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管理模式中農村社區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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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種管理模式中農村社區管理論文

1國外農村社管理的典型模式

1.1美國自治型農村社區管理模式

美國是一個有著優良自治傳統的國家,鄉村自治在整體國家自治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村民委員會是美國鄉村自治的權力機構,擁有鄉村自治、鄉村發展的重大決策權,同時還享有一定的立法權限。這種自治性的立法權不受聯邦及各州政府的干預,當然,并不由此表明,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對村民委員會沒有管理權。在美國的很多州,均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對鄉村自治制度進行了規范,比如紐約州就專門頒布了《紐約鄉村自治法》,該法是紐約州鄉村自治制度發展的法律依據,內容涵蓋了鄉村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美國鄉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委員會動員與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充分發揮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社區自治功能。在村民委員會之下設立具體的村級自治管理機構,包括各種議事機構與執行機構。美國各級政府與農村社區的關系比較松散,政府對農村社區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宏觀政策指導,二是為農村社區管理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而言,宏觀的政策指導,就是政府通過各種財政、稅收等相關手段與政策來推動一些與農村社區相關的生產、生活項目,由此來帶動農村社區經濟的發展,同時負責農村社區相關的公益設施建設,滿足居民的精神與文化需求。在法律法規制定上,聯邦及州政府一般只負責制定鄉村自治以及涉農投資、開發、信貸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涉及農村社區管理與發展具體事務的法律法規均由村民委員會制定。由此表明,美國的農村社區管理基本上處于一種社區與居民自治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社區、村民是社區管理的主體,擁有決定社區發展的絕大部分權力,在自治管理過程中,其權力不受聯邦及各級政府的干預,村治機構無需對政府負責,只需對社區全體村民負責。政府在管理過程中是起輔助與指導作用,不參與社區事務的直接管理,各級行政權力也無法延伸到農村。美國的這種自治模式給農村社區的發展提供了較大的自由空間,也充分調動了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的積極性。但這種管理模式,對地方自治的要求比較高,需要各種完善的公共制度來支撐。從長遠來看,社區自治模式是農村社區管理的發展趨勢。

1.2新加坡行政主控型農村社區管理模式

1965年新加坡建國后,為了消除種族隔閡,實現社會穩定,開始著手發展組屋社區計劃。行政主控型社區管理方式就是在組屋計劃中形成的。20世紀60年代,新加坡至少超過150萬人沒有住房,不但如此,快速的人口增長遠遠超過了新建住房的增長速度,為了解決人口多、住房少的矛盾局面,1960—1980年,新加坡實施了組屋計劃,20年間修建了各類公租房6萬多套,并專門成立了組屋發展局,充分發揮政府政策的作用,廣泛吸收社會各種資源,為組屋建設提供支持,同時政府還通過財政、稅收、信貸等措施來幫助居民解決住房問題。新加坡人多地少,為了充分利用空間與節約成本,組屋社區建設多為高層建筑,實行集中居住;社區配套建設也由政府統一規劃,各種配套設施較為完善,一般配有學校、圖書館、醫院、體育館等公益場所,在完成了“居者有其所”的目標之后,新加坡繼續在此基礎上推行組屋社區計劃。從1980年之后,新加坡政府主要通過完善組屋社區的公共設施等活動來提升居民的社區認同感。組屋社區計劃的推行加快了新加坡城市化建設的進程,農村社區完全被組屋社區所取代。亞洲開發銀行顯示,到2010年,新加坡的城市化率達到了100%,傳統的農村社區已經被歷史所淘汰。但這并不說明,新加坡社區管理模式沒有意義。總體而言,新加坡的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完全是在政府推動下進行的,政府在社區管理中居于主導地位,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動型,人民協會作為政府體制的一部分,負責執行政府關于社區管理的具體事務。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的主導作用是直接而具體的,社區管理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這與新加坡政府體制是一致的。

1.3日本農村的政府與社區互動型管理模式

日本的農村社區是以村落或村落聯合體為基本的載體,農村社區不僅是村民共同的生活場所,同時也是執行政府政策、進行村務行政管理的機構。經過長期的發展,日本農村社區管理主體已趨多元化,社區服務設施也比較齊全。從整體上看,日本農村社區管理是由政府、社區自治組織、各類民間社會組織、公民等共同參與的,其中民間力量是社區管理的主要力量。社區自治性組織是以社區全體社會成員為基礎而形成的公共性管理組織,包括町村長及其助役、行政委員會、地方公營機構及議會村級事務局,主要行使各種具體的行政事務,在居民日常生活、日常事務、服務、公益建設等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這種處于政府與社區互動的混合模式,是在政府與居民的雙重主導之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與居民的積極性,但兩者的角色分工不同。政府在社區管理中主要負責社區的發展規劃,為社區發展提供技術、政策、經費的支持,政府規劃帶有較強的政策性,社區與居民無權決定社區發展方向。社區與居民主要負責執行政府的規劃與政策,處理社區中的日常事務,在日常事務管理中,社區與居民擁有較大的決定權,政府不會干涉。由此可見,日本這種雙重互動模式中社區自治還是有較高的水平,但政府的作用也比較大,兩者相輔相成。

