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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分析
1.封建領主私有制
在經歷了不成熟的奴隸制發展階段之后,西周創始人古公?父為避戎狄,率眾從豳①遷到岐 ?陜西岐山一帶?,始推行和建立以農耕經濟為主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西周便出現了封建制生產關系的萌芽。 這一新的生產關系經過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和周成王的繼承和完善,成為了西周時期占據主導地位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即封建領主私有制,其特點表現為:
土地所有權為封建領主所有,體現了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的合一,即 “土地所有權和國家主權合二為一”③。周天子對全國土地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各級領主對 “封地”和 “賞地”擁有實質上的所有權。周天子是封建制生產關系中最大的領主,擁有名義上的全國土地所有權,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④;周天子分封的同姓王族、舊貴族 ?如帝堯、帝舜、夏、商的后裔?、功臣謀士 ?如呂尚?等,則對自己封地內的土地和被賞賜的土地擁有實質上的所有權;這些同姓王族、舊諸侯、功臣謀士分封的卿大夫以及接受卿大夫土地的 “士”則分別對所受的 “采邑”和“祿田”也擁有實質上的所有權。根據周王室和各諸侯國從原始的父系氏族社會中所保留下來的 “宗族”傳統和 “父權”觀念,宗族中的嫡長子或者男性成員在財產和身份繼承中居于主導地位,土地自然也歸繼承者個人所有;又根據周公旦推行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各級封建領主對自己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承載的人口具有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權力,其身份為 “對上 ?上級領主?為臣、對下 ?封地和賞地上的庶民階級?為君”。基于此,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集中表現為封建領主私有制,其根本特點在于: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是自上而下的一級一級歸不同等級的領主個人所有,⑤非宗族所有,更非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上承載的是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合一。
2.封建領主私有制的實現方式
封建領主私有制的實現方式是 “井田制”。 “井田制”的特點在于:?1?以 “井”為基本單位分配土地和人口。對于封建領主階級內部關系而言,上級領主向下級領主分配土地和人口,即 “授田”和 “賞田”,這是土地所有權的分配;對于封建領主階級和庶民階級之間的對立關系而言,封建領主將封地和賞地的田地分配給處于被統治地位的庶民階級耕種,這是土地經營權的分配。⑥。?2?以 “公田”和 “私田”兩種對立統一的形式構建封建領主階級內部之間與封建領主階級和庶民階級之間的賦稅關系。井田制包括 “公田”和 “私田”。領主具有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權,并具有公田的全部經營權以及私田的部分經營權;庶民具有私田的部分經營權,在公田上為領主提供力役地租,在私田上為領主提供賦稅。孟子曰:“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⑦ 百畝而徹,就是一百畝地要向國家交十畝地的糧食稅。⑧ 這是一種典型的小農個體經濟形態。
3.封建領主私有制的推行方式
封建領主私有制在推行的方式和范圍上,即以 “周王室”為核心逐漸波及其他諸侯國。以封建領主私有制為核心內容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在周武王克商之后的“分封各諸侯”這一政治行為中得到初步確立,又在周公旦平息商紂之子武庚叛亂之后的新一輪的、大范圍的“分封”這一政策調整中得到鞏固,直到周平王東遷、周室政治地位衰落之前,這種土地所有制關系以 “周王室”為核心并趨于完善和成熟。作為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實施方法的 “井田制”,在推行范圍上,則以 “周王室”為核心逐漸波及其他諸侯國;在推行速度上,則經歷了比較長的歷史時期。這一點在周公旦對統治殷民的土地政策上得到了佐證。一是在武王克商之后,建議要尊重各族的生產方式, “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唯仁之親”⑨;二是在平息武庚叛亂之后,建議衛康叔要在尊重殷民的習俗和刑罰上統治殷民,“必求殷之賢人君子長者,問其先殷所以興,所以亡,而務愛民” ,“敝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 ;三是在此基礎上循序漸進的改革田制,“疆以周索”,“按照周室所規定的土地制度劃分田地”①,推行井田制??梢?,以周公旦為代表的周王室統治者出于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的需要,采用了比較溫和的手段推行井田制,使得這種先進的制度以周王室為核心逐漸波及其他諸侯國。井田制的推行為各諸侯國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方式和生產技術,促進了封建領主私有制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成熟和完善。
封建領主私有制的歷史評價
西周時期創立和完善的封建領主私有制是符合當時歷史發展的需要的,它代表了當時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了先進的政治經濟關系和社會文化,最終推動了歷史的進步和發展。
?1?在政治統治方面,封建領主私有制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支撐了以周天子為核心的、具有封建等級性質的政治統治,客觀上有利于民族融合和社會安定,為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政治條件。
?2?在社會管理方面,作為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具體實施方法的井田制,在當時生產力不發達的歷史條件下,一方面以 “井”為基本單位實現了對現有土地和人口的 “數目字”管理,確保了封建領主私有制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實踐性;另一方面又為以封建領主私有制為經濟基礎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這一社會政治關系的實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撐。
?3?在經濟發展方面,“私田”制度的確立,一方面通過給予庶民階級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和除賦稅以外的剩余產品的支配權,激發了社會成員的自主性和創造性,解放和發展了當時的生產力,有利于社會進步;另一方面這種 “分散的個體勞動”是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溫床,它不同于西歐早期的、帶有濃厚的奴隸制遺傳的“莊園制經濟”,因此使得中國過早的步入了較為進步的封建社會,創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p#分頁標題#e#
