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及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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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及預防

【摘要】近些年來,我國電力工程數量逐年增加,這也是我國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安全風險,為了有效降低風險,必須要做好監理工作。監理合同的制定也就尤為重要。故此,筆者在本次研究中嘗試探討這方面的內容,本文分析了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重要性,指出了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主要來源,并且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在本文的最后,總結全篇。

【關鍵詞】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風險對策

1引言

所謂風險,指的是一種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或者說是潛在的危險。風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故而風險損失的出現也同樣具備不確定性。人們一般使用風險來衡量某一決策實施后可能會導致的傷害或損失。所謂風險因子,指的是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因素,同時也包括當風險事件發生時導致風險損失加大的條件。風險因素越多,那么發生風險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風險損失也就越嚴重。在研究風險構成要素后可以發現,風險構成要素主要包括風險的負面性以及風險的不確定性兩種。①風險一旦出現必然會導致各種不良后果。②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與可能性也是不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于風險的預測水平和防范能力往往都會得到顯著的提升,而風險事件導致的損失也各不相同。當人們消除原有存在的風險因素后,可能又會出現新的風險因素。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著監理合同風險,歸根結底就是由于在制定監理合同時由于合同制定者的判斷失誤或者工作不力等不確定因素而導致電力工程建設因監理合同風險而導致的損失出現,因此所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針對那些可能出現的安全建立風險,首先要做的就是準確識別風險類別,同時對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安全建立風險進行科學、合理的防范,最終確保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水平。

2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重要性

如果根據資源消耗類型來劃分,電力工程可以分為火力發電、水力發電、風力發電以及核電等等,這也就使得電力工程安全監理工程程序變得尤為復雜。電力工程施工的主要特點包括工期較長、規模大、工序繁雜等等,而且各施工程序可能還需要交叉進行。鑒于電力工程施工條件相對惡劣,而且施工環境也比較特殊,故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工作難度也是非常大的。在開展電力工程建設前,必須要做好監理合同簽訂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①想要確保電力工程能夠順利施工下去,必須要有效開展電力工程安全建設建立工作,由此可見安全監理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意義。②監理工作還是電力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效益保障,如果沒有做好監理工作,那么電力工程也就很難正常建設下去。故此,必須要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開展電力工程建設工作,這樣才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這同時也是電力工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由此可知,電力工程建設中監理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3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主要來源

根據研究可知,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主要來源于兩點,即法律溯源和雙重性。

3.1法律溯源

站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角度來理解電力工程監理合同的簽訂可知,該種行為屬于民事行為,即通過意思表示為要素來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換句話說,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可知,民事活動的五大基本原則包括當事人地位平等;當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原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不允許被侵犯;要同時遵守法律法規與國家相關政策;要尊重社會公序良俗。而作為民法特別法和《民法通則》下位法的《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合同的定義,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民事權利及民事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也明確規定了合同的定義、適用范圍、簽訂、履行、終止、違約等多方面的內容。合同內容中關于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往往都是相對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就是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因此當其中一方當事人違背了合同約定或者沒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去執行時,那么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約條文來使其承擔必要的民事法律責任。合同義務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前提,而合同違約責任則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1]。

3.2雙重性

不管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里都明確規定在制定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所產生的民事行為都必須要滿足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合同形式、內容等要素都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絕對不能違背公共利益,同時也不能損害其他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當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一來,就相當于合同中增加了隱形的社會責任義務,如果違背了這些社會義務,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監理開展前,發包人要通過書面形式來制定委托監理合同,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的要求來明確發包人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還要按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源頭明確監理合同義務雙重性,其中包括監理合同制定階段沒有通過書面形式、違反招標法來進行工程監理發包,這種的監理合同都屬于無效合同。當監理在現場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也要及時停止施工,同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如果發生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那么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追責[2]??偟膩碚f,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要素主要包括兩層:①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具體義務;②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享受權利時不能做出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事情。

4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預防對策

4.1審查簽約當事人資格和資信能力

要預防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審查好簽約當事人的資格和資信能力。要讓雙方出具必要的證明資料,了解對方經營范圍和資信狀況。一旦發現對方資信狀況存在問題或者經營范圍不足,那么就要中止簽約。與此同時,當事人還要審查對方的資格,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簽約資主體資格。

4.2共同起草合同

在大多數情況下,監理合同的起草方都是更加有利的,有些心術不正的起草方甚至還會在合同中故意設置陷阱,從而給合作對象帶來不必要的困境。針對于此,在起草合同時必須要合同簽訂雙方共同起草合同。在起草合同時,要字字斟酌,嚴禁使用一些意義不明或者含糊不清的詞語。與此同時,還要切實注意合同是否存在重復條款以及合同前后是否存在矛盾,從而避免被對方鉆空子。

4.3明確合同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監理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降低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理風險,故此在制定合同時還需要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只有明確了責任和義務后,合同雙方才可以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執行,從而避免因操作不利而導致對方出現的損失。與此同時,監理合同的條款也需要對等。要切實遵循公平原則來明確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要承擔義務,這也是合同公平原則的需求[3]。

4.4要明確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此外,在制定合同時,為了提高監理合同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還要積極求助專業法律人員來進行協助,從而提高合同質量,避免合同風險出現。

5結束語

總的來說,筆者在本次研究中重點探討了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和預防對策方面的內容。通過文章研究可知,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于整個工程的安全與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故而降低監理合同風險是極為必要的。針對于此,筆者提出了幾條針對性解決對策,希望可以為我國電力工程行業的發展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張誠忠.電力工程安全監理的風險識別與防范[J].中國科技信息,2012(22).

[2]何秀鋒.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探析[J].科技傳播,2010(18).

[3]林鶴輝.淺談如何加強變電技改、擴建工程安全監理[J].廣東科技,2012(07).

作者:袁清 單位:國網四川雅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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