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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國田制變革的原因及內容
晉國的田制變革始于公元前645年的晉惠公時期,主要內容便是“作爰田”,關于這一史實,《左傳》和《國語》都有記載。轅田為爰田,對此王毓銓先生已作詳細論證,學界幾乎是沒有疑義的。這里有必要說一下晉惠公“作爰田”的原因。秦國在晉國饑荒之時曾予救濟,而當秦國遇到饑荒請求晉國幫助時,晉惠公卻未答應,這便引起了秦國討伐晉國的韓原之戰。結果,晉軍大敗,晉惠公本人也被俘,他為了能得到國人的支持回到國內,于是便有了這次田制的變革要要作爰田。
對于“作爰田”的內容,《左傳》和《國語》都有記載?!蹲髠?bull;僖公十五年》云:晉侯使瞚乞告瑕呂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且告之;:‘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也。’”眾皆哭。晉于是乎作爰田。呂甥;:“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惠之至也。將若君何?”眾;:“何為而可?”對;:“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浴”眾說。晉于是乎作州兵?!秶Z•晉語三》云:公在秦三月,聞秦將成,乃使瞚乞告呂甥。呂甥教之言,令國人于朝;:“君使乞告二三子;:‘秦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賞以悅眾,眾皆哭,焉作轅田。呂甥致眾而告之;:“吾君慚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不亦惠乎?君猶在外,若何?”眾;:“何為而可?”呂甥;:“以韓之病,兵甲盡矣。若征繕以輔孺子,以為君援,雖四鄰之聞之也,喪君有君,群臣輯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皆說,焉作州兵。
而對于“作爰田”的內容的解釋則歷來眾說紛紜,其中最具影響的說法為如下幾種:1.賞眾以田說。“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國語•晉語三》韋昭注引賈逵語冤“服虔、孔晁皆云:‘爰,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左傳注疏》僖公十五年疏冤2.分公田之稅賞眾說。“分公田之稅應入公者,爰之于所賞之眾。”(《左傳》僖公十五年杜預注冤3.以田出車賦說。“或;:‘轅田,以田出車賦’。”(《國語•晉語三》韋昭注引冤4.固定授田輪耕說。“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漢書•地理志》注引張晏冤“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妒池浿尽?;,自爰其處而已矣。”(《漢書•地理志》注引孟康)
還有幾種說法,大都本于此四種說法,大同小異,就不再一一列舉了。我們認為“賞眾以田說”是比較接近歷史事實的,其他幾種說法都不太準確,對此,彭益林先生在《晉作轅田辨析》一文中已有詳盡論述,茲不贅言。然而,究竟是怎樣的賞法,文獻記載只有寥寥數語,詳情甚難明了,還需多說幾句。既然“爰田”即“轅田”為學界普遍認同,我們不妨溯源逆推。或許有人會認為,僅僅以文字訓詁的方式便言“爰田”即“轅田”不甚可靠,其實不然。此結論不但有《左傳》、《國語》、《漢書》等史料相參而證,更重要的是秦國繼承了晉國的制度是有史可查的。尋其(源應為晉國的制度很多被韓、趙、魏所繼承,而商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痤,為中庶子。”他入相秦國之后,必然會將魏國的制度帶過去,《云夢秦簡•秦律》附抄了《魏戶律》和《魏奔命律》便是明證。故言秦承晉制并無不妥,“制轅田”可證“作爰田”。
在井田制下,正如《孟子》所云:“夫仁政,必自經界始。”《詩經•大雅•公劉》亦云:“乃場乃疆”??梢姡饨鞘种匾模凭锉刂畏饨?,以此來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這也是關系到諸侯、卿大夫等貴族“分田制祿”的頭等大事。而到了商鞅變法時,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比如《漢書•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阡陌,東雄諸侯。”《史記•商君列傳》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由此可見,制轅田一定是改變了舊有的田界。而此田界之變與秦國的賞田之制相關。