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談司法黨化的檢察權,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杜旅軍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西方的政黨政治實際上是民本政治,各政黨要成為執政黨,不光要看政黨的黨義和選舉綱領,以及給選民的承諾,更重要的是贏得選民選票的多少,以及在議院中占有多少席位。一般來講,西方政黨政治多采用兩黨制或多黨制,政黨之間互相攻擊,爭取選民和席位。“故今日的政黨,黨員互相聯結,互相提攜,而期永久可以統制國家之政治,并且自信他們的政策可以增進人民之利益。”[2]故在政黨政治中,“一方面使出席議會的代表大多數都為自己的黨員,他方面使行政機關內執行公務的官吏都為自己的黨羽,這就是今日政黨唯一的目的。”在民國十七年十月國民政府頒行的《訓政綱領》中,規定“在訓政期間,訓練國民使用政權,至憲政開始弼成全民政治。”即依據“總理遺教,認定由國民革命所產生之中華民國,人民在政治的知識和經驗之幼稚上,實等于初行之嬰兒。中國國民黨,既產生嬰兒之母,即產之矣,則保養之,教育之,方盡革命之責。”“而訓政之目的,即以保養教育此主人成年而還之政,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②訓政期間的權力配設方式為,依據孫中山政權和治權分立的觀點,國民具有選舉、罷免、創設、復決四種政權,職權由國民大會領導實施。在訓政期間,因大多數國民為“后知后覺”,其政治思想和參政能力低下,只有通過訓政的方式,由具有先進政治覺悟和施政綱領的國民黨全民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政權。在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將政權托付給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在治權方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由成立的國民政府下轄的五院行使。這樣,國民黨黨治的權力邏輯就是只有國民黨一黨才能擔負其中國國民和建設的重任,其黨治區別于西方政黨政治的關鍵點就在于,其目的在于造成“人民行使四種政權,政府行使五種治權之國家”,其精神要義在于“以政權托付于國民黨之最高權力機關,務訓練國民,達到直接行使政權之目的”,“以治權付托于國民政府,而其最高監督之責,仍屬于中國國民黨。”③由此可見,國民黨黨治在政權與治權分開的同時,其黨、政之間是嚴格分開的。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制定政府施政綱領,交付國民政府執行,而國民政府在實施施政計劃和方案上,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這樣,國民黨就脫胎于對西方政黨的組織體系和執政方式的學習和模仿,將政黨而擴大為“國黨”,“使全國之人借信仰一主義,取同一的政策,同一的態度,以對付反革命的分子,以反抗列強的侵略,更進而為改造世界之團體,使國際和平、人類幸福,永遠確保于世界。”[2]由此可見,國民黨成為全民所有的政黨,在于其建黨理論三民主義的普適性和革命性。孫中山作為國民黨的先行者,其提出的三民主義,既是其政治主張和思想旗幟,也是對中西政治總結和升華的結果。孫中山提出的民族主義,在推翻清庭封建統治上,雖然有險隘的漢族人求解放的民族情節,但隨著帝國主義對華夏大地的政治、經濟、文化侵略的加劇,特別是北洋軍閥統治下民生凋敝、經濟崩潰、政治動蕩的內治現實,民族獨立首在平內亂、反壓迫。國民黨事實上也正是在經歷諸多的失敗后才毅然組建國民革命軍,開展北伐和反帝運動,體現其政黨革命性的一面。在民族主義中,孫中山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維護民族團結和共同發展。孫中山提出的民權主義,其實質在于實行平民政治。