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態補償系統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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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生態補償系統建構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藏生態資源面臨著諸多的問題,能否正確處理生態資源保護與經濟持續增長之間的關系與矛盾,已經成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中所面臨的一個根本問題。在當今西藏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關鍵時期,如何針對不同的環境資源和現行的生產、生活方式,正確處理和協調“生態保護-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和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的背景及現實意義   (一)現實背景:脆弱的生態環境   西藏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加之落后的生產方式使得生態環境極度脆弱和環境資源極為有限,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然資源在逐漸耗竭。其原因是人類不合理的生產經營活動所致,特別是過度放牧、不合理開采和對有限的生態資源利用不當等行為,加速了自然資源的耗竭進程,使本來很脆弱的生態資源再生能力在逐漸降低;第二,農業勞動生產率低下。由于技術落后,土地耕作仍然是粗放型經營,重用輕養,單位土地投入產出率很低,甚至部分地區已造成土壤肥力逐年下降,土地的可持續生產和再生能力下降;第三,生態資源系統破壞嚴重。主要是因盲目追求當前經濟利益而過度放牧和亂砍亂伐造成了水土流失、草場退化、土壤荒漠化等,使得生態系統嚴重惡化,使本來很有限的生態資源的再生力和承載能力降低;第四,生態資源受限。西藏地處高海拔地帶,常年氣候寒冷,不適宜植被和農作物生長,生態資源非常有限。   (二)理論背景:人類發展觀念轉變   縱觀整個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人與自然的關系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改變,人類歷史大體經歷了采獵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和生態文明四個階段,在每一個階段,由于人們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不同,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方式也就不同。目前,環境與發展關系得到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人類逐漸認識到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辦事,不然就要受到自然的懲罰。因此,在生產過程中應該運用各種科學技術和其它手段控制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輔之以科學有效的補償手段以促進人類生產經營活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并進,實現人和自然和諧相處。   (三)政策背景:生態建設與民生工程并進   2006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切實轉入科學發展的軌道,努力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2010年1月,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議上提出:“更加注重保護高原生態環境,全面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同時,農牧民增收和民生工程建設也是一項重要議題。由此可見,生態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經濟持續增長已被提高到戰略高度予以重視,積極探索和構建一種新的生態補償體系,以促進西藏生態資源保護與經濟持續增長勢在必行。   (四)戰略背景:西藏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對于西藏而言,生態安全不僅會涉及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問題,而且也關系到能否改善投資與發展環境,縮小與內地的差距,更關系到西藏經濟的繁榮昌盛與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這對于鞏固和維護祖國邊疆的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要正確認識和處理西藏生態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問題,切實將其作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來做。   (五)現實意義: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的現實意義   一是能夠確立新的生態保護與補償機制,促進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目前政府補償在生態補償中占據主體和主導地位且具有不合理性。因此,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因素,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并實行多元化、寬領域、全方位的生態補償體系與運行機制,這不僅能夠擴大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而且還能發揮生態補償資金的最大效益,對于促進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二是有助于建立長效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生態環境惡化的結果同時也加劇了城鄉和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與不協調,嚴重影響到社會福利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合理、公平分配。因此,通過構建長效、科學、合理的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對于推進西藏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構建的理論基礎   (一)生態資本理論   生態資本理論認為,生態系統提供的生態產品、服務應被視為一種資源或是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且具有生態效益價值,即這種生態產品、服務的生態效益價值就是生態資本的成本。它為計算防風治沙生態補償標準和方法提供了理論基礎。   (二)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理論指某種經濟活動就與其活動無關的第三方所帶來的影響而言,有正的外部性影響(外部經濟)和負的外部性影響(外部不經濟)。對于正的外部性影響(外部經濟)可以通過政府干預的手段來矯正,而對于負的外部性影響(外部不經濟)應處以罰款,使其外部性效應內部化,以達到對生態環境的維護與恢復等目的。   (三)資源產品定價理論   資源產品定價理論指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產品的價格應等于它的邊際成本。因此,資源產品價格在理論上應等于生產者為資源產品生產所付出的成本。若資源產品價格高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就會刺激資源的過度使用,若低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就會抑制該種資源的合理利用。   (四)機會成本理論   機會成本的產生基于資源的稀缺性和其用途的可選擇性,指當資源用于某種用途時所必須放棄的其他用途中的最高收益。一般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生態資源地必須放棄一些對當地資源的開采、利用及發展機會,即在機會上喪失了這部分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換回的是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   #p#分頁標題#e#

