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自動駕駛汽車侵權責任分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依靠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汽車正在世界范圍內投入使用。相比于傳統普通汽車,自動駕駛汽車不需要駕駛人的實際操作,通過智能駕駛系統對路面進行感知與反饋,實現上路運行,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但是作為一項新興技術,相關法律與制度還無法對其進行規制與保障,一旦發生交通侵權事故,有關責任主體和過錯的認定將會產生很大爭議,類推理論也很難適用,在司法實踐上容易造成司法混亂與沖突。
關鍵詞:自動駕駛;法律空白;司法混亂;責任主體;過錯認定
隨著人工智能的興起和汽車產業的轉型升級,自動駕駛汽車正在顛覆人類對汽車的認知。自動駕駛汽車,顧名思義,是指在駕駛員不干涉的情況下,通過各種尖端技術感知周圍環境,自動避開障礙物,實現道路合法、安全和自主移動的機動車輛。[1]自動駕駛汽車有主要兩大優點,效率和安全。它將閑置的汽車利用起來,通過終端算法優化路徑,有效協調車流量;克服人類駕駛的不足,例如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降低汽車事故發生率,避免人員死亡。雖然自動駕駛汽車相比較人類駕駛有著較高的安全性,但任何一家企業機構也不能保證100%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產生諸多前所未有的爭議焦點。2016年2月谷歌公司的自動駕駛汽車在美國進行公路測試時與公交車相撞,事故表明自動駕駛汽車負全責。[2]2018年3月18日夜間,Uber的一輛自動駕駛汽車在美國亞利桑那州撞死一名過馬路的女子,成為世界上首例行人被自動駕駛汽車撞死的案例。[3]自動駕駛汽車道路侵權案件隨著技術的應用愈發增多,迫切需要法律進行引導與規制,而關于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全世界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各國的立法工作相對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比較滯后,同樣對我國的法律也是個極大的挑戰。
一、我國自動駕駛汽車路測制度的立法現狀
就目前來講,自動駕駛技術在我國方興未艾,但還沒有形成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統一、全面的行業標準,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無法可依。2017年12月,《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確立了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合法地位;2018年3月,上海市頒布了比北京指導意見更為細致的《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規定了車輛測試者的測試要求及申請條件。隨后,重慶、杭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臺了關于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的有關規定。2018年4月3日,交通運輸部等多部門制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全國性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指導規范產生,該規范闡述了測試期間的交通違法的處置辦法以及構成犯罪的具體情況。雖然各省紛紛出臺相關測試制度辦法,但是我國當前沒有具體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很容易在司法實踐上產生矛盾與混亂。
二、我國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的司法實踐
2016年1月20日,一輛自動駕駛的特斯拉汽車在高速路上撞上了一輛正在作業的道路清潔車,特斯拉車主高某寧當場死亡。[4]隨后,車主父親起訴特斯拉公司自動駕駛功能存在缺陷和虛假宣傳,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檢測,而被告拒絕檢測,并要求事故責任由車主負責。目前案件尚未審結,但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責任書可以看出來,在責任認定上,因為車主高某寧沒有采取任何避險措施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7年7月5日,某公司創始人李某宏乘坐某公司研發的自動駕駛汽車駛上北京五環,這是該技術在我國公路真正的應用。這輛某公司自動駕駛汽車行駛速度并不慢,但還是難以完全跟上五環上的車流速度,更嚴重的是出現了長期壓線甚至壓實線的違法狀況。[5]自動駕駛汽車路上違反交規,到底由誰負責?最終交管部門也只能依照現有法律對某公司由于未經批準而擅自上路測試自動駕駛汽車進行行政處罰。然而關于該車在道路上的其他違章行為不了了之。這就與現有法律產生了極大的矛盾,對于違章事故的處罰針對的是駕駛者,當沒有駕駛者的情況下,是否能將乘客作為處罰對象呢?
三、自動駕駛汽車民事侵權認定的困境
(一)現有法律關于自動駕駛汽車侵權問題還無法全面規制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但是自動駕駛汽車中的使用人并不同于《民法典》中規定的使用人。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人并不直接控制汽車的行駛,對于侵權事故的發生也是沒有起到直接作用,實際就是一名乘客的角色。倘若讓實際乘客承擔如此高的侵權責任,違背公平原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規制的對象僅僅是機動車駕駛人,而機動車的研發者、制造者并不包含在內。若將自動駕駛汽車產生的交通侵權問題按照《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缺陷”去規制仍顯得不足。首先,產品缺陷有三點免責條款。對于自動駕駛汽車這樣的尖端科技產品,其本身有著超前性,在運營的時候如何判斷產生的缺陷十分困難,無法做出客觀評價。其次,如果按照《產品質量法》去規制很容易適用生產者的免責條款。相應責任就會加重到駕駛者身上,受害人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所以無法用《產品質量法》去規制。
(二)侵權責任主體難以認定
有關自動駕駛汽車侵權的責任主體當前是一大爭議焦點。自動駕駛汽車與普通汽車的最大區別就是沒有方向盤、油門踏板、剎車踏板等人工操作機械,不需要人為操作上路,一切全憑駕駛系統的大腦“智能駕駛系統”進行路面控制,也就是說這種智能駕駛系統就是看不見的司機。如若發生交通侵權事故,首先認定責任主體就很困難。例如,2017年5月,德國《道路交通法(修正案)》規定,自動駕駛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自動駕駛模式,駕駛員和車主承擔直接責任,制造商不用承擔責任。[6]英國的《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與之相反,事故責任由制造商承擔。美國的各州立法不同相同,密歇根州規定如果不是生產的缺陷導致交通事故,制造商則不承擔責任。紐約州認為車主、駕駛員和制造商都可以成為事故責任主體。
