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就業援助政策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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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就業援助政策實施意見

各鄉鎮、新城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各有關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就業援助扶持政策,推動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促進和諧建設,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

本市范圍內,有就業愿望符合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為就業援助對象:1、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2、零就業家庭成員;3、一戶兩代下崗失業人員;4、夫妻雙方下崗失業人員;5、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下崗失業人員;6、下崗失業滿1年以上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申報就業困難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由社區勞動保障機構上報;未納入社區管理的,由市屬企業、原破產改制企業留守人員或戶口所在單位負責上報。申報人員需如實填寫《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登記表》,在居住區域或單位內公示3天,審核合格后集中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認定。

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絕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機會的,不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不再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二、就業援助內容

(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全市各類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每年要按職工總數2%的比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援助崗位。市政府每年按比例向企業下達援助指標。對不落實援助任務的企業,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業困難人員,捐助6000元的幫扶資金,納入再就業資金管理,用于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對我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商貿、服務及加工性質的小實體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稅收減免及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成員。對單位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準,按實際安置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單位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420元/月,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

(三)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屬于我市管理的就業困難人員,在我市范圍內靈活就業(指通過自謀職業和自愿組織起來的方式,從事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城市管理服務、家政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勞務以及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等形式進行生產自救,并獲得合法收入,但又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條件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個人申請,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適用養老、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批準當月起開始享受社保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四)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

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對我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有關部門和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商貿市場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攤位或相對集中的經營場所,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五)實施就業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對有創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就業指導等各項服務。

三、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辦理程序

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由崗位提供單位申領。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不繳費不補貼。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

1.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部門設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必須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用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工資發放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2.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在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報《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劃入市勞動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指定帳戶。申領單位持相關資料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領手續,補貼資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申領單位提供的銀行帳號。

3.社保補貼每年、崗位補貼每半年申領一次。二次及以后申領時,如無變動,只需提供《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財務收據等必備資料。有變動的,應提供相關資料。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初審,初審通過后,填寫《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表》。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入戶入點實地調查復核后予以確認。每個家庭只能推薦一名家庭成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4050”失業人員家庭除外)。

2.對確認的靈活就業人員,市勞動保障部門據實核算出應發放補貼資金數額,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按應發放金額,將資金劃入勞動部門設立的專門帳戶。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再就業優惠證》直接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市勞動部門在發放社保補貼的同時,在靈活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中享受扶持政策情況欄內作詳細記錄。

四、申領補貼應提供的資料

(一)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p#分頁標題#e#

2.《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

3.安置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安置對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安置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安置對象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7.由安置對象簽字領取后的工資發放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二)申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個人申請書一份(注明家庭成員及困難情況、經濟收入狀況、技能特長,靈活就業情況);

2.身份證、家庭全部成員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明(結婚證復印件)或單親撫養子女證明;

4.夫妻雙方有《低保證》、《殘疾證》、《解除合同證明》、《再就業優惠證》的,提供復印件;

5.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證明(如:出具的家庭無業證明);

6.加蓋所在務工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7.與務工單位簽訂并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社會保險費繳納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9.《再就業優惠證》、《勞動保障事務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屬于務工的人員提供與用工單位或家庭簽訂的靈活就業協議;屬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提供相關從事的服務項目、房屋租賃等證明材料;屬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要提供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聯系電話、勞動時間和收入證明等詳細材料。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困難就業人員的管理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等重點環節的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實施公益性崗位人員定期核查制度,堅決杜絕冒領、騙領補貼資金現象。

(二)重點做好對享受社保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1.實行屬地管理。市勞動保障部門將納入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人員情況和相關資料及時反饋給其所在的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對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所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勞動時間、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登記,建立基礎臺帳,對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據實確認社保補貼享受資格。

2.做好信息上報。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每季度一次實地了解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及時填寫靈活就業人員聯系表,按規定準確上報有關統計信息與數據。

3.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保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保補貼:

(1)終止靈活就業的;

(2)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3)已享受政府其他幫扶政策的;

(4)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享受社保補貼已滿3年的;

(6)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金的。

4.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納入社區管理的靈活就業人員,須定期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報告其勞動就業情況。不定期報告者,視同已通過其他方式或途徑實現正規就業,停發相關待遇。瞞報、漏報、遲報者,除追回所領取的社保補貼資金外,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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