(五)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理論認為每個人消費一種物品(或服務)時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物品(或服務)消費的減少,即這種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這容易造成公共物品在使用過程中產生“公地悲劇”和“搭便車”的現象。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屬于典型的公共物品,為了解決好這個問題,就應通過補償機制創新的辦法讓受益者付費,而讓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者得到補償。   (六)“經濟、社會、生態”復合系統理論   復合系統理論認為現存的社會是由自然系統、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三個子系統組成的有機整體,各子系統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又相互獨立。自然生態系統能夠根據自身及外界條件的變化進行自我調節,它是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發展的基礎。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一定程度上會干擾和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的發展,若其干擾和影響的程度超過了自然生態系統的承受能力,就會導致自然生態系統的退化。所以,這三個子系統在發展過程中應保持一種相互協調和相互促進的可持續發展狀態。   三、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構建   西藏生態保護與補償體系的構建應圍繞“誰來補?補什么?補多少?如何補?”等方面開展,主要內容包括補償的原則、主體、客體、對象、標準和方式等。   (一)補償原則   主要有公平性原則、效率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和政府、社會與市場互補原則等。公平性原則不僅要求人類與自然界之間的公平與平衡,而且還包括了本代人之間以及本代人與下代人之間的公平與平衡;效率性原則是指在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時兼顧的前提下,應體現高效率性和一致性;可持續性原則是將生態補償納入“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之中,體現人口、科技、經濟、社會、資源與生態環境等要素之間的和諧與發展;政府、社會和市場互補原則是從生態環境屬于公共物品和公有資源的性質而言,需要政府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建設、恢復和保護等,同時也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引入生態環境的產權、交易等機制,形成“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生態利益共享機制和相關責任分擔體系,以發揮生態補償的效益最大化。   (二)補償主體   立足“誰保護、誰受益,誰破壞、誰付費,誰受益、誰補償”的宗旨,生態補償的主體(即補償資金的提供方)主要包括:   1.政府:全區各級政府是實施生態補償的主體。主要由兩個方面決定:一是政府肩負著經濟建設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等職能,可以通過法律、經濟和行政等多種手段,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和補償;二是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歸屬于國家,一般以公共物品或公共資源等形式而存在,所以政府在補償中應發揮主導作用,是作為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來考慮的。   2.企業:區內各類企業也是生態補償的主體,是因為其生產經營活動會涉及自然資源的耗減和生態環境的破壞,所以理應成為生態補償的的承擔者。通過補償可以實現企業向環境資源的建設者和維護者支付相應的耗減費用,避免“公地悲劇”和“搭便車”現象發生,利于消除外部不經濟性行為和降低資源消耗,其補償費用也是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之一。   3.公民:這里的公民主要指生態環境的占用者和自然資源的享用者,其一系列的生產和生活活動也會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現象。如生活垃圾和污染物的丟棄等,所以他們理應承擔相應的生態補償責任。除此而外,公民作為社會產品的最終消費者,也應該為間接的環境污染行為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4.社會組織:主要是指一些公益性的社會組織,他們是生態環境非義務性的補償者,其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那些對生態環境保護有責任感的非利益相關者的資助等,如國內外各種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的募捐與捐贈等。   5.其他地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已不是一個地區所能力及的,而應是多個地區攜手合作和共同努力的義務與責任。對此,根據“碳匯交易制”的試點與推廣,各省區應對整體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負有重任。因此,高碳排放量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地區也應列入生態補償的主體之中。   (三)補償客體   生態補償的客體是生態保護與建設工作共同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一是土壤保護。通過對農牧區土壤的保護,以改善墑情,進一步防止荒漠化和草場退化;二是流域保護。通過對上游地帶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投入,能夠改善下游乃至整個流域的生態環境問題,如在上游興修水壩、植樹造林、限制放牧和開采等,可以降低和減少對下游地帶的洪澇沖刷和水源凈化;三是濕地保護。通過加強對濕地的保護,能夠減少一切不當的生產生活活動對其造成破壞,以改善局域環境;四是森林草地保護。加強對森林草地資源的有效保護有助于減少風害和防止沙化等。   (四)補償對象   生態補償的對象是指從事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而應當得到補償的地區、組織和個人等。主要有以下幾類:   1.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者。從事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單位和個人都理應得到相應的經濟或實物補償。