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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客體的地位與功能 發展是人類特有的生存方式。從價值向度看,任何發展均表現為發展主體依據發展標準、創造發展客體并付出發展代價的一種價值建構過程。這種價值建構中的基本關系即發展關系,說到底是“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之間的關系。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構成一切發展活動、發展關系中的兩大對象性要素,且通常表現為實體性要素,因為發展主體只能是實體性要素,發展客體則包括精神性客體,它需要依附在某種物質性實體之上。一般來說,發展需要、發展目的、發展標準是依附在發展主體之中的,發展代價則發生在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之間。因此,發展客體問題是發展價值觀中的基礎性問題,發展客體是生成、表征并規制發展性質、發展狀態、發展價值的一種客觀性、歷史性標志。 發展以人為原點、本位,人既構成發展的出發點,又生成為發展的終結點。“發展主體論”首先回答“發展為人”,即發展的目的、終極目的是人,是人自身的自由全面發展;“發展標準論”則進一步回答“發展為人”的內涵與外延規定:發展以人為標準,以人的客觀需要、合理需要為標準。發展標準實際上是發展主體內在本性的外在表達,是發展目的主觀取向的客觀表達。然而,無論是從發展主體的內在訴求上看,還是從發展目的、發展標準的外在規范上看,這種以人為本位的“發展”均表現為一種人特有的“對象性關系”、“對象性活動”的生成展開過程。使人類與世界構成主客體關系的標志,不在于它們是否同期存在,不是指它們各自的存在本身(這只是前提),而在于它們是否發生著對象性的關系,即實踐關系。”[1](P.41) 人的發展、社會的發展,屬人世界、屬人關系的發展,即一切發展,最終只能表現為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之間“對象性”關系的生成、展開及其優化過程。全面、精準地解讀這種發展對象性關系,是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之關鍵所在。 從發展的對象性關系出發,我們不難發現:科學、合意的發展,既不是“發展主體”脫離發展客體的客觀運行狀態去膨脹主體需要、主體意志的孤立性、單向性的自為發展,也不是“發展客體”脫離發展主體的客觀需要、合理需要之牽引而自我設定、自我膨脹、自我實現的孤立性、單向性的自在發展。屬人的對象性關系之發展,本質上是一種“相互依存型”的互動式、對稱式的雙向性發展。 一方面,發展主體“需要”并“依賴”發展客體。發展主體自身生存、享受和發展三大層面的遞進需要,首先要通過相應的價值客體———人的對象物的生成發展即通常所說的“創造”、“建設”與“生產”,才能現實的、具體的、歷史的、對應的加以滿足,這就是發展價值關系之正向建構過程。雖然發展主體作為“需要者”,發展客體作為“被需要者”,既明確了人的地位,又明確了人的對象的地位,但在這里,很難說誰提升了誰的地位,或突出強調了誰的地位。因為人作為需要者,雖然明確了人的主體地位,人的對象之客體地位,但正是在此關系或意義之中,同時表明了人作為主體的“依賴”地位,即“非獨立”地位,而人的對象即客體的“被依賴”地位,即“非依賴”地位———獨立地位。馬克思說:“人靠自然界生活。這就是說,自然界是人為了不致死亡而必須與之不斷交往的、人的身體。”[2](P.95)人脫離了他所依賴的對象不能生存和發展,而人的對象脫離了它的主體,雖然不再作為客體,但它作為獨立物照樣存在和運動。人依賴物,而物不依賴人。人需要各種物的特定性狀來滿足人的基本需要,并通過各種物的發展來促進和保障人的發展。反過來,物對人并沒有這種需要或要求。因此,發展客體之“客體”地位,并不是一種可有可無、可大可小、無足輕重的“次要”地位,并不是一種完全“被動”的地位,它反而因之派生并彰顯、提升發展客體獨特的發展地位,這就是主體對客體的需要性、依賴性,客體對主體的價值性、滿足性、支撐性和客觀制約性。 另一方面,發展客體“服務”并“服從”于發展主體。離開了它所服務的主體,客體生成的“意義”就自動消失,即客體不再作為與主體相對的特定“客體”存在,不再作為對應的“價值物”存在,只作為客觀自在的、抽象的一般“存在物”存在。發展客體的價值取決于發展主體的內在尺度和特定需要,只有在滿足主體生存、享受和發展三遞進需要的特定關系中,才生成現實的、具體的、歷史的、對應的發展客體、價值客體。發展客體以發展主體為中心、為目的,它自身則處于非中心、非目的之從屬性、手段性、中介性、條件性地位。 我們應該看到,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的區分是相對的。人們可以將發展主體自身的發展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納入“發展主體”或“主體發展”的范疇,也可以將其歸入“發展客體”或“客體發展”的范疇,即把人自身的發展視作發展的首要對象,自己把自己當作發展對象,這樣一來,發展客體的對象與范圍就擴大了。