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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春榮 徐偉 單位: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江西師范大學心理學院
結果無價值論由于強調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的客觀存在,而凸顯出較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更優勢的地方,并受到人們的青睞。結果無價值論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于行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危險,即結果惡才是違法性的根據[2]。“刑法的任務是法益的保護”,從而,刑法在考慮抑制過度的介入這一自由主義原則的同時,將違反法益保護目的的事態作為禁止的對象[3]。換言之,違法性判斷的基礎是客觀事實,而非行為的規范違反性。這樣,即便行為人具有行為無價值,但沒有造成結果無價值,都因欠缺結果要件而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如前例的稻草人事件,行為人雖有故意傷害仇人的動機,但由于其誤將稻草人當做仇人,而不可能發生侵害仇人生命法益的后果,因此應認定無罪。結果無價值論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依據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作出的違法性判斷,是對一元行為無價值論的主觀主義的回應。但是,結果無價值論在強調侵害結果的同時,也會出現僵硬和刻板之處,并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縛,不利于實質公正的實現。如在僅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該如何判斷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的未遂和既遂如何確定等欠缺一定的支持,導致未遂犯的適用出現空白。有鑒于此,行為無價值論在對結果無價值論的批判做出應對的同時也對自身理論進行完善,從而形成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以及新行為無價值論。這種觀點主張,行為無價值是違法性的基礎、處罰的根據,但是,作為附加的要素,為了限定處罰范圍,有時也要求結果無價值。因此,結果無價值僅具有限定處罰范圍的意義[4]。從這個理論上說,如果僅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行為并不違反規范設置之初衷,不符合社會相當性,而不認為是犯罪;在沒有結果無價值,僅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認為行為已造成對社會倫理規范的沖擊,成立犯罪的未遂。這就使得兩者在偶然犯罪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認識差異。如A為了射殺B,結果恰好解救了C,對于這種偶然防衛,結果無價值論認為,A的行為是有價值的,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則認為,A的行為造成了B的死亡結果,且A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不能因為解救了C而否定其對規范的公然違反性,應認定為犯罪。有鑒于此,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在違法的實質問題上,有盡量淡化其倫理特征的趨勢[5]。為此,周光權教授在二元行為無價值論的基礎上繼續修正并提出了新行為無價值論,認為行為無價值論需要盡可能地告別道德主義的影響,并同時考慮新規范違反說和行為的法益侵害導向說,且將行為的法益侵害導向性說置于優先考慮的地位[1]。其實質是對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綜合考量,是兩者趨于融合的表現。
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比較
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既有對立也有沖突,兩者在違法性判斷上各有其利弊。但是不容否定的是兩者之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法益保護,維護社會秩序,是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同時,考慮到目前的爭論主要是二元的行為無價值(后簡稱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爭,因此擬對兩者進行分析,以找出其共性和差異。
(一)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共性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公正、平等,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從這一點上來說,兩者之初衷是相同的,存在諸多共通之處。
其一、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出發點都是建立在法益保護的基礎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反過來犯罪的本質也是保護法益”[6],故違法性的判斷標準應是法益侵害。行為無價值論以法規范的遵守情況作為前提,前瞻性的保護法益,以免有害法益之結果發生。而結果無價值論以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威脅為唯一依據,強調只有對法益造成直接的、現實的損害才可以科以刑罰。因此,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法益保護目的都是相同的。
其二、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致力于刑法的自由保障目的。“刑法在立法和司法上,不僅需要強調法益的保護,還應考慮個人的行動自由。”[7]洛克曾說“法律之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8]因此,國家應出于抑制公權之目的,對刑法做最小程度的入罪認定。基于此種考慮,行為無價值論設計出以結果無價值為基礎,行為無價值論為核心的二元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則以客觀存在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為違法性判斷的標準,兩者之初衷均是希望通過限制入罪對行為人做最有利的解釋。