?4?在社會文化方面,封建領主私有制盡管在本質上服務于封建領主階級,但是在農耕經濟條件下,它必須要以廣大的庶民階級為生產基礎,即所謂的 “藉民力以耕田”,因此在這種土地所有制關系下便形成了以樸素的民本思想為主導的社會文化。在周朝統治者的各種性質的文件中 ?如 《牧誓》、 《大誥》、 《康誥》、《酒誥》、 《呂刑》等?,都會提到 “保民”的思想;周王朝的開創者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被后世公認為“圣王”,皆是因為他們 “以德服人”、“敬天保民”。這種社會文化對后世封建社會制度和文化的建立與完善產生了基礎性的影響。
(二)對封建土地國有制的批判
有學者認為,西周 “以土地國有制為基礎,建立了早期的封建國家”,“所有權屬于代表國家的周天子,各級領主有占有權和支配權”。② 還有學者認為,西周土地所有制關系為 “土地王有與土地私有并存制”③。本文認為,西周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是以封建領主私有制為核心的,土地歸領主私人所有。原因有五:
1、周天子代表國家擁有全國土地的所有權,這并不意味著西周時期土地實行的是國有制。土地國有制的本質是國家代表人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西周時期,即便土地歸周天子一人一家所有,那也不是土地國有制,而是土地私有制的極端情況。
2、周天子擁有全國土地,這只是名義上的所有,在當時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的限制下,周天子一人一家不可能對全國土地有著實質上的所有權。出于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的需要,周天子以 “授民授疆土”④ 的方式,“選建明德,以藩屏周”⑤,分封、賞賜土地和人民,天下便被 “分割成無數塊的經濟和政治上的單位”⑥?;诖?,受封的各個領主在經濟關系上是土地的絕對占有者,在政治關系上是土地承載的人口的統治者。這種雙重身份就足以說明各級領主對各自封地和賞地的占有權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權。而封地上所承載的、下級領主對上級領主所擔負的政治義務和經濟義務則類似于現代法理學上的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不能以此否定土地私有權的存在。
3、封建領主私有制與分封制是高度統一的。“土地國有制”的論據之一是:土地所有權歸王室 ?周天子?所有這一事實是 “分封制”的經濟基礎,即諸侯、公卿、大夫在經濟上受制于王室,在政治上必定完全服從于王室。一個草率的推論就是,倘若土地歸領主個人所有,那么在西周時期,諸侯、公卿、大夫與王室之間政治上的服從關系就不會穩定,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兼并和政權兼并現象就會在西周上演。這一論點的理論前提是科學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而論點的內容則是不科學的,它忽略了西周時期經濟與政治高度統一這一歷史特點。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體制,具有鮮明的等級性和宗法性:等級性就是各級封建領主之間因 “分封”和 “受封”而形成的“君臣”關系,即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①;宗法性就是上級領主對下級領主的分封都是按照與各級領主?宗主?之間的血緣關系的遠近而定的,天子相對于諸侯、諸侯相對于卿大夫、卿大夫相對于士為 “大宗”,反之則為 “小宗”。在這種政治體制下,作為 “小宗”的封建領主雖然在自己的封地內獲得了 “君”的身份和地位 ?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權力?,但是他們對上?大宗?不僅要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很大的。具體而言:一是下級領主 ?小宗?對上級領主 ?大宗?承擔著 “拱衛王室,繳納貢物、朝覲述職、守衛疆土、參加戰爭的義務”②。二是下級領主在都城規模、軍隊數量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限制:在都成規模方面,據 《左傳》記載, “大都不過叁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③ 也就是說各級領主封地的都城的大小都要以國都 ?周王室的都城?為標準,而且都有固定的比例;在軍隊數量方面,自天子至卿大夫,其馬匹、兵車以及兵員數量都要與自身身份相匹配,據 《漢書》記載,以 “井”為單位,卿大夫為 “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的 “百乘之家”,諸侯為 “戎馬四千,兵車千乘”的 “千乘之家”,天子為 “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的“萬乘之家”。④ 這種高度統一的政治體制和政治策略以及在這一政治制度上形成的準大一統社會文化,使得各級封建領主在 “私” ?小私?的基礎上能夠為 “公”?大私?服務,這也是中國封建領主制社會的特色所在?;诖?,封建領主私有制與分封制、宗法制是高度統一的。
4、封建領主土地所有權不同于現代民法理論上的“所有權”,它體現的是政治權力 ?身份地位?與經濟權力 ?財產利益?的合一。以現代民法理論觀之, “所有權”意味著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完全處分權,如轉讓、贈與、買賣、分割等等,這種完全處分的現象在西周時期卻很少見。故而有些學者便以此認為封建領主對土地不具有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這種結論是不科學的。西周時期的封建領主對土地的 “所有”是以獲得 “宗子”的身份或者 “天子”或 “宗子”的 “授權”?分封、賞賜?為前提條件,土地上承載著的利益包括:一是領主個人的經濟利益,即財產利益;二是領主個人的政治利益,即身份和地位。兩種利益息息相關、不可分割?;诖耍饨I主的土地所有權也不是單純意義上的 “經濟權利”,它體現的是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的合一,這與現代民法理論中只具有 “經濟性”?財產性質?的 “所有權”有著本質的差別。封建領主一旦對土地予以處分 ?轉讓、贈與、買賣、分割等?,在生產力不發達的條件下,附著于土地上的經濟利益?財產?和政治利益 ?身份地位?都會轉移,這必將影響到領主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他們不會輕易對其予以處分。即使有處分,也需要嚴格的官方程序;而且處分權人的身份與地位也會下降。⑤ 以歷史唯物主義觀點觀之,這種貌似不完整的所有權依然是一種帶有歷史性特點的土地私有制,而不是土地國有制。#p#分頁標題#e#
5、封建制生產關系與土地國有制不存在兼容性。中國封建社會的本質特點在于:一是私有土地分割政治和經濟;二是地租和賦稅凝華成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⑥土地私有制則是這種封建制社會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在以農耕經濟為主的社會,土地作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只有私有才會實現以土地為載體對政治和經濟的分割 ?分封制和郡縣制?;才會實現以等級性地租為基礎建構等級性的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才會實現以 “尊卑貴賤”為重要內容的階級統治。一言以蔽之,誰擁有土地,誰才會有可能成為整個社會關系中居于統治階級地位的主人 ?領主或地主?,而天子或皇帝則是最高地位的主人。這便是封建社會。而土地國有制的本質是人民和代表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在這種形勢下,以土地為載體對全國進行政治上的分割和經濟上的等級剝削,是不可能的?;诖?,封建制生產關系與土地國有制不存在兼容性,充其量只有共生性。
