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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使社會各界開始反思草地資源的利用和管理模式。當可持續發展成為維持地球生態系統健康穩定運行的思想被全世界認同后,在生態倫理學、自然權利論、資源承載力等理念的影響下,生態補償的思想開始萌發。生態補償作為一種資源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其目的是調動生態建設者的積極性,是促進環境保護的利益驅動機制、激勵機制和協調機制的綜合體[1]。國際上為了解決各國普遍存在且日益緊張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育之間的矛盾,將科學問題與政策的可行性緊密結合起來而進行的區域性綜合生態評價,建立生態補償的綜合管理機制[2]。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生態補償問題開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并付諸實踐。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塞尼卡和陶希格提出了從環境與發展關系方面考慮補償問題的補償發展論,認為當生態環境成為“稀缺物品”時,在使用環境和資源時就必須付出越來越高的代價,作為對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的補償。此后,美、英等西方國家主要是通過有關立法活動,對環境保護和維護生態平衡進行法律規制[3]。在環境保護政策上,市場、政府財政及經濟政策應發揮互補性作用,有助于防止環境惡化[4-5]。自20世紀90年代生態補償政策引入我國社會經濟領域后,在區域生態補償、生態功能區補償、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和流域生態補償等方面開展了一些研究與實踐[6-7]。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生態和環境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由于在生態保護方面存在著結構性的政策缺位,特別是有關生態建設的經濟政策嚴重短缺,使生態保護與經濟利益關系扭曲。因此,借鑒國外的經驗,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對草地生態系統開發利用與保育的平衡和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近20年來國內外在生態補償的相關理論、機制、政策和應用廣度與深度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并在各界逐步形成了共識,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 1生態補償內涵與理論基礎 1.1生態補償內涵 生態補償(EcologicalCom-pensation或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概念起源于生態學理論,專指自然生態補償的范疇[8]。盡管國內外開展了大量針對生態補償的研究和實踐探索,但至今為止,國內外對生態補償的定義仍沒有統一認識。1991年版的《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干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9]。20世紀90年代前期,生態補償通常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代名詞,20世紀90年代以來,生態補償更多地被理解為一種資源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手段。目前比較公認的定義有以下幾種:1)生態補償是指生態功能或質量受損的替代措施和減少對生態環境損害的經濟刺激手段[10];2)生態補償是對生態破壞地的恢復或新建生態場所對原有生態功能與質量的替代[11];3)生態補償為自然生態系統對由于社會、經濟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所起的緩沖和補償作用[4];4)生態補償是一種在自愿、協商框架下的影響生態效益提供者土地利用的策略[12];5)生態補償是對喪失自我反饋與恢復能力的生態系統進行物質、能量的反哺和調節機能的修復[13];6)生態補償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作為一種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生態補償機制則是指為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14];7)生態補償的核心是政府利用行政或市場手段,依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對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保護所獲得效益的獎勵或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損失的賠償[15]。 1.2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經濟學理論、生態服務價值論、外部性效益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和生態經濟系統控制論從不同的方面對生態補償的闡述,為草地生態補償奠定了理論基礎。 1.2.1經濟學理論 以“庇古稅理論”和“科斯定律”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說認為資源不合理利用和環境污染的原因在于外部性,而外部性問題的實質在于雙方產權界定不清。