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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概念 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概念屬于制度范疇。所謂制度,是指為執行特定的社會任務而做的結構化安排,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通俗的說,制度就是制定出來供人們共同遵守的規則。制度由正式成文的規則與作為正式規則的基礎與補充的典型非成文行為規則組成。制度是人類正常社會生活所需要的,是人們共同生活質量的保障。理念是行為規則制度化的前提。理念被認為是一種理想、永恒、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制度的確立及對行為維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指導它本身的理念范型。所謂正式制度,是指那些能夠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明顯約束性、指向性和保證性的規則。一般將正式制度分為兩類,由立法機關或授權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制度和由政府部門制定的政策規章規則制度。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是指在水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管理等方面應遵循的權威性具有約束力的各類規則,具體包括調整有關水產活動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政策等。 (二)當前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理念取向 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是調整水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管理等方面的規則體系,實質上決定了水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行為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理念指導下,所確定的資源開發與保護制度的偏重有所不同。在當前時代背景下,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重視對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建立循環經濟則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有限資源,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建設循環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建設的基本指導原則,也是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完善的首要理念取向。 (三)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目標特征 以協調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建設循環經濟為理念取向的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應具備以下特征: 1、以可持續發展作為指導原則 可持續發展觀明確了資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統一關系。將建設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指導原則對水產資源正式制度進行改革、創新和完善,重視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同時,水產資源正式制度也不應被簡單的看作是環境保護的措施或手段,而是在重視發展的前提下充分保護利用資源,建立生態經濟,體現生態科學理性、道德理性、經濟理性和政治理性。 2、系統共生性 系統共生是維持生態經濟系統穩定的一種反饋機制。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應強調平穩性與和諧性,注意協調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水產行業利益與其他行業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相互關系。為了實現整個社會的良性循環發展,水產資源正式制度與其他各行業領域中相關制度之間必須是互相銜接、共生互動的,不能割裂開來。 3、政府主導、社會推動 以建設循環經濟為理念的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應當以社會的自我推動為基礎,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要求,但建立這一制度涉及的問題多而復雜,需要高度協同,必須由政府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必須將這種新的理念通過各種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主動建立完善水產資源正式制度體系。 4、義務主體多元化 為實現循環型水產經濟發展所設計的正式制度規范應當多方承擔義務,即由政府、團體、生產者、公民個人合理分擔義務。在水產資源利用問題上,立法機構及政府負有制定和實施法律、制定政策,進行調控和協調管理的義務,社會有關團體負有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的義務,生產者要承擔廢棄物排放者責任和擴大的生產者責任,公民個人作為最終消費者有義務積極配合政府和社會團體的合理處理措施,支持環保產品消費使用,促進循環資源的合理循環使用。 二、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現狀 (一)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界定 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是指適用于上海的、涉及水產養殖、捕撈、管理等方面的各類具有約束力的規則制度。