(三)周宣王時期所有制關系的嬗變
1、宣王改革的歷史背景宣王改革的歷史背景包括三個方面:
?1?歷史發展的基本規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歷史總是向前發展的。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而生產力的發展必然會對以往的和既有的土地所有制關系進行批判和揚棄。西周初期創立了封建領主私有制,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著的生產力必然要掙脫原有的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束縛獲得新的發展,因此封建領主私有制最終要面臨改革或者調整的需要。
?2?西周經濟關系與政治關系的不穩定性。西周時期,封建領主私有制與分封制和宗法制是高度統一的,但是這種高度統一又是不穩定的。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土地私有制的不斷擴張,會威脅到以等級性和宗法性為特征的政治體制。宣王改革就是領主私有制擴張的客觀結果。
?3?厲王失位和共和行政。① 西周在周厲王時期曾經遭遇了一次自下而上發動的政變。厲王好貪財,近小人遠賢臣,不僅與民爭利,而且對一切謗王的人處以死刑,以防民之口,這一行為終于激怒人民反叛,史載“國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于畔,襲厲王。厲王出奔于彘”。② 公元前 841 年 ?共和元年?的這一場社會政治沖突的最終后果則是諸侯代位攝行王政,即 “共和行政”。這次政治運動在本質上體現的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矛盾激化。自此,以公田制為主導的封建領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開始發生顯著的變化。私田和自力開發的附庸田地的數量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增多以及土地管理的松弛而逐漸增多,私田上的實物地租逐漸增多,甚至高于公田上的力役地租,公田則名存實亡,難以維持。③ 這種變化造成的最為直接的后果即為:公田承載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難以支撐周天子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權威,改革在所難免。
2、宣王時期所有制關系嬗變的內容和意義
共和行政十四年之后,厲王太子靜即王位,即周宣王。史載,宣王不聽虢文公的勸諫,推行 “不修藉于千畝”的土地政策,意思就是不再借助民力耕種公田。這與先前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區別在于:一是在保證領主對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公田私田化,將土地的經營權全部交給私田經營者;二是附著于公田之上的力役地租則轉化為實物地租。這就實現了封建領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內部調整。盡管這一改革只是適用于周天子所有的土地,也并沒有改變西周時期 “先公后私”的助耕制度,但是它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F實意義在于:它通過經濟上的讓步,既緩和了階級矛盾,保證了周天子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權威,又實現了西周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成就了歷史上的 “宣王中興”④。
從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整個歷史看,周宣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內部調整的歷史意義在于:一方面,通過公田私田化和實物地租進一步提高和激發了私田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為封建地主私有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私田的興盛,使得一部分私田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大大增強,社會階層分化趨于明顯,為大小不等的封建地主勢力的興起奠定了基礎。“宣王改革”既造就了 “宣王中興”,也造就了西周的滅亡。自此,領主階級內部以及領主階級與初步形成的地主階級之間的經濟和政治利益開始發生顯著的沖突,周天子的權威開始下降,戰爭、政權更替的亂世局面即將登上中國歷史舞臺。歷史就是在如此的辯證統一中繼續前進。
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分析
周平王東遷洛邑之后,中國封建社會進入了歷史上的東周時期,這一時期又以三家分晉為標志,分為春秋和戰國兩個階段。在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水平因鐵制農具的產生和應用而大大提高,土地私有化水平也因各諸侯國所推行新的土地政策而不斷提高?;诖耍谕恋厮兄脐P系方面,封建領主私有制雖然依然居于主導地位,但是卻遭受著封建地主私有制這一新的、進步的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挑戰與沖擊,后者逐漸形成和發展,使得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呈現歷史性的量變并趨于質變;在社會關系方面,建立在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基礎之上、以宗法制和分封制為核心的政治經濟關系逐漸趨于瓦解,包括諸侯、卿大夫、大商人以及擁有私田的庶民在內的社會各階層流動性不斷加大,利益分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彼此之間的政治和經濟利益沖突日益深化,封建地主階級逐漸戰勝領主階級并趨于主導地位。
(一)雙層所有制關系
與西周時期相比,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呈現出明顯的雙層性和過渡性特征。具體表現為:
1、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
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大小不等的各級領主所有,經營權則完全歸土地耕種者所有,公田完全私田化。這徹底打破了西周時期以公田為主的土地制度,實現了土地經營權從封建領主到土地耕種者的完整轉移。
2、實物地租居于主導地位
公田不復存在,公田上的力役地租隨之消亡,原先存在于私田上的實物地租則居于主導地位。與西周時期相同,這種實物地租轉化為稅收,即土地經營權人向土地所有權人 ?各級封建領主?承擔的強制性義務。
3、按軍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則逐漸居于主導地位