因此,解決外部性問題需要明確產權,引入生態補償機制來消除外部性對資源配置的扭曲影響,使外部性生產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通過政府稅收等方式要求外部性生產者補償社會總成本與私人成本之間的差額,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避免社會福利損失,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7-8]。產權經濟學說認為通過生態補償體現超越產權界定邊界行為的成本,或通過市場交易體現產權轉讓的成本,從而引導經濟主體采取成本更低的行為方式達到自然資源產權界定的最初目的,使自然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地開發利用[16]。利益博弈學說認為生態補償是為了走出生態“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激勵機制,來協調和解決環境權與生存權和發展權之間的沖突[17]。社會公義學說認為由于環境資源產權界定的初始分配不同,造成了事實上發展權利的不平等,需要一種補償來彌補這種權利的失衡,消除社會矛盾、利益差別和認識分歧,從而改變成本收益的動態關系,實現社會公平、公正與環境改進和鄉村發展的雙贏策略[18-20]。心理學和行為學說認為補償對行為具有明顯的示范定向和塑造作用,可改變成本收益的時空動態關系、改變心理預期、選擇偏好和行為主體間的責任與義務關系[21]。價值論從自然資源稀缺性、效用價值論、勞動價值論、級差地租理論等角度闡釋了生態補償的必要性。以上這些經濟學理論是草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和行動指南。 1.2.2生態服務價值理論 生態系統的不可逆性是草地生態補償的生態學基礎。草地生態系統的多功能性為人類提供了直接或間接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價值。如果草地生態系統中土地、植被、水和空氣及其生態學過程受到人類活動和自然因素的過度干擾會造成系統的組織結構和自我調控能力下降,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受到損失,導致生態服務功能減弱,生態服務價值降低。一旦這種影響超過了系統的承載力閾值,生態平衡就會被打破,會發生系統不可修復的后果,進一步發展就可能演變成系統的崩潰。生態系統的這種不可逆性最終就會危及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22-24]。因此,維持草地生態系統的內在價值是確保草地資源穩定利用和持久維持人類生活和生存的基礎。草地生態補償能夠促進草地生態服務價值增值和生態潛力與經濟潛力的共同增長。而對草地生態服務價值的科學界定是構建生態補償機制的關鍵和確定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之一。#p#分頁標題#e# 1.2.3公共物品理論 草地生態系統提供的生態服務和產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這種特征決定了有限的草地資源可以被無度地開發利用而無須承擔成本費用,這是產生“公共悲劇”現象的主要原因。由于草地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區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很難改變公共物品的基本屬性。當個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會以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為代價[25]。然而,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資源。因此,對草地生態屏障建設與保護,僅靠個人或集體都是無法實現的,只能由政府基于公平性原則,通過對所有生態環境的受益者收取一定稅費的方式對草地生態系統進行生態補償,才能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26]。 1.2.4外部效益理論 草地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行為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由于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而保護生態環境產生的效益卻被無償享用,這種局面使得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15]。從局部或個人角度來看,畜牧業生產可獲得部分的經濟利益,但從整個區域或國家角度來看,草地不僅具有商品功能,還具有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空氣與水質、美化環境、文化娛樂等功能,產生的生態和社會效益遠遠大于經濟效益[27]。對草地生態系統建設與保護帶來的邊際整體利益也遠遠大于邊際局部利益。由于草地生態系統具有存在于市場體系之外的負外部性,受益者無需向保護者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獲得這種效用,這種負外部性助長了對保護者為了獲取少量的經濟利益而以損失大量生態利益為代價對草地資源進行破壞性利用,最終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社會福利的損失。因此,必須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通過各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手段來實施生態補償,為生態環境保護者提供經濟激勵,使生態保護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13]。 1.2.5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21世紀發展觀的一次新飛躍。生態學家最早提出可持續性發展的概念,體現了保護生態系統的生產與更新能力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性作用[28]。