質向監理企業及委派人員的實際監理水平、履約能力方向轉變。行業協會可放寬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門檻,從現在的取得工程師職稱滿3年改為已取得工程師職稱即可參加考試,并依據監理人員的職稱、執業(證書)能力、從業時間及資信等級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理工程師分級評估體系,設立兩級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制度,解決注冊工程師數量不足問題的同時,也適應不同業主、不同工程類別、不同服務檔次的需求。同時監理行業協會應積極推行創先評優的鼓勵機制,對示范企業和先進監理工程師,通過表彰、投標時適當加分等形式給予鼓勵。
3.5制定監理機構工作質量考評體系
監理行業應及時制定標準化、規范化、可視化、信息化的監理機構考評體系,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素質、資信進行客觀考核,提高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監理行業整體素質。工程監理工作質量評價體系應在滿足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規范以及監理企業規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監理工作實施內容,分六個部分:工程監理前期籌備工作質量,工程監理施工準備階段工作質量,工程監理施工階段工作質量,工程監理竣工驗收階段工作質量評價,工程監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質量評價,工程監理資料管理工作質量。同時以各?。ㄗ灾螀^、直轄市)級監理協會為核心,政府有關部門、高校研究人員、監理企業參與,可通過問卷調查法與主層次分析法,確定各指標的權重,最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質量考評手冊》。工程監理工作質量考評結果在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反映在招標投標過程的評分細則中。
3.6建立監理誠信與動態監管機制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住建部在部門戶網站上構建了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可以此為契機,建立以行業協會以及業主為評價主體,以現場監理機構為評價對象,以人力資源管理、職業道德建設、監理工作誠信、利益相關者滿意度為評價內容的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并將考評結果與招標投標、資質監管、市場稽查、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相結合。對誠信行為給予切實鼓勵;對出借資質、掛靠證書、違法轉包,擾亂監理市場的企業,一經查實,堅決清出市場;對工作質量差、執業水平差、誠信記錄差、有市場違規行為的企業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企業資質;對監理工程師違法失信、不稱職的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清出監理隊伍。最終形成誠信得益、失信受損的動態監管市場環境。
3.7改革對監理招投標的評標方法
改革監理評標體系,建立以能力為主的評分標準是促進監理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監理的招投標活動中,其評標的標準要淡化監理的服務價格,而應該以監理企業投入的人員素質、履約能力、誠信水平、現場監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監理人員的能力,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的能力考察。建議在招投標的評標標準中增加總監答辯的分值,通過答辯和現場考察已完監理項目的情況,確定各投標監理企業的綜合能力。(3)真正發揮評委的評標作用。建議壓縮監理大綱的通用性內容,增加有針對性內容的評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標者針對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寫出符合現場實際、能夠真正用于項目的監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對策、方法、手段、達到的目標等,在投標單位中好中取優。
4結語
面對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及監理行業現存的諸多問題,必須抓著機遇深化改革,深入剖析目前的監理制度與市場存在的問題,重新審視監理行業的定位、需求及發展。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監理行業協會應加強自律管理,建立更加完善的動態監管制度與市場競爭機制,在建設各方的積極努力下,使監理行業更加健康合理地發展。
作者:宋曉剛 趙利 趙樂萌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蘇州工業園區建設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