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生活污水生態發展思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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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生活污水生態發展思緒

作者:廖凌 趙榮樂 溫美華 單位:江門市新會區環境監測站 江門市新會區環境科學研究所

地球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人口不斷的增長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它的開發強度日益增強,不少地區已呈現資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趨勢,難以再承受下去來滿足人類的要求,因此,實施生態發展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成為一項急迫的任務[1-3]。眾多的國際生態公約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它們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導人們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以維護子孫后代的利益。這些被稱為是法律旗幟的各種公約都不是單純由法學家們單獨完成的,必需要廣泛征詢涉及自然保護的專業人士的意見,總結自然保護第一線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們以及生產戰線上廣大公眾的經驗教訓,才可能制定這些涉及全社會利益的許多規定。本文就擬簡要地探討一下它們的意義和作用,以期我國能完善和健全有關自然保護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律體系,來適應已踏入生態發展文明時代門檻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間以及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復雜相互關系的體現,也是生物資源豐富多彩的標志。它是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本規律的一個簡明科學概括,也是衡量生態發展是否合乎客觀規律的主要尺碼。一個區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是否合理來決定。因此,它的保護對象是全方位的,要從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生態系統和景觀多樣性各個方面著手。這個公約不僅闡述了防止物種滅絕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問題,也強調要關注人類發展的目標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持續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結合來考慮工作,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實踐證明,缺乏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工作就難以持續下去。它要求各締約國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約”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說明世界人民終于認識了由于人類本身的管理失誤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災難,決心采取共同行動制定有約束力的并起綜合作用的國際公約?,F在,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已成為各個國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梢钥闯觯?rdquo;公約并不是一紙空文,但與其說是一次性產物,不如把它看為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許多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種種群和被傳統農業與本地人民廣泛應用的物種及其變異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問題,2.發達國家如何落實支援發展中國家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責任;3.如何通過技術轉讓和交流實施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的戰略;4.生物資源利用者如何落實酬報各地從事保護工作者和提供傳統利用知識人們的責任。這些問題雖經多次討論,但不易取得協議。

我國于1993年1月7日作為第7個國家正式批準加入“公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組成國家履約協調組,統一規劃各項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可見國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視和認真態度。許多學術單位建立了生物多樣性委員會、研究機構來規劃研究和宣教事宜;還出現了非政府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基金會”,它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公眾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10多年來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約”規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項目,例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中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外,還出版了系列叢書和許多研究報告。建立了許多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實體。主要經驗有下列三點:1.保護和發展必需密切結合,利益公平分享是關鍵;2.統一協調分散管理的方針是正確的,但需要進一步完善;3.基礎性和綜合性研究不斷加強,才能不斷向前發展。在2010年國際生物多樣性年期間,國家頒布了新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2011-2030),”明確今后20年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并將之看為是維護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為,當前資源過度利用、工程建設與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問題并未解決,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的狀態一時難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基本體系,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和地方計劃;開展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研究,評估、監測、人才培訓和能力建設,加強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例如保護區、動物園、植物園和種質基因庫的建設和完善,把保護和發展密切結合;重視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來入侵物種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眾參與和深化國際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關于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跨境轉移的一個協議,它旨在充分確保它們的轉移、處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樣性締約國會議來討論和確定,已有100個以上締約國批準,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說,它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議定書。文本中詳細論述了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在生物技術所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這意味著,已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從一個國家跨境轉移必需符合議定書的規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資料使進口者能做出知情決定,確保所有貨運有議定書要求的文件記錄,即使進口者不是締約國也要按議定書要求辦理。我國于2005年4月27日批準了議定書,顯示我國在執行國際條約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諾,并大大增強該議定書的份量。同時,制定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對國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體系、法規體系、轉基因活有機體及其產品風險評估和管理技術準則、生物安全管理國家能力建設作了具體規定和說明。

3拉姆薩爾濕地公約

濕地是指內陸和海岸地帶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澤和草甸地帶。這些地區是調節水分循環、維護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棲息地,具有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但是長期以來,人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一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大片濕地被改變為農地、養殖場甚至城鎮,導致許多物種消失,常出現一雨便成災的可怕事件,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此,原亞洲濕地局、國際水禽與濕地研究局、美洲濕地局三個濕地組織合并為濕地國際,并在濕地公約的制定和技術支持中發揮了中堅作用,大大促進世界范圍主要地區濕地和濕地物種現狀的評估和研究,加強與政府和當地社區的合作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濕地公約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訂,所以常稱為拉姆薩爾濕地公約。它通過傳播信息資料、提高公眾意識、開展培訓活動和在各地建立濕地管理項目、支持和促進區域和各國濕地保護和濕地資源持續利用和行動計劃的制定等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各國凡是在生態學、生物學、湖沼學和水文學上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都可申請加入濕地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濕地名錄,加入國際濕地名錄的濕地應建立保護區,加強對物種和棲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應的獎勵;反之會受到批評。中國加入濕地公約會后,認真履行締約國的義務和責任,為了適應濕地保護形勢發展的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濕地保護,1994年9月由林業部牽頭聯合17個部委制定一個廣泛參與、切實可行、符合國際規范的“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確定了中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內容、優先領域和項目,使之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以確保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進一步推動中國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許多科教部門建立了濕地研究中心,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眾多的專著和研究論文和報告[10]。迄今,我國已有37個濕地保護區分五批加入了國際濕地名錄,并開展大量保護和持續利用的工作。#p#分頁標題#e#

