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管理體制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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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管理體制改革思考

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電力企業需要對內部的管理體制進行相應調整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而企業的內部管理工作關系到企業未來發展,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此引起足夠重視,需從當前的企業發展形勢和動態進行有效分析,了解自身企業在傳統的管理體制下存在哪些滯后性問題,以總結出理想的解決對策,同時,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完善電力企業的體制管理。

關鍵詞:

電力企業;管理體制;問題;思考

一、當前電力企業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1電力行業的監管力度不夠。電力行業的監管工作主要由政府來完成,但是在傳統的管理體制中,政府制定出相應的監管政策后,還需要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制,雖然能夠實現管理能力的高度集中,但是卻分散了電力企業管理的部門職能,如財政方面的管理由中央財政部門完成;基建與技改方面由發改委完成等,導致整個監管部門過度分散而失去其獨立性,監管力度較差。同時,政府干預的作用過大,企業無法真正實現自身管理作用,如果政府和企業為獲得更大財政收入,而相互合作抬高電力價格,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1.2壟斷情況嚴重。對電力行業具備較高壟斷地位的主要有電網公司和發電廠商,從發電市場角度上看,發電廠將電賣給電網公司后形成壟斷;而回到用電市場上,用戶的無條件購電行為則形成為賣方壟斷,因此,電力公司在各個壟斷中占據雙重身份,如果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政府監管不到位,就會由電網公司來完成電力定價。同時,電網公司會將風險轉嫁到用戶身上,即以捆綁電費的形式實現,并與發電廠簽訂長期合同,以長期控制電力行業之間的競爭,一定程度上會降低電力行業的工作效率,不利于電力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改革我國電力企業管理體制的思考

2.1增強電力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在計劃經濟中,政府就是各大企業的重要杠桿,因此,無論是在經濟活動的制定與管理,還是具體的經營行為,電力企業均需要在政府的干預下開展相關工作,不僅沒有自己的自主經營權,還要接受指令被動開展經營活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力企業的創新性發展,同時,也降低了整體的管理效果。因此,采用“政企分開”的管理模式十分必要,將企業的自主權歸還企業,才能讓企業擁有更多發展和創新的機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強有的競爭優勢。但是企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電力企業關注到民生問題,實行管理體制改革時還需要參照并遵守國家提出的宏觀調控,才能夠保證電力企業在社會市場經濟中、社會資源配置中,形成良好的基礎調節作用,保證企業的穩定發展。國家的調控應為一種間接的調控過程,以維持電力行業在社會經濟中的穩定發展,如電網的建設投資等。

2.2實現多元化的經營方式。傳統的管理體制中,電力企業采用的是單一生產經營模式,導致電力行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出現資源利用率不高,管理效率低下等情況,同時這也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表現出的弊端,隨著“政企分開”管理形式的發展,電力企業應該尋求多元化的經營方式,以獲得更快的成長。多元化經營方式要求電力企業選擇多產業相互合作并進的經營模式,對于企業管理者而言,則需要綜合多方條件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經營之道,即實現“適時”、“適度”以及“合適”的經營理念,適時則為找準發展的時機,適度為綜合企業的承受能力發展投資,合適則為選擇正確的發展行業和業務。

2.3制定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電力企業在實行管理體制改革時,應對風險管理引起足夠重視,因為在市場經濟的特點中,風險是每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面臨的問題,而電力企業在競爭中,如果對各種風險的防范不夠,且處理不當則可能出現法律風險,基于此,企業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以提升自身的現代管理水平,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首先,提升每一位管理者和員工的法律意識,并定期安排相關的法律培訓工作;其次,制定健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如《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制度》還有《法律糾紛管理辦法》等,明確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提升企業管理的執行力;最后加大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投資力度,在企業內部成立法律事務管理辦公室,請部門管理者定期參與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工作,完善企業內部的法律管理工作;同時,企業負責人要對法律部門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以提升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

三、結語

綜上所述,為促進我國電力企業的發展,需要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完成相應的管理體制改革,要求企業負責人全面了解當前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并實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如掌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實現多元化的經營方式,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等,以實現電力企業的穩定、快速發展。

作者:劉云 單位: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贛縣供電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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