在此背景下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從思辨層面和經濟學領域逐步擴展到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成為實現社會經濟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的重要機制和措施。生態經濟學理論認為,現代社會經濟系統是建立在自然生態系統基礎之上的開放系統,自然資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決定了它對人類經濟活動具有關鍵性的制約作用,而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29]。草地生態系統是一個集生態保護、畜牧業生產和牧民生活為一體的復雜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就是要實現“三生功能”的協調發展[30]。然而,目前草地的利益模式過分強調草地的生產功能,忽視草地的生態功能,從而導致系統內初級產品資源消耗過度,這不僅使草地生態系統功能弱化甚至相悖,而且使社會經濟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嚴重威脅。因此,通過生態補償,彌補草地保護者的經濟損失,使草地利用者能減輕草地的放牧壓力,達到協調“三生功能”之間的利益沖突的目的,以促進草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1.2.6生態經濟系統控制論 生態經濟控制論是經濟學中新興的一門邊緣性學科,它以生態經濟系統的控制問題作為研究對象,應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來分析各種生態經濟系統的功能和運行狀態,以及運用各種方法來控制和緩解生態經濟系統中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之間的矛盾,以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31]。生態經濟控制論中的禍合原理、反饋原理和最佳控制原理是生態補償機制研究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首先,生態經濟控制論把分工協作的經濟系統視為包含串聯禍合和并聯禍合的子系統,只有將經濟發展建立在生態環境可承載的能力范圍內才具有可持續性;其次,在經濟活動中,要對草地生態系統進行全程最佳控制,使一定數量的生態資本耗費能達到產出效益的最大化和資源成本的最小化[32],并通過反饋機制使草地生態經濟系統在自然演化過程中達成某種動態平衡。 2草地生態補償機制研究 補償決策、補償標準、補償模式、補償績效評價和補償法律制度是建立草地生態補償機制的核心內容,是生態補償政策和資金能否順利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關鍵,也是生態補償項目能否成功的決定因素。因此,生態補償機制研究成為生態補償研究的重要內容。 2.1生態補償決策 由于不同區域的草地在國家生態屏障中的地位和區域經濟發展中承擔的主要職能及其對經濟發展貢獻的大小不同,其生態服務功能的重要性不同。在選擇生態補償對象或者區域時要考慮不同區域草地生態系統提供生態服務的質量差異、生態系統受損風險與草地使用者的參與成本和區域差異[33]。同時,也存在補償資金數量低于由放牧利用轉化為退牧保護所造成的損失,或生態補償成本超過了所獲得的生態效益的情況[34]。因此,在實施草地生態補償決策時,應以發揮補償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為目標。生態補償決策研究經歷了由單目標單準則到多目標多準則的發展過程。由單一成本與效益或效益成本比為選擇標準發展到在單一標準基礎上考慮生態系統受損風險的復合目標[35]。采用非參數復合生態系統服務目標定位方法,利用距離函數和線性函數分配補償項目資金的決策方法,保證了生態補償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36]。 2.2生態補償標準 生態補償標準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核心問題。確定生態補償標準是補償主客體之間的一個復雜博弈過程。如果補償標準過高會增加補償主體的負擔,影響其發展后勁。但補償標準過低則無法滿足補償客體發展的需求,也會影響生態屏障保護的預期效果。國內外確定補償標準的方式因條件和地域而有差異,方式多種多樣,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以生態建設成本與生態效益差額作為流域生態補償的標準[37];2)以生態重建成本作為補償標準[38];3)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為上限,牧民損失的機會成本為下限,介于受償者的機會成本與其所提供的生態服務的價值之間的補償標準[39];4)以機會成本確定補償額度[40];5)以生態足跡的差異及退耕還草的生態保護價值確定補償標準[41];6)以經營者和受益者協商后,由權威機構根據經營者和受益者提出的補償額,采用雙向競賣和最終開價仲裁法確定補償額大小[7];7)以生態損失量與補償期限以及道德習慣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18]。目前,國內外普遍采用的是通過成本估算、生態服務價值增量、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4個方面的綜合考慮來確定生態補償標準[42]。#p#分頁標題#e# 2.3生態補償模式 一個國家或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生態補償的層次和規模,生態補償模式因層次、規模和生態系統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補償模式。按補償規模可分為全球性補償、區際補償、地區性補償和項目性補償等模式[43]。按補償層次分為國家補償、地區補償、部門補償和產業補償等模式[44]。