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科論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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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科論文

法學實驗教學發展對策

 

一、構建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坦言之,理論教學是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部分,猶如樓閣之地基。但目前我國高校中的法學理論教學存在若干不足。   (一)單向教學模式為主   單向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主導者的教學模式,學生主要是受眾、被動者。雙方之間缺少互動環節設置。教師以教案為綱,偏重講授各種法律的基本概念、體系、社會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基本理論的構成以及基本制度的設置。這些功用性的內容仍囿于教科書,并沒有發散開來,啟發學生思考基本理論或基本制度的價值及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講,法學教師是教書匠,而非啟蒙者。   作為受眾的學生,則僅止于對基礎知識的接受或熟知,缺少創造性和批評性思維,所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為遜色。面對基礎的法學理論,他們容易選擇成為了解者,而非理解者。至于論及如何運用法律,不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學生雖然可能具有比較扎實的理論功底,但由于缺少理論與實踐轉化環節的訓練,對他們而言,確非易事。   (二)教學手段欠豐富   大部分法學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未能做到教學手段豐富,主要以”講”為主,輔之以有限的案例教學。案例的選取偏重驗證傳統的法學理論,忽略了那些有爭議、有助于開拓思維的案例。如此單一的教學手段必然導致教學效果的減損,需要設置相應的環節彌補此類缺憾。   (三)考查方式缺少價值指引性   教學手段的單一其實對應考查方式的單一。目前,法學專業的考查方式不外乎:閉卷考試、開卷考試、撰寫論文。這些考查方式注重對基礎知識的記憶和重述,卻疏于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如此以來,學生滿足于記住基礎理論和基礎制度,對于其淵源、價值、具體運用中如何進行取舍則處在未知狀態。   中國式教育有其默認的規則,“考”往往成為“教”與“學”的風向標。所以,要改變理論教學的局限,必然要增加有價值指引性的考查方式,增加法律運用能力在考查中的比重,使學生戒除對教科書淺薄的依賴。   在上述現狀之下,學生被動接受的理論知識并不能如愿地轉化為應用能力。民法學家王澤鑒曾提出作為法律人(Jurist)應具備的能力有三:一為法律知識,即明了現行法制的體系、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及救濟程序;二為法律思維,即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三為解決爭議,即依法律規定,作合乎事理規劃,預防爭議發生在先,處理已生爭議于后,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反觀目前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現狀,停留在第一層次的居多;法律思維的養成與法律爭議的解決能力則因高校而異,參差不齊。因此,應在理論教學體系的基礎上設置與之銜接合理的實驗教學體系以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一)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含義   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指以法律思維訓練為核心,以實體法和程序法教學為基本載體,以實務操作為基本方法,圍繞如何建立以實訓教室為主要平臺,融合傳統的課堂教學與課外實習為一體的程序化的教學體系。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為補正傳統理論教學之不足而設立的,需要針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學制分層次設置,可以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模塊。在不同的模塊中設置不同的法律思維實訓項目,依托于不同年級所學的基本理論,使學生得到實戰思維的訓練和拓展。   論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馬鳳玲李敏張斌[摘要]目前,我國法學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從全國范圍來看,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模式,各個高校情況差異也非常明顯,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所以,將法學實驗教學具體內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統化是當務之急。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宜根據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學制分層次設立,具體而言,可設置如下。   1.法律實踐活動觀摩。   法律實踐活動觀摩主要針對法學新生設立。法學新生對法律認知不多,功底尚淺,不宜設置比較復雜的實驗教學課程。法律實踐活動觀摩可以幫助其對法律產生直接的觀感和理解,有助于理論學習的接受和理解。組織學生去實踐基地觀摩是有效的實驗教學方式。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防止此類觀摩流于形式。具體組織時,可在觀摩前組織學生熟悉與法律實踐有關的基礎知識和基礎材料,并向學生指出觀摩重點;觀摩結束后,應以學生為主導討論觀摩啟發,練習撰寫報告。   2.社會調查。   社會調查,即通過選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與法學相關的社會問題,讓學生進行實地調查,培養其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和訓練其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因此,社會調查應在學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學理論和技能后設置,比如大學二年級。另外,社會調查需要時間的集中投入,適宜設置在學期末,令學生利用假期時間完成。   當然,如有必要,也可組織教師隨行指導。學生根據實地調查中收集的資料,整理分析,撰寫調查報告,交由指導老師評閱。在社會調查報告中,學生應格外突出法律分析及提出建議部分。   3.讀書報告。   讀書報告是適合每個年級法學學生的方式。教科書的范圍比較窄,一般僅限于基礎理論及課程體系的介紹。對于養成真正的法律思維來講,教科書提供的資料遠不充分。針對這種情況,每個學期開始,我們根據年級的不同程度,可以由學生自選也可以由教師推薦一到兩本法學著作,由學生在學期中研讀。研讀過程中,學生可自組小組進行討論、辨析。最終在學期末形成讀書報告。#p#分頁標題#e#   4.法律診所教育。與其他實驗性教學環節相比,“法律診所教育”尤其需要師生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和互動,而在其他的實驗性教學環節,我們更強調學生居于主導地位。這門課程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現代案例教學方式,通過對實務中所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研討,使學生對不同的糾紛案件進行類型化整理和思考,了解不同類別案件法律關系的性質、糾紛解決的思路、適用的相關法律等,使學生能夠將積累的法律知識轉化為實踐力。   5.法律咨詢。法律咨詢是真正的法律實踐活動,適合已經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高年級學生。法律咨詢通常是在教師的指導與幫助下,讓學生到社區,為處于困境中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必要時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咨詢中,要求學生就其經手的案例撰寫咨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詢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提供咨詢的具體案例內容介紹及當事人的要求,咨詢案例涉及的法律問題,我國法律法規對該問題的相關規定,學生對咨詢問題提供的具體解決方案,以及對當事人就解決方案可行性的回訪。   6.實戰性模擬法庭。   實戰性模擬法庭通過具體案件的模擬審判,使學生對法官、檢察官、人、當事人等各種司法活動角色有直觀的了解和認知;能較好地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并熟悉訴訟規則,掌握庭審規則、技巧。實戰性模擬法庭要求學生首先應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比較適合法學高年級學生分小組活動。由每一個小組選擇真實的案例,根據案情事實及相關證據的羅列,并尋找本案適用的實體法及程序法依據;分配角色,制作各種文書、證據,組織合議庭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時,邀請教師旁聽,由其在審判結束后對庭審過程進行分析評價。   7.疑案辯論。疑案辯論是為了培養法學學生的攻辯能力、分析能力而設置的環節,適合法學高年級學生分小組活動。通常選取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比較有代表意義的爭議案件作為辯論素材。這些辯論的素材往往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爭議案件。學生對此類疑難案例采取正反方辯論式等對抗方式進行討論。辯論由學生參照辯論程序規則來組織,辯論過程中邀請指導老師旁聽。辯論結束時,由指導老師對辯論適用的程序、辯論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部分做出點評。   小組成員根據辯論過程的表現和老師的點評撰寫工作總結,并提交審閱,記入其專業成績。   三、法學專業實驗教學與理論教學的關系   傳統的教學理論強調,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并行不悖,二者是相互協調、相輔相成、同等重要的。其中理論教學是基礎與核心,實踐教學是輔助和補充。法學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亦如此。   (一)理論教學是基礎和核心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兼具理論素養與實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即我們希望法學學生既可以作為“法律人”去獨立思考、判斷問題,又能夠運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維和法律語言去分析、處理實踐問題。這個目標的實現首先有賴于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合理的法律思維以及堅定的法律信念。而上述三者無不植根于系統的理論學習。所以說,理論教學部分是整個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和核心,也是實驗教學部分的前提。在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中,我們之所以針對不同年級的學生設置初級、中級、高級模塊,也是基于遵守理論學習具有先導性的內在邏輯。合理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應首先確定合理的理論教學體系,在此基礎上再構建相應的實驗教學體系,使二者能夠有效銜接。   (二)實驗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承接和轉化   實驗教學主要是使學生接受系統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調查取證、辯護技巧和法律公文等專業訓練,從而可以將理論教學部分的成果轉化為實踐力,避免實際處理糾紛時遭遇“紙上談兵”,所以說實驗教學承接了理論教學,轉化并鞏固了理論教學的成果。學生在實驗教學階段將理論運用于模擬實踐,完成從抽象到具體的形態轉換;但同時,理論運用于實踐時產生或發現的問題,必然要加深學生對理論部分的思考和理解,這種良好的反作用對理論教學亦是必要的促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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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F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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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中的教學與施教

