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侵權的類型及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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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侵權的類型及責任主體

 

新聞侵權伴隨著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而逐漸表現出來,法律界對于新聞侵權的概念也是層出不窮,新聞侵權已經成為新聞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個領域空白。從法學界的角度出發,一個社會和諧的標準和基礎應該是公平和正義并存,媒體給人類社會帶來極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論發表空間,人們開始追求更大范圍內的平等與自由,隨之產生的是社會失衡和權力濫用,而新聞侵權就是該現象的典型表現。新聞侵權從主體上可分為新聞媒體侵權、新聞作者侵權、新聞媒體和作者共同侵權。   一、新聞侵權的類型   新聞侵權紛繁復雜,比較常見的新聞侵權有對當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對當事人的著作權侵犯等。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等,人格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中如果沒有處理好新聞信息和當事人人格之間的關系,或者散布有損公民人格的新聞信息時,都會造成人格傷害從而構成新聞侵權。   (1)聞傳播侵害公民肖像權。網絡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鋪天蓋地般涌進人們的視野,能夠吸引觀眾眼球的是色彩絢麗的圖片和動態影像。圖片處理技術的成熟也給網絡上的圖像新聞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網絡的這些特性,使網絡肖像侵權也有意無意的發生在新聞傳播領域。   (2)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權。新聞信息傳播通過連接的作用導致受眾侵害他人著作權;上傳、轉載、復制、粘貼等損害著作人的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決定》規定:“已經在報刊上發表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將發表權授予傳統媒體,而商業網站無權登載作者的作品。   二、新聞侵權的責任劃歸   我國在新聞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針對新聞侵權這一方面,還沒有形成一部獨立規范的法律來進行約束和控制。不僅僅讓新聞侵權行為無法可依、責任劃分引發爭議,也導致新聞媒介無法實現合理監督。近年來新聞糾紛的增多從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國新聞新聞媒體對自身社會輿論監督職能的逐漸重視和強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現代公民試圖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的增強,表明了我國社會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新聞媒體在國外被稱作是“無冕之王”,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在社會秩序管理和日常生活當中的重要意義。從眾多的新聞侵權案例當中我們發現,新聞媒體在談到新聞侵權責任的時候,往往強調新聞輿論監督和新聞自由的優先權利,以此來作為新聞侵權事實的借口。從非專業新聞人士的角度去討論新聞侵權責任主體,則更多的是強調保護公民大眾的合法權益。   但就目前我國新聞立法及報刊、電調、網絡等多種新聞媒體發展狀況來看,依然還不成熟。新聞侵權的概念界定和理論研究發展也剛剛開始,尤其是對于網絡新聞侵權的主體認定方面更是表現的較為模糊,由此可見我國新聞侵權的責任規劃方案要想徹底在社會上得以貫徹和實施,難度依然不小。因此,這就需要我國司法界和理法界的共同配合和高度重視。目前的新聞侵權主客體責任研究,事件處理的依據都是以新聞侵權的基本概念為出發點來進行的。而關于新聞侵權主體責任構成的說法卻是鮮有人提及。具體來說就是,產生新聞侵權之后,新聞媒體、新聞記者、以及編輯、消息提供者等他們之間的責任承擔與分配,沒有一個科學規范的標準來進行衡量,對于侵權主體之間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也沒有穩定的模式,很多實際問題的處理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難度。   我們首先來看下新聞侵權的責任劃歸原則。新聞侵權的理論研究學界總結出以下幾種不同的歸責原則:一是過錯責任原則。這種原則在新聞侵權事件當中經常被用到,指的是以新聞侵權主體在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和主要原則,在司法實踐當中表現為有錯誤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免責,不用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論侵權主體在主觀上有沒有錯誤,只要侵權事實發生了,就產生相應的責任,在司法實踐當中表現為只要新聞侵權確實存在,那么就勢必會將承擔責任。   