其三、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有助于刑法預防目的的實現。“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著,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9],它應出于改造犯罪者并使其重新做人,而刑罰的威懾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起到此目的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可以給予加害人重新做人的機會,以起到特殊預防之目的。同時,刑法法條的公布本身具有當然的威懾力,并對公民起到有效的行為引導作用。其四、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有利于實現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核心內容是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保障國民的行動自由。所以,罪刑法定始終與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緊密相聯[2]。而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都是站在保護法益的基礎上對自由的維護,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不懈追求。行為無價值論致力于規范遵守的維護,保證司法過程按照刑法的字面規定予以違法性認定。而結果無價值論通過法益侵害結果的認定對刑法法條背后的法益進行保護。兩者之目的都是使紙上的法成為現實中的法,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
(二)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差異盡管,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間存在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在某些關鍵性的問題上依然難以調和,并呈現出涇渭分明之勢。
其一、刑法規范的定性。行為無價值論強調刑法規范是行為規范,其目的在于對人們的行為形成明確的指引,是對行為的評價;而結果無價值論則強調刑法規范是裁判規范,其趣旨在于發生法益侵害結果或者危險后,依據刑法規范對行為人進行裁判。事實上,基于刑罰之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之目的,刑法規范應當具備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向度。是故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在刑法規范的定性上并無錯誤,只是均不全面,是執兩之端,應進行綜合。#p#分頁標題#e#
其二、刑罰規范的適用理念。行為無價值論認為刑罰適用應積極、主動,主張活用刑法的一般預防目的,強調刑罰的效果不在于利用刑罰的恐嚇,而在于訓練公眾的規范意識和對法的認同感[10]。因此,“如果想要讓刑法達到保護法益的效果,就只能讓刑法針對未來的、尚未發生的事件發揮作用;只有透過刑罰對未來產生預防的效果,才能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11]行為無價值論在注重社會規范秩序遵守的同時,主張法益保護的未來性,過分夸大了入罪的范圍。而結果無價值論強調刑罰適用的消極、被動,認為只有對現實生活利益造成客觀的、可視的侵害或者是具體危險,且沒有其他辦法時才適用刑法,強調刑法的最終保障功能。
其三、自由裁量的空間。行為無價值論的自由裁量權較結果無價值論的自由裁量權大。行為無價值論不僅強調客觀違法性,也注重主觀違法性,并將行為的社會相當性納入評價標準。在行為發生侵害結果,但不違背社會生活的通常性時,不予認定為違法。同時,行為無價值論將行為人的故意和過失納入違法性判斷中,并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進行評價,能夠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結果無價值論以行為后的結果作為客觀存在的違法性判斷標準,將主觀違法性要素排除在外,使得違法性的判斷僅僅局限于客觀層面,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權幾無空間。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詐騙,盜竊等犯罪在違法性認定上都需要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納入其中,否則很難界定罪與非罪。其四、違法性的判斷基準。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在違法性的判斷基準上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行為無價值論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進行評價,其判斷較為接近社會生活,能夠讓公眾產生認同感。但結果無價值論認為,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很難界定,必然摻雜個人情感,并導致違法性判斷的主觀臆斷增加,因此應強調法官的科學的判斷標準。加之,“在現代社會,司法判斷是一項技術性、理論性、科學性很強的工作。理解和使用刑法的任務,只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才能完成,社會一般人難以承擔這樣的使命。”[12]因此,兩者在違法性判斷基準上呈現出迥然不同。
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
從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比較不難看出兩者之目的都是為了限制入罪,是基于刑法的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之初衷的產物。但是,行為無價值論在要求行為遵守規范限制處罰范圍的同時,也將保護規范效力當做了刑法目的,不當擴大了處罰范圍。而結果無價值論則將法益侵害結果和危險作為違法性判斷的唯一前提,導致徒有結果危害而無行為危險的行為入罪。因此,基于兩者理論之自身不足,需要結合我國的刑事法益保護目的進行合理融合。
