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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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完善

 

農業具有經濟、社會、政治、生態、文化等多種功能。一直以來,人們對農業的關注主要集中于它所能提供的農副產品的數量和創造的經濟價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農業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容納的勞動力占社會總量的比重在不斷下降,人們在繼續注重農業的經濟功能的同時,逐漸開始關注農業的生態功能。   當前,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而農業各要素本身就是構成生態環境的主體因子,農業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具有重大意義,農業的生態功能日漸被強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日益為人們所重視。   近年來,國家為了合理、科學地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開始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辦法,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生態環境補償金政策、退耕還林政策、退耕還草政策、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政策等。然而,有關生態環境補償的探索還處于初級階段,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內涵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叫農業生態補償,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從一般語義上講,農業生態補償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是關于農業生態的補償,即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補償;二是關于農業的生態補償,即對農業的一種生態補償[1]。   實際上,對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研究認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國家、社會對農民群體生產農業環境產品所支付成本的合理補償[2]。也有研究認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指國家或社會主體之間約定對損害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向農業生態環境開發利用主體進行收費或向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主體提供利益補償性措施[3]。   因此,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同其他方面的生態環境補償一樣,其目的是要實現環境利益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在保護者、破壞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公平分配,使保護者得到應有的經濟回報,破壞者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和成本,受害者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   此外,不同理論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有不同的理解,公共產品理論和生態學理論主要解決為什么需要實施農業生態補償的問題,外部性理論規定了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環境經濟理論提供了計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方法,可持續發展理論闡明了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最終目標,法學理論則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施行提供法律保障。   綜上所述,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以恢復、維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系統平衡為目的,以調整利益相關者因保護或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系統而產生的收益或者損失為原則,對農業生態環境本身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人進行的補償。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現狀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機制不健全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實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當前,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機制還不完善,在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首先,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這是目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建設中最突出的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發展。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生態效益補償的立法落后于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需要,部分法規條例已經難以適應新的體制變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新的生態問題和生態保護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4]。其次,國家為實施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退牧還草、三北防護林建設等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建設重點工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規定,但在推行的過程中仍存在執法不嚴等問題,不利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施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得不到有效落實,相關利益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下降。再次,法律救濟的途徑還不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渠道較為單一,無法滿足現實補償的需要。   (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從哪里來,到哪里去,關系著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運作效率,關系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實施效果。   現階段,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政策補償等方式共同承擔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政府承擔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具有強制性、間接性等特點,雖然交易成本較低,但制度的運行成本較高,而且隨著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要求的提高,政府的財政壓力也會逐年加大。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只由政府承擔,資金的來源渠道單一,補償的能力也就很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補償范圍,因此,必須拓寬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   同時,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募集也很困難。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目的是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而農業生態環境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牽扯的范圍很廣,企業和居民都不能置身事外。但由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制度和法律還不完善,企業和居民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社會資金募集的難度很大。   (三)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缺乏積極性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協調。中央政府主要進行宏觀調控,制定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方向性和綱領性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指導地方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開展。地方政府則應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規政策,發放補償金等。   然而,各級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積極性并不高。一方面,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對政府的收益沒有直接、明顯的幫助,但是政府卻需要為此支付大量的成本。同時,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短期內效果不明顯,且運作和管理復雜。相較于生態環境保護這種見效慢、成本高的項目,許多地方政府更愿意將資金投入到高效益、低成本的項目,以短期內增加政府的收益,提升政府績效。另一方面,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大部分是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地方財政并不寬裕。政府將資金用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意味著用于其他方面的資金減少,給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此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開展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缺少相應的激勵機制,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補償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生態環境補償工作也就無法做好。#p#分頁標題#e#   (四)農民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方面意識薄弱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在我國仍處于試點階段,還未全面推廣,大多數農民對此知之甚少?,F今,部分農民的思想觀念還比較落后,對農業的理解較為狹隘,他們僅僅關注農業生產能夠直接給自己帶來多少利益,而忽略了農業的間接價值,尚未意識到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及農業生態環境對農業生產的重要性。有些農民的維權意識薄弱,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卻不懂得維護。政府對農民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方面的宣傳力度不夠,農民不理解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涵義,不知道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優越性,不了解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對維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性。   