從規則產生性質上看,既包括由各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出臺的相關政策、規章。從制度規則適用層次看,既包括適用于全國范圍的由國家立法機關及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各類水產法律法規及政策規章,也包括僅適用于上海地區的由上海地方立法機構及政府所制定實施的法規及制度政策。由于本課題的研究對象為上海水產資源,因此,本文的內容重點為上海地方立法機構及政府針對上海本地水產實際情況實施的各類法規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地方人大及政府機構依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及各部委所制定的各類法律法規及政策所制定適用于上海地區的具體實施規則,以及上海市地方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所制定的僅適用于上海地區的涉及水產行業的各類規章政策。 (二)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基本構架 1、水產資源保護制度 (1)水產種苗繁殖保護制度。該制度主要為了保護水產種苗資源,禁止捕殺魚類、蝦蟹類、貝類等的苗種、幼體和繁殖期的親體。對蟹苗、鰻苗資源還予以特別保護,捕撈蟹苗、鰻苗等資源的,須經上海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和運輸蟹苗、鰻苗的,實行許可證制度。(2)水產養殖捕撈從業限制制度。為防止水產資源因無序及過度開發使用而遭到破壞,對水產養殖及捕撈設定了準入資格。從事水產養殖或捕撈的人員需申請取得養殖使用證或捕撈許可證。此外,上海市根據農業部降低海洋捕撈能力政策的要求,對上海市的捕撈船只數量及馬力進行控制,以減少捕撈從業人員的數量。(3)資源保護費征收制度。為降低水產資源開發強度,加大資源保護力度,上海市征收了水產資源保護費。(4)精養魚塘保護制度。隨著上海的快速發展,用地需求增加了,為保護水產精養魚塘不被隨意占用,上海市制定了精養魚塘保護制度,填沒征用精養魚塘必須經過審批,并給予補償。(5)休漁制度。上海市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每年實施休漁制度,以促進海洋漁業資源的恢復。(6)增殖放流制度。上海市組織在黃浦江、長江口等地實施增殖放流等制度,以補充恢復水產資源。(7)漁業水域水質保護制度。為保護水產養殖捕撈水體環境,上海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染漁業水域,破壞水產資源,并由漁業環境監測站對漁業水域的水質進行監測。#p#分頁標題#e# 2、水產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制度 (1)禁止閑置養殖水產資源。為確保水產資源得到充分利用,上海市禁止養殖資源閑置,凡領取養殖使用證的,應適時放養水產苗種,不得閑置。(2)控制特種水產良種生產水平并合理布局。對上海市主要特種水產品種如羅氏沼蝦、中華絨螯蟹、加州鱸魚、市級特種水產良種場的建設作相應的要求。要求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生產環境條件。(3)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為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上海出臺政策,大力發展生態示范園區建設與無公害認證制度。 3、水產資源開發與經濟協調發展制度 限制水產用水制度。上海市規定漁業水域內設置漁箔、漁籪等生產設施不得影響引水、排水和航道暢通。三、對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基本評價 (一)上海市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成就突出 上海市在構建完善水產正式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績。上海市地方人大、政府及水產行業管理部門重視上海水產的發展,通過多年努力工作,已經制定并實施了大量的法規與政策措施,構建起了上海水產行業的正式制度。這些規則制度涵蓋范圍較為廣泛,內容較豐富,涉及問題較突出。這些規則制度構建完善,能夠引導上海水產朝著規?;?、優質化、規范化發展,并具有較強的法制化、規范化等特色,并有利于上海水產行業實現持續發展,發揮對上海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二)上海市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中尚存問題 針對建設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制度構建理念,上海市當前水產資源正式制度尚存一些問題: 1、對建設循環經濟的制度理念缺乏深刻全面把握 建設循環經濟,目的是通過協調統一水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關系,重視資源環境的保護與合理有效的充分利用,從而實現發展的連續性、平穩性。從本質上看,水產資源保護的最終目的應當是實現水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不是單單實現當前發展或環境資源保護。當前上海市在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中并沒有深入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沒有將發展與保護有效協調統一起來。水產資源正式制度內容主要偏重水產資源環境保護,表明了對資源環境保護的重視,卻忽視了上海水產的發展問題,缺乏水產資源實現充分有效合理開發利用的具體制度內容。結果導致上海水產行業發展缺少制度動力支持,這對建設上海循環經濟及促進社會發展將產生負面影響。 2、促進循環經濟的制度支撐體系尚不夠完備統一 循環經濟遵循“3R”原則,實現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等目標,要求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建立相應的支持制度。就目前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體系內容而言,尚沒有建立能夠全面涵蓋循環的各個環節的支持制度體系,各類規則制度之間也缺乏內在關聯統一性。