《漢書•食貨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因此制轅田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將秦政府之田賞給耕戰有功者,然后重新改立阡陌田界。這種制度在其他文獻中也有反映,如《史記•商君列傳》云:“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噎噎名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商君書•徠民》云:“今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商君書•境內》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此種大規模的賞田制度后又逐漸與授田制緊密結合起來,成為秦國田制的重要內容。這與晉“作爰田”賞公室之田于眾以致“易其疆界”,又何其相似。當然,相隔數百年,兩者間必有差異,如所賞賜對象就不同,制轅田的對象是農民,“作爰田”的對象是貴族。
改立田界之說也可以從賈逵等人的注中得到解釋。“賞眾以田,易其疆界”是三注的主旨,而“易”字本身就有“治”的意思,如《詩經•小雅•甫田》云:“禾易長畝。”毛《傳》云:“易,治也。”又如《國語•晉語一》云:“雖獲沃田而勤易之。”韋昭注云:“易,治也。”《孟子•盡心上》:“易其田疇,薄其賦斂。”趙岐注:“易,治也。祑,一井也。”彭益林先生還對“易”作出新的解釋:即“易”為“場”之通假,而“場”的本意即為“疆界”“田界”,“場其疆界”中“場”可轉化為動詞,因此賈注可以解釋為:“轅,場也。場為田之法,賞眾以田。場者,治理疆界也。”同時,彭先生認為:爰與?、埒、捋都可以互通,并以《青川秦牘》輔證其為“田界”之意;“轅”與“埒”、“垣”互通,也為田界之意。這也為我們對“作爰田”的理解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因此,我們可以說,“作爰田”就是賞田給國人之后重新治理疆界,以確定土地占有權,亦即事實上的所有權。#p#分頁標題#e#
賞田對象要要“國人”的范圍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清楚了“作爰田”基本內容,然而,對于“作爰田”中所賞賜的“國人”范圍問題歷來爭議頗大,需要詳加探討。出現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左傳》、《國語》二者對賞田對象的記載不完全一致,《左傳》云:“朝國人而以君命賞”,《國語》卻云:“噎噎告二三子;噎噎且賞以悅眾,”人們對其理解更是人言言殊。最主要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賞賜對象為國人全體,包括卿大夫、士等貴族,也包括國中的農民;二是認為此次賞賜只包括國中的貴族大臣。這兩種說法都各有所據,然而也都有可商榷之處。
首先需要對國人的成份做具體分析:國人必須是居于國中之人,這也符合周代以國治“的國策。后隨國人宗族的發展,部分國人移居國都郊外?!秶Z•齊語》云:“叁其國而伍其鄙。”韋昭注云:“國,郊以內也。鄙,郊以外也。”眼可見郊內也屬國中。又如《周禮•地官•泉府》“國人、郊人從其有司”條下賈公彥注云:“國人者,噎噎六鄉之民也。”那么“鄉”也是屬于國中的,實際上是郊內之地。但應注意:居于國中的并非皆是征服民族之人,有些被征服的異姓宗族也居于國中。如《左傳•隱公六年》云:“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于隨,納諸鄂。”杜注云:“唐叔始受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遂世為晉強家。”這主要是在空間上對國人加以分析。
若從階級的角度來分析,國人既包括統治階級的卿大夫士等貴族,也包括處于被統治地位的自由農民和工商?!对娊?bull;陳風•墓門》云:“夫也不良,國人知之。”毛傳云:“夫,傅相也。”鄭箋云:“陳佗之師傅不善,群臣皆知之。”國人在此即為群臣?!蹲髠?bull;宣公九年》云:“國人皆喜,惟子良憂。”子良為公族大夫。《左傳•定公十年》云:“噎噎母弟辰;:‘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母弟辰暨仲佗、石祒出奔陳。”杜注云:“佗,仲幾子;祒,褚師段子:皆宋卿。”可見國人是包括卿大夫這種重臣在內的。而國人的主體應該是士。《左傳•閔公二年》云:“(衛冤國人受甲者皆;:‘使鶴,鶴實有祿位,余焉能戰?’”甲士不出力則衛國被狄人所滅?!秶Z•晉語三》云:“(公孫枝;:冤不可,恥大國之士于中原,又殺其君以重之,子思報父之仇,臣思報君之仇,雖微秦國,天下孰弗患。”此為韓原之戰后秦國討論對晉惠公的處理意見時秦國大臣之言,其所說的士也是甲士。