 

一、教學質量與施教質量   教學質量的內容首先是“教”的質量,其次是“學”的質量。在“教”“學”質量的關系中,“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關鍵,因為它決定著“學”的質量;“學”的質量是我們施教的出發點和歸宿;“師高弟子強”,這就是它們間的邏輯關系。   教學質量問題一直是教學的核心問題,教育戰線關于提高教學質量的討論中,存在下列誤區:其一是以為只要改善了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實不盡然,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學環境、教學主體、教學環節等,而教學方法只是教學主體因素中的部分內容。其二是把教學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學方法的討論中常常忽略“學”的方法的討論,使其討論“文不對題”,當然,教師在討論教學方法時,基于“以身作則”的緣故,主要應討論“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師的施教過程簡單地概括為施教方法,尤其是僅僅局限于課堂的施教方法,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得當、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賴于充分的施教準備,施教準備還與施教指導思想有關;課堂教學僅僅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這無需更多說明。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的主體主要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過程中,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比對教學方法的探討來得更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學方法體現于對教學的組織過程之中;之二是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更加強調了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責任;之三是從討論的視域來看,更加關注教師施教的全過程,而不僅局限于教學方法,同時,將學生的學習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題之外,這有利于集中討論教師如何施教的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特點   認清經濟法學的基本特點,是確立怎樣施教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學科特點   “經濟法”課程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和法學專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一般開設“經濟法概論”,在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以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所開設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專業基礎理論課,它是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   從法學課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學具有邊緣性的特點:它既包括對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理論的繼承、運用,也包括對它們的理論的揚棄和發展;從經濟法學的歷史來看,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經濟法學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而言,還很“年輕”,以至于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體系,尚無一致的認識。   經濟法學的種種基本特性,給如何實施經濟法學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使經濟法學的教學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的特點。   2.課程關聯特點   經濟法學的前置課程通常包括法理學、憲法學等,后續課程一般包括稅法、國際經濟法、市場競爭法等,此外經濟法學還與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證據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相關聯。由于經濟法學與上述課程的關聯關系,所以在經濟法學的施教過程中必須處理好施教內容的銜接關系,既不能彼此間缺乏照應,又不能出現課程間內容的重復。這就要求教師應當熟悉本專業的培養方案,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師間應當相互溝通和協調,使相關內容———尤其是基礎知識等重要內容,既不遺漏,也不重復,而僅限于銜接而已。   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教材,還是任課教師,對這個問題,往往不是處理得很合理。   3.經濟法現象特點   經濟法是立足于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種有效方法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調整之法。國家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在于實現宏觀的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效益,所以,經濟法具有直接的經濟目的;在經濟法律規范中,經濟體制、經濟技術規范可以直接構成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經濟法的內容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或專業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使經濟法又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導性特點;國家調整經濟關系時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種層級的法律、各種性質的法律規范、規定豐富多彩的法律后果,這就是調整方法的綜合性。國家為追求宏觀的、可持續的經濟效益,在尊重和保護個體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運行關系進行綜合的調整,故,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4.教材特點   由經濟法學的邊緣性、年輕性和關聯性所決定,迄今尚無比較成熟的《經濟法學》教材,《經濟法學》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總論體系不完整:一般的《經濟法學》教材,總論部分僅涉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律關系的部分內容,有的教材甚至沒有論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第二,學界“畫地為牢”的門戶觀念束縛了《經濟法學》的教材建設:“經濟法”界的專家們在編寫《經濟法學》教材時常常囿于“學界”的“先占”界限,認為經濟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疇,歷史上就已“劃歸”其他法律、法學部門,故《經濟法學》不再討論,于是使“經濟法”在法學界就成了“拾遺補缺”之法,從而沒有從“經濟法”本身的內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統論及,這也是總論體系不完整的深層次原因。第三,總論與分論不對應,其表現形式有二:一是總論未論及的一般理論,而分論卻有重要篇幅,如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二是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分論的內容大體趨同。第四,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實質區分較少,甚至有的“觀點”“流派”主要表現為文字上的“游戲”,以至于難于自圓其說。#p#分頁標題#e#   第五,分論任意膨脹,分論任意膨脹的客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現象沒有“經濟基本法”典,主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的學科理論不成熟。   三、教師施教環節的組織   教師施教環節基本可以分為備課、課堂教學、學生實踐認識、課程考核四個階段。   (一)備課   備課是施教的前提。備課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然后才能開始備課。所以,備課過程中須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教師的備課準備   教師在備課前的準備工作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備課”的質量,進而直接影響教和學的質量。備課準備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應當熟悉培養方案。熟悉培養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養學生的社會定位,了解本課程與相關課程的關聯性,進而為進行教師間的溝通和協調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基本的施教內容,以免課程間內容的脫節或不必要的重復,以免施教內容太深、太淺、太寬、太窄現象的發生,從而影響既定培養目標的實現。   (2)應當選用優質教材,“教材”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一般僅指發給學生而教師又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著作,在此可以稱之為師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廣義上的教材,則應當是除狹義教材以外的其他參考資料,如教師備課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等,學生學習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教師編發的參考資料等。