三、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   新聞侵權的主體包括兩方面:權力主體和義務主體。權力主體一般指新聞侵權的受害者以及與受害人有關系的人等,而義務主體指的是新聞侵權事件的實施者,也即是責任主體,就新聞行為活動來說,責任主體是參與或進行新聞活動的組織者或當事人。本文當中的新聞侵權責任主體指的就是新聞媒體本身,然而在真正的新聞侵權事件當中,會涉及到方方面面參與這個活動的人物,比如新聞稿件的撰稿人、編輯記者、新聞消息的來源者等許多環節,所以有必要對新聞責任主體做詳細的分析。   新聞侵權主體在法學界和新聞界有很多種說法。有起因說、執筆說、控告說、權利說等。起因說,新聞工作者在創作侵權新聞之前,為新聞工作者提供原始信息資訊資源的那部分人群就是所謂的新聞侵權主體。執筆說,認為新聞撰稿人是新聞信息的生產者和設計者,應該承擔新聞侵權的主要責任。控告說,根據原告人受害特點或者受害方來確定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是誰,或者誰承擔更大的責任。在民事訴訟中注重“不告不理”的原則,這體現了在法律實踐當中注重被告人意志的精神。權力說,這種說法是把責任都歸到新聞媒介頭上了,即有權利簽發新聞信息的就是責任承擔者,因為簽發者是新聞稿件的審查者,是新聞信息傳播的重要關卡,侵權事件的發生和他們有著最大的關系,所以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最后是實現說,把新聞媒體作為侵權的主體,因為新聞媒體使侵權新聞信息傳播得以實現。這幾種觀點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片面性,我們從實踐的觀點來看,新聞侵權事實的發生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是一個持續的、復雜的,由眾多人所參與的環節,僅僅從一個方面來歸責新聞侵權主體,顯然是不科學的。#p#分頁標題#e#   一則新聞信息的產生,大致都要經過以下幾個環節:新聞事實發生、新聞采訪、稿件撰寫、整理編輯、制作發表等,每一個環節都有相對應的責任人負責,在對新聞事件進行報道時,新聞工作者首先就必須深入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尋找出更好的處理方法,合理解決新聞侵權案件。   發表新聞侵權信息的新聞單位是責任主體的構成之一。新聞媒體單位是在新聞信息傳播過程中,首先刊登、播出侵權新聞作品的,這是新聞信息侵權責任主體當中最為明顯的一種。因此要對這些新聞作品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原則或者制度的新聞作品要嚴格禁止,一旦疏忽,很容易導致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此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將新聞單位列為新聞侵權案件的被告主體之一。   依據“文責自負”的說法,構成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也可以歸到對新聞作品的制作者的頭上,也就是新聞作品的撰稿人要承擔侵權的部分責任,這點強調了作者與新聞機構之間的隸屬關系。原因:首先新聞作品的制作者是獨立的精神個體,有判斷是非的標準和價值觀,從事的工作具有創造性,雖然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但不能推脫一定的責任。其次,新聞機構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海量的稿件信息會降低他們對新聞作品的嚴肅制作和審查,導致新聞侵權現象的發生。新聞侵權作品的撰稿人分兩種,一種是新聞單位的工作人員,另外一種是新聞單位以外的新聞信息提供者,例如報社通訊員、特約記者以及自由撰稿人等。他們也應該對新聞作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新聞信息傳播的社會效果負責。   此外,構成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還包括新聞侵權作品的轉載單位。新聞作品轉載指某一新聞媒體對已經在其他新聞機構上發表的新聞信息資源,進行選擇性的再次刊發行為。在當今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沒有哪一個新聞機構能夠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一線采訪報道國內外所有重大新聞事實,因此新聞機構之間的相互轉載就成為重要的新聞傳播形式。如果第一次新聞信息的刊發都出現新聞侵權的事實,那么轉載者如果沒有經過慎重的選擇,就會自然而然的使這種侵權行為進一步傳播蔓延,造成更嚴重的后果。新聞機構擁有轉載的權利,但在轉載的過程中要對新聞內容嚴格審查核實,同時還要尊重新聞報道的事實,維持原載新聞機構的傳播本意,不得隨意更改原始新聞內容,一旦發生新聞侵權事件,原載機構和轉載機構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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