由此可見,這些“執干戈以衛社稷”甲士雖屬統治階級的最低層,但卻對國家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國語•齊語》云:“管子于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管子•小匡》云:“制國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兩者記載是相似的,同時也可見士在國人中所占比例之大。國人中的被統治階級為居于國中的農民,即“士農之鄉”的“農”,還有管理工商的小吏以及獨立的工商業者(不包括毫無人身自由的工商奴隸冤。對此,趙世超先生有精到的論述,不再贅述。然,我們也應注意到國人的成份是隨歷史發展不斷變化的,春秋中期之前以士為主體,包括卿大夫和農民、工商,而到了春秋中晚期,卿大夫階層由于特權的加強逐漸脫離國人且凌駕于國人之上,向官僚階層轉化;而由于宗法分封制的日漸消亡,許多士又淪為平民庶人的行列,因此,平民庶人成為了國人的主體,此時國人階層也就行將消失了。
現在我們可以對國人的性質有一個概括:“國人是居于國(城冤中的,但國中居民并非都是國人,嚴格的定義應該是居于國中的擁有國家權利的人,抽象地說,“就是古代的公民”。他們是統治宗族的成員,包含了不同的層次,既有貴族,也有平民,有貧富之分,有高低之別;以職業構成來說,以農業人口為主體,其中的平民主要是農業人口,所謂的‘士’就是以農耕為主的戰士。國人作為一個集團也處于變動之中,從空間上看,隨著時間推移,人口繁衍,他們由居于國中的同時,也向國郊擴展,因而在文獻上又被稱為郊人;從構成上看,最初的國人應是國君的同族,或姻族或親族。但因各種原因,在發展過程中,非姻族、親族的異性宗族之上層也加入統治集團,也構成了國人的一部分。但國人是統治宗族成員,是國家的公民的性質則始終未改變。”
國人之義既明,那是否可以說此次“作爰田”的賞賜是針對國人全體的呢?我們認為不是。在充分占有和細致分析史料后會發現:工商不在賞賜之列,因為他們在國人中的地位無足輕重,可以排除在外。這樣就剩下三種人:卿大夫,士,國中農民。《左傳》和《國語》都提到了“二三子”、“群臣”,由此可斷定卿大夫是屬于被賞之列的。至于士,他們是國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執干戈以衛社稷”的重任,在韓原之戰中“兵甲盡矣”,他們所受的損失也最大,如果賞賜不包括這些人是很難起到“悅眾”的效果的,也就不會有之后的“征繕以輔孺子”、“甲兵益多”了。況且,即便以“群臣”之名而論也是包括士的。《周禮•秋官•小司寇》云:“群臣西面,群吏東面。”鄭玄作注云:“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所以,士是絕對不能排除在賞賜范圍之外的。
現在問題的焦點在于國中的農民是否在賞賜之列。有些學者認為包括國中農民,理由是《周禮•秋官•小司寇》云:“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詢國危,二;詢國遷,三;詢立君。”其中“萬民”即是國人,且主要是國中被統治的勞動者,那么此次“朝國人以君命賞”也必然包括國中農民。我們認為此觀點還是有可商量之處的。在史料中有關國人的記載確實有些是用“民”表達的,但這不等于以“民”表達的國人就一定包括國中被統治的勞動者。如前引《左傳•閔公二年》中“國人受甲者”拒不作戰致衛亡國之事中,清楚地標明了此“國人”的身份為甲士,是統治階級中最低級的貴族,而這件事在《呂氏春秋•忠廉篇》中卻記載為:“翟人攻衛。其民;:‘君所予位祿者,鶴也;所貴富者,宮人也,君使宮人與鶴戰浴余焉能戰?遂潰而去之。’”“受甲者”稱為“民”了。這種情況怎樣理解呢?其實“民”在西周春秋時期是個含義較廣的詞,正如《國語•齊語》中管仲也把士農工商稱作“四民”,然而《孟子•告子下》云:“葵丘之會,噎噎四命;:‘士無世官,官事無攝,取士必得,無專殺大夫。’”這表明當時士位是世襲的,如果士不屬于統治階級又何須如此,農民是不存在世襲爵位問題的。另外,記載先秦名物制度的《儀禮》中有五篇都與士有關,其為《士冠禮》、《士相見禮》、《士昏禮》、《士表禮》、《士虞禮》,眾所周知,周代禮樂制度是對統治階級而作的,與被統治者無涉。#p#分頁標題#e#
至此,我們便能理解:稱“甲士”為民只是就“四民”之“民”而言的,而實際上“士”并不屬于國中被統治的勞動者。正如趙世超先生所說:“(士冤對上與國君或大夫有較近的血緣關系,從而也享有較多的政治經濟權益,對下又是基層的家族長,可以支配其子弟。因此,他們也自然成為國人中舉足輕重的一個階層。噎噎貴族都知道掌握了士就可以左右國人,所以士在貴族內部的斗爭中往往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而所謂的‘詢國人’、‘盟國人’等,我以為被詢和參盟者也主要是作為家長的士,很難每每包括國人全體。”而且從西周春秋時期的歷史記載看,有關土地賞賜的事件都是針對各級貴族的,沒有賞給國中農民的。