經濟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較多,有的是法律知識讀本,有的是非法學專業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對前沿問題進行探討的專著;有的比較陳舊,有的則較新;有的是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所編,有的則不然。在選用基本教材時,一般來講,宜選用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最新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也要遵循新穎、適當、針對性原則。所謂新穎,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能反映本學科的最新成果和學術動態;所謂適當,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適合本專業培養目標,難易適度;所謂針對性,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與共用教材的內容———尤其是任課教師的講稿的各個“章、節、點”內容密切對應,不要偏離施教任務。   (3)應熟練地把握基本教材內容。一般來講,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適性、教材內容都有自己的體系。熟練把握基本教材內容的意義在于:有利于教師在備課時根據培養方案和課程間的關聯性作合理的取舍,進而形成具有本學校本專業特色的課程知識體系;有利于對教材中的陳舊內容進行改造,這主要是因為教材從編寫到出版,再到教學使用,總有一定的“時差”,而經濟法的理論在不斷的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又在不斷地立、改、廢,使經濟法教材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所以在備課時必須作到“與時俱進”;同時,基本教材的內容也是我們選用、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依據,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學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學術動態的著作,是師生共用的教材,選用與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內容,在一定限度內擴大學生的視野,所以對于基本教材,必須尊重它、忠實它,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與編寫,都要圍繞基本教材進行,絕不能“喧賓奪主”。   2.備課組織。備課是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課程間的關聯性、學科特點和學生的需求等具體情況,對教學內容、施教方法進行精心安排的活動。因此,備課的充分程度、備課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授課質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師,也莫不如此,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相反,只要備課充分、且質量很高,即使任課教師不那么能言善辯,課堂施教質量一定會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備課,而不是其他施教環節。鑒于“經濟法學”所具有的前述特點,培養方案將學生定位于“系統掌握法學專業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的“應用型高級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認為在“經濟法學”的備課過程中應從以下方面作好相應工作:   (1)教學內容的組織:基礎理論知識應當相對系統、完整,法律知識的基本含義應當闡述清楚,并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和司法實踐,分析其科學性與不足,借此,培養學生學習、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和素質。教師在組織教學內容時,應根據培養方案將其分為重點內容、熟悉內容、了解內容和擴大視野的內容等不同的層次,尤其要處理好課程間的銜接關系,因為在教學實踐中,常常發生課程之間內容的重復問題。   (2)教學材料的組織。教學材料即教學用資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講稿、教案、多媒體課件、參考文獻、教學輔導材料(其內容可設計為教學內容要攬、重點提示、疑難解析、認識實踐練習、精典案例解析、閱讀案例思考等)。教師在組織教學材料時,對于基本教材,要明確重點、難點、熟悉、了解的內容所在;對于多媒體課件,其內容要精;參考文獻中的著作、論文要基本體現本學科的水平,選編的法律應當是現行法律,如果是國外法律的介紹,則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借鑒價值;對于教學輔導材料,其內容要攬要能基本概括知識點,重點提示要準確,疑難解析要深入淺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認識實踐練習要能反映本課程的知識點,并有利于學生牢固掌握和靈活運用;對于精典案例解析、閱讀案例思考應來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學價值。   (3)教案的組織:在制作教案時,應根據教學內容確定具體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體而豐富的,不同的內容應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內容可以設置多種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師根據課堂進展情況適時調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體課件的制作與應用,使之有助于教學質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學內容的時間分配和要求學生掌握該內容的程度。   (二)課堂教學的組織   課堂教學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學習的中心環節。   課堂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學習的共同場所、是“教”和“學”相結合的主要教學環節。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學生傳授本課程的基本知識;學生在課堂教學中,一方面系統地學習相關知識,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決。因此,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一方面要發揮其主導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師生的互動性,靈活運用各種方法進行施教:比如講授“經濟法的產生”時可以采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和討論式教學法;在講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可以采用演繹法、比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歸納法;在講到“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時,可以采用重點講授法,在講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法律規范時,可以采用注釋法、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證分析法、師生討論法;如此等等??傊?施教方法的運用應因“材”制宜,因學時制宜,多種方法相結合,準備充分,信手拈來,切忌教條。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僅有施教方法的靈活運用是不夠的,其他方面的“軟件”也不容忽視,比如對學生的尊重和重視,為此,教師不能傲視學生,而應和藹可親;教師在課堂上的“精氣神”、語言的抑揚頓挫、適度的幽默與詼諧,都有利于調節莊嚴神圣的課堂氣氛。#p#分頁標題#e#   如果課堂教學在內容方面達到了重點突出而知識面又廣;課堂氛圍方面和諧而不失嚴肅;施教方法作到了運用得當而又深入淺出,則可以說該課堂組織是成功的。   此外,教師應重視學生的認識實踐過程,因為它是課堂施教的必要補充。學生認識實踐的內容應以課堂教學的內容為依據,認識實踐的方式可以是教師編制提供各種類型的模擬練習題、或者課程論文、或者到具體的單位進行短期的認識實習;同時,教師應適時地批閱作業,對學生在練習中的疑難問題,教師應及時地給予解答,對課程論文進行必要的點評,對實習過程進行必要的指導。   課程考核是施教過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對教學效果的檢驗。目前,經濟法學的考核基本采取統一的全卷閉卷考核模式,從實踐來看,這種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為各任課教師的教學在客觀上是不盡一致的,這就影響了考核內容的覆蓋面;同時全卷閉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這種考核對教學效果的檢驗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現象。針對這個問題,在此建議:對課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擔綱的課程負責制,對課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閉卷和開卷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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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風險管理淺析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全球一體化時代的到來,世界各國相互協作共同發展的依存程度增加。各國為提升科技水平,一直致力于培養創新性人才,使得跨國科技合作更加密切、人才交流更加頻繁。本文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概述、風險問題以及管理措施為主線,詳細論述跨國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中存在的經營風險、外部環境風險、估值難問題,最后提出了完善跨國投資制度、加強激勵機制等建議。