在封建專制時代,統治者有權而廣大民眾無權,政治統治實際上就是集權政治。在西方民主政治中,其政治力量的角逐受經濟財團勢力的左右,選民在選舉制上,當時還深受教育、財產等因素的影響,并不能確保全民政治。孫中山提出的民權政治,就是要賦予每個國民管理國家的政治權利,通過權利平等,實現政治參與機會均等。孫中山民權主張的提出,為其政權、治權分立提供了理論前提。國民事實上正是因為享有選舉、罷免、創設、復決四大政權,才為其因政治能力低下、政治權利難以實行之情形下,訓政的有效開展提供了現實依據。孫中山民生主義,在于使國民黨全力發展經濟,確保全體國民能民生有保障、有發展。正是三民主義為國民黨黨治的理論內核,正是以分步舉措實施建國方略,正是國民黨堅定的革命性與戰斗性,正是國民黨的黨國一家,為國民黨實行黨治奠定了理論上的根據性。中山先生曾經說過,“三民主義就是救國主義。”“可知道中國國民黨,就是救國黨。黨既以救國為事,則黨既國,國也既黨了。黨既擴充而至于一國之大,則叫做黨治。”如此,國民黨、以黨治國就成為以黨治天下,黨治的真實涵義就顯露無疑了。
司法黨化之析分
?一?司法黨化底蘊之定分
國民黨黨治的實行,在于將其黨的主義和主張政權化,其實質在于“一切政治制度都應該黨化。”[3]故“在以黨治國一個大原則統治下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看作家常便飯。”在國民黨訓政時期,黨化的目的之一在于鞏固自己的執政基礎,培養扶植民權、民氣,在“新社會思想尚待扶植,而舊思想卻反動堪虞”之時,通過政治上的黨化,避免思想上的侵蝕。在司法領域,因“司法是國家生存之保障,社會秩序之前衛”[3],司法黨化的實行,對于防止舊社會意識的“偷藏潛伏”,推行本黨的黨義學說,解除反對勢力的司法僭越,成為鞏固黨基之大要。在司法黨化的主張中,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司法黨化等同于司法官黨化。這一觀點,實際上是“以黨治國”口號的翻版。在“以黨治國”的要求下,黨員作為構成黨的一分子,“以黨治國”往往被解釋為“以黨員治國。”[4]在此情勢下,“司法作為一種治國的事情,當然應由黨員主持。”這樣,黨員就完全壟斷了司法權的行使。如此,由黨員主持的司法就被稱為“黨化司法”。就黨化司法的這一定義來講,有以下幾點缺陷:首先是與總理遺教中對黨員的職責定位相違背。在孫中山對黨員的一次訓詞中,他講到,“本總理向來主張以黨治國。以黨治國的這一說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所有的黨員都要做官才是治國呢?如果黨員目的存在都是以為要用黨人做官才是以黨治國,那種思想便是大錯。”并且,孫中山認為,“在一個時期或者一個地方于本黨中求不出相當人才,自非借才于黨外不可。”可見,中山先生所講的以黨治國并非完全排除非國民黨人對政治的參與。其次,司法黨化并非完全指司法人員的黨員化。依據國民黨司法院長居正的觀點,司法黨化指“司法干部人員一律黨化”,“所謂司法干部人員,就是指各級法院之推檢而言。”[3]就這些推檢而言,“因為只有他們是實際適用法律之人,只有他們是真正的法律實務家,只有他們的行動與態度直接影響人民之利害與疾苦。”這樣,就將司法院和法院中的院長以及司法行政部的人員,排除在司法黨化的適用對象之外。這主要是因為這些人員的“行動和態度也可以影響于人民之利益與疾苦,但大多是間接的,人民對于他們的認識決不如司法官之親切。”就司法黨化的適用而論,可見“司法黨化必須注重司法官黨化,至于司法行政人員及司法系統機關長官之黨化,還屬次要問題。”[3]最后,司法官黨員化,在實際運轉中會帶來被動局面。司法作為一項專門性的技術,具有一套獨特的概念體系和技術支撐。#p#分頁標題#e#