三、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難點   (一)理論難點   當前,人們對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理論認識不足,觀點各異。由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農業功能的多樣性,學術界關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理解多種多樣,但有關其內涵的表述往往只涵蓋了其中某一要素或幾個要素,甚至是某一個要素的某一方面,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概念和內涵尚不明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概念和內涵是研究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礎,理論上的不完善使得人們難以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進行準確定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實踐工作難以開展。另外,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性質、補償主客體劃分以及范圍、補償依據和標準等理論問題尚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解決。目前,定位不清,性質不明,補償的主客體未定,范圍模糊,無法確定科學、合理的補償依據和標準,成為制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關鍵問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內容、范圍、依據、標準等理論上的難點,導致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理論體系的不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理論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實踐難以形成有效指導,阻礙了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完善。   (二)經濟難點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在經濟層面上的難點,主要表現為相關經濟主體的收益和成本的變化。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涉及的經濟主體廣泛,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可能給不同的經濟主體帶來不同的經濟影響。對那些給農業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企業來說,破壞了農業生態環境需要支付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費,產品成本增加,價格上升,收益減少,這些企業執行生態環境補償政策的積極性降低;對那些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企業,由于現階段還未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相當于增加了產品成本,降低了企業收益,同樣打擊了其積極性。對農民而言,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要求其限制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采用環保技術,無疑會增加其生產成本。對于消費者而言,由于企業產品價格的升高,消費者就需要花更多的錢購買商品,他們的生活成本隨之增加。由此可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成本,損害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將面臨經濟上的阻礙。   (三)技術難點   目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還不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仍存在諸多技術難點。第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受害對象和受益對象的確定存在技術上的困難。由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尚未有統一的概念,補償的范圍還沒有劃定,具體的內容還不明確,某些情形下生態環境破壞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區分困難,補償對象和主體的確定難度較大。第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測算方法較復雜,實際應用困難。雖已有不少學者建立了用于測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標準的模型,但這些模型和方法都只是針對個別地區而言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第三,受環保技術進步的制約,尚未尋找到新的技術替代舊的技術,生態環境補償缺乏技術保障,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技術難點制約了補償實踐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建議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建設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體制創新、政策創新和管理創新為動力,遵循“誰開發,誰保護”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結合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逐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一)明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客體和主體   根據上述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內涵,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應包括兩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對農業生態環境本身進行補償,二是對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人進行補償。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主體應根據利益相關者在特定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事件中的責任和地位確定,主要依據以下四個原則:第一,破壞者付費原則,主要是針對行為主體對農業生態環境這種公共產品造成了不良影響,從而導致農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退化的行為進行的補償;第二,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于農業生態環境具有稀缺性,農業生態環境的使用者或占用者應支付補償費;第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即農業生態環境的受益者向農業生態服務功能的提供者支付相關費用;第四,保護者得到補償原則,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理應對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喪失的機會成本給予獎勵和補償。   (二)制定科學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標準   生態環境補償標準的確定一般參照生態保護者的投入和機會成本的損失、生態受益者的獲利、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等因素進行初步核算。在具體實踐中,要綜合考慮地區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破壞情況來加以確定;同時,要根據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與時俱進地進行適當的動態調整[5]。不同地區的農業生態環境狀況不盡相同,制定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標準必須遵循“因地制宜”原則,要在充分考察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選擇最優的補償方案。目前,國內不少學者提出應先采用機會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影子價格法、碳稅法等方法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評估,再將評估結果作為制定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國外學者更加側重于補償意愿和補償時空配置的研究,對生態服務系統相關的多方利益主體進行支付意愿分析,從而確定生態補償標準[6]。#p#分頁標題#e#   (三)加強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法律制度建設   首先,需要通過立法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概念加以明確,規定農業生態環境的權力。只有法律承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地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建設才能開展。其次,需要出臺一套系統的法律制度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加以細致的規范,包括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客體、主體、原則、標準、資金籌集、監管等問題做出權威性的解釋,界定清楚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各個方面,以保證生態環境補償工作有法可依。司法上,要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法律實施的監督工作,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杜絕貪污腐敗問題,保障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有序開展。要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確保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拓展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途徑和方式   具體而言,需要充分發揮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作用,采取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政策補償等方式。一方面,可以通過政府補償方式籌集資金,即政府向受益部門收繳一定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稅費,將其納入國家預算,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國家每年將一部分資金返還給受損者;另一方面,也可采取市場方式,即利用金融市場籌集資金,例如發行國債或設立生態建設基金;此外,還可以培育和發展生態資本市場等。目前,我國主要采用政府補償方式,主要通過財政撥款、支付轉移等方式實現,補償途徑和方式的單一給財政造成了巨大壓力,不能適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需要。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補償方式,拓展產權交易市場、一對一交易、生態標記等具有直接性、激勵性的補償方式。市場補償方式雖然交易成本較高,但運行成本低[7],是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今后的發展方向。此外,還可以通過向企業征收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稅、向居民收取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費等方式,籌集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   (五)提高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積極性   一方面,需要改革政府績效和官員政績的考核方式,增強各級政府的農業生態保護意識,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政府績效掛鉤;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經濟激勵機制,使政府能從生態環境補償中獲得切實利益,從而調動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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