(三)歸罪原則難以適用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從平衡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利益的原則下確定了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原則和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過錯推定原則。傳統的以駕駛人的主觀過錯為基礎的二元歸責體系,[7]雖明確具體,但是該原則能否適用于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侵權事故學界有很大爭議。對于普通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通常是以駕駛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作為過錯緣由,這參考的是學理上的“船長理論”,車輛駕駛人相當于船長,必須對之間所掌控的船只負責,同樣地開啟自駕模式的人應承擔隨后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然而,作為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者并不是駕駛者而是乘客,無需履行駕駛者的注意義務。理所應當就不能以過錯原則追究當事人責任。自動駕駛汽車作為一款產品,能否根據《產品質量法》追究生產商、銷售商的無過錯責任呢?上述文中已說到由于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復雜性與超前性,很難證明其存在有產品缺陷,進而無法讓生產商、銷售商承擔無過錯責任。
(四)類推理論難以匹配
1.電梯理論
電梯理論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應與電梯一樣,其所有人應保障汽車駕駛的安全性,并對因汽車構建缺陷、操作失誤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電梯與自動駕駛汽車有本質的不同,主要存在兩個方面:一是電梯的運營者只有在電梯故障時才會對電梯采取控制措施,而駕駛自動汽車可隨時對汽車進行管控;如果發生侵權責任事故,一般是電梯管理者承擔責任或者是生產商承擔產品缺陷責任,對于自動駕駛汽車的責任歸咎于汽車所有人是遠遠不夠也是不公平的;二是電梯的運行程序設定非常簡單,而自動駕駛汽車通過智能運行系統能夠對外界進行感知和判斷。所以將自動駕駛汽車的侵權案件類推于電梯侵權案件是行不通的。
2.飛機自動駕駛理論
該理論同樣無法適用于自動駕駛汽車侵權案件。飛機外界的駕駛環境、干擾因素同自動駕駛汽車而言影響較少同時駕駛飛機的飛行員需要通過嚴格的身體檢查和長期的專業訓練,相對而言乘坐自動駕駛汽車不需要復雜且嚴苛的篩選,如若將責任事故歸結于汽車所有人或使用者實屬不妥,有失公允。
四、我國自動駕駛汽車侵權責任的完善
(一)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與制度構建
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不能有效規制自動駕駛汽車的上路問題,而且會阻礙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所以當下及早制定相關法律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明確關于自動駕駛汽車的立法目的,調整智能駕駛系統研發者、汽車生產者、銷售者、乘坐者以及國家監管部門的權利義務關系,細化責任主體與歸責原則。同時在立法定位上,彌補法律缺失和矛盾,對自動駕駛汽車的刑法責任事故、交易、行駛規則、注冊登記、侵權賠償進行立法,同時不能與現有法律產生沖突,保證法律的嚴謹性。改革現有駕駛資格制度和累計記分制度,降低對駕駛者年齡、身體條件、駕駛技術的標準;強制要求對自動駕駛汽車安裝“黑匣子”裝置并建立省級“黑匣子”分析中心;同時構建“雙保險”體系與賠償基金的配套制度,在現有機動車交通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下,增加自動駕駛汽車產品強制保險,仿照外國經驗,設立自動駕駛汽車專項基金會,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
(二)自動駕駛汽車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
對于自動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應采用鏈式分配制度,責任主體包括研發者、生產商、使用者、保險公司、國家監管部門和其他責任主體。[8]這種制度的好處是每個與自動駕駛汽車有關的主體都能得到相應的規制,相對來說較為公平公正,形成風險責任負擔閉環。首先,由于研發者有著合理研發的義務,遵循人類倫理規則,單純免除其責任不利于實現道德與科技的平衡。其次,制造商在保證制造商品合格的同時要承擔最小化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為駕駛者提供安全保障裝置和簡便干預手段。再次,駕駛者要有謹慎駕駛義務。駕駛者不能因為乘坐自動駕駛汽車而完全放棄對汽車的干預與控制,當自動駕駛汽車產生故障與警報時要及時采取措施控制車輛的運行。最后,監管者應有全程監管的義務。自動駕駛汽車入市前做好審批,投入運營中實時掌握系統數據,發生事故后監督保險的理賠。
(三)自動駕駛汽車侵權責任過錯的認定
應確立過錯加無過錯加公平責任的三元歸責原則體系。[9]駕駛者沒有對自動駕駛車輛盡到維護或者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引發交通侵權事故,駕駛人應承擔過錯責任。而完全由智能駕駛系統造成交通侵權事故時推定使用人沒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對研發者和生產廠商采用過錯推定歸罪原則,認定造成事故的自動駕駛汽車是否存在缺陷相當困難,所以劃分一個標準,只要不因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就推定自動駕駛車輛具有缺陷。這樣也使得公眾對汽車質量產生信任,有利于自動車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如沃爾沃總裁宣布對該品牌的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建立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制度,保險人根據上述主體購買的險種承擔相應責任。
五、結語
自動駕駛技術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正在快速發展,它能消除駕駛員由于情緒、經驗不足、酒駕等引發的公共危險,同時充分利用閑置車輛,節約公路資源,緩解城市擁堵,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但同時,我國關于自動駕駛技術還沒有形成具體而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相關理論還存在很大爭議,這樣不利于有效解決自動駕駛汽車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當下,自動駕駛技術雖然沒有完全成熟,但我國應及時規制現階段自動駕駛技術產生的問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讓法律為科技發展、公共利益保駕護航。
作者:賈廣芝 單位:吉首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