私田興盛、兼并戰爭頻繁,原有的以與各級領主?周天子、周天子分封的貴族與功臣?血緣關系的親疏為原則土地分配原則逐漸被按軍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則所取代。戰國商鞅變法則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這一原則。#p#分頁標題#e#
4、遭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沖擊與挑戰
這在商鞅變法這一歷史事實中得以彰顯。商鞅本人就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者,他所實施的三次變法取得了成功,但以失敗告終。其成功在于變法在根本上確立了代表當時生產力發展方向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其失敗在于變法觸動了封建領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最終被舊勢力?公子虔之徒?鎮壓。商鞅雖死,但是商君之法卻成為秦國實現大一統的助推器,也成為戰國時期東方六國變法參考的對象。因此,在春秋戰國時期,封建領主私有制雖然居于土地所有制關系的主導地位,但是卻遭受著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挑戰與沖擊。
以歷史唯物主義視角審視之,這種雙層所有制關系適應了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具有歷史進步性。與周宣王“不籍千畝”相比,這種雙層所有制關系不僅是對西周時期封建領主私有制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調整,而且是一種挑戰和瓦解。它的直接意義在于:大大強化了私人對土地的支配力度,加劇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買賣、交換、轉讓、贈與等現象在春秋戰國時期蔚然成風。它的間接意義在于:打破了封建領主對土地所承載的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壟斷,推動了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形成和發展。
(二)土地兼并的政治經濟格局
在封建領主制土地所有制關系下,土地既是各個領主經濟利益的承載體,也是政治利益的承載體。土地數量的增多和質量的提高與土地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所獲得的政治經濟利益的多少成正相關關系,這在以農耕經濟為主要生產方式的封建社會中更加凸顯。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必然產物,其本質是以土地為載體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在不同階層之間的重新分配。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地兼并的政治經濟格局既是這一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發生歷史性嬗變的結果,也是這一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進一步嬗變的推動力。因此,若要深入理解這一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歷史性嬗變,就有必要對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兼并的政治經濟格局做一闡述。
1、土地兼并的主要內容
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兼并的主要內容包括:
?1?以諸侯為主體的兼并戰爭
史載,周平王東遷洛邑后, “周時衰微,諸侯強并弱,齊、楚、秦、晉始大,政由方伯 ?霸?”①。春秋時期,為占有和掠奪土地而發生的戰爭不可勝計。② 周天子分封的小國不斷減少,以齊、晉、楚、秦為代表的諸侯霸國登上歷史舞臺;戰國時期,周室名存實亡,諸侯的爭霸戰爭演變為七國的統一戰爭。對諸侯國而言,土地兼并的利益在于:一是可以帶來更多的物質財富和勞動力資源,增強國家的戰斗力和競爭力;二是提高自身的政治權威,以政治權威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春秋齊桓公稱霸為例。齊桓公在管仲、鮑叔、隰朋、高?的輔佐下,齊國國富兵強,遂滅郯國、伐魯國,獲得了更多的土地和人民,繼而稱霸。稱霸之后,“諸侯皆從齊”,葵丘會盟時 “周襄王賜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無拜”;桓公還率諸侯 “城楚丘立衛君”,伐 “蔡,蔡潰”, “伐楚,楚成王講和”, “討晉亂,立晉君”, “辟戎戍周”。③ 這些又為齊國帶來了更大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戰國秦昭襄王稱雄為例。秦昭襄王對韓、魏、齊、楚、趙、東周等發動了一系列大規模的兼并戰爭,在物質利益上獲得了數量眾多的城池、土地和人口,如昭襄王五十一年,“攻韓,取陽城、負黍,斬首四萬”,“攻趙,取二十余縣,首虜九萬”,“攻西周君,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④在政治利益上以武力獲得了極高的政治權威,“?昭襄王?十年,楚懷王入朝秦,秦留之”, “十七年,城陽君 ?西周君?入朝,及東周君來朝”,“五十二年,周民東亡,其器九鼎入秦”。⑤這些為秦滅六國、一統天下奠定了基礎。
?2?以卿大夫為主體的政權兼并
春秋戰國時期,各封國的卿大夫這些中小領主成為了土地兼并的最終受益者。他們一方面憑借著戰功從所依附的國君那里受封了大量的土地,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另一方面又憑借這些財富和政治勢力招攬賓客,增強自身政治勢力。晉國卿大夫趙簡子曾 “賜扁鵲田四萬畝”⑥,可見他本人從晉國國君那里所受封的土地數量也是相當大的?;诖?,卿大夫們成為春秋時期政權兼并的主體,是各個諸侯在政治和經濟上主要的競爭對手,并成為各國政治統治和軍事戰略的主要影響者。如齊有崔杼弒齊莊公、田常弒齊簡公,⑦魯有季氏、孟氏、叔孫氏三桓專權,⑧ 燕有相子之專權,⑨ 這些 “政令不信,上下相詐”①、“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② 的現象在春秋戰國時期時常上演;又如晉使? 克因受齊使夫人嘲笑而擅殺齊使,此后又借齊伐魯、衛之機趁勢說服晉景公伐齊,③ 就連孔子弟子中“常相魯衛”的子貢也能縱橫于各國之間, “子貢一出,存魯,亂齊,破吳,強晉而霸越”,④ 這種以一人之力左右軍事戰局的現象屢屢發生;再如戰國時期縱橫家蘇秦以合縱抗秦之策游說燕王、趙王、韓王、魏王、齊王、楚王,之后蘇秦 “并相六國”, “六國縱合而并力焉”、“秦兵不敢窺函谷關十五年”,⑤ 連橫家張儀為秦 “事六國之一強以攻六國之眾弱”以對抗 “六國合縱抗秦之策”,并周旋、逢源、游說于秦與六國之間,⑥ 為秦國兼并六國、實現大一統奠定了基礎,類似蘇、張這些出于不同政治目的并憑借自身對戰國局勢的嫻熟把握和善于辭令的技能而對國家間局勢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在戰國也不足為奇。至于田氏代齊、六卿分晉 ?六卿者,范氏、中行氏、智氏、魏氏、趙氏、韓氏?則是以卿大夫為主體的政權兼并最為極端的后果。
?3?以商人和地主為主體的經濟兼并