23種農村社區管理模式的比較

2.1共同之處

2.1.1社區管理機構比較健全,權責較為明確

盡管3種模式下農村社區管理主體各不相同,但無論是哪一種模式,參與農村社區管理的都有政府、社區居民、社會組織等不同層次的機構。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民素質、歷史文化傳統、政治體制等不同,各個管理主體在農村社區管理中行使權力的幅度不一樣,從而造就了管理模式的差異。從整體上觀之,政府一般負責農村社區發展的規劃與政策指導,只是在不同的模式下,政府的規劃與指導的力度不同。社區組織及居民是日常事務的管理者,在不同的模式下這種日常事務管理工作的自治性程度不同。

2.1.2在農村社區發展中非政府性社會組織的作用較為突出

無論是哪種模式,都充分利用了社區現有的人力及組織資源,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讓其共同參與社區管理,在這些資源中,非政府組織是較為突出的,一般稱之為社會中介組織。在美國,長期形成的自治傳統使得社會中介組織非常發達,其在農村社區管理中扮演著居民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推動社會服務功能的拓展與建設,并實施具體的服務項目,在社會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及公益性建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日本,政府與社區是雙向互動的,非政府組織同樣承擔了政府與社會溝通的任務,特別是將政府的政策與規劃傳遞給社區,同時也承擔了一些公共服務職能。在新加坡,雖然社區管理是政府主控型的,但也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為社區提供服務,同時在執行政府的相關政策。

2.1.3農村社區管理較為法治化與規范化

上述3種管理模式均強調在社區管理中,要根據農村社區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社區管理的具體制度,同時在制度執行的過程中,強調法制的統一與公平。在農村社區管理中,確定法律的權威性,提供社區管理的科學性、開放性與高效性。在美國,自治傳統由來已久,聯邦及州只負責制定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他的具體涉及村治的法律法規均由社區自行制定,有理事會、村長、村法官來實際執行;在日本,農村社區管理法律法規也很明確,政府與社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有些涉及村級自身事務的,由村議會來制定;在新加坡,雖然社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完全由政府制定,但實際執行者還是社區管理者。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了農村社區管理的規范化,不同的社區管理機構及管理者行使不同的職權,互相配合,使得社區管理非常規范。

2.2差異之處

2.2.1產生背景

3種農村社區管理模式體現了3種不同的文化傳統。作為社區自治型的美國模式,更多體現的是美國濃厚的法治傳統與民主意識。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分權與自治是其文化核心,農村社區管理也體現了這樣了分權與自治;作為政府與社區互動型的日本模式,社區管理有較強的民主意識,但是也受到了日本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專制傳統的影響,政府的權力在社區管理中占有一席之地;新加坡是典型的國家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強調行政權力的壟斷與高效,在城市化過程中形成的社區管理模式明顯體現了其行政主控型的國家政治文化傳統。

2.2.2政府與社區之間的關系

在美國自治型模式中,政府與社區是完全分離的,政府只負責政策指導,不干涉具體事務,日常事務完全是由社區自行處理決定;在日本互動型模式中,政府與社區并不完全分離,政府雖然是指導與規劃,但與美國不同,日本的這種指導與規劃是負責社區中某些具體事務,能夠形成具體的管理狀態,可以說政府與社區分工不同;而在新加坡行政主控型模式中,政府與社區是不分離的,緊密結合在一起,社區完全在政府的領導管理下工作。

2.2.3社區管理主體

在新加坡行政主控型模式中,社區管理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各部門及其相應的管理機構,社區組織只是執行者;在美國的社區自治型模式中,社區管理的主體是社區及其自治機構,其負責社區管理各種事務,政府不干預;而日本互動型模式中,社區與政府各部門各司其職,分工負責。

2.2.4社區管理主體的功能定位

在新加坡行政主控型模式中,政府的角色是進行直接管理,具體負責社區的各項建設;而社區組織也完全納入到政府的體制中,是政府體制的一部分;居民并不主動參與社區管理事務。在美國的社區自治型模式中,政府的角色是進行宏觀的指導或是用稅收、財政、法律手段進行間接調節;社區組織是獨立的社區管理主體,不受其他主體的干預;而居民也是主動、積極參加社區事務管理。在日本互動型模式中,政府的功能是指導與支持,承擔一部分具體職能;社區組織也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職能;而居民也較為主動參與部分社區管理事務。

2.2.5表現形式

在新加坡行政主控型模式中,社區管理完全是一種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體制中的一部分;在日本互動型模式中,社區管理是在政府的監督與指導之下的一種半自治型管理方式;在美國自治型模式中,社區管理完全是自治管理。

2.2.6運行機制及后果

在新加坡行政主控型模式中,其運行機制完全是行政主導,所產生的就是大政府、小社會的結果;在美國社區自治型模式中,其運行機制是由社會組織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所產生的后果是小政府、大社會;而日本互動型模式運行機制是由政府與社區共同主導的,各司其職,其后果就是朝著自治方向發展。