按補償類型分為政府主導模式(財政轉移支付、專項基金、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等)和市場化運作模式(生態補償費、排污費、資源費、環境稅、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綠色償付、配額交易、生態標簽、排放許可證交易和國際碳匯交易等)[45]。按補償付費形式分為生態補償費與生態補償稅、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財政補貼制度、優惠信貸、交易體系和國內外基金等模式[16]。 2.4生態補償效果評價 生態補償效果評估是發現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監督和反饋機制,以便能及時對其進行糾正和改進,從而提高生態補償的質量、效率和公平性。國內外對生態補償效果評價研究主要分為資源環境效應評價、社會經濟效果評價和補償效率評價。資源環境效應評價利用“3S”技術,建立生態環境評價模型,對補償區域生物多樣性和景觀進行資源環境效應的評價[46]。社會經濟效益評估是通過對環境和社會等多元目標間交易的機會成本和實現環境改進與鄉村發展雙贏能力的分析以及生態補償在消除貧困的貢獻分析進行評價[20,34]。補償效率評價是從生態補償對土地利用行為改變的影響以及這種變化所導致的生產與生態協調性變化對經濟影響的情景分析,通過動態基準線來評價有無補償的差異,并對政府投資的生態補償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和生態補償產生的負面效應等方面進行評估[46-47]。由于生態補償效果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且生態補償效果是一個長期的效應,短期內對其進行損益評估存在一定難度。目前,國內外針對生態補償效果評價方面的研究較少,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適用的評價體系和方法[48]。 2.5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 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英等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在農業、林業、草原和自然資源開發等領域都頒布了與生態補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如美國的《美國農業法》、《緊急飼料谷物計劃》、《耕地保護性儲備計劃》、《農場安全與農村投資法案》、《保護保障計劃》、《濕地保存計劃》、《環境質量激勵計劃》、《野生動物棲息地激勵計劃》、《農牧場保護計劃》、《草原保護區計劃》和《自然保護區計劃》等,德國的《聯邦礦山法》,瑞士的《聯邦農業法》,澳大利亞的《灌溉者支付流域上游造林協議》和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的碳權立法等[49-50]。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制定和修改完善了《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條文對相關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補償內容、方式作了法律規定,為生態補償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具體,以增強執行的可操作性。 3國內外草地生態補償實踐 國外針對草地生態補償的研究與實踐案例很少。國內在借鑒外國在其他領域生態補償研究與實踐的基礎上,開展了對草地生態補償概念、重要性、機制、標準和實施途徑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但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如:王歐[51]遵循“以失定補”原則,根據不同類型草地的產量與家畜承載力水平確定草地生態補償的標準,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退牧還草地區生態補償機制的途徑與措施。陳佐忠和汪詩平[52]從草地生態系統屬性、草地退化和牧區貧困引起社會不公等方面出發,提出通過草原生態補償來支持和鼓勵草原地區承擔更多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并對草地生態補償原則、對象和資金來源等進行了探討。楊光梅等[53]認為牧民受償意愿是由牧民養羊數量、受教育年限、草地現狀和對禁牧政策的支持程度決定的,應根據牧民受償意愿進行補償,并應用條件價值評估法確定了生態補償的標準。白宏兵等[54]論述了草地生態環境價值補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草地生態環境價值補償制度的意義。張志民等[55]從我國草地退化的現狀與草地的貢獻價值出發,提出了草原生態補償的理論依據、原則和相應的政策建議。程秀麗[56]和朱立博等[57]提出了建立草原生態補償的建議及補償資金的估算標準。侯向陽等[58]提出了草原生態補償要以科學的區域規劃為基礎,準確的對象瞄準為依據,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生態補償機制。鞏芳等[59]提出了建立以地方政府、企業、牧民為基礎補償層、以中央政府草原生態轉移支付為縱向補償層和以受益區域的生態補償基金為橫向補償層的空間補償網絡。李新一等[60]提出了建立我國草地生態補償的內容、主體、對象和期限。劉興元等[25]提出了基于草地功能分區的分區分級補償機制。上述研究為我國草地生態補償政策的制定和補償機制的建立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探索。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的“退牧還草工程”,標志著我國政府已充分認識到草地生態系統對生態屏障安全及牧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作用,也是我國在草地生態補償領域的巨大實踐[61]。