關鍵詞: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轉化;風險管理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一種重要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是科技成果持有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資人三者之間通過建立新的經營實體,達到同心協力、合力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共享科技成果轉化預期雄厚收益的共同目標。由于科技成果具備特有性、獨創性、別致性等優點,因此在價值評估、經營合作、法律法規、外部環境等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導致跨國企業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過程存在難以預料的風險。

一、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概述

(一)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概念?!吨腥A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修正)》(以下簡稱《轉化法》)第十六條規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自行投資、向他人轉讓、許可他人使用、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合作、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同時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且“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均可以作價出資。簡單地說,誰持有科技成果,就以誰的名義作價出資。

(二)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方式?;凇掇D化法》明確科技成果可以作價投資,提出“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2017年出臺的《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對相關細節作出了說明,可以歸納提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可通過三種方式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①以本單位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②通過資產劃撥等方式將科技成果轉移至本單位獨資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并以該法人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③單位與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約定的,以本單位和相關人員名義將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同年5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壽子琪對這三種作價方式中高校院所與成果完成人之間的成功分配關系做出解釋,指出前兩種方式屬于“先投后分”,第三種方式屬于“先分后投”。即第一種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后和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二種是高校院所通過全資出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者管理資產的機構來投,投完后可與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三種是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約定一個分配比例,再進行作價投資。

二、跨國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中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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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類教學創新討論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梢哉f,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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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教學變革闡述

作者:于海斌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考題設計上偏重理論考試制度是傳統法學本科教學的重要組成,考題的設計更是檢驗法學本科教學成果的重要工具。在傳統法學本科的考題設計上偏重理論考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和論述題是最常見的考試題型??荚嚱Y束后,一般教師評完卷子之后很少發給學生。將卷子發給學生,明確指出考題錯誤之處的情況更是少見。所以,考試后,學生因為“意外”得到高分而驚喜者非常常見,因為分數不如預期而“錯愕”萬分者亦有之。

司法考試制度下法學本科教學的困惑

這種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方式培養的是具有系統法律知識的法律人,其性質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學教育,強調的是培養復合型、通用型的人才。而司法考試的目的是為國家選拔具備從事司法(法律)職業能力的人才,司法考試的基本職能是檢驗欲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應當具備的學識和應用能力,以保證國家司法活動和與司法活動相關的法律職業活動具有比較高的水平。[1]司法考試考核的是專業型、實用型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試更加關注學生與司法實務的密切聯系,知識點的考核上傾向于實踐性和操作性,而傳統法學本科教學強調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這就造成了法學本科教學的結果是學生無法適應司法考試,造成司法考試通過率很低,進一步影響到學生的就業。另一方面,在法學高校的法學本科教學上也存在著另一種傾向。由于司法考試是本科畢業生走向法律實務的前提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法學院校甚至將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看成是學院生死攸關的大事,在教學方式、課程設置上甚至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依據,大搞題海戰術,完全以司法考試的通過作為衡量法學本科教學的唯一標準,結果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學生,這些學生通過死記硬背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并沒有形成理論化、系統化的法學體系,更缺乏學術性和思想性的理論訓練。最終,這樣的法學院校必定無法培育出淵博的法學學者,更無法走出啟迪人生、開啟智慧的法學大師。