但是,為了理論上的清晰可辨,邏輯上的前后一貫,更重要的是為了貫徹“以人為本”、以人為終極目的之核心發展理念,有必要對科學發展視野中的“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給出較為確定的區分。 從發展主體方面看,科學發展中的發展主體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物,人首先是發展主體而非發展客體。雖然任何人都是主體與客體、目的與手段的統一,但在“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的相對區分中,我們始終將人、將人民群眾歸入發展主體或主體發展的范疇,而把人、人民群眾需要的對象及其建設發展歸入發展客體或客體發展的范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擺正發展中人與物、主體與客體、目的與手段、需要者與被需要者、主體建設與客體建設,即“人自身”與“人的對象”之間完全不同性質、不同功能、不同地位的源流關系。#p#分頁標題#e# 從發展客體方面看,科學發展中的發展客體,無論是自然性客體、社會性客體、精神性客體,也無論是發展關系中的經濟建設客體、政治建設客體、文化建設客體、社會建設客體、生態建設客體,它們相對于人、相對于人民群眾來說,都只能是為人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的發展客體、價值客體,而不可能是發展主體、價值主體,或發展中心、價值中心。事實上,在歷史和現實中,當有人把上述發展客體視為發展主體時,發展中的各種“異化”現象便隨之產生并遮蔽發展主客體間的本源關系。例如,經濟建設本來是一種發展客體建設,即發展客體系統之中的物質生產建設,這就要求經濟建設始終圍繞著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展開,要求經濟建設始終朝著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人民群眾的生存、享受和發展的方向推進。但是,當經濟建設把自身設為中心、定為主體、作為目的之后,反過來要求人民群眾圍繞它活動,甚至不惜以犧牲人民群眾的基本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發展需要的滿足條件和標準為代價,這種經濟建設必然異化為自我膨脹、自我擴張、自我實現的“怪物”,出現所謂“有增長無發展”、“發展就是破壞”的“發展怪象”。這是一種“為生產而生產”、“為建設而建設”、“為發展而發展”的“發展異化”,一種否定發展主體而不是肯定發展主體的“變態發展”。嚴格地說,這已不是本源意義上的“發展客體”,因為發展客體應該是、也只能是為發展主體服務的對象即特定價值物。不能為主體服務的對象,不是主體需要和肯定的價值客體,不成其為主體理性建構的價值客體。相反,這是主體應拋棄的客體或主體要加以矯正、規范的客體。 在當代中國發展中,明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建設等“五位一體”建設的“發展客體”地位即價值客體地位,具有重大而特殊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是進一步明確和提升了人的發展主體地位、人民群眾的發展主體地位。主體與客體區分的根本意義不是簡單地明確“行為者”與“行為對象”或“人與對象”的關系,而是從歷史與現實的統一進程中,理論主張與制度設計的規定操作中,明確人與對象、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完全不同的價值地位、發展地位。這就是發展主體比發展客體更重要、更有價值;人是發展原、價值原,人是發展的中心、發展的目的;不是發展主體圍繞發展客體轉,而是發展客體圍繞發展主體轉;不是發展主體為發展客體服務,而是發展客體為發展主體服務。 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規定了“五位一體”建設的從屬地位、手段地位、工具地位。雖然五大建設各自特殊具體的性質、地位與功能之間有重大差別,但它們有共同的價值取向、并處共同的價值地位,這就是構成一個完整而非片面、統一而非分裂、互補而非互拆、和諧而非沖突的價值客體、發展客體,共同服務于同一個價值主體、發展主體,自覺、全面地充當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手段和工具。在這里,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的關系,廣大人民群眾與“五位一體”建設的關系,就是發展目的與發展手段、發展目的與發展工具的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不能顛倒和改變的。從價值論上講,“依據所滿足的需要在主體生存發展中的整體性質和地位,人們常將價值區分為‘目的價值’和‘手段(工具)價值’。目的是指對一定需要的滿足本身,手段則是達到目的所需要的條件和過程。目的和手段是兩種最普遍的價值。一切具體的對象或客體,都可以按它們對于主體的價值劃分為這兩類:或者是目的,或者是手段(工具)。”