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的作用,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主要作用
(一)預警作用
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NGO)的預警作用主要體現在應急信息中,正確對待和處理危機信息是危機管理的關鍵環節。掌握危機信息越完善越有利于應急,但是由于危機信息具突發性、模糊性、重要性和關聯性等一系列特征,應急管理人員在捕捉危機征兆的早期難以做出準確判斷,甚至可能延誤最佳反應時機。而NGO一般層級單純,官僚作風少,辦事效率高,專業性的志愿性組織擁有知識和技能優勢,對危機信號識別能力更強,在對待危機信息時能有效真實地傳遞信號。因此,NGO的中介地位使其成為“橋梁”連接政府和公眾,能在有效的時間內迅速、便捷地發現公共危機事件的根源和苗頭,并對整個社會進行呼吁,強調對公共危機事件的關注與重視。
(二)協助作用
NGO在專業性與運作機制上有著政府所不具備的優勢,在發生公共危機事件后,政府可通過NGO開展一些工作并且提供服務,政府向社會放權,將自己的公共責任分攤給NGO,合理利用民間資源,提供更加優良的公共物品。對政府的協助。NGO“綠色和平”通過對湖南衡陽市衡東工業園實地調查,分析結果表示當地大米鎘含量超標的主要原因是當地有色金屬行業,由此,“綠色和平”呼吁政府對已經查出中重度污染的土地實行禁止耕種的政策并且公開有關信息。對消費者的協助。相關的專業性非政府組織及權威學者通過理性判斷,在媒體中進行專業分析,介紹相關基本知識,提高公眾識別技能,進一步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三)監管作用
對于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事件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及內容上的監督。大米鎘超標事件中,最初是由新聞媒體曝光,媒體記者采訪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暫不公布鎘超標的大米究竟來自哪些餐飲企業”。而NGO能在掌握第一事實情況下,快速向政府反映情況,督促政府進行信息公開,并在政府信息中對遲報、瞞報、謊報、漏報等情形進行監督。對于企業的監督。一些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擴大市場,利用消費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生產產品不合格。NGO可以在政府機構的支持下,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格局,通過行業協會以及媒體輿論對企業進行監督,更好地約束企業的行為。
二、公共危機管理中制約非政府組織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
(一)制度與管理方面的局限
經費問題。目前限制NGO發展的重要方面是資金不足,其資金來源大部分是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與補貼,而且NGO在籌款方面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如有關規定硬性要求必須是在政府相關機構注冊登記合法的募捐主體,其他一些未在政府或相關機構進行注冊及其他非公募基金會基金都被排除在募款范圍之外。管理體制問題。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初始階段,NGO形成了分類登記,雙重管理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造成我國NGO的行政化、機關化現象嚴重,使NGO在公共危機事件管理過程中活力和動力不足。許多NGO在行動時的管理主體并不是本組織,而是依靠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指導,而這種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NGO在處理此類事件時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二)自身能力的欠缺
NGO組織能力不足。在處理湖南大米鎘超標這一事件的過程中,出現問題之后,相關媒體也做了一系列的報道,但是并沒有起到實質作用,綠色和平組織在查明原因后也僅僅停留在呼吁政府做出實際措施的程度。而此歸結于我國NGO自身組織管理能力、組織運行能力、資金籌措能力、公共事件處理能力,尤其是在本組織專業領域服務方面的能力與其他國家來說有較大的差距。組織成員志愿性不足。在處理湖南大米鎘超標的事件中,相關NGO組織在處理事件時的不主動,在事件發生時沒有意識到屬于自身的職責,相關的工作人員消極怠工,這些體現了組織成員的志愿性不足。組織活動公益性不足。公益性是NGO從事活動的重要前提,而一些NGO公益性特征逐步淡化,轉向市場化與商業化經營,背離NGO的宗旨意識,盲目地去追求個人或本組織利益的最大化。
