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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有效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區保護和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景區管理范圍為三蘇祠、I期建成區和清眉州古城墻北段。其中,I期建成區指:東坡區紗縠行南段(西門牌坊至南門牌坊段的街道)、原東坡金城區域;清眉州古城墻北段指:自眉州公館北側向南241米,城墻本體(寬5米)及本體兩側外延10米。
第三條在景區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居住的居民;從事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游覽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景區保護、開發、利用、管理的主體,負責景區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經相關職能部門委托做好景區執法工作。文化部門負責景區內文物保護執法、文態調整的指導監督;公安部門負責景區內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維護;城管部門負責景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罰、城市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規劃部門負責景區內建筑規劃設計和風貌改造的規劃管理;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景區內項目建設;工商、衛計、食藥、商務、旅游、稅務、消防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景區監督管理工作。東坡區人民政府及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景區內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景區內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老城區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三蘇祠保護規劃》、景區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要求;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也不得進行外立面改造。
第六條景區內各類建設、修繕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貌等必須與景區相協調。
第七條相關部門應做好景區內的通訊、電力、廣電、供排水、燃氣、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規劃。需進行施工建設的,應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施工。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景區進行大型基本建設,應當報請管委會會同文物行政部門按程序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在進行建設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管委會或文物行政部門。
第三章市容衛生和公共設施管理
第九條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景點、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
(二)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管線;臨街搭晾衣物、堆放及懸掛其他物品等。
(三)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和?;锲?;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物質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四)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燃放煙花爆竹。
(五)未經許可在公共區間設置宣傳促銷攤點、戶外廣告和發放促銷傳單;占道經營。
(六)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七)三蘇祠內,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寵物,吸煙以及未經許可的演奏、演唱、練功等活動。
(八)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及其他消防水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撲救面;以及設置固定式鐵樁、水泥樁、地鎖等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占用文物保護場所進行營利和其他活動;利用三蘇祠、古城墻等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影視拍攝須經管委會同意,商業拍攝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景區內各經營業主的店招、店牌、店旗的顏色、字體、材質和形體等應該按批準的規劃方案設計制作,與景區整體風貌協調。
第十二條景區內經營業主須承擔“門前三包”責任,確保店鋪店面整潔有序。
第十三條景區內各單位、居民及經營業主應嚴格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設置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及器材,規范用火用電,加強防火、防災等安全工作。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四條景區內紗縠行南段及原東坡金城設置為步行街(區),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限時限行。限時限行管理辦法由公安交警部門、城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十五條景區內禁止車輛亂停亂放。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須停放在停車場和劃定的停車位。
第五章業態管理
第十六條景區內新進和變更業態必須符合《I期區域業態控制規劃》,并由工商、商務、衛計、食藥、文化、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對新進、上檔升級、轉行且符合業態規劃的商家,按《I期區域內業態調整有關扶持政策》給予扶持。
第六章文化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景區公共區域文化活動實行定點限時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會同城管、公安、文化、環保等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制定、實施。
第十八條在景區指定區域開展文化活動嚴禁噪音擾民;遇政府性公益活動及中高考等特殊情況,暫停開展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參與文化活動的團體及個人應自覺遵守景區管理秩序,維護景區社會治安,愛護景區環境衛生,維護景區良好形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主動作為、履職盡責、依法管理,共同做好景區管理工作;對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紀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景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