[1](P.125)按照此理,我們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五位一體”建設整體劃入發展客體、價值客體范疇,就是要從發展的終極意義上,進一步明確和規定“五位一體”建設的手段地位、工具地位、中介地位而非目的地位。 三是進一步從理性上、自覺性上警示和規范黨和國家有關“五位一體”建設的各項制度設計與政策安排,要始終遵從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發展目的與發展手段的本源關系,防止“五位一體”的發展客體建設“華麗轉身”為一種以它們自身為主體、為中心、為目的的建設。不可否認,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建設等自身內部有復雜的主客體關系,有特殊的運行軌跡和規律性要求,決不僅僅是一個“發展客體建設”那么簡單明確,更不可能同發展主體或主體發展沒有直接、交叉乃至重合的關系。但是,從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之間的內外“邊界”上說,“五位一體”建設始終歸屬于發展客體建設,它們自身最易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偏離甚至脫離發展主體的客觀需要而自我膨脹、自我實現。再從“五位一體”建設內部關系、內部“分界”上說,每一種歷史的、具體的建設自身,首先要明確和協調好的依然是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的地位關系問題。只有客體建設的每一領域、每一過程、每一節點、每一項目,都同發展主體的歷史性、具體性發展要求相一致、相適應、相銜接,才能達成客體建設的終極目的———滿足主體人的生存、享受和發展需要。在發展實踐中,我們應不斷促進并保證“五位一體”的發展客體建設自始至終既同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一致,又同人民主體的客觀需要一致,雙向溝通、良性互動,從而不斷實現發展主體與發展客體之具體的、歷史的動態統一,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自覺統一,防止出現“兩股道上跑的車,走的不是一條路”。 二、發展客體的系統與結構 發展客體作為系統而存在,并且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將這一系統劃分為五大領域,形成“五位一體”的建設格局,不是簡單機械的劃分所致,更不是主觀隨意的安排所設,而是根據社會有機系統生成與發展的客觀規律作出的關于發展客體結構的一種系統設計和戰略布局。 社會作為系統,是一種以人為主體或載體的自為性質的有機系統,通常稱為“社會有機體”或“社會有機系統”。馬克思和列寧曾多次在描繪社會特征時,稱社會為活的有機體。社會作為有機系統存在,決定了它是由若干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既相對穩定又不斷更新的統一整體。我們必須從社會有機體這一最重要的宏觀視角去審視和把握發展客體的基本結構與功能。#p#分頁標題#e# 首先,從社會機體的物質基礎看,任何社會都是以一定生產方式為基礎,通過同自然界進行物質、能量與信息交換,從而在與自然保持動態平衡中創造自身生存條件的新陳代謝的一種“物質循環系統”。這就從本源上規定了經濟建設是整個社會建設即“五位一體”建設的基礎、優先環節,并因此成為其中心環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也只能是在此意義上成立。經濟建設的最大功能就是在某種生產方式下實現社會同自然的物質、能量與信息交換,為整個社會的生存發展即新陳代謝提供物質支撐。顯然,社會的這種原生活動、基礎建設是在“社會”與“自然”兩大系統之間通過交換實現的,即社會系統作為本位系統同它的自然環境系統不可分割。這種天然、原生、不可改變的人類生存與發展關系,決定了社會的建設發展不僅要有本位建設、本位發展戰略,而且要有環境建設、環境發展戰略。[3](P.507)實際上,每一個系統同它的環境都可組成一個更大的系統,原來的系統和環境則成為它的子系統。一定的社會與它的自然環境就構成了這樣一種屬人的更高平臺上的“大生態系統”,社會和自然環境都分別是它的子系統。所謂生態平衡,實際上是社會與自然之間的平衡;所謂生態建設,也就是社會與自然之間保持動態平衡的一種人工過程、人化現象。過去,我們只有經濟建設的概念而沒有生態建設的概念,也不搞系統的生態建設,這決不等于經濟建設可以離開自然環境而獨立運作。只不過這種經濟建設表現為:在同一過程包括同時態過程和歷時態過程中,一方面是正向度的生產(產出),另一方面則是反向度的破壞———打破生態平衡、透支生態存量。一旦這種破壞與透支達到極限,生產也就中止了。此時,對人和社會來說,沒有“生態”,只有“死態”。正常的、可持續的經濟建設理應與生態建設同步進行、一并推進。從系統功能的角度說,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均圍繞人與自然關系展開,實際上就是圍繞“供需關系”展開。因為人與自然的關系除了人從屬于自然這一關系之外,主要表現為人利用自然、自然為人服務的價值關系,[4](P.41-67)這一關系在人的自為活動即價值活動中具體表現為一種廣義的供需關系。