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化不僅給予諸侯、卿大夫們爭奪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機會,更為商人和新興地主以土地兼并獲取經濟利益提供了有利的環境。晉文公實行按功賞爵賜田制度,“當從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賞爵”,⑦ 這些政策為一些商人和新興地主的興起奠定了基礎。尤其在戰國時期,頻繁的戰爭使得土地也成為軍事利益的載體,與軍功爵制度相適應的賜田賜宅制度在魏國、韓國通過李悝、吳起變法、申不害變法得以發展,在秦國通過商鞅變法以 “名田制”制度形式得以確立,⑧ 大大加劇了戰國中期至末年商人和地主土地兼并的規模和程度。#p#分頁標題#e#
2、土地兼并的歷史影響
土地兼并是封建地主制取代領主制的一種普遍的歷史現象,也是土地私有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標志,并且貫穿于地主制封建社會的始終。它的作用和意義具有歷史性和具體性。在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兼并的歷史性意義在于:
?1?在土地所有制關系方面,它提高了土地私有化的水平,成為各國進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經濟動機,盡管這些土地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之初其目標并非將土地所有權交給私田經營者,但是私田經營者卻因此取得了土地的長期占有權,這就間接推動了封建領主私有制向封建地主私有制的轉變,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2?在社會關系方面,尤其是在政治經濟關系方面,它逐漸打破了宗法制和分封制對生產力的禁錮,為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可能。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口規模的擴大,封建領主之間的不均衡性增強,這種不均衡性主要表現在政治經濟實力的對比上。因而,按照新的政治經濟格局來瓜分土地,成了彼時中國歷史發展的客觀要求。與此共生的,是公田的衰微和私田的興盛,這就形成了一對新的不均衡性,即舊的封建領主與新的封建地主之間的不均衡性,這種不均衡性主要表現在經濟力量的相對變化上,經濟力量的變化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就產生了更新政權的訴求。如何實現新的均衡呢?由于每一個既得利益者或其群體都不可能將其利益拱手相讓,唯一的解決途徑就是土地兼并,即政治經濟領域的全方位的土地兼并。這就摧毀了舊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解放并發展了生產力,并且為新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誕生做好了準備。如前所述,土地兼并的作用和意義是歷史的、具體的。它在春秋戰國時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性。然而,歷史總是在辯證統一中前進。土地兼并的消極作用與它的積極作用相伴而生,它既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又因其 “私”的劣根性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尤其到了戰國中期,這種消極作用愈加明顯。具體而言:
?1?在任何一個歷史時期,人民為社會和國家既承擔著生產物質財富的重任,又承擔著戰爭的重任。在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兼并與戰爭相伴相生,土地兼并愈烈,戰爭愈頻繁愈慘烈,這必然給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困苦。史載,秦趙長平之戰, “秦使武安君白起擊,大破趙于長平,四十余萬盡盡殺之”。⑨ 思想家孟子在描述戰國時期戰爭局面時,批判發動戰爭的人“爭地以占,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戰爭的頻繁和慘烈,消耗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和經濟資源,加劇了人民的貧困,最終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2?戰國中期以后,與軍功爵制度相適應的賜田賜宅制度普遍推行,加劇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買賣之勢愈烈,以大商人、新興地主階級為主體的、以經濟掠奪為主要目的、以中小自耕農為兼并對象的土地兼并蔚然成風。“一方面是農民的土地被兼并,另一方面官僚、地主、商人占有的土地,已超出了他們身份的限制”,①即所謂 “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②。這種兼并形式對眾多的自耕農的剝削日益加深,加之頻繁和慘烈的戰爭,人民困不聊生,貧富差距日益加劇,以至于 “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殍”③ 之現象處處可見。這種土地兼并損害了以眾多自耕農為主的生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破壞了國家和社會賴以生存的生產基礎和政治統治基礎,這對各國的生存和長遠發展都是不利的。
因而,以強有力的政權和軍隊實現國家政治上的統一和社會秩序上的安定,勢在必行;以制度的形式確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實現國家經濟上的統一和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勢在必行。因此,秦王朝的統一客觀上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對井田制的考證
西周時期的封建領主私有制以井田制為其實現方式,萌芽于春秋戰國時期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則以井田制的廢除為其產生和發展的前提。關于 “井田”,戰國思想家孟軻、東漢歷史家班固、唐朝歷史家杜佑對此皆有記載,尤其是 《孟子•滕文公上》中的記載,被金景芳先生稱之為 “一字千金,十分珍貴”④。且在中國史學界,認同和接受井田制已經成為大勢所趨,⑤ 這也是對中國歷史的尊重。但是,瑕不掩瑜,一些學者對井田制的考究往往囿于起源研究或其中的細節爭議。或者認為井田制最早起源于 “由經常遷徙的流動性的刀耕火種,進入到會用翻土工具連續耕種幾年,人們在一定區域內可比較長時間定居的 ‘耒耕農業’階段”⑥ 的原始公社時期,或者認為 “井田制是一種橫亙于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社會尚未充分發展的階段上的一種公社土地所有制”⑦,或者認為井田制 “產生于開始從氏族共同耕地改為分配于各個家庭并實行定期重新分配的原始社會末期”⑧。在當代,還有人用現代的經濟學理論來闡釋井田制⑨。這些研究雖然可以為認識和把握井田制提供史料佐證,但是弊端在于:一是將井田制與土地所有制關系混為一談,認為井田制就是土地所有制,而土地所有制又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所以帶有 “公”意味的井田制只能產生于原始公有制時期或者農村公社時期,它在西周至春秋戰國的存在要么被予以否定,要么被視為是古人脫離現實的理想,并對其存在與否的原因避而不談;二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既沒有認識到井田制具體的、歷史的變化和發展情況,又沒有把握好井田制的變化和發展在歷史發展中的意義和價值;三是總是以一些既有的理論模式,如馬克思的農村公社制、現代經濟理論等,去解釋井田制,而忽視了中國歷史自有的、與其他民族國家不同的發展規律。基于此,本節對井田制的考證,是建立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歷史嬗變基礎之上的;目的在于認識和把握井田制歷史的、具體的產生、發展和衰亡的過程。