法學本科教學目標的再定位

面對當前法學本科教學所遇到的困境,我們必須尋找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本科教學的契合點,對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進行再定位。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律人常自負地認為,大者能經國濟世,小者能保障人權,將正義帶給平民。[2]那么法律人自負的資本究竟是什么?或者說法律人究竟具備哪些非法律人所不具備的能力?這正是我們法學本科教學設定教學目標的依據所在。一個法律人能夠依靠法律實現正義,能夠勝任立法者、法官、檢察官、警察、政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法律事務等工作任務,應當具備以下幾方面能力:第一,掌握系統的法律知識。通過法學本科的學習,法律人應當明確現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權利的救濟程序等。第二,形成法律思維。法律人應當能夠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2]而這點是法學本科教學培養法學人才永遠的主題,如果法學本科教學不能做到這一點,而完全以專業化、實踐性的司法考試結果為追求目標,培養出的記憶型、機械型的應試高手,在遇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時候,定將無所適從。所以,通過系統的法學本科學習培養出具備法律思維的法學理論專業人才,是我們法學本科教學的責任所在。第三,具備解決爭議的能力。能夠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合理性的規劃,預防正義發生在先,處理已發生的正義在后,建立并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因此,我們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必須注重此方面能力的培養,培養出既能解決具體的訴訟糾紛,也能完成合同、章程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的法學人才。

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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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中的法學教學模式

 

