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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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農委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建立和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創造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工作環境,根據國家、省、市、縣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委人事調配必須根據農林牧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做到知人善任、揚長避短,避免人浮于事、人才埋沒等現象。

第三條

本委公開選拔、開展競爭上崗、招考(聘)工作人員、人事調配方案需經紀檢監察機構審核后,由農委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并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備案,由農委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

第四條

新調入人員,應符合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的各項條件,經縣編制部門審批同意后,由農委辦公室統一辦理入編、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

第五條

干部職工因特殊原因可提出內部調動申請。凡要求內部調動人員,應先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交農委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農委黨委會議研究,并報縣編制部門審定。

第六條

干部職工調出本委,需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并提交接收單位同意的接收函(含調令),經農委黨委會議研究報縣編制部門批準后,由農委辦公室辦理調動手續。

第七條

建立干部職工辭職制度。干部職工辭去公職,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提出意見,農委黨委會討論通過。農委辦公室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干部職工要求辭職未經批準擅離職守的,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請組織人社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規定操作,或不服從組織、領導的安排,造成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

如遇政策變動和組織、人事、紀委要求,按照政策和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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