(一)融合之基礎目前,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爭論可謂連篇累牘,但都僅停留在法律層面的邏輯推演,而鮮有從中國現實出發的,難以對兩者的孰是孰非作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有鑒于此,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爭需要放在中國特色的視領域中進行討論,以透視兩者的優劣,從而博采眾長,充分發揮兩種理論的兼容優勢。
1.中國特色的刑罰“世輕世重”的思想刑罰“世輕世重”的思想為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融合提供了理論依據?!渡袝畢涡獭份d:“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即政權初建形勢未穩時,立法用刑當偏于輕緩;國家安定時,應用刑平和適中;國家動蕩不安時,則應重典治亂世,以嚴刑峻罰進行鎮壓[13]。我國目前尚處于刑新國向刑平國的轉化時期,政治穩定,秩序良好,應適用較為平緩的刑法。但是,單一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在個案上都有擴大入罪之弊端,難以達致理想的限制入罪之目的,因此,需要通過融合予以取長補短。
2.中國特色的刑事政策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理論融合既有中國國情的強烈需求,亦有刑事政策的積極推動,是刑法謙抑性理論下的必然應對。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總體上提倡刑罰的輕緩化,并將刑罰的謙抑性思想融入其中,是對和諧社會政治目標的回應[14]。這一政策意味著國家立法應更加溫和,并在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認定上愈加慎重和理性。從這個層面上說,我們不應過分強調刑罰的威懾,而應通過寬容進行感化。因此,當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在入罪認定上出現偏差時,應以減少入罪認定的理論為標準,而此兩種理論都有擴大或縮小之可能,故有必要進行融合。
3.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需要從沖突走向融合。中國素以中庸思想著稱,不喜爭斗,而喜和諧。因此,在爭端發生后,希望盡可能以平和方式予以解決,定罪量刑只是萬不得已而采用的方法。易言之,減少入罪范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價值追求。因此,無論采用行為無價值論還是結果無價值論,都需要將縮小犯罪認定做為前提。
4.中國刑法規范的特點中國刑法規范因采用“行為+結果”的模式,與德日之單純的“行為”規定模式相區別,而自成特色。這一特色決定了在罪與非罪的認定上,中國理論應與德日有所差異,而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德日將“行為”作為區分刑法和其他處罰法規的調整范圍以及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唯一基準,因此,主張行為無價值論,具有一定的立法理由。而結果無價值論由于強調法益侵害和威脅的客觀后果,與刑法之輕刑化趨勢相契合,也在理論之爭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我國采用的是“行為+情節或者結果”的規定模式,并將行為所引起的結果以及伴隨情節作為區分刑法和其他法規的調整范圍以及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準。因此,基于行為和結果在我國違法性認定上的雙重向度,需要在入罪時予以同時考慮。
(二)融合之理論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理論融合的趣旨在于限制入罪,因此,在違法性認定時,應先以行為的結果作為客觀的評價標準,堅持只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的行為,才能進行違法性認定。然后在具有結果無價值的場合繼續進行行為無價值的判斷,此時,若沒有行為無價值則不予定罪,若具有行為無價值則因其具有雙重評價結果而給予否定性的非難。此種理論通過兩次違法性判斷,逐步縮小入罪范圍,能夠減少不當定罪的發生,是一種以保護當713期童春榮,等:論我國刑事法益保護的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事人法益為根本目的的違法性判斷理論。這一融合理論通過先判斷結果無價值保證違法性判斷基礎的客觀性,避免以往行為無價值論將沒有危害結果的行為評價為犯罪的情況發生,使得偶然防衛能被排除在犯罪范圍外。同時,在結果無價值判斷既定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行為無價值判斷,以通過認定行為的有無價值,進一步限制入罪。這一過程可以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某些具有結果無價值的行為,可以通過社會相當性進行排除,從而保證實質公平。如天價葡萄案,誤將他人棉被(內有錢)收走的行為均是在具有結果無價值的場合通過行為無價值判斷而得以避免入罪的例子。此外,任何理論的融合都不是機械的,而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也不例外。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理論融合的關鍵在于兩者的關系以及何者為先的問題。首先,兩者是并列還是遞進,是同時具備,還是逐一認定。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目前的國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諧社會的背景,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融合需要向輕刑化的趨勢發展,也就是限制入罪是其最終目的。因此,其理論融合必須圍繞而非脫離此中心,故兩者應是遞進的逐一認定關系,即具有結果無價值則繼續進行行為無價值的判斷,若無結果無價值則直接不判定違法。換言之,兩者需要通過層層限制入罪來縮小犯罪圈,極力避免沖突,保證和諧關系的建立。其次,在兩者是遞進的情況下,何者為先的問題。刑法之目的在于保護法益,對于尚未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其本身并無危害性,因此,在違法性判斷上應首當其沖的進行結果無價值的判斷,以避免脫離法益保護之初衷而陷入法規范保護之困境。加之,現代社會是個風險遍布的社會,如果僅僅將行為和結果做單一的區別,都有導致擴大入罪的風險。如環境污染行為具有法益侵害的結果,但是當事人沒有危險的預見性,此種情況下由環境保護法進行調整較為適當,而若單純按照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進行判斷,就可能納入刑法的定罪范疇,導致不當定罪。#p#分頁標題#e#
