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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規避風險問題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主要涵蓋六個方面:預算業務控制、收支業務控制、政府采購業務控制、資產控制、建設項目控制、合同控制。建立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和體系,可以有效提高單位應對潛在風險事件的能力,提高單位運行效率,完善且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單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風險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內部控制更加合理有效進行的前提。經營管理中不能沒有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就是風險管理。
一、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含義
(一)內部控制的含義。內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環境下,單位為了提高經營效率、充分有效地獲得和使用各種資源,達到既定管理目標,而在單位內部實施的各種制約和調節的組織、計劃、程序和方法。[1]內部控制并非與生俱來,只有在特定的環境下才會有內部控制的概念,內部控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了適應社會需要才被人們所創立出來的一套概念體系。內部控制的基本目標是提高經營效率,促進可持續經營發展。通過充分有效地獲得和使用各種資源,在單位內部實施各種制約和調節的組織、計劃、程序和方法達到既定管理目標是內部控制的目的。它包括五個方面的構成因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內部控制的目的是在合理的范圍內保證單位基本目標的實現。
(二)風險管理的含義。風險管理是指如何在項目或者單位一個肯定有風險的環境里把風險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的過程。風險管理對單位而言十分重要。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單位產生影響,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前提,只有提前識別了風險的存在,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的規避風險;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于風險控制,單位通常采取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再次,風險管理本質上是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制定評估多個可行方案,選擇風險性最小的方案是風險控制的常用手段。
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一)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有共同目的。在20世紀40年代的西方國家,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逐漸興起。隨著內部控制實踐的不斷發展,內部控制理論也發生了擴展和延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有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規避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率,保護單位資產。單位內部控制可以合理有效地對單位經營管理過程進行監督,避免財務信息失真,能一定程度上保證單位的經營安全,同時內部控制的實施有利于提高單位員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單位經營效率。風險管理則是從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是一個有效識別、分析、防范和應對風險的過程,存在于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層次和部門,風險管理講究防范于未然,即識別潛在風險事件是風險管理的首要內容,因而風險管理能夠為單位轉移不必要的風險,在風險客觀存在時,提供應對風險的措施,有效保護單位資產,風險管理還有利于單位抓住發展機遇,為單位爭取到更好的發展機遇,為單位創造更高的效益。
(二)內部控制的實質是風險控制,風險管理是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兩者不可分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之間的聯系是非常緊密的,內部控制的實質就是風險控制,風險包含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對內部風險的控制即內部控制,從這一概念說,風險管理是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從單位角度來說,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都需要單位全體員工參與,最終責任人都是單位管理者,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對一個單位的生存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需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參與者即全體員工的積極響應。從員工個體角度來說,每一個體都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組成和參與部分,不可能只參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當中的一個環節,這樣既不符合單位利益,也有損員工自身利益。
三、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主要分為七個步驟:梳理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應對策略——建立健全制度——督促執行。當前一些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較為隨意,沒有合適的流程控制,內部控制制度也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實施不到位,導致不能有效控制財務和經營等各類風險,阻礙了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一)內控認識不足,風險管理意識淡薄。良好的內部控制認識是確保內控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而現實中,有的事業單位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缺乏系統全面的認識,認為內部控制和單位經營管理沒有很大的關聯,認為設立內部控制部門會增加單位成本。由于因為單位管理層沒有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導致內控制度設計不合理,存在缺陷,只關注短期利益,對各種潛在風險缺乏敏感度,風險意識淡薄。
(二)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隨意。內部控制機制是一個系統,貫穿到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中。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將影響內控體系的高效運行。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比如資產管理不到位、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內控機制沒有涵蓋單位的所有人員和各業務環節;預算編制科學性不強、不夠詳盡完整,沒有建立有效的預算考評體系,存在預算執行隨意、預決算之間差異較大等問題。
(三)對內部審計重視程度不夠。審計包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內部審計是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在單位內部進行。內部審計具備良好的獨立性,能對內控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它可以更好地促進單位內部控制,是完善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手段。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對內部審計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內部審計會消耗單位人力物力,增加單位成本,有的單位沒有設立內審部門或者雖然設立了內審部門也是形同虛設,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達不到崗位要求。
(四)缺乏信息溝通或者信息溝通不及時。信息溝通是內部控制體系框架各個要素間的橋梁,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聯系,可以有效保障內部控制的實施,對內部控制的執行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單位內部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員工之間也缺乏有效的聯系,導致內控信息傳達不及時,從而增加經營管理風險。