廣義的人們所需的“供需平衡”,應該既是一種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生產性供給”與人的合理需要之間的動態平衡,又是一種人們不斷加以維護的自然環境的“生態性供給”與人的合理需要之間的動態平衡。兩種平衡相互制約,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就統一在這種廣義的本源本真的供需平衡之中。 應該承認,在當代中國發展進程中,普遍認同“生態建設”、“生態文明”的概念或理念的時間很晚,大體定格在20世紀末、21世紀初。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設發展的總體布局,首先從明確經濟建設為中心,再到明確經濟、政治、文化“三位一體”建設,再到明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四位一體”建設,最后明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五位一體”建設;并由強調物質文明建設為基礎,再到強調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再到強調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共同推進,最后強調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推進。2007年,中共十七大不僅鄭重地將“建設生態文明”寫進政府報告,而且把它作為“到二0二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五大奮斗目標之一,第一次完整地構筑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體系,即“五位一體”建設。這是自覺地回歸人類生存發展所需要的發展客體、價值客體的原生結構或本源結構,是當代中國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現代化發展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統一認識和創造性運用的結果。 超越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的第四種形態的人類文明,只能是生態文明,這是更高形態的天人合一的文明。這是廣義的、縱向意義上的生態文明。它超越了傳統工業文明的生存發展方式,要求保持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的動態平衡,從而不斷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界兩大系統構成的更高平臺上的“大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顯然,要真正實現這種動態平衡,只有狹義的生態文明建設是不能奏效的,因為真正的、本源意義的生態文明建設不是一個獨立運行的系統或部分,它不可能脫離歷史性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全方位制約而單獨推進。它必然要求人類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建設中以生態文明為前提,體現和貫穿生態文明的要求。這樣一來,就將整個社會系統、整個人類文明的建設發展均納入“生態系統”、“生態文明”的范疇。如在物質文明建設中實現財富增長、發展速度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在精神文明建設中展開生態倫理、財富倫理、發展倫理建設,追求全社會全方位的和諧目標;在政治文明建設中推進個人利益、群體利益與整個人類利益相統一,眼前發展與長遠發展、永續發展相統一的政策設計與制度安排。在當展中,當生態文明的因子居于一個社會文明的主導因素時,這個社會的工業文明就演進為生態文明;當它成為整個人類文明的主導因素時,人類文明就步入生態文明時代。由此可見,狹義的生態文明建設必然走向廣義的生態文明建設,最終實現廣狹融合;橫向意義上的生態文明必然走向縱向意義上的生態文明,最終完成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歷史交替。 其次,從社會機體的承擔者———人的角度看,社會有機系統是以人為主體、中心、目的,通過人的自覺性、創造性活動實現自我設計、自我滿足,且自主性、組織性無比強大的“自我調控系統”。顯然,社會有機體與自然有機體在這點上的最大區別在于:自然有機體的自我調控是無主、盲目、被動的,是先天規定并安排完畢的。而社會有機體的自我調控是有主、自覺、主動的,是后天選擇、人工設計、不斷改變、永無終結的。社會系統區別于自然系統的總標志、總根源只能是“文化”屬性,即社會系統歸結為“文化系統”。所謂文化,最本源、最一般的含義和總體特征就是“人化”,凡是人為、人化的東西或產物統屬文化的范疇。社會作為自我調控系統,當然是由人調控,而人靠什么調控?以何種方式調控?