因為進行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經濟成本、人力成本和機會成本等,所以應當對實施這些工作的地方政府、單位和個人給予等價的補償。   2.生態功能區內的居民和組織。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對于生態環境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該區域范圍內,經濟活動要服從于生態環境建設,因此反映經濟效益的許多經濟活動被“關”“、停”“、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因此會受到影響。所以,應對他們失去的這部分收益給予補償。#p#分頁標題#e#   3.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生態補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來進行補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實現生態資源權的交易制度。即通過社會、市場共同進行補償,在要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由生態環境的建設方與利用方約定合同進行補償,即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被補償的對象。   4.生態保護區。由于生態補償的特殊性,生態保護區既是補償的主體,也應是得到補償的對象。當其它地區的發展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資源造成損害時,本地區理應得到其它地區的生態補償,或者說本地區為共同維護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而減少自己的發展機會時,也理應得到其它各收益地區的補償。   (五)補償標準   生態補償的標準是指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給予生態補償費用所支付的依據。結合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其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生態資源價值的確定基礎   生態資源價值的確定應包括三點:一是生態資源的存在價值,即生態資源以天然方式存在時所表現出的價值,其實質就是一種生態學意義上的價值;二是生態資源的經濟價值,即生態資源作為生產要素被人類消耗和利用時所具有的價值,是由生態資源的稀缺性、附加的人類勞動以及消費者的偏好所決定;三是生態資源的環境價值,是指生態資源對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中排放廢棄物的吸納消化功能,也就是生態學意義上的生態環境對廢棄物的分解能力或環境容量等。由此,生態資源價值可以表述為:生態資源總價值(TV)=存在價值(EV)+經濟價值(ECV)+環境價值(ENV)   2.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依據   (1)直接投入和機會成本。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者為了建設和保護生態環境所投入的直接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應納入補償標準之中,這是直接投入。同時,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者也失去了一部分自己的其它發展權,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也應納入補償標準之中。在這里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的直接投入應是生態補償的最低標準。(2)生態受益者的獲利。生態受益者享受到了生態環境所帶來的效益卻沒有為此而付費,使得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即產生了正外部性。為了使這部分生態保護的正外部性內部化,需要生態受益者向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者支付這部分費用。因此,可以通過生態環境收益所帶來的增量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補償的標準。(3)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開采活動會造成一定范圍內生態環境的破壞,直接影響到其生態服務功能的退化,減少了社會公共福利。因此,按照“誰破壞誰付費”的宗旨,計量和核算這部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的治理和恢復成本應為生態補償的標準和依據。   3.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方法   (1)新建工程項目成本補償(A)對于新建的生態工程項目,如種草種樹、新建防風固沙帶(林)等,其補償標準可用標準定額成本法進行核算:A=T•Q•E其中:A為生態工程項目總成本;T為生態項目總工程量;Q為單位項目工程的消耗定額;E為單位消耗定額的標準成本。   (2)維護生態效益成本補償(B)生態的維護成本就是維持和保護現有生態資源價值的成本,主要有土壤保持成本和防止草地、林地和濕地等生態資源減少的成本等,用公式表示:B=B1+B2其中:B為維護生態效益成本;B1為土壤保持成本,可用防止泥沙流失的間接經濟價值來核算,即:B1=R•S(其中R為防止單位質量泥沙流失所需投入,S為計算區域面積);B2為防止草地、林地和濕地等生態資源減少的成本,即:B2=Y•S(其中Y為每年單位面積草地、林地和濕地等生態資源的維護成本;S為草地、林地和濕地等資源的面積)。   (3)生態建設和保護者機會成本補償(D)對于生態建設和保護者的機會成本補償可以參照當地同等人員的平均收入和其所投入資金的社會平均收益率與在生態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之差作為補償依據。用公式表示:D=R0–R其中:D為生態建設和保護者的機會成本;R0為當地同等人員的平均收入和其所投入資金的社會平均收益率;R為生態建設和保護者在生態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   (4)生態功能區單位和居民機會成本補償(E)對于生態功能區內單位和居民的機會成本補償應為:補償標準=實施生態保護前的收益-實施生態保護后的收益,用公式表示為:E=(R1–C1)+(R2–C2)其中:E為生態功能區內單位和居民的機會成本補償;R1、R2分別為實施生態保護前和保護后的經營總收入;C1、C2分別為實施生態保護前和保護后的經營總成本。   (5)產業發展補償(F)生態補償不僅是為了維持被補償者的基本生活,更為重要的是在生態補償的基礎上,促進被補償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因此,生態補償要與被補償地區的后續產業發展相結合。要堅持“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產業獲益”并重的原則,建立一種長效的生態補償機制。其補償標準應為啟動和推進產業發展的各種直接投入與機會收益的彌補,用公式表示為:補償標準=啟動和推進產業發展直接投入+機會成本,即:F=C+(R–R1)其中:F為生態功能區發展產業的補償;C為啟動和推進產業發展的各種直接投入;R為社會平均收益率;R1為實施產業項目的收益率。   (六)補償方式   生態保護與補償的方式可以有多種:一是貨幣補償,如直接支付補償金、補貼或財政轉移支付等;二是實物補償,即給予補償對象一定的物資、設備和器具等,以改善其生活條件和提高生產效率;三是技術補償,即向補償對象提供技術服務,包括無償的技術援助、培訓和咨詢等,以提高受補償者的生產技能和管理水平;四是政策性補償,即給予補償對象一定的政策優惠和措施扶持等;五是項目補償,即在被補償地區實施一定的工程項目,如生態移民和異地開發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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