司法官黨員化,事實上會造成司法官和黨員身份銜接上的困難。司法官是先成為司法官還是先成為國民黨黨員,后成為司法官,或者是黨員就可以直接轉任司法官,這在司法的實際黨化過程中會造成操作上的不便。第二種觀點是黨化司法是受制于黨的司法。這種觀點從黨的整個組織體系的立場來思考,認為在黨治的大一統下,黨有權對治理的事項進行干涉和管理。對司法而論,黨也有制裁之權。這一提法,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一為黨對司法的制裁問題。是直接進行還是間接控制。從司法黨化中高級司法人員的任命和職務行使來看,黨顯然具有對司法的控制權限,但這種人事任命和職權上的上下級之間的制約,可以看做黨對司法的間接控制。從該觀點的“受制于黨”的用語來看,易讓人認為“直接受制于黨”,給人一種黨治干涉司法的印象。二為將黨化司法與黨治聯系起來。黨化司法,若與黨治聯系起來思考,在訓政階段,黨治運行無礙,但在憲政階段,黨治將還治于民,導致司法黨化成為階段性的黨治成果,有違司法黨化的連續性。第三種觀點是黨化司法是建立在黨的主義上的司法。這種觀點與前兩種觀點的顯著區別在于:一為主持司法者不一定是黨員;一為黨化司法的壽命并不因憲政之實現而告終[4]。“換句話說,這種黨化司法的實現,不是以黨或黨員的永遠保持政權為條件的,他所靠的乃是一種無形的力量———歸化于黨的主義的心理。”這即是居正所主張在司法黨化中“適用法律之際必須注意于黨義之運用。”[3]在司法官運用法律的時候,每個時代都有時代的精神和原則體系,它們可能已經包含在法律條文之中,可能游離于法律規定之外。他們與人民的生活密切相關,成為“一國家一民族、某時代之中心法理,既系該國家民族生存之基石,法律全部系統之總綱領,自然一切法律一切裁判都應該拿他做根據。”在中國今日之革命,其建國之理論學說以孫中山之三民主義和建黨言論為淵源,其國家之法基無不以此為基石而建立。故司法黨化的精神要義就在于在司法運用中,將黨的主張和黨義貫穿其中,以彌補司法僵硬和與民眾脫離之缺陷,通過司法的黨義化,擴張黨治的影響力和控制力,變“規則司法”和“條文司法”為“黨義司法”,使黨的思想、觀念和主張在司法的運轉中得到民眾的參與、信任和接納,將司法官的嚴格的規則主義思維解救出來,使黨義的運用成為司法官辦案的常態。
?二?司法黨化要旨之示顯
司法黨化在實際的運用中,其精神要義有以下幾大方面,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一是黨化原則與法治原則的關系問題。有觀點認為黨化司法既然是司法運用中的原則,那么在黨義與司法的規定相沖突或矛盾時,是否可以直接引用黨義判案,完全置法律的規定而不顧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司法黨化中,第一個要遵循的就是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則。“有許多不明白司法黨化的真義的人往往以為在黨化司法之制度下法律的權威是保不住的。”[4]事實上,在真正的黨治下,實行的顯然是法治,建立在黨治基礎上的司法制度,無疑法律的地位是高于一切的。在孫中山的理論中,憲法是調和自由與統治的機器。他認為,“法律—尤其是憲法,乃是國民的公意之所在”,國民革命的歷程,就是贏得“民眾心力”的過程,當然也是遵守公意之法的規定。為此,司法黨化不能拋棄法律規定來談司法黨化,這不但易導致黨義的濫用,也使得司法黨化的過程缺乏基本的法治約束,造成黨義的司法專橫。第二是黨化司法中的黨義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要“依時代及地方的需要為轉移。”國民黨從黨的成立和革命歷程來講,不愧為時代精神的體現。就孫中山引以為豪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思想而論,其無非以“適應現在中國的需要為主旨”[4],這表明在司法黨化的黨義的運用上,黨義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黨義是發展的而不是僵硬的。為此,我們必須掌握提煉黨義中心原則的方法。方法上,首先在于收集材料,具體包括收集國民黨黨綱、宣言、及各種重要的決議案、總理學說、及其他重要人物之言論。其次,對材料進行分析和提煉。通過分析這些中心原則產生之時代背景、與人民生活程度之關聯、以及中心原則之變遷、包括在法律上采行之狀況及差異,以及現行法律之缺點[3],找準三民主義的法律哲學的運用途徑。這也表明司法黨化的適用需要司法人員加強黨義修為,形成理論自覺。第三是“以博大精深的眼光為各種設施。”這實際上要求在司法黨化過程中,司法官須具備辯事實、廣考察、順時勢的洞察眼光。就司法人員來講,在黨化司法的過程中,既需要黨義上的理論自覺,更需要有洞若觀火的眼力。