(一)井田制的存在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戰國這一時期
作為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實現形式,井田制本身并不能直接反映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性質;只有結合它所表現出來的具體的形式和內容以及產生、發展的歷史原因和過程,才能斷定它所依附的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性質。從學者們對井田制在原始社會末期、西周時期、春秋戰國時期產生和發展狀況的研究和爭議來看,井田制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且,這些大量的歷史考證也說明了,井田制的存在也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戰國這一時期,它既可以存在于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原始公社末期,又可以存在于以封建領主私有制為基礎的封建社會初期 ?西周時期?,依此推斷,它在奴隸制不充分發展的夏商也存在過。所以,對井田制的研究和考證,總是爭議于它的起源,或者它到底存在于先秦哪一時期、哪一朝代,并無多大歷史價值;而認識和把握井田制產生、發展和衰落的歷史進程,探究它在不同歷史時期所發生的內容和形式上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歷史嬗變中所具有的意義,這才是真正的歷史研究。#p#分頁標題#e#
(二)井田制的產生和發展皆服務于它所依賴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井田制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是符合中國歷史發展的規律的;它的產生和發展皆服務于它所依賴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并伴隨著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對這一觀點的論證,可以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1、井田制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是符合中國歷史發展的規律的。在中國古代原始社會末期,即父系氏族社會晚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工具的不斷改進,人口規模和生產規模也隨之擴大,這便造成了人地關系緊張的局面,即現有的土地無法適應人口增長的需求。并且,為了緩解日益緊張的人地關系以及謀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不同氏族和不同部落聯盟之間便逐漸產生了資源爭奪的沖突。但是,即便如此,原始的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所有制關系依然在生產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于是,“井田制”這種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實現形式便應運而生。它既緩解了人地緊張和利益沖突的現實局面,又在恪守原始公平原則、堅持以原始公有制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前提下實現了生產關系的自我調整,長遠觀之,它又加劇了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解體,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認識和把握原始社會末期的井田制。
?1?這一時期的井田制,其產生的意義在于: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物質資料生產和人口增加而帶來的土地紛爭,實現了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有效利用,大大促進了物質資料的生產。二是以各家庭公社為單位,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使得原有的集體勞動方式演變成為家族勞動 ?一夫一井?和集體勞動 ?各家在公田上的勞動?共存的勞動方式,這便有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兩方面相互影響、相互促進,有效地緩解了當時人地緊張和利益沖突的現實局面。
?2?這一時期的井田制,在具體的劃分形式上,劃分的井田呈現方形或長方形,整齊方正,而且還包括“公田”和 “私田”,前者為集體耕作,后者則為個體耕作,按年齡平均分配;① 在土地所有權方面,土地所有權歸原始公社,使用權則歸原始公社下的各父權家族公社;在對土地產出成果的管理和分配上,這時的井田制沒有采用收取地租的剝削形式,而是采用 “共同勞動、共同分享”的生產方式和分配方式,即 “公社把土地按家數分配給各井時再多分給一份,由各井中的各家共同耕作,收獲物上交公社,供全公社的大家族祭祀、嘗新、備荒、救濟或應付戰事等公共支出之用”;② 在土地耕種過程中還實行輪耕制,以 “避免土地有好有次造成收獲有多有少的苦樂不均的現象”。③這些都是井田制服務于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恪守原始公平原則的體現。
?3?這一時期井田制的產生、發展以及所帶來的勞動方式的改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其導致的結果就是私有制、交換、貧富差距、階級對立等新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文化的產生,長此以往,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開始解體,建立在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基礎上的社會階層也開始出現貧富分化和階級分化,④ 以奴隸主私有制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關系便孕育其中,階級對立、剝削與被剝削以及政治國家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現在歷史的舞臺上。
2、井田制在奴隸制的夏朝和商朝也存在過,但是井田制的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最終服務于以奴隸主私有制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1?據 《論語》記載, “子張問 ‘十世可知也?’子曰: ‘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⑤ 依孔子所言,夏商周禮儀制度之間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又據 《孟子》記載,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⑥,這段話是史家確信夏商存在井田制的主要依據,孟子作為現實主義思想家和改革家,其言語是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的。根據這兩位知名度很高的思想家的文獻記載,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極有可能存在過。而且,史家們為論證井田制的存在,不僅考證了大量的古文獻,而且還結合殷墟甲骨卦辭,對 “田”、“耦”、“井”等與農業生產方式和勞動工具相關的古文字進行了考證,⑦ 這些皆可以作為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存在的重要依據。