2.3簡單評價

3種模式各有所長,各自適應了本國的歷史傳統、政治體系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美國的社區自治型模式,可以說是發達國家的代表,也是聯邦制國家的代表。在美國這樣一個經濟高度發達、有著悠久的法治自治傳統、實行分權制衡體制的國家,其社區管理模式是其自身政治體制、經濟制度的一個縮影,在歐洲的一些發達國家或聯邦制國家,如英國、德國、芬蘭,農村社區管理也是這種模式。新加坡的行政主控型模式則是體現了悠久的東方專制傳統與儒家文化色彩的一種社區管理體制。新加坡實施的國家資本主義,強調行政權的壟斷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高效率,這種社區管理體制印證了其政治體制;同時也應該看到,新加坡是一個人多地少、自然資源匱乏的國家,經濟有較強的外向性,這樣的特點也決定了其在社區管理上必然會強調行政權的主導控制以及社會資源的統一分配,各項具體社區事務由國家統一壟斷,由此來達到社區管理的高效與統一。當然,新加坡的社區管理體制是適應其國情的,總體來說,新加坡的這種體制是由其特殊歷史文化與政體所決定的,沒有可推廣性,也與當今世界基層組織的民主自治發展趨勢不符。日本的雙向互動型體制也是適應了其東方專制主義與西方民主法治交融的一種制度,是比較符合日本現存政治體制與經濟制度的。日本的這種農村社區管理模式在世界上有一定的影響力,歐洲、亞洲的一些國家在農村社區管理中也采用了這種雙向互動型體制,如意大利、法國、波蘭和韓國。

3借鑒國外社區管理模式經驗來創新中國的農村社區管理

當前,中國正處在新型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關鍵時期,部分地區在農村社區管理體制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按照“一村一社”、“一村多社”、“多村一社”的地域特征,形成了蘇南農村社區管理模式、山東諸城模式、寧波地區“聯合黨委”管理模式、廣東中山市農村社區管理模式。這些地方將農村社區管理積極融合到城鄉統籌的一體化建設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也存在一些缺點。基于此,筆者分析了國外3種模式的成功經驗,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統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需要,來設計中國農村社區管理的創新體制??梢越梃b美國模式中的自治理念、自治運作機制,還可以吸收日本模式中政府與社區互動的機制以及新加坡政府部門的管理與服務方式,以“強國家、強社會”為價值目標,結合中國農村發展的弱質性,采用中國化的方式來創新農村社區管理??傮w而言,中國農村社區管理創新要以新型城鎮化發展為前提,維護農民利益,保障農民需求,發揮基層黨組織、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管理的優勢,形成“四位一體”的新型農村社區管理模式。

3.1以保障農民利益及需求為核心要義

中國實施新型城鎮化、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改變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弱質地位,提升農村的公共服務及公共產品的質量,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及社會保障水平。農村社區是農民生活的載體與平臺,也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基礎,因此中國的農村社區管理模式必須以此為中心,動員社會、國家等各方力量,解決好農村社區建設、農民身份變更的利益問題。

3.2強化農村社區自治管理的主導性

自治管理是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中國農村社區自治管理制度已經基本成熟,因此,繼續發揮與強化農村社區自治管理的經驗與方式是“四位一體”管理模式的主導點。中國農村從整體上看,是一個熟人社會,農村社區自治管理是在熟人社會的基礎上,基于農村固有的文化、規則、鄉緣、地緣優勢的一種自我管理,能夠較好地將熟人社會資本運用到自治中來,有利于化解社區內部矛盾,從而更好地引導農民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的轉變,有利于增加農村社區的歸屬感。應該繼續發揮農村各種自治團體的作用,像農業合作社、各種合作理事會等,讓這些組織參與到社區管理中來,以保障農村社區自治制度的強化。

3.3發揮鄉鎮政府行政管理的輔助作用

在中國傳統的農村管理模式中,鄉鎮政府以行政管理、國家權力延伸為主要管理方式。在“四位一體”的模式中,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應該推到次要地位,不再起主導作用,這有點類似于日本農村社區管理模式中政府機構的作用,其主要負責農村社區發展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農村社區發展的方式與計劃,結合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給予農村社區一定的政策、資金、技術上的扶持,負責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

3.4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與監督作用

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與監督不可缺少,在農村社區可以成立基層黨組織?;鶎狱h組織對社區管理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引導,還可以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職能,推動農村社區的民主化、自治化進程,監督、保障、落實農村社區居民的各項民主權利,使農村社區自治制度得以徹底推行。

3.5改革原有的村民自治管理職能

在此模式下,農村社區居民自治是主導,中國原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繼續存在,但可以淡化其固有的政治、經濟職能,讓村民自治制度發展成為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制度,通過各種民主選舉的方式,組織農民自組織。這些自組織類似于新加坡人民協會中的輔助機構,發揮這些自組織在農民社區管理中的輔助作用。

作者:梁淑華 單位: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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