四、對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對內部控制的認識,樹立起良好的風險管理觀念。內部控制是單位防范風險的主要手段,單位管理層應該深入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理解內部控制制度對單位的重要意義,真正重視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單位對待風險的態度,直接體現了單位的價值觀,影響著單位的文化與經營風格,同時也影響到經營目標的實現與否。管理層自身的風險管理觀念將直接關系到單位內部控制的進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管理層應該樹立起高度的風險意識,加強對風險管理的理解和認識,對潛在風險事件要積極防范于未然。各個層次的員工也要有居安思危的風險觀念,對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因素一定要有清晰的認識,面對風險時要有共同信念和態度,只有這樣單位整體才能有效識別和管理風險。
(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執行力度。單位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科學設置內部組織、崗位及其權利責任,分離不相容職務,建立健全的審核制度,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范、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建立起嚴格合理的審批執行制度,加強執行力度管理。
(三)重視內部審計,強化內部控制監督。提高管理層對內控的重視度,完善內控環境,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一方面,保持內部審計工作權威性、獨立性,使內部審計部門更多地參與到單位內部控制中,通過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審,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中的漏洞和隱患;另一方面,重視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和道德素質培養,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務,強化內部控制監督,確保內控制度得到有力執行。
(四)加強內部聯系,建立健全全面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全面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是單位內部管理的重要任務,需要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加強單位內部聯系是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前提。通過單位內部之間的聯系,可以更好地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為管理層提供加工、整合、匯總的風險管理信息,為管理層的正確決策提供必要的前提,在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為(單位名稱)?!裁Q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是經(審批機關)批準,由(主管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登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主管部門)。
第四條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單位的宗旨: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二)。
(三)。
〔必須具體明確,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范圍用語”填寫。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單位(決策機構或領導和決策形式)。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五)。
(六)提出終止動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舉辦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三)。
(四)。
(五)查閱(決策機構)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決策機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
(五)。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特殊情況下,(單位副職)受(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委托或經(舉辦單位)批準代行上述(職責)職權。
第十條(單位負責人職務)由(舉辦單位)任命。
〔⒈設董事會、理事會等機構的單位在本章增加相關條款;
2.由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政策法規確定的權限任命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不設第十條〕
第四章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有關部門及組織委托開展的(專項課題或工作名稱)等專項資金。
(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
(七)。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收費批準單位、文件)規定收取(收費名稱)費,各項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
〔僅限于按規定收費并納入財務收支且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單位〕
第十三條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決策機構)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自(舉辦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修改的章程在決策機構通過后,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通過。再報有關機關審查同意;
2.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四)。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在編)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申請注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x年xx月xx日(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決策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舉辦單位印章)
x年X月X日
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中心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護和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中心站各項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家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中心站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中心站檔案工作是中心站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中心站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中心站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檔案,均由中心站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由各部門初步整理后,及時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業務檔案則由業務部門整理完畢之后,再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
第八條綜合檔案室負責檔案材料接收后的歸檔、管理工作,對各門類、載體的檔案,都要進行系統化整理,保持歸檔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編制各類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
第九條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分管檔案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一條中心站的檔案庫房應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溫高濕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檔案人員要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綜合檔案室應按時向上級機關移交由本單位制發的、或由本單位收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頒發的正在執行的非秘密現行文件;在本單位保管已超過20xx年的永久、長期文書檔案,連同檔案目錄和有關的檢索工具一并向上級機關移交。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內部管理范文