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實施禁牧休牧補貼政策;西藏那曲地區為了鼓勵家畜出欄,安排專項資金對牲畜出欄進行補貼和免收工商和稅務等費用;寧夏回族自治區為了扶持人工草地建設,增加飼草料供應量,對發展人工草地實行補貼;以及國家對青藏高原地區圍欄設施建設補助等具有生態補償性質的政策和措施,為我國草地生態補償政策和機制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4存在的問題與未來的發展方向 4.1存在的問題 目前針對草地生態補償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鑒國內外其他系統生態補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就草地生態補償的內涵、補償原則、依據、標準和模式等方面的一些定性描述性研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p#分頁標題#e#
1)草地生態補償涉及的生態服務價值核算體系、生態產權交易機制、經濟激勵與生態保護約束機制、政府財政稅收機制、補償資金有效管理與監督機制、補償績效評價機制和補償利益相關方識別與參與機制等方面還不夠完善,缺乏綜合考慮自然、社會和經濟因素,以及針對不同區域中不同草地類型特點的草地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2)草地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缺乏科學的方法,側重于某一方面帶來的短期外部損益補償,而缺乏中長期的綜合損益考慮,對草地退化嚴重的地區與生態保護較好的地區的生態補償采取統一標準,忽略了生態建設與保護的額外成本和發展機會成本損失。同時也忽略了草地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國家生態屏障安全中的作用的差異,造成有些地方補償偏高,而有些地方補償不足,缺乏靈活性。 3)在草地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雖然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缺乏有關生態補償專項的法律法規,即沒有對生態補償主體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定,也沒有對各利益相關者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定,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致使各利益相關者在草地生態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不明確。 4)目前我國實施的草地生態補償機制,如退牧還草、生態移民政策、三江源保護工程以及流域治理與水土保持補助政策,大多是針對單一要素或單一工程項目的補助政策,具有短期性和政策延續性不強的風險,僅靠少量的糧食和經濟補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牧民脫貧致富的問題。當項目期限過后,農牧民的利益得不到補償,他們為了生存仍然會以犧牲生態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利益,前期的補償效果就會消失殆盡,還可能招致牧民擴大牲畜規模,造成更為嚴重的生態破壞。這種缺乏長效機制的補償政策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草地生態環境改善和持續發展的問題。 4.2未來的發展方向 建立草地生態補償機制是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能力、維護生態屏障安全、增加牧民收入、協調區域經濟發展、促進生態公平與社會公正的重要經濟手段。雖然生態補償思想已得到廣泛認可,但是我國草地分布廣泛,在國家生態屏障安全和畜牧業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針對不同區域草地生態補償的機制和補償標準的確定還不完善,可操作性較差,未來需要加強以下方面的研究: 1)現行的草地生態補償相關政策不是以生態補償為目標而設計的,帶有比較強烈的部門色彩,缺乏利益相關方的充分參與,資金使用沒有真正體現生態補償的概念和涵義,需開展針對草地生態系統特點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建立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和牧民三位一體生態補償的機制,提出高寒草地的生態補償機制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償方案。 2)開展針對不同區域不同生態地位草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研究,設計草地生態補償及其草地保護與恢復總體框架,分析草地生態補償的短期、中期和長期損益程度。 總之,我國草地退化形勢日趨嚴重,草地生態環境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迫切需要從草地生態系統的本質特征出發,研究適宜于我國牧區經濟發展和草地保護的生態補償模式,建立由社會多方參與的長效生態補償機制,使草地生態服務的受益者支付消費成本,讓廣大的牧民真正獲得生態補償的經濟實惠,擺脫目前的貧困狀態,使草地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屏障建設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消除草地是“公共產品可以免費使用”的認識誤區,在全社會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過草地生態補償,扭轉草地退化的趨勢,從根本上改善草地生態環境,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