以孫中山所主張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思想為例,其思想的深化和結晶,首在對各國憲政和政治傳統的“廣博的考究和觀察而后完成的”,這需要形成自己的獨到見解,而不是千篇一律的搬套。對司法黨化而言,需要司法者針對案件具體情況,在熟悉黨義的前提下,創造性的開展工作。由此表明,司法黨化對司法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其不但要求司法人員能夠熟知黨義,還要能靈活運用。第四是“不畏艱難,不怕犧牲,不圖急功。”這實際上是對司法黨化人員品質和個人修養上的一種要求。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其個人的革命歷程,著實讓人敬佩。從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專制政府,到北洋時期與軍閥們的征戰,都表明了他的徹底的革命精神。孫中山極力反對“因循茍安”、“敷衍門面”之人,就是在于用徹底的革命精神改變黨不思進取之現狀。就司法而言,司法天生的保守性和職業上的封閉性,容易導致司法運用上固步自封,缺乏進取精神和活力。黨化司法的提出,就在于使司法與黨義能夠很好的融合,通過司法官的司法能動性,以黨的要義一改司法之頹廢風氣,賦予司法革命戰斗精神。第五是司法黨化中的人才培植問題。依據孫中山的權能分立說,政治領域的法則是提倡專家政治。在司法領域,要求對司法專門人才的培養。司法黨化的過程,更需要司法專門人才來擔任。司法黨化并不排斥非黨員的擔任。故“注重專門人才可謂司法黨化的先聲”[4]。司法黨化對司法人才專業化的強調,表明司法黨化在司法因素上的強化,這不但表征司法黨化首在司法因素的培植,也凸顯司法黨化司法人員對象的開放性。第六為“擔任司法職務者要了解黨義。”就國民黨所主張的三民主義來講,“若能切實的推行起來,真不失為今日中國的良藥。”這表明國民黨黨義具有存在的正當根據性,其在司法的運用不會違背基本的法治原則和司法的根本要求。就國民黨的以三民主義為核心的黨義的根本要求而論,其民族、民權、民生等理論的訴求還是在于對權利的保護和公平觀念的維護,這與法律為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具有內在精神上的相通之處,這是司法黨化的主要原因。從價值追求上來看,司法黨化并非對法律規定的公開違反,而是以黨義的普適價值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從此點而論,司法黨化在適用過程中,為司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分頁標題#e#
司法黨化對檢察權實際運行的影響
?一?檢察官非黨化與黨化
清末在君主立憲和法制變革中,檢察體制在仿行日本大陸法系檢察制度時,引入的一個重要法制原則為“司法官不黨”。其大義為司法官保持黨派中立,不得加入黨派并參與黨派的權力之爭。在清末立憲進程中,司法獨立思想為君主立憲的施行提供權力劃分的依據和精神養料的同時,其精神要義得到國人的普遍遵循。依據當時朝廷的憲政實施進程表,國家權力結構先行行政與司法之分立,在法制變革以全面移植與模仿為背景之情形下,加之政黨尚在組建與形成的雛形階段,議會還處在資政院和咨議局的初級階段,朝廷在司法改制過程中確立“司法官不黨”原則成為歷史的順應之舉。在《法院編制法》第121條,規定檢察官在職中不得有左列事宜之一就包括不得“為政黨員”之規定。就此階段而論,當時司法推行任務繁重,各層級檢察官在面對經費、人才奇缺的情形下,在皇權指導下的君主立憲進程中,檢察官無暇也無政治上的機會參與黨派的爭斗。在清政權被推翻后,整個北洋政權時期實行民主共和憲政。依據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模式,“司法官不當”的法制原則得到了繼承和延續。