?2?自夏商始,中國歷史便進入了階級社會。在這個時期,“發展中的私有財產制度逐漸改變了原始公社的性質。公社成員在分化。少數人成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統治者”,⑧到了商朝, “奴隸制度便占據了主要地位”。⑨基于此,土地作為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它所產生的所有權開始由原始公社成員共同所有變為居于統治地位的奴隸主貴族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開始部分地向統治者轉移。作為所有制關系的實現形式,井田制在這一時期也必然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具體而言:一是附著于井田制上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礎上的井田制實行的是 “共同勞動和共同分享”的生產方式,也就是說村社所有人包括族長等都要參加生產勞動,而且生產而來的勞動成果還要平均分配。到了夏商時期,附著于井田制上的生產方式則發生了質的變化,國君、貴族、村社長老等少部分人已經脫離了生產,成為監督者、管理者和政治國家的統治者;除此之外的大部分人則是社會財富的主要的和直接的生產者,成為名副其實的生產者和被統治者。二是井田制上開始出現孟子所說的 “貢”、 “助”、“徹”政治意義上的稅收制度。嚴格地說,稅收意味著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它代表著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經濟剝削和政治控制。在原始社會末期,人們雖然將井田上生產出來的勞動成果的一部分繳納給公社,用于村社的祭祀、救濟、戰爭等開支,但是這是一種建立在原始 “共同生產和公平分配”的生產方式和分配方式基礎上的生產資料的再分配制度,沒有嚴格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到了夏商時期,如孟子而言,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地租成為一種固定的剝削形式附著于井田制之上。三是依附于井田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由原來的平等關系轉化為剝削與被剝削、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統治者開始利用國家機器以及相應的統治手段對村社進行政治意義上的管理,即 “等到村社隸屬于國君和貴族,長老就成為國君和貴族的屬吏,雖然在外表上仍具有村社代表的身份,負有督促成員生產和互助之責,實質上已代表貴族來統治,成為貴族排在鄉里中直接監督者和統治者”①。#p#分頁標題#e#
3、井田制在西周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它在這一時期存在和發展既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又推動了封建領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的發展和完善。
?1?依據前面的考證,井田制不僅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而且在夏商也存在過。依據中國歷史發展的延續性規律以及戰國思想家孟子的記載,井田制存在于西周社會確實是具有歷史依據的。?2?井田制產生之初的直接目的和作用就是為了緩解人地關系矛盾,實際上,它的這一目的和作用一直伴隨著它在歷史上存續的始終。依據夏商時代人口增長數得知,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增長的速度越來越快;依據西周初年和末年的人口規模得知,西周整個時期的人口規模不僅大大超過夏商,而且一直保持在 800~ 900 萬之間。② 加之常年的對外征戰,周朝統治范圍不斷擴大,這不僅擴大了周時期的人口規模,而且還使得周朝人口呈現明顯的種族多樣化特征。因此,周朝統治者必須要面對兩個現實性問題:一是如何實現對這些龐大的人口的有效管理;二是如何解決現有土地規模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口規模這一矛盾?;诖?,井田制的沿用和發展則是統治者解決這兩大問題的最佳制度選擇。而且,這一制度自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產生,經夏商時期又得到了發展,加之中國歷史發展所表現出來的很強的繼承性和沿襲性,所以它在西周的存在不僅具有現實基礎,而且具有歷史基礎。?3?在封建領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基礎上,井田制不僅滲入到了西周的經濟關系之中,而且還對這一時期的政治關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方面,依據本文對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考證和分析,在以農耕經濟為主的西周社會, “井”是土地和人口最基本的計量單位:對于耕地和人口而言, “一井”承載的土地數量是九百畝,承載的人口則是九夫,即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百畝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③;對于自天子以下諸侯、卿大夫封地面積而言,以 “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和每一丘擁有的固定的牛、馬、兵車、士卒的數量為計算單位,卿大夫采邑的封地是 “三千六百井”,為 “百乘之家”,諸侯的封地是 “十萬井”,為 “千乘之家”,天子的封地則是 “百萬井”,為 “萬乘之主”;④ 對于春秋戰國時期開創的 “郡縣”這一行政區劃而言,則是以 “四甸為縣,四縣為都”⑤ 為標準。另一方面,以井為單位正經界,井田制的政治意義在于:一是 “因井田而制軍賦”⑥、“任地事而令貢賦”⑦, “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⑧,為各級封建領主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奠定了經濟基礎;二是以 “井田”為單位分封、賞賜土地和人口,為各級封建領主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提供了技術支撐;三是以 “井田”作為行政區域劃分標準,為中央集權和君主集權的封建政權的形成、建立與完善奠定了政治基礎。由此可見,井田制逐漸適應了西周時期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變革,成為封建領主私有制的實現形式;封建領主私有制是井田制在西周時期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基礎和本質。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支撐著以周天子為核心的封建領主政權。?4?有學者認為西周時期井田制雖然非 “孟子憑空造謠,但是卻是以莊園制為其歷史的素地加以理想化的一種傳說”。⑨ 這是不科學的。“莊園制”是西方歷史學家研究西方 11 世紀出現的 “封建土地制度”的用語,與中國相比,西方奴隸制社會發展完善程度遠遠高于中國,而中國封建制社會的發展程度則遠遠高于西方,“莊園”本身帶有濃厚的奴隸制殘余,以這一詞語來描述中國封建社會初期的土地制度是不妥的。