一些環節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往往是針對實踐中的某一問題進行規范調整,而某些環節還存在調整缺位的情況。如當前制度中對于水產污染沒有嚴格的責任承擔制度,導致目前難以有效制止水產環境污染防治等行為,此外,在水產資源的充分利用及回收再利用等環節也幾乎沒有相應的引導支持制度,也沒有把重要的水產消費過程以及流通過程中的其他環節納入水產循環經濟的視野。制度資源中相關環節法規政策規范調整缺位,將導致經濟循環環節阻塞不暢,影響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3、將水產資源開發利用融入大經濟循環制度的機制尚未建立 循環經濟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循環經濟僅僅是生產組織內部的物質閉路循環,而真正實現充分有效利用資源,實現循環經濟的社會目標,則應當將循環通路擴展,實現與其他行業及區域的經濟循環。而就上海水產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應當以大循環系統為觀點,在建立完善水產循環系的同時,應當積極融入上海以及長三角大循環經濟發展圈,為此需要構建一系列制度規則,為疏通水產行業與其他行業循環關聯節點、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地區協作配合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但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在此方面還基本處于制度空白。 4、不夠重視市場機制對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推動支撐作用 良性合理的水產資源利用制度應當是適應社會市場發展需求,由立法機構、政府通過一定程序確立的一系列規則體系。上海市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一些規則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這些制度規則大多只體現了政府對水產經濟發展的規劃意志,試圖僅依靠政策、法規等強制性手段保障規劃的實施,而忽視了社會、市場等因素對水產循環經濟發展的影響,不重視經濟手段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從而導致某些規則制度與現實市場經濟環境存在背離,難以得到貫徹實施,難以實現對循環經濟制度的支撐作用。 四、完善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水產資源循環經濟制度理論研究 循環經濟理論是構建完善水產資源正式制度的基本指導理論,要加強對水產循環經濟的深入全面研究,領會可持續發展原則及循環經濟的本質內涵與要求。既要重視資源保護,又要重視資源合理利用,實現不斷發展,由傳統的單向思維向新型的多向循環思維轉變,以循環經濟的理念為指導,為實現減量、再用、循環的最大效益目的完善循環的各個環節的支持制度建設。 (二)加強水產資源循環經濟的立法規劃 在全面貫徹國家有關水產資源保護開發法律法規的同時,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上海城市發展規劃及水產行業現實情況,推進上海地方人大及政府的水產循環經濟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今后上海水產循環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及政策中應完善構建的內容主要有:精魚塘規劃,水產生態資源的保護利用,水產環境資源費的征收,水產廢棄污染物的綜合利用,水產循環經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通過地方立法與制定政策,將水產循環經濟納入上海農村及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建設之中。#p#分頁標題#e# (三)加強對水產循環經濟的政策扶持 要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公共財政對水產循環經濟的扶持制度,重點支持優質魚塘規劃、水體減污、水產生態示范園、漁業廢棄物利用等項目建設。要創新水產發展機制,促進形成水產循環經濟的市場運行機制。要重點深化優質魚塘規劃、水產從業人員退出補償的新機制。要建立社會資本參與水產資源開發、水產生態環境改造的市場運行機制,鼓勵國內外企業投資水產循環經濟激勵機制。要建立農業生態效益、循環經濟的綜合評價機制等。 (四)加快三水產循環經濟法律政策的實施 要面向水產生產者、管理者及全社會加強宣傳促進水產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基本精神,重視法律政策貫徹落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別要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加以深化細化,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對上海農業循環經濟的推動作用。 (五)著眼全局構建循環經濟制度 為實現上海及長三角地區大循環經濟建設的目標,上海水產資源正式制度構建完善應具有大局觀,通過補充完善正式制度內容,促進上海水產與上海經濟及長三角經濟一體循環。上海水產經濟正式制度應涵蓋以下四個層面:一是水產生產企業(個人)內部的小循環;二是水產生產者間或水產產業與其他產業間的中循環,如水產生態園區,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三是水產生產和消費領域的大循環;四是長三角區域性循環。 (六)建立政府市場共同推動的水產循環經濟機制 循環型經濟不是完全由市場自發推動的,而是在技術、經濟可能的條件下由政府通過法律的手段推動實施的。政府在建設水產循環經濟時不僅重視采取法律政策等強制性引導手段,還應根據社會發展及市場規律,采取靈活可行的市場手段和保障制度。如目前上海水產生產者在建立環保型無公害示范園區制度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市場成本較大,收益較小,政府必須以制度創新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資源生產環節的盈利模式,使市場條件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利可圖,促使企業形成實施循環經濟的自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