西南科技大學地處西部,學校法學教育肩負地方法律人才培養和地方法制發展的重任。近幾年來,學校法學教育取得了較大成就和跨越式發展。   2006年,學校法學教育迎來了本科招生10周年和首次實現在全國高招中重點本科招生。2008年,學校法學教育在由武漢大學科學評價研究中心的“中國大學本科教育分專業排行榜(192個)”中獲得了A級的評價,在全國415所高校的法學專業中排名第76位。驕人的成績和快速的發展使學校法學專業教學在迎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艱巨的挑戰。   一、法學教育培養面臨的發展性問題   結合在西部和川內法學教育序列中所處的梯隊和地位,通過對法學教育服務對象、目標市場和就業去向信息反饋,以及四川地方法制建設對法律人才素質結構和能力水平的期望和要求的綜合分析,當前學校法學教育在呈現良好態勢的同時,面臨的發展性問題主要有: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矛盾、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的矛盾、法律思維能力培養與應試教育的矛盾、職業倫理意識與功利主義學習觀的矛盾等四個方面。   (一)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矛盾   法律的社會功能和法科人才的社會需求特性決定了法學教育在適應素質教育要求的同時,承擔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的重任。但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內容和方式是不同的。素質教育要求首先教學生如何去學、如何教會他們學會學習,學習方法比學習知識更重要。其次應當教會他們怎樣做人,學會做人和學會學習是素質教育里最基本的兩個問題;職業教育則首先教給人的是職業的操守、職業的技巧,應該教會人們在職業上的共同感覺和共同尊嚴,還要教會職業態度及如何履行職業義務,這和素質教育價值取向和目標定位存在較大差異。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應該研究素質教育的共性,應該反思法學教育的客體及其表達。法學作為正義之學,法學學生在大學階段要進行價值觀的培育;法學作為治國之學,法學學生要學會處理法治原則和法律工具性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權利之學,立法是表達權利,執法是落實權利,守法是實現權利,司法是救濟權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權利。法科學生要建立至高無上的人權觀,要學會如何去獲得權利,維護權利。最后法學還是思維之學,法學教育要培養學生獨特的思維能力[1]。美國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講“法律不是邏輯的結果,而是經驗的積累”,法學同樣還是經驗之學,作為未來的法律工作者,法科學生價值觀的培養,職業操守的培養,職業技巧的培養,需要大學教育階段的理論指導。   因此,如何在日常的教學環節和教學內容設計上,同時體現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目標和要求,是實現法學教育縱深發展的同時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二)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的矛盾   法科人才培養,是人文精神和科學精神的統一。   雖然通常認為法學屬于文科,法學教育注重的是學生的人文精神,但是對于未來將要運用法律實現社會正義的法科學生,首要的人文精神就是學會對待當事人,對待案件事實,對待證據。而證據的獲取過程是一個科學的過程,獲得證據、判斷證據、使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還原都需要求真、求實。因此,法學教育要克服人文教育和科學教育的脫節問題,尤其在以工科為主的學校,問題顯得更為重要。在綜合院校當中,學生一入校就在一個綜合的氛圍當中成長,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學的精神需要數、理、化。所以綜合院校中培養的法科學生更具有優勢,單一學校的學生缺少的是一種理學的熏陶,科學的素養對于學生來說就存在環境不足的問題。因此,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改革,要適應社會對法科人才素質和能力結構的需求。在培養學生人文素養的過程中融入求真、務實、探究的科學精神。   (三)法律思維能力培養與應試教育的矛盾   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養,是一個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過程中,只有依照嚴格的法律思維,才能排除個人偏見,避免隨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導出解決法律問題的正確結論。但是,學校當下學分制教學管理體制,將2-6個學分的獲得等同于某一方面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較為模式化的考核機制難以反映學生對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之間內在的整體性邏輯關系的把握,難以對學生思維能力鍛煉和塑造過程進行定量衡量,使得相當部分同學滿足于考試的過關和學分的獲得,不注重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滑入應試教育的套路。因此,鑒于未來法律職業共同體職業能力的專業化,有必要改革和調整現行的法科學生學習考核機制,將反映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人思維方式的考核內容融入考核機制中,形成對專業知識和理論掌握水平考核的有效補充和完善,引導學生在運用法學理論觀察、分析實際問題的同時,增強對客觀現實法律思維角度的考量,逐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四)職業倫理意識、職業技能與功利主義學習觀的矛盾法律職業體現著對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基本價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具有理性與寬容的精神、剛正與廉潔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實、忠于社會的高尚情懷。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法律職業技能則體現法科學生從法律角度出發,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符合法律邏輯的工作方式。嫻熟的技能是法律智慧的閃現,是思想之光的火花,是成熟的法律人自主意識的反應。如美國的大學一直很重視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開設有大量的法庭辯護課(trialadvocacy)。所以,法科學生需要學會辯護、書寫法律文書、說服別人、清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熟練地組織文字、在公共場合演講、告訴別人法律允許或不允許干什么、及時和有效地與委托人溝通等等具體而實際的技能。當前法學教育采用的教學方法,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法。這種方法的長處是能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能在較短時間內領會法律思想和內容要領;不足之處是學生缺乏主動性,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由于傳統模式的影響,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盡管有個別類似于法庭調解、法庭辯護、庭審實踐或律師實習等基于實踐能力培養的實習環節和實踐環節,但存在明顯不足。并且還存在因集中實習較難安排、學生面臨就業壓力、帶隊教師疏于督導、實習單位工作壓力以及學生工作能力缺乏等因素,畢業實習和認識實習難以有效完成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倫理培養的重任。講授形式的教學模式和學分制的考核方式,很容易讓學生產生功利主義的學習觀,為了獲得學分而學習,忽視了對課程設計內在聯系和基本法律知識應用技能的把握和熟悉。#p#分頁標題#e#   致使法科學生往往僅僅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卻缺乏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不具備較強的法律職業倫理觀念?!?   二、需求導向的法學教育發展、法科學生素質特征與法科學生培養目標     法學教育應體現法治社會的需求和社會糾紛解決體制的內在要求。法學教育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爭端解決機制密切相關。大學最早的三個專業就是法學、神學和醫學。其中法學專業的出現與解決人際關系或社會生活中的問題,即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糾紛,尤其是解決涉及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糾紛密切相聯[2]。我國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為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也為當前法學教育的發展提出了一個新的命題。和諧社會固有的理念要求法律在承擔訴訟解決社會糾紛的同時,應具備化解社會矛盾,盡量減少社會對立面的職能。法律社會職能的轉變給法學教育提出的新命題是:社會轉型期法律人才的素質目標應具備嫻熟的法律理解、應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應用藝術,以適應和諧社會理念下社會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發展要求。具體來講,和諧社會構建和社會需求對法學教育的發展影響有以下兩方面:   第一,法學教育由單一價值理念向多元價值理念轉化。