(三)井田制的衰落是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嬗變的結果
依據歷史記載以及前面對春秋戰國時期土地所有制關系的分析,井田制在春秋末年至戰國時期已經趨于瓦解并逐漸衰落。井田制反映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和生產關系既然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它為何在春秋末年至戰國時期卻趨于瓦解和衰落?這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發生了歷史性的嬗變,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逐漸萌芽、發展并代替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開始趨于主導地位。而井田制與在這一時期興起并發展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之間是不可兼容的。原因在于:
1、井田制講求的是 “正經界”,這與封建地主私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現象不相容。在原始社會末期,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礎上的井田制實行的是土地的平均分配;在夏商時期,由于沒有足夠的史料支撐,井田制的內容和形式已經不可考證,但是依據歷史發展的規律推斷,這個時期的土地依然不能自由買賣,而且被控制在奴隸主貴族手中;在西周時期,雖然各級封建領主擁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權,但是這一經濟權利依然受制于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這一政治制度的制約,各級領主對自身所占有的土地的受領和處分都要受到周天子的 “授權”,而且所受封的土地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無論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還是在夏商西周時期,土地之間界限明確,而且不能自由轉讓,土地所有者擁有土地的數量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春秋末年至戰國時期,依前所述,封建地主私有制這一所有制關系開始萌芽并且興起和發展,土地兼并蔚然成風,土地買賣層出不窮,土地資源在新的生產關系下得到了重新分配與再分配,這不僅打破了土地之間嚴格的界限,而且加劇了土地的私有化程度,造成了土地占有的嚴重不均衡。在這種形勢下,講求 “正經界”的井田制是無法繼續存在的。
2、井田制講求 “先公田后私田”,這與封建地主私有制下的 “公田私田化”不相容。當封建地主私有制萌芽并發展時,伴隨著中國古代的生鐵冶煉技術和柔化技術的提高,那些需要強度和韌性的農具得以發明和應用,① 土地開墾的廣度和深度也因此不斷加大,加之人口規模的繼續擴大,因此,無論是對于國家,還是對于那些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戶,不斷開墾土地尤其是開辟私田,不僅可以養活更多的人,而且還可以實現土地資本的增值和財富的積累,這就使得春秋末年以來的 “公田私田化”現象更加普遍和嚴重,講求 “先公田后私田”的井田制與之不相容,肯定是無法適應這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化的。基于此,伴隨著封建領主私有制的衰落和封建地主私有制的興起,井田制便走向了衰落。#p#分頁標題#e#
封建領主私有制與封建地主私有制辨析
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形成和發展于西周,衰亡于春秋戰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萌芽于春秋戰國,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于秦朝,發展、完善于地主制封建社會的始終。兩種土地所有制關系在本質上都是封建制的剝削關系,區別在于:
(一)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在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下,土地完全歸封建領主所有。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生產關系下,土地歸地主和部分農民所有,地主和農民的分別在于土地的多寡。(二)地租性質不同:封建領主土地私有制以力役地租為主,公田上的產出完全歸領主私人所有。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實物地租為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租種地主土地,在繳納一定的實物地租后,剩下的成果歸自己所有;二是農民和地主都有向國家承擔繳納賦稅 ?“賦謂計口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② 即人頭稅和實物地租?和徭役的義務。(三)土地所有權人與政治當權者之間關系不同:在封建領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下,各級封建領主既是 “臣”?對上?,又是 “君” ?對下?,既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又是以軍隊、法律機構、行政管理機構等為階級統治工具的政治權力的實際操縱者。在這種所有制關系下,土地的所有權人與實行階級統治的當權者合二為一。在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關系下,大小不等的地主階級是封建社會的統治基礎,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階級是封建社會的生產基礎,兩者構成了與封建地主制下的政治國家相對的庶民社會,實現了政治國家與庶民社會的相對分離。在這種土地所有制關系下,土地的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實行階級統治的當權者,但是庶民社會的各階層在原則上都可以通過職官選舉或考試制度進入 “仕途”,進而成為實行階級統治的當權者。
小結
在這一時期,封建領主私有制與封建地主私有制始終處于此消彼長的對抗與妥協之中,前者孕育著后者的產生,后者促進前者的滅亡。最終代表著生產力前進方向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和封建地主階級則成為這一歷史時期最終的勝利者。秦朝的建立與其說是秦國武力強大的結果,不如說是歷史發展的客觀結果,至于秦朝短命而亡后,漢承秦制并實現了四百余年的大一統,則彰顯了“否定之否定”的歷史發展規律。人類歷史的發展總是在辯證統一中前行。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之上超越歷史,在立足具體的、歷史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基礎之上建立和完善社會關系與社會文化,這樣才會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作者:李娟 單位:天津南開大學政府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