另外,從生產力的角度也可以解釋國中農民不在賞賜之列。春秋中期以前,雖然井田制下的大規模集體耕作方式已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以血緣組織為特征的農村公社也開始出現解體的跡象,但以當時的生產技術水平還不足以使每一個小農家庭成為獨立的生產單位和經濟單位,直到春秋晚期和戰國,隨著鐵制農具的普遍使用和牛耕的推廣,土地的占有權才下移至個體農戶,他們也成了國家的編戶齊民和主要的賦稅交納者,但那都是以后的事情了,“作爰田”時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至此,我們可以說賞田的對象就是屬于統治階級的卿大夫和士。那么是否此次“作爰田”之賞就與國中農民沒有絲毫關系呢?如果說有的話,那也只能是比較間接的關系。前文說過,《左傳》中有“士鄉十五”,《管子》中有“士農之鄉十五”,兩家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卻給我們提供了一條明確的信息:士之鄉是包括農民的,這些農民是士的族人,也屬于國人。此正所謂“士有隸子弟”、“士有朋友”?!秶Z•周語上》云;“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說明士在早期也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只是在宗法制施行之后,越來越多的庶出之子被分出去另立門戶成為國中的庶人、農民,如此時間一長,士也就從勞動中脫離出來成為居于這些隸子弟之上的階層。“士宗法制度的內部結構相當于一個同族共宗、同財相親的父權家長制家族。噎噎一般地說來,士作為受封的卿大夫的后裔,食有小塊土地而不能在自己的家族中另立宗氏,因此,士對其家族中的其它成員來說,他并不是以大宗的身份凌駕于他們頭上,而是以父權家長的身份將其家庭成員置于自己的統治之下。士所食有的田,是其家族的主要財產;‘隸子弟’和‘朋友’,這里可以解釋為士家族中依附于父權家長的普通成員或仆隸。士家族中的諸兄弟因不能再分立出去成為支庶小族,只能接受著作為該家族中父權家長的士的宗法統治。噎噎在其家族中實施以階級統治為實質的父權統治。”所以,土地賞給了士,也就是賞給了士及其隸子弟這個以血緣為特征的生產組織,耕田的任務自然要靠被統治的“隸子弟”即國中農民完成,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農民也可以算作這些賞田的占有者,當然,這種占有權此時還十分不充分。
那么卿大夫和士這兩者的賞賜又有什么區別呢?對此,鄒昌林先生認為:“‘作愛田’對卿大夫的賞賜是‘加賞之田’,即‘加田’。這種‘加田’‘無國征’,所以,這種賞賜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是把公室的土地賜給了卿大夫。噎噎對于甲士的賞賜,噎噎原先“食公田”,甲士不服役了,公田要收田,噎噎而這次則不同,從上面大夫的‘加田’情況看,甲士的賞田也應當是‘加賞之田’,賞出以后,不再隨職務的變動而取消。因此,當其不當甲士之后,則有了塊自己能夠占有的土地。噎噎對于自由民中的一般勞動者,文公的措施中設有單獨提到。”鄒先生的論述還是很有道理的,基本可以采信,但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一是鄒先生認為此次賞田是公室把土地的所有權轉讓給卿大夫,我們認為不是這樣,公室轉讓的只是土地的占有權,或者進一步說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而不能直接說轉讓了土地所有權,因為此時國君名義上還是土地的所有者,即便在“作爰田”之后,對所賞出的土地也還是有處置權的,如《左傳•僖公三十三年》云:“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杜注云:“先茅絕后,故取其縣以賞胥臣。”《左傳•成公十一年》載周王與晉國瞚至爭祔田。周王使者對瞚至說:“襄王勞文公而賜之溫。狐氏、陽氏先處之,而后及子。”從這兩則材料看,貴族絕后,采地需歸還公室;晉君又能將溫三易其主,也說明溫的所有權在公室。當然,“作爰田”后貴族對所賞土地的占有權從數量上講擴大了,從程度上講加深了,且隨著公室的衰微,占有權也變為了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但那是后來的事,并不發生在“作爰田”之時。二是鄒先生文中提到晉文公施政措施沒有涉及自由民中的一般勞動者,所以不清楚對他們的具體賞賜是什么,只能靠推論。其實,從我們前文的論述來看,這次“作爰田”之賞本就不是針對這些自由民中的一般勞動者的,那么晉文公的施政措施作為“作爰田”這一變革的制度化產物自然也不會涉及這部分人,因此,找不到與其相關的史料也就不足為怪了。
本文作者:李巖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