4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是指具有世界價值的獨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區域以及許多非物質的文化和精神遺產,是各個國家精華中的精華。作為具有世界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可從以下列幾點來判斷:(1)表征地球進化歷史的主要階段的典型代表或獨特的地理景觀類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義的不斷進化的生態過程或生物進化和人與環境相互影響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極為特殊的自然風光和文化特色的區域;(4)具有世界價值的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或眾多受威脅物種的棲息地。符合四個標準之一的區域可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包括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三類)。世界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拉姆薩爾濕地公約三者被認為是國際保護生境(棲息地)的三大公約。世界遺產公約是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通過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這說明大多數國家都認識到有責任來保護那些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把它們看為是人類遺產的一部分。這是第一個認可和保護文化景點的國際法律條約,它把傳統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資源管理體系之間建立了密切的聯系,拓寬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相互關系的思維,并制定協同計劃來保護它們[11-14]。

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持續增長,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并深深體會到自然與現代化共存、經濟建設和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保護共存的偉大目標是實施可持續戰略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這樣,加入和認真實施世界遺產公約,建立比較完善的世界遺產地系統,就成為政府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許多省市建立了申報世界遺產辦公室,促進自然保護、文化組織和文物系統各方面的專家認真考慮,提出具體的計劃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國已有自然遺產地8處、文化遺產地25處、自然與文化雙遺產4處,還有文化景觀3處,總共40處。現在打算申報的區域還有100多處,估計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遺產各1處獲得批準。但是,人們已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不是為申報而申報,而是決心通過完善管理,爭取支持,使之更加壯大,以適應社會、文化、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那時申報將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遺產工作的分別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歷史的全球農業系統,是人類長期生存和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一部分。但是,人們在發掘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時,卻忽略了這個方面,以致傳統的農業耕作制度及其豐富多彩的傳統優良品種的基因多樣性在現代化過程中大量流失。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及時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系統中心”,旨在開展全球重要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以期建立一個全球共識的持續發展的動態系統,彌補了不足之處。我國浙田縣的稻魚共生系統被列為全球第一批五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之一。其實,我國還有許多項目符合其標準,需要大力發掘、繼承和發揚[15-18]。

5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持續利用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護,不允許任何利用是不科學的,必然是行不通的;當然,過度的利用,不注意保護必然導致破壞。這個公約的目的就在于監測商業開發的主要物種,對一些已陷入受威脅狀態的物種,通過貿易限制達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要求。這個公約1973年3月于美國華盛頓簽訂,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貿易的物種劃分為三類作為其附錄,附錄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對外貿易必需獲得出口國科研機構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進口國也確認是如此才能進行;進口國將之再出口也照此辦理。附錄2是指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也必需得到出口國家科研機構的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出口貿易。附錄3是任何一個締約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控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它締約國合作管理貿易的那些物種;它們的出口貿易同樣需要出口國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前兩類物種需經全體締約國大會討論通過,后一類物種只需各締約國自己認定,報公約秘書處備案即可。附錄中所列的物種是重點管理對象,但它們的地位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要隨其種群傳播和消長而有所調整,所以需要對它們進行長期的研究和監測。這樣,每一個締約國都要建立專門的科學委員會和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來負責專司其事。前者負責研究確認各個種的基本情況,提出處理的意見;后者即專司具體管理業務,發放出口許可證??梢钥闯觯@個公約不是要禁止野生動植物包括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貿易,而是制定各種措施保證可持續貿易,不引起它們走向滅絕;目前,它已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控制野生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國際貿易系統,為物種的保護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1980年12月25日,我國提交參加“公約”的交存書,1981年4月“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辦公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種科學委員會”,分別掛靠在國家林業局和中國科學院內,開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壘壘。看來,大力培養熟悉“公約”的科研和管理人員,進一步弄清和宣傳“公約”各條款的實質內容,加強對瀕危野生物種的研究,提供其消長規律和具體情況,監測貿易現狀,編制控制貿易的物種名錄及其識別手冊和圖譜,制定合理開發利用的指標,提高進出口管理水平,防止過度開拓而造成物種滅絕應是一項長期的任務[19-20]。