只能是靠文化調控,以某種文化方式調控。因為文化作為人化方式,既是自然與社會相別、自然運動與社會發展分殊的根源,又是不同社會或民族分野的標志,是一個社會或人群(特別是民族)自為活動本身的“活動模式”即方式,這種活動方式反映和表現在觀念上就形成“文化觀念”或“觀念文化”,反映和表現在結果上就形成“文化產品”,包括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一種文化系統或文化模式,就是由文化觀念、活動模式和文化產品三大要素構成。正是這樣的文化構成了以對象意識和自我意識為基礎的社會自我調控系統,即社會運行發展的規范、秩序系統。它通過塑造人、規范人,實現人的社會化,整合社會中各種分散、獨立的因素或力量,進而調控社會運行并實現有序發展。文化之所以構成社會運行的最基本、最廣泛的自我調控系統,還因為文化內含“社會遺傳”機制,它承載、放大、傳遞、復制著社會規范、社會經驗、科學技術,維系著社會歷史的繼承性、連續性、累積性和發展性。#p#分頁標題#e# 上述表明,社會通過文化或文化方式實現自我調控、自主運行和持續發展,是全方位、全領域、全滲透的,從風俗習慣到價值觀念,從道德宗教到法律法規,從科學引領到技術操作,等等。顯然,如此寬泛的本源性、整體性的文化調控還缺乏集中性和統一性、權威性和強制性。特別是在人們之間存在利益分割、利益沖突的情形下,要實現對各種利益關系之有力地、順利地調控,僅靠整體性的文化力量、廣泛性的文化滲透、認同性的文化權威是不能完全奏效的。這就需要一種比一般的、分散的、隱性的社會力量、文化力量更強大、更集中、更統一、更權威、更有強制性的調控力量出現,這就是公共權力。公共權力本質上是一種實現社會有序運行、協調發展、良性循環的權威性、強制性的調控力量。公共權力的誕生就意味著社會的政治關系、政治活動正式形成。所謂政治,就是社會共同體依靠公共權力滿足公共需要、保護私人權益、管理社會沖突、保障社會有序運行持續發展的一種方式和過程。 從一般意義上說,政治是人與人利益關系最集中的反映、表達和調控活動。全面地看,經濟、生態與文化建設既涉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又涉及人與人的關系;既涉及人利用自然的“利用效率”關系,又涉及人與人分化合作產生的“利益公平”關系。政治建設也一樣關涉這些關系。但從基本功能和關涉方式上看,政治并不直接調控人與自然的利用關系,而是直接調控人與人之間分化合作產生的利益公平關系,并通過調控人與人的利益公平關系去間接調控人與自然的利用效率關系。嚴格地說,政治也并不直接調控所有的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它主要調控公與私的關系、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即運用公民讓渡部分權力而集合生成的“公共權力”去保護公共利益,滿足公共需要,維護公民在各個領域的私人權益,并適時化解公私矛盾沖突、調整公私關系形態。 由此可見,政治與文化、政治建設與文化建設有著共同的基礎與根源、共同的目標與功能,這就是維系社會、調控社會,推動社會朝著人化的方向,有利于人的生存發展的方向運行。不同的是,文化通常以一種軟性、隱性的無處不在的方式調控、維系、推動社會運行發展,而政治通常以一種硬性、顯性的有限存在的方式實現這一功能目標。政治與文化作為調控、維系社會存在發展的力量,自然包括調控、維系社會的經濟建設和生態建設,使自然、經濟與社會之間保持動態平衡,追求并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狀態。 最后,從社會有機系統的構成要素看,社會系統的每一個要素都有它在大系統中獨立的地位、特殊的功能、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明確了作為滿足人生存發展需要的社會客體即發展客體必須有經濟客體、政治客體、文化客體和生態客體等四大要素。從認知的角度說,社會系統的這四大構成要素功能獨具、各展其能,是人們普遍認同、易于接受的。其中的每一個要素都同人們的生活相關,甚至直接相關。這樣一來,人們要解決日常生活的所有問題,似乎通過經濟、政治、文化與生態建設及其制度安排都能加以解決。但事實上,人們的這種認知有缺陷即有不完善之處,根據這種認知所作的社會領域劃分和相應的制度設計、建設安排也產生缺陷和不足。因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它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更是一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與生態建設及其制度安排均不能加以完整解決的既獨立又系統的大問題。如教育、衛生、就業、住房、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幾大民生問題,它們都同四大建設相關,但每一大建設又都不能獨立完整地解決其中任何一個民生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大多是一些既獨立又系統的綜合性、統籌性問題。如果用四大建設代替或包攬民生建設,其結果必然會使民生問題、社會問題邊緣化、肢解化、零碎化。