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是企事業能夠健康發展的前提,是在經濟迅速發展時代背景下保證我國企事業單位穩定的重要條件。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化以及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由于企事業單位內部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沖突所導致的企業格局變化,使得企事業內部的聯系出現了逐漸分離與沖突現象,各個部門對于內部治安方面的投入都不再關注,再者由于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不受重視,造成了企事業單位內部沖突已經成為了企事業單位發展的重要阻礙。本文分析了我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存在的主要矛盾,并為增強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提出了參考性建議。
1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治安管理人員對內部治安的忽視
企事業單位在治安管理方面一般都會設置專門的治安管理人員,負責整個企事業的整體治安狀況,但是在企事業單位發展的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改變觀念,對于內部治安的重要性了解不足,是造成企事業內部治安問題較大的重要原因。企事業單位為了謀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在企事業單位建設的過程中一切以促進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發展為核心在搞建設,片面追求當前利益,導致了企事業單位的內部發展不均衡,在解決內部治安的問題時,各個部門都潛在地默認將內部治安的職責交給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管理人員,但是由于治安管理人員無法完整的適應新時期下的內部治安管理現狀,加上思想上對于內部治安的不重視,導致了近些年來內部治安管理的疏漏太大,進一步導致了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犯罪事件成為了高發地區,因此,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企事業單位的整體管理層以及治安管理人員對于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資金并建設現代化的內部安防體系,是造成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存在問題的根源所在。
1.2內部治安管理權責不等的問題
企事業單位在內部治安管理權方面存在嚴重的權責不對等問題,導致治安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受到極大的約束,是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面臨的一個較為困難的現狀。在最初企事業單位發展的保衛部門初期,國內的政府給予大量的支持,比如在早期的企事業單位治安管理部門的人員在編制上是處于公安部門的基層管理組織,在處理治安事件的時候,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管理人員享有公安部工作人員同樣的行政特權,在處理企事業單位治安事件上的權利較大,有能力去擔負起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的職責。但是在新時期公安部門改革以及企事業變革中,公安部為了規范行政、刑事權利,不在賦予企事業單位安保工作人員行政特權,并且在編制上不再儆詮安部門,這就使得企事業單位的安保工作成為了企事業單位的一個部門,作為企事業單位的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但是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意識上認為治安管理由公安人員和治安部分共同管理就不會出現問題,而由于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管理人員在處理治安事件的行政權利限制,導致了他們在一些事情上根本難以按照理想的方式進行,這種權責不對等的現狀,是造成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現狀的重要原因。
1.3內部治安管理機構的建設問題
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存在的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是當前部分企事業治安管理機構名存實亡,內部治安管理機構的不穩定,造成了企事業單位在內部治安上存在著重大的漏洞,這也造成了當前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內部治安管理的機構,在新的形式下,應當作為一個重點發展的企事業單位機構,但是部分企事業領導人太過樂觀地估計當前社會的穩定性以及公安部門的執法效率,導致了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管理處于完全松散的狀態,企事業單位也因此讓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對企事業單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在內部治安管理人員逐漸減少、責任意識變淡以及社會群體防范意識淡化的背景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機構的缺失,讓企事業單位處于一個十分危險的境地。
2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發展的參考性建議
2.1培養管理人員認真負責的工作理念
我國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繼續深化改革、構建和諧社目標,而企事業單位安保工作的相對穩定,是保障企事業安全穩定的重要前提。企事業的內部治安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企事業的特點出發,樹立起認真負責工作理念,全方位做好安保工作。根據我國于2004年實施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企事業單位應當賦予企事業單位治安管理人員足夠的權利,使得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長久存在的矛盾得到解決。企事業單位治安管理人員要以人為本,樹立起認真負責的工作理念,對于企事業內部的治安工作要上心,在遇到治安事件時敢于站出來,維護企事業內部人員的合法權益,真正地保障企事業內部治安的穩定。
2.2明確規劃內部管理人員的權責關系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人員,其本質上也是屬于地企事業內部編制當中的執法性人員,企事業單位以及公安部門應當給予足夠的行政權利并且要規定好其工作職責,做到權責對等。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人員當擁有足夠的執法權利時,面對發生在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事件,內部治安管理人員要敢于對涉嫌到威脅內部治安的人員進行干涉,當面對難以處置的重大安全事件時,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人員要及時與當地的公安部門取得聯系,兩者及時進行合作,盡可能保障企事業單位內部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權責對等的條件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才能取得健康的發展,才能夠保障企事業單位內部的長治久安。
2.3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治安管理體系
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治安管理體系,是保證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的根本方法。在制度建設上,企事業單位要建立起內部治安管理規章,對治安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建立起執法監督機制,保證治安人員及時正確地處理治安事件。在內部治安管理上,企事業單位要重視現代安防技術的重要性,對企事業單位要進行全面的技術防范,安裝紅外監控等,技術上保障處理內部事件的效率。制度建設與技術發展并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證。
3結束語
企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地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的相對穩定是我國企事業單位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企事業單位在內部治安上,要從制度上重視內部治安管理的重要性,給予治安管理人員足夠的地位與權力,切實提高其現代化的治安手段,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促進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能夠長期地處于安全穩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