(三)融合之法理支持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不僅符合中國的國情,還有利于實現法的價值。首先,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融合是法之正義價值的體現。正義意味著“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15]。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將客觀判斷和主觀認定結合起來,可以使得具有相同情形的當事人得到同一的定罪,較行為無價值論的從心定罪和結果無價值論的表面定罪而言,更符合客觀事實,從而能夠根據當事人的主客觀情況進行合理的裁判,以實現實質平等。同時,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還有利于實現自由價值。刑法之目的應出于保障公民自由,因此,公權只能在私權讓渡的范圍內進行入罪認定,在法律條文既定的情況下,刑法需要做縮小的解釋,盡可能的減少刑罰的適用,這就需要將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進行融合,并以結果無價值論為客觀基礎,行為無價值論為自由裁量依據,最大程度的實現入罪的限制,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防止公權對私權的僭越和濫用。其次,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是法之秩序價值的必然追求。在一個合理的法律理論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值并非時常沖突,相反,它們卻緊密相聯、融洽一致。筆者之所以主張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融合,其最終目的在于減少入罪,防止對立,維護和諧,是基于當前社會秩序之穩定考慮。而純粹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都因其可能擴大入罪而難以擔負維穩的重擔。因此,從維護秩序的角度上來說,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融合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最后,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融合是法之效率價值的實現。任何一種法律理論都應當以實用性,以獲得最大效益為基礎。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爭之所以烽火未熄,就在于兩者在效率價值上有其不可規避的缺陷,而相互攻擊。行為無價值論以行為時的行為樣態做為評價標準導致其在主觀性判斷上范圍過廣,不利于有效的進行定罪;結果無價值論以行為發生后的結果作為評價標準,并將故意和過失排除在外,導致違法性判斷過多。如對物的侵害,精神病人施加的侵害都屬違法,不當擴大了違法性的范圍。故出于效率之考慮,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需要針對中國國情進行融合,以確保違法性認定的效率。
(四)融合之法治意義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不僅重視結果,也重視對行為過程的評價,是在認真分析兩者之利弊基礎上進行的理論重構。這一理論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可以減少不當入罪的認定,降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72青島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4卷合通過兩次違法性認定,層層縮小犯罪圈,避免單次違法性認定的缺陷,防止行為人從失足而為犯罪演化為故意而為犯罪。對于僅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或者根本沒有結果無價值的行為人不予認定犯罪。這種限制入罪的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行為人的人權,避免司法機關的臆斷和濫權。同時,這一方式可以體現刑法的溫情,從而使得行為人在社會的感召下棄惡從善。其次,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為維持法治秩序提供了可能。刑法不是單純的在他人做了“壞事”以后用來施加懲罰的“大棒”[1],而應是公眾行動的“保護傘”。一方面,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可以給予國民以限制公權的提示,從而減少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對立,并使得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兩者融合后可以限制入罪,以便于在加害人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或者行為無價值欠缺的情況不予入罪,以使得行為人心存感激而自覺遵守法律,避免了不當入罪后,行為人出于報復而繼續實施犯罪。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法益保護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融合是在減少入罪的基礎上,基于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之目的,進行的違法性判斷。這一理論有助于發揮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優勢,規避兩者之缺陷,是與中國國情相契合的一種違法性判斷理論,加以合理構建必將有助于和諧社會的發展,裨益于刑事司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