(三)NGO與政府的合作程度不夠
政府對NGO的信任程度較低。政府與NGO兩者合作缺乏信任必然導致政府授權的失敗。由于我國大多數NGO在法律上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因此要取得社會公眾足夠的支持和信賴也存在難度,在公共危機事件發生時,沒有得到官方認定的NGO,公眾對NGO認定大米時往往持觀望態度,因此,政府對NGO的信任程度降低導致NGO的社會公信度降低。政府與NGO合作模式缺乏創新。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變革時期,非常需要我國NGO來承擔公共服務這一塊的職能,但政府職能轉變進程緩慢,有些政府部門擔心購買公共服務造成自身權力和資源減少。加之,一些NGO發育不成熟與承接能力不足,政府不能很好地將職能轉嫁出去。
三、公共危機管理中有效發揮非政府組織作用的對策
(一)放寬政策與規范NGO管理
保證NGO合法性,擴寬NGO籌資渠道。目前我國現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仍不足以促進NGO的發展,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促進NGO發展的法律體系??稍诔浞纸梃b有利于國外NGO發展的法律法規基礎上,構建有關公共危機管理方面的具體法規,使在公共危機事件發生時,政府與NGO的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資金籌集方面,在政府資助型籌資的基礎上不僅積極爭取政府資助,更需發揮市場主導型籌資的能力,此外可以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向NGO捐款積極爭取。簡化成立程序和強化監督管理。NGO可通過網絡進行備案、注冊、登記,以此獲得社會活動的合法身份,依登記許可制度的要求,取得法人資格享受財政和稅收等優惠,按規定獲取許可證明。對NGO進行適度有效的監管,在強化司法監控的基礎上,改變監管理念,改進監管模式,不僅對NGO的工作進行監督,對NGO開展的活動及組織運行的過程進行評估和控制。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促使更多的社會公眾、媒體與第三方機構參與監督,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管“雙管齊下”,為NGO的發展創造了更好的制度環境。
(二)提高組織自身能力建設
首先,在組織內部加強志愿精神的教育。志愿者作為NGO的主要組成人員,同時又是公共危機管理的主要人力資源,在出于自我價值實現或其他原因的基礎上,不考慮物質報酬,通過個人能力、個人時間與個人精力的投入來承擔起社會責任,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與進步。而在大多志愿者的構成中可以分析出超過一半比重的志愿者來自學生群體,其他職業的志愿者所占比例很低。因此,我們應加強宣傳,積極倡導志愿精神,號召更多職業群體參與到志愿活動中。其次,完善組織的培訓機制。構建志愿者培訓體系,豐富培訓內容與培訓方式,明確志愿者培訓的理念和制度。加強志愿者培訓運行機制,通過建立評估機制、激勵機制等機制的方法來提升志愿者自身素質和能力。同時,需完善志愿者培訓機制的宏觀環境,即政府提供良好的政治環境,形成有助于培訓機制循環有效的社會環境。在公共危機事件爆發時,志愿者便可以專業人員的身份迅速展開工作。最后,提高自律能力,加強組織自律,增強NGO的公信度。自律能力的提升依靠對組織使命和責任的堅持,依靠科學的組織治理,依靠良好的組織建設。在制度上保證NGO的自律,在內部治理中優化組織結構,促進組織運行的真實性與透明化,通過對董事會及執行人員的監督來提升NGO的執行效率。
(三)加強NGO與政府之間的互助合作
首先,政府要轉化固有習慣性思維,充分認識到NGO在危機處理時的作用,明確危機管理中參與主體多元性。政府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積極授予NGO相應權利,保障NGO的相應功能發揮,最大限度地使兩者之間的關系優化。
其次,提倡政府購買NGO服務的合作模式。NGO承擔部分由政府承擔的職能,政府除給于財力支持之外,應給予服務的機會,使NGO能自立。在應對公共危機事件中需要大量的公共服務,政府可給予NGO足夠的參與權與充分話語權,通過購買公共危機中的有關的公共服務以節省行政成本,幫助NGO提高社會公信力。
最后,NGO利用自身優勢做好政府的幫手。NGO作為政府與社會其他部門信息溝通的橋梁,要做好信息傳遞工作,轉變交流的技巧,形成良好的溝通氛圍。同時,為更好地促進政府由劃槳者向掌舵者轉變,積極號召更多的志愿者參與到隊伍當中,吸引各界優秀的志愿者參與到社會治理當中來,從而更好地協助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作者:謝慶 陳運雄 單位: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