依據民國元年頒行的《法官不得入黨令》的規定,所有檢察官不得加入任何政黨和社團,除在研究法律、講習法學等情形下,不得參加帶有政治傾向的群體性活動。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運轉已經開始成型,在中央政權的頻繁更替中,檢察官雖然非政黨化,但隨著檢察權權力的擴張和介入社會領域的廣泛化,檢察權事實上已經開始成為政權統治的有益助手。在國民黨人奪取全國政權后,依據孫中山的建黨建國思想,黨化成為國民政府施政的要義,在此情形下,國民黨司法當局拋棄了“司法官不黨”的法制原則,要求檢察官加入國民黨,以求在組織體系上貫徹國民黨的原則。在檢察官黨化過程中,國民黨司法當局通過加入司法官黨義考試、黨化教訓受訓、總理紀念周教育、司法黨化的推行、檢察官介入黨派之爭等多種形式強行推行其黨義主張。如依據《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條例》第5條的規定,欲成為檢察官在司法官初試考試中,考試科目就包括總理遺教、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及中國民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等內容??荚嚳颇康狞h義化,體現的不僅是司法當局對黨義的強行輸灌,更在于國民黨黨治推行的全盤化和深入化對檢察官的職責定位的左右和沖擊。又如在國民黨面向全黨發行的黨化教育訓練大綱中,就收錄了《中國革命運動發生之背景》、《孫中山先生與中國革命》、《中山先生略傳》、《中山先生領導的國民黨》、《民權主義概論》[5]等多篇宣傳國民黨奮斗歷程和黨義主張的文章。如此,檢察官黨義知識的填充,為檢察官司法黨化的施行,提供了理論上的準備。就檢察官黨化而論,有利于黨的主義和理論學說的貫徹和執行,為黨對司法的干預,提供了機宜。
?二?司法獨立與檢察權行使
西方法制原則中的司法官不當,其設置的原因在于使司法超脫于黨派的爭斗,以確保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這一法治原則的靈魂不朽[6]。在國民黨五權憲政體制下,黨治與司法黨化是否遵循司法獨立的權力邏輯,其司法黨化的過程對檢察權的行使造成何種影響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遠在清末司法改制時,改制大臣們就將司法獨立思想作為摧毀舊法制和動搖皇權的妙方而奮力鼓呼和推行不已,但是在皇權大權在握下,清政權焦急的君憲救國論在力行司法與行政分立的過程中,不但舉步唯艱,也收效甚微。在辛亥革命義舉推翻清庭后,民主憲政的變奏與憲法中司法獨立的宣揚,在軍人的武力統治下,司法遭受蹂躪,不但未能在全國建立起三權的徹底分立,在行政權和軍權的強力交織下,司法權顯得格外脆弱。在國民革命鼎定南京后,五權憲法體制下司法院作為五院之一獨立存在,看似提升了司法的極大權威,在國民黨黨化一切和司法黨化的口號下,國民黨的政治統治,在軍閥混戰和外敵入侵的情況下,不但山河破碎,其司法機構也殘缺不全。不但先后出現了“偽滿”、“汪偽”等反動的司法政權,為反抗國民黨的獨裁統治,共產黨人創立的革命司法也開始制度性的摸索和實踐。在此多變的局勢下,國民黨人雖然進行了司法推廣和改良計劃,其憲法上所規定的司法獨立卻并未實現。在國民黨司法黨化的過程中,黨治推行的初衷并不是要抹殺司法的獨立性,司法黨化和司法官黨化也主要是為了推行黨的主義學說。但客觀現實是,檢察官不僅在擔任其職務前接受了國民黨的黨義考核,在司法實際中檢察權的行使中,檢察官加入了對國民黨反對黨派的血腥鎮壓,介入了黨派之爭,背離了司法官不黨中最核心的司法官不介入黨派之爭的精神束約,使得檢察權異化為政黨排除異己的工具。當然,就檢察權對國民黨黨派之爭的介入來講,多少帶有無心插柳之舉。因為,就檢察權的權力行使來講,法律的規定性是其權力行使的惟一法源。如國民黨為了加強對共產黨人的鎮壓,專門制定了《反省院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檢察官擔任針對共產黨人的改造委員會成員,介入了黨派之爭。就國民黨的黨治和來講,黨的主義的司法化在束縛司法官思維的角度看,是有背于司法官思想獨立之精神的。但從黨義的運用來看,卻在于黨的主張的實現。可見,司法獨立與檢察權的權力行使并不存在天然的對抗關系。