[3]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的飛速發展,對法學教育一直持有的基本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戰?,F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可以歸結為:規則之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這種法治是以單一的國家權力及其價值觀為基準的規則之治,排除了多元化的價值理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因而法學教育更多的是專注于對法律規范知識的傳授、對學生權利意識的培養和對現代法治精神的灌輸。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在現代社會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地位,說明了我們所追求的理想社會,應當是一個多元化的價值理念并存、多元化的行為模式并存和多元化的爭端解決機制并存的社會。“法治社會固然必須有司法的權威,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由司法壟斷所有的糾紛解決?,F代法治國家應能夠容納各種社會權力及其組織形式的存在,各種社會性、民間性社會組織及其糾紛解決機制將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4]在這樣的語境之下,法學教育的價值理念必然由單一的、僵化的法治理念向多元化的、富有活力的法治價值理念轉變。這一轉變必將對法學教育目標、法律人才素質、教學內容等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第二,職業能力由司法的核心素質和技能培養轉向法律實踐全面技能的訓練。隨著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的發展,法學教育對于學生能力的訓練也在發生變化。“司法途徑對許多經驗豐富的商人來講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因此,他們總想規避司法。作為傳統的法學教育,學生被訓練在法庭去戰勝對手贏得勝利,訴訟是目的;而調解則教會我們更簡單、更慎重,以及真正有興趣地傾聽別人,基于理解和誠懇的謙遜會使沖突的雙方愿意回到談判桌上,并達成解決方案。就目的而言,首選是解決糾紛、形成協議,而不是形成訴訟,因為調解是一種獨特的工具。”[5]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興起,對于法學教育來說,僅僅進行訴訟能力的訓練是不夠的,還要培養學生其他法律實踐如調解、仲裁、談判等所需要的技能,培養學生通過非訟方法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理論意識和操作能力。   素質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重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在法學教育職能轉換和職能發展背景下,法科學生素質能力需求呈現新的發展特征:第一,寬厚的基礎知識。一個法律人不僅應當通曉法律,而且還必須具有廣泛的文化知識,應當認真地學習歷史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知識。這些學科的知識,既是法學專業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將來工作的需要。第二,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質在于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夠從法律人的角度觀察和分析問題。第三,嫻熟的法律運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運用法律分析和解決社會糾紛和問題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證據運用、法庭辯論、法律文書制作等。第四,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規則體系,法律人必須在靜態的法律與動態的現實之間進行權衡,尋找規則與個案的聯系點。第五,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法律職業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任,法律人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神圣的職業要求廉潔、剛正、正義的品格。   西南科技大學法學經過10年的發展,在四川乃至西部影響力逐步增大,法學專業畢業生所具備的良好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精神所贏得的的良好聲譽為學校法學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因此,準確定位在西部法學培養序列中的地位,適應西部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求,整合學校法學教育資源,立足現有基礎,樹立培養服務西部、扎根西部、人文精神與專業精神互補、職業倫理與職業技能并重的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   三、“五位一體”法學教學培養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結合法學發展實際,我們認為當前法學教育應逐步建立法學專業知識、法學文化修養、人文精神、職業技能與法律倫理“五位一體”的教育培養模式,并以此指導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完善和改革。   (一)法學專業知識   法科學生要掌握法學專業所涵蓋的由十幾門二級學科所構成的課程體系,包括核心課程、方向課程、選修課程等必備的專業知識。在這些課程的教學內容中,特別要注重對學生進行基本概念、基本問題、基本原理等知識的教學。通過這些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對法律的存在狀態、結構、屬性、關系以及運行規律有深切的把握。專業知識是否系統扎實,是法律人從事法律職業的基礎和知識背景。   (二)法學文化修養   法學文化是與法律文化相比照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法學教育中的法律或者法學自身所內在涵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法學文化則是法律文化所輻射出來的與法學有關的人才培養機構、法學學科專業設置、法學專家學者、法學思想流派或者觀點爭鳴、法學學術活動或者學術講座、法學刊物與法學專業媒體、法學圖書資料等文化資源。法學文化修養的本意不在于引導學生將來一定要從事法學研究工作,而是要讓學生形成一種自覺的專業情感,成就一種法學文化智識,開闊自己的新視野、啟迪自己的新思維,并由此激發學習興趣和動力,促進個人綜合素質的培養和發展。良好的法學文化修養不僅可以讓法科學生增大法學信息量、開闊法學視野,而且還可以給他們以思想和文化的熏陶,從而提高思維水平和求解問題的能力。比如,法學家本身就是一種榜樣的力量,國內外著名法學家的成長、學術活動以及他們的法學思想本身就是對法科學生的一種激勵;通過閱讀法學著作、論文,瀏覽法學媒體信息,汲取優秀法學思想,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維能力,對于處理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有著前期思維準備的意義。#p#分頁標題#e#   (三)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對人的價值、人生意義和人類命運的關注和思考。[6]西方近代人文精神重視理性和知識,宣揚人生而平等,提倡個性解放和自由,肯定人對情感、健康、榮譽、財富等現世幸??鞓返淖非蟆?  中國古代人文精神則倡導剛健有為的人生態度,強調整體利益和個人的職責義務,以群體為本位,以義為上,向往理想人格。隨著中西方文化的沖突與融合,中西方對人文精神的認識與取舍有所趨同。一般認為,人文精神是一種自覺、自省的意識,不斷反省人生的缺陷,追求理想的人生;它是一種批判的意識,不斷反思社會缺失,追求理想的社會;它是一種超越的意識,不斷關注時代精神,追求超越現實的理想境界。在社會變遷迅速的當今時代,人文精神應該體現以下內容:(1)自強有為、樂觀向上的人生追求。(2)社會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愛國主義情操。(3)獨立思考的主體意識和社會批判精神。(4)珍惜現在、憧憬未來的胸襟,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眼光。(5)精神與物質并重,以義為上的價值取向。(6)互助、友愛、奉獻、協作精神和民主、法治觀念。(7)理性、求實、創新、自由探索,堅持真理的科學態度。   (四)職業技能   法律本質上是一種人類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社會糾紛和矛盾化解機制。作為未來的法律人,掌握法律的目的在于運用法律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創造平和、協助、共贏的社會環境。“理論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樹常青”,法律人的價值既體現在運用制定法解決社會糾紛,還歸社會秩序,更體現在創造性適用法律,使僵化的法律獲得生命。這需要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法律運用藝術。而這又來自于對生活深刻的領悟和對世俗人情的洞察。因此,法律職業技能體現在法律人的溝通、協商能力;談判妥協能力;辯論的技巧能力和方法;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獲取、掌握和應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規則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審核、鑒定和有效運用證據的能力等等。