而民生問題是發展的目的性、歸宿性問題。從發展的終極意義、終極目的上講,整個經濟、政治、文化和生態建設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群眾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因此,在發展客體大系統的建設結構中,必須有以民生為主題或主線的狹義社會建設這一要素或子系統。 我們知道,社會有機體歸根到底是以活生生的人為核心載體和物質承擔者的生命體系。經濟、政治、文化和生態建設,最終是因為人、為了人、依靠人的四大建設,即以人為本的建設。但是,這四大建設并不能滿足人生存發展的所有需要。雖然它們都同人的生存發展直接相關,甚至可以說,都是一種人的建設,但四大建設各自的功能定位決定了各自的功能缺位,即不可能直接以生命個體的日常生活為對象,去直接地滿足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這有兩個原因:一是生產與生活的方式不同,二者有功能上的重大區別。二是生活并非一種單純的自然過程,而主要是一種在自然過程基礎上產生的社會過程。為了生活,成年人必須就業,只有就業,才能創造財富、提供產品,同時換來生活必需品。為了就業,人們又需要教育,只有通過教育培訓,才能成為合格的勞動者、社會所需的人力資源,滿足就業的條件。如此等等,這既是一般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態建設不能直接安排提供的,又是人們不能隨心所欲、各取所需式地自我設計、自由選擇的。這是一些相對獨立的領域和問題,需要相應的社會建設加以解決。 我們應該看到,“社會建設”這一概念或提法,在其普遍的使用或運用中,可以有也應該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這是因為“社會”概念的使用有廣狹之分。從發生學的視角看,社會本身是與“自然”相對的,是指人化現象,泛指屬人世界。馬克思認為,不管社會的形式如何,它都“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5](P.532)世界本來沒有人,只有稱為“自然”的世界、“物質”的世界。但自從有了人,就產生了人的社會,即人與人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創造的各種共同體。人產生社會,社會產生人,人與社會不可分割??梢哉f,凡是與人相關、打上人化烙印的事物或現象都屬于“社會現象”,納入“社會”范疇。因此,社會一詞或概念,從起源和本真含義上講,是與自然相對的人化世界,其含義極為寬泛,外延包括社會性或社會化的所有領域、所有事物、所有關系、所有現象,經濟、政治、文化等均屬于基本的社會領域、社會活動。廣義的“社會”概念反映的正是本源或本真的大社會。#p#分頁標題#e# 也許正是因為本源的社會其內部關系太復雜,所涉領域太寬廣,人們必須對社會領域、社會關系及社會問題作分門別類的劃分,才便于具體認識和處理。人們在認清社會本性的基礎上,在不否定或排除廣義社會概念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各個社會領域、各種語境中使用各種狹義的社會概念。例如,在與“國家”或“公共權力”相對的意義上使用狹義的社會概念,這就形成“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公共權力與公民社會”的關系及其概念。又如,人們常將某個單位組織或部門系統的周邊環境稱為“社會環境”,在此意義上的“社會”邊界延伸至何處,難以確定,實際上大多是根據其主體的對外需要加以確定。由此可以發現,各種狹義社會概念的使用不僅必要,而且很有規律性。這就是在何種狹義上使用社會概念,是根據社會大系統中某一或某類主體獨立于、區別于社會的意義上,指稱它相對的社會領域或范圍。例如,經濟本來是社會最基本的領域之一,當它從社會大系統中獨立或劃分出來,它相對的“社會”就是除經濟領域之外的所有社會領域。在“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中的“社會”正是這樣的概念。同理,在“五位一體”建設中的“社會建設”是狹義的“社會”建設概念,是除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生態建設之外的社會領域建設。換言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態等四大領域從社會大系統中獨立并劃分出來,它們相對的“社會”只能是經濟、政治、文化、生態之外的那個狹義的、特定的領域。這一領域有它非常獨特又獨立的系統性、完整性,對于人們的基本社會生活產生獨特的客體價值。至此,才最終形成與人民主體即發展主體的需要全面對接的系統完整的發展客體———“五位一體”建設。顯而易見,“五位一體”的客體建設,一位也不能少,少了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是完整的發展客體,不是全面的建設格局,也就無法生成充滿生機活力、不斷新陳代謝并保持動態平衡的社會有機體即社會生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