?三?檢察權力精神之壓抑
清末司法改制中,檢察制度從日本引入。在近代檢察權的權力萌生之時,其權力精神也開始孕育、培植和生成。在清庭君主立憲之時,既是司法獨立思想的孕育期,也是國人提倡、吁懇和呼喚司法獨立的高漲期[7]。在清庭“假立憲”的欺哄下,國人在被玩弄覺醒后,除了采取激進的革命暴力手段推翻腐朽的清王朝的封建統治外,也將實現憲政和司法獨立的狂熱與夢想帶到了民國。正是在此背景下,在民國初年,發生了上海地檢廳傳訊國務總理趙秉均之事,可堪稱近代檢察權權力精神高漲之標志。但不幸的是,袁世凱對初級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的大量裁撤,不但造成檢察機構的萎縮,也使得行政兼任司法的陋習一直延續。這不但動搖了檢察權權力運行的初基,也使得檢察權在軍閥征戰不止、政局動蕩不寧、司法獨立名存實亡的境地下權力制度性功能的衰弱和流失。在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經過多年的奮斗,奪取了看似統一卻暗流涌動的政權。不但新軍閥征戰不已,而且還遭受外敵入侵。這不但未能使司法處于穩定的發展期,反而在國民黨黨治的推行和獨裁統治下,黨義的司法化和司法權倫為黨的工具化,司法獨立精神受到極大的削弱。在國民黨審檢合署體制下,檢察機構的裁撤,使檢察機構獨立發展的主體性地位喪失,在自訴權的權力擴張的呼聲下,檢察權的公訴權的權力地位下沉,其權力精神象征的指控犯罪的權力受到削弱。不但如此,依據五權憲政體制的安排,監察院獨立行使監察權,使得檢察權中對官員的監督權限受到極大的削弱,這使得國家在整體權力配置上致檢察權權力功能的部分弱化。在國民黨黨治的全力推進下,司法黨化帶來的不僅僅是黨義對檢察官權力運行上的束縛,更重要的是檢察權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對黨的主張的盲從和檢察權權力功能的異化,這對于檢察權權力精神的培育極為不利。就檢察權權力精神的培育來講,需考究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國家的權力結構模式對檢察權權力精神生成的影響。國家的權力劃分越科學,特別是貫徹權力的分權與制約精神越徹底,其權力精神越容易培植。一般來講,在君主專制和的情形下,檢察權權力功能易于異化,不利于檢察權權力精神的生成。其次是檢察機構和權力配置的完備與否。檢察機構的完善和獨立主體性地位的確立,檢察權遵循權力配置的客觀規律,有利于檢察權權力功能的有效發揮。再次,檢察官個人的司法信念和國家整體的司法水準,也將對檢察權的權力精神的孕育和潛生產生影響。在一個檢察官崇尚權力精神的國度,在一個政治權力運轉良性的國度,在一個民眾具有權利意識和守法精神的國度,培植和養成檢察權權力精神應該不是一件難辦之事。然而遺憾的是,近代檢察權權力精神之所缺正是我們當下之所需。#p#分頁標題#e#
結語
事實上,在司法黨化中,司法在遵循自身內在權力配設和運行規律的同時,執政黨還對司法賦予其新的價值取向和歷史使命。司法黨化與非黨化的問題,自然成為近代檢察權權力演變歷程中的重要分水嶺。在清末至北洋軍閥時期,檢察權在經歷君主立憲和民主共和立憲兩大憲政模式時,司法黨化因缺乏制度生長空間而成為未競之舉。在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人將孫中山的建國方略和黨義學說視為立國之本,將黨治推向極致,不但強迫司法官必須成為國民黨黨員,而且司法成為國民黨推行和獨裁統治,鎮壓和迫害革命群眾的重要手段。在此時期,黨治興起的政治訴求與政治實景的差落,黨化司法推行的初衷與實效的反差,伴隨著黨治與治、司法黨化與非黨化的論爭,為時下我們分析檢察權在黨治政治背景下的制度構設與權力運行,區分不同憲政體制下檢察權的權力配置功能,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路徑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