[7](五)法律倫理法律教育的目標不能僅僅局限于讓學生習得一門賴以謀生的職業技術,更為重要的是讓他們通過專業訓練成就為具備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法學教育必須要開發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懷,砥礪受教育者的倫理能力。法律倫理包括法律制度賴以形成的內在的倫理結構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運行的外在的法律職業倫理兩部分。[8]法律職業倫理是指法律職業者在其職務生活與社會生活中應遵守的相應道德行為規范。法律制度自身的倫理結構則是法律自身的品質基礎。所謂法律有善惡、制度有正邪,實指法律有不同的品質。法律制度內在倫理是目的性的,法律職業倫理是手段性的。缺乏法律理性的倫理建設可能會使中國法治停滯不前,但缺乏倫理關懷的法治建設卻必將在精神上葬送整個中華民族。一國法律教育如果僅僅注重法律知識的教授,而忽視作為法律知識賴以形成的倫理結構的分析與研究,這種教育就注定是膚淺的和空洞的[9]。     四、“五位一體”法學教學培養模式下學校法學教育改革思路     (一)問題教學法的引入   法律之所以可以在“問題”引導下教授,是因為一個社會的法律運動中總是充滿了價值對立和利益沖突。法律發展的過程是一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發現新問題的過程。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現成的法律知識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腦,而是以已有的知識為起端,以問題為火種,去激發受教育者的能動思想。這樣,教育的過程就不再是一個生吞活剝的填鴨過程,而變成一個開放的思想砥礪過程,一個法律知識被不斷向前推進的過程。在日前的通行教育方法中,灌輸與說教仍占主導地位,受教育者的主動性是被忽視的。因此,有必要根據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的要求,引入問題教學法。以法條為起點,以法律倫理教育為目的,引導學生對現實對立價值和沖突利益問題的關注和解釋,并尋求解決的方法。   (二)提倡探究性學習方法   法學教育的職業特性決定了教育過程不僅要讓學生學量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學習科學研究的過程或方法。因此,根據學校法學教育的現狀和現有資源條件,有必要引入探究性學習方法。探究性學習(inquirylearning)是一種積極的學習過程,指學生在學習情境中通過觀察、閱讀,發現問題,搜集數據,形成解釋,獲得答案并進行交流,檢驗、探究性學習。在法學教育過程中,探究性學習主要突出在探究的問題性、實踐性、參與性和開放性,其中既有學生個體的自主學習、獨立鉆研,也有學生群體的合作與交流、討論切磋和師生之間的共同探討、教學相長,能充分發揮師生雙方在教學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法學教育的探究性學習具體實施策略包括:(1)了解學生,觀察、了解學生的發展傾向、特長、愛好以及已經有的知識能力。(2)創設氛圍。教師要為學生創設一種自由、民主、平等、和諧的氛圍,以激發學生的思維。在法學講授或案例討論時,要保護好學生的好奇心.尊重學生的發言權,鼓勵學生的創造性,教師和學生一起探究。(3)激發情趣。通過提供近乎矛盾的事件、案例、呈現困惑的問題情景來引發學生的興趣,激發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欲,解決法的教育的實際矛盾。(4)以生為本。以學生為主體,指導學生發現問題,鼓勵學生提出自己的見解。通過探究、討論,學生的智慧火花在閃爍,知識的種子在發芽,學生真正成為課堂的主人,學習的主人。   (三)強化人文精神培養   (1)增設人文課程,輸注人文知識。人文精神是深層次的思想觀念,而非具體的知識。但人文精神與人文知識密切相關,人文知識是人文精神的載體,人文精神寓于人文知識之中。人文知識的傳授、熏陶有助于強化學生自身的內心體驗,直面人生,正視現在,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提高主體創造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為人文精神的構建奠定深厚的知識底蘊。(2)強化教師的人文素養對學生的影響。愛其師,信其道,教師自身的師德是將人文知識轉化為人文精神的關鍵環節。教師應增強育人意識,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質,努力發掘法律專業的人文性內涵,把人文精神融化到整個法學課程體系和專業教育中。在教學過程中,要重視、尊重每一個具體的教育對象,尊重每一個受教育者的人格,關心每一個教育對象的內在潛能、需求、遭遇和困惑,對學生的喜怒哀樂多加了解、關懷和引導。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人文精神的關愛。(3)努力營造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園文化。校園文化對學生性情的陶冶、思想境界的提升、情感的升華和禮儀修養的形成都起著重要作用。要重視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園文化建設,通過廣泛開展的法律咨詢、模擬法庭、法學講座、法律調查等活動,激發學生的主體意識和理性思維,獨立地思考為學、為人問題,領悟人生的真諦,正確地對待自己的潛力。#p#分頁標題#e#   (四)增加法學文化修養環節   法學文化是一定時期法律教育資源和法律研究活動所折射的,供法律學習者理解、領悟和掌握的文化資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學習者對法律的情感、需要和期望。是關于對法學人才培養機構、法學學科專業設置、法學專家學者、法學思想流派或者觀點爭鳴、法學學術活動或者學術講座、法學刊物與法學專業媒體、法學圖書資料等文化資源總體性的認知、評價、心態和行為模式的總匯。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國法學教育已經衍生出許多文化資源:法學院、法學專家學者、法學學術研究、法學媒體等等,共同推動著中國法學事業的前進。良好的法學文化修養不僅可以讓法科學生開闊法學視野,接受法學思想和文化的熏陶,而且可以營造良好的學風、教風和校風。(1)教師在講授基本概念、知識、原理和技能時,應該適當地配置相應的法學文化資源,如法學名家名著、法律格言、法律文學、法學歷史學等,讓學生知道更多的法學資訊,并告知學生了解這些法學文化的檢索途徑,有意識地讓學生產生了解法學文化的自覺性。(2)法科學生應該結合所學課程內容,盡量多地挖掘出優秀的法學文化資源。在法學文化修養的培育過程中,要帶著一種對法學的真摯情感去了解法學文化,并且從各種法學文化中汲取那些對個人的發展和綜合素質培養有益的精華。(3)學校和學院應多為教師和學生進行法學文化修養提供便利條件和寬松環境,圖書資料和檢索設施要配套,通過舉辦法學學術講座、學術沙龍、案例辯論等,創造良好的法學文化氛圍和景象。   (五)實踐性法律教育的強化   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律知識,同時要培養和訓練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強化實踐性教學方法,如以案例分析討論形式出現的案例教學方法、以理解程序為主的模擬法庭教學方法、以師傅帶徒弟式的法律實習方法,以及近年來引入我國的以訓練學生實際能力為宗旨的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主要是以“診所式法律課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辯論課”(TrialAdvocacy)為主的一系列實踐性法學教育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以學生為中心,教師更加注重學生的感受、學生的需要和學生面臨的問題,而不是主要關注自己,關注自己準備的教案和希望達到的教學效果。沒有標準答案的開放性的教學,通過啟發學生自己去尋找答案,讓學生在利益沖突和對撞中去理解法律的糾紛解決功能,去反思立法的成功與失敗,去領悟“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典格言的精神。   (六)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   純粹的法律知識是不存在的。所渭法律知識的傳授,實際是法律技能培育的過程。法律技能分為內在技能和外在技能,作為一個合格的職業法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的內在技能:(1)廣博的知識。(2)嫻熟的資料查詢技能。(3)獨立思考的創新精神。(4)穩定的心理素質。(5)獨特縝密的思維方式。(6)法律研究能力。法律職業的內在技能要通過外在技能來體現。合格職業法律人應具備的基本外在技能:(1)準確簡潔的文字表達。(2)精煉流暢的口頭表達。(3)超常的記憶力。   圍繞此目標,建議調整教學內容,構建以法律技能培養為核心的課程體系。在課程的設置上,除開設法學專業基礎課外,首先要增設大量的跨學科課程,如政治學、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以及部分自然科學課程,其中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課程的開設尤為重要。其次,法律技能的培養應該在課程設置中占據重要地位。除專業基礎課程應體現這方面的內容外,還應開設專門的法律技能課,法律修辭學、法律口才學、法律方法論等。法律人必須能夠用恰當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想法。語言應在口氣、措辭、停頓、抑揚等方面得到修飾,使其富有感染力。   這種主宰語言的技巧,不是學生平時無意識的積累就能掌握的,而是要施加專門的訓練方能駕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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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F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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