6遷徙物種公約

物種的生存和分布不受邊界的限制,特別是遷徙物種的生活周期可能遍歷多個國家,但各國的保護和管理水平不盡相同,難免會遭受獵殺,因此必需通過國家政府間的共同努力來加以保護,既要保護物種本身,也要保護其棲息地。保護區在這些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個公約于1979年簽訂,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個國家參與并共同關注這些獨特物種種群的保護,效果明顯。我國簽署這個公約以后,許多保護區承擔了這些遷徙物種的保護,無論在科研監測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例如,山東長島保護區累計環志各種候鳥128種21萬多只,其中猛禽22種6萬多只,占全國猛禽環志總量80%以上;回收國內外環志鳥231只,最長回收為8年,為鳥類遷徙規律與科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學依據,成績明顯[21]。由于“公約”所關注的物種獨特,沒有任何公約能代替其作用,實際上,它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補充和起具體的輔助作用。#p#分頁標題#e#

7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個公約是全球許多國家的政府為解決地球氣候潛在變化可能引起的眾多問題而聯手進行的一項努力。它的一個重要概念在于集體執行“公約”所制定的各項規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國于1993年1月批準了這個公約,是最早的10個締約方之一。“公約”要求所有締約方在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注意減少和防止人為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開發、應用和推廣;開展技術轉讓等各種合作,促進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增強所有溫室氣體的吸收匯和儲存庫,例如不同類型的保護區等;在適應氣候變化的情況下,制定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綜合農業的發展、關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澇影響地區的保護和恢復工作;在可行的范圍內,將氣候變化納入相應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政策和行動,并采取適當的方法盡可能降低氣候變化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在京都議定書中為發達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減排指標,使其CO2、CH4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排至少5%;同時,確定了“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三種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使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機制在境外取得減排限排的抵消額,從而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限排目標,緩解其國內減排限排壓力。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是其義務的核心內容,要求采用由締約方大會制定的可比方法編制人為引起的各種溫室氣體的源排放和匯清除的國家清單,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但是,要真正的具體落實十分困難,許多會議都是在討論這些問題的具體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識,需要更耐心地通過深入分拆,實事求是協調和合作共事地去解決??梢钥闯?,制定減排限排溫室氣體目標是一個重要方面,而確定不同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和人工營造的方法來固碳的目標也是不能忽略的,兩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約

荒漠是極端干旱地區一種獨特的生態系統類型,雖然它的生境條件嚴酷,生物資源貧乏,但也有其獨特的種類和一定的生產能力,人們只要管護得好,仍能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創造相應的財富。問題是其它生態系統類型,例如草原和森林地區由于土地利用不當,造成其生境退化、資源枯竭,形似荒漠,即所謂荒漠化,這就對人類的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防治荒漠化公約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它對非洲、亞洲、拉丁洲、加勒比和地中海北部地區都有許多要求和規定。它于199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我國作為一個受荒漠化嚴重威脅的發展中國家,一開始就積極參與了活動,在林業部成立了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中國執行委員會,領導全國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宏觀管理,而且組織了一系列具有國際影響的行動,例如舉辦了第一次亞非防治荒漠化論壇,形成了北京亞非防治荒漠化合作框架;召開了亞洲防治荒漠化部長級會議,了北京宣言;主辦了“公約”科技委員會特設小組第一次會議;成功召開了亞洲區域第二次聯絡員會議和防治荒漠化早期預警專家會議,為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和促進區域間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有關組織和機構聯合舉辦“支持中國履行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建立伙伴關系與籌資國際會議,成為亞洲第一個召開圓桌會議建立公約倡導的伙伴關系國家,為履約的國際合作和籌資模式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還制定和頒布了“中國執行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國家行動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這不但加大了中國的履約程度,成為依法治沙、發展沙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法律保障,并大大推動了中國荒漠化防治的進程,使防治荒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成為西部生態建設的重要行動[23]。

當今的世界已經從20世紀的工業文明時代進入了生態發展文明時代,這就意味著生態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各項工作的指針,也就是說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保護不能是一種人們的主觀愿望,必需和發展密切結合才有生命力[24]。以上所論述的各項國際生態公約都是遵循這個觀點,從客觀實際需求建立起來的,不是人們的一種主觀愿望。毫無疑問,我國履行上述各種生態公約是積極而有效的,不但盡到了自己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和責任,而且也大大促進了我國自然保護事業的發展。從這個角度反觀自己的情況,就會感到我國有關自然保護事業的法律體系很不完整,許多需要依法辦事的保護事業卻缺乏法制,已有的有關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過于籠統,不易執行,而且大多落后于時展的要求,呈現一種滯后現象,不但不能起到必要的監控和促進作用,卻形成了一種抑制作用,令人不知所措,只好聽之任之,不敢面對。因此,總結一下我們履行上述國際生態公約的經驗,結合自己生態發展文明時代的要求,健全自己的法律體系,就成為我們今后一項重要任務。實踐證明,不能光就事論事,孤立地去制定某一項法律,而是要從整個自然保護和生態發展總的要求出發去全面衡量健全的法律體系建設,像自然保護法、保護區法、自然和文化遺產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受威脅物種保護法、生物安全法、防治生物入侵法、生物資源管理條例、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管理條例和生態補償若干規定等都是十分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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