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學科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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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學科學問

 

一、由法學學科功能談起   在一次較高層次的法學學術研討會上,一位從事法理學研究的學者提出一個關于“法律移植”間題的報告,內容涉及到“法律移植的科學內涵”,“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律移植的基本模式和內容”以及“法律移植必須注意的問題”等等。接著一位從事比較法研究的學者也談了他對當今中國法律移植問題的研究體會,認為應將重點放在對一些具體的法律制度問題的比較、分析以及法律移植的具體操作層面上,而不宜過多的去考究法律移植的內涵、必然性、必要性等抽象的間題。然而那位法理學者在討論中則堅持:關于法律移植的觀念層面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中國現實中對法律移植的看法不盡一致.阻力并未完全排除.汁匕如法律移植中姓“資”姓“社”的爭論等),而且這種來自觀念層面的阻力阻礙著法律移植的實際操作和運行,等等。   這是一種現象。這一現象在一些法學研討會上,法學爭鳴文章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帶有跨學科性質的研究中更是如此。以_七兩位學者的發言都有各自的道理,并且也都有能夠立足的來自理論的以及實踐層面的支持論據。那么,問題的癥結在哪里?這就是筆者近來一直在思考的一個間題,即法學學科的功能間題。而這一間題是我們多年所忽視的一個間題。   不論是自然科學學科還是人文社會科學學科都有其各自的功能,法學學科也不例外。誠然,從宏觀上總體上講,科學是對自然世界和人類世界不斷的認知過程和總結過程???a href="http://www.www-68455.com/a/lunwenziliao/shehuikexue/falvxue/2012/0720/9325.html" target="_blank">學的任務在于準確和正確地揭示及解釋世界的客觀發展規律。但科學伴隨著人類認知能力的發展又經歷了一個從渾沌到明晰,從綜合到分化,從一元到多元等的發展歷程.這是近代科學的一大歷史功績。即使象有些學者所預測的那樣,科學將來還要走向綜合•,但那時的綜合也是建立在分化基礎上的綜合,而不會恢復到那種原始狀態的渾沌一體??茖W的分化帶來了學科的分化.學科的分化便產生了功能的分化.即各個不同的學科承載著不同的學科功能。比如,哲學承載著確立人們的世界觀、思維模式、方法論等的功能,文學承載著塑造人們的健康心靈、情操、善良人性等功能,經濟學承載著探求人類經濟發展規律的功能,等等。   法學作為人文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其研究對象是法律世界以及與法律世界相關的其他領域的世界。但自近展至現代的法學學科的多元存在使法學的功能產生了分化,各個法學學科承載看、或主要承載著不同的功能。比如:法理學承載著解決人們法觀念層面的功能;法史學承載著探求總結人類法律歷史(制度的和思想的)發展軌跡、規律印夕能,法社會學承載著法的社會實證的功能:比較法學承載各種不同法律制度、思想間相互比較、分析的功能;各部門法學則承載著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等等。以上所說的各個法學學科的功能是就其主要功能而言的,并不排除上述功能的相互交叉。   由于各個法學學科功能的不同,便帶來了各學科看問題角度的不同。對于同一法律問題,便會有不同的認識角度和認識結論。因為在事實上和實踐中,學科的不同和功能的不同并不影響不同學科對同一法律問題的觀察、分析、思考和研究。于是,在觀察分析、思考和研究同一法律問題時,歧見使會產生。而產生歧見的原因有諸多方面,比如研究者雙方對概念理解的差異,研究對象參照物的不同,研究者自身的知識結構以及長期形成的職業性的(也即學科性的)思維方式等等,但忽視不同學科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不是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同一學科內也存在著許多歧見,這是由歧見產生的多因性所決定的)。   法學學科的多元存在是法學發生分化的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分化是法學分工的一種表現,但這僅是表象,更為深層的原因則是現代法律的“飛速”發展,而現代法律的“飛速”發展則導源于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   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使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越來越趨于專門化和專業化。此外,新的社會問題不斷產生,新的社會關系不斷出現,而法律要適應這種不斷變化的社會,就需要增加新的調整領域,于是,法律領域中的專門化、專業化趨勢也就更加明顯。然而,在科學不發達的古代社會和中世紀社會.就不可能出現諸如現代社會的太空法問題、計算機法律問題以及試管嬰兒法律問題等等。新的法律領域的出現和分工的細密化、專業化,更強化了法律以及法學領域的專口化趨勢。當代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對法李家的專業化現象則揭示道:“現代法的復雜性己迫使法學家更加專業化:面對諸如著作權法與破產法,刑法或親屬法或稅收法這樣頭緒紛繁的內容,要同一位法學家給委托人出主意,必要時豐持一場官司,法學家會感到無能為力.涉及不同專蒙的法的每一個部門有一套只有專家們能夠很好掌握的文獻,其他法學家對這些部門只有一般的知識,并經常因思潮與法的發展而多少有些過時。”爾“法學家們一向專攻國家法律的某一部分,因此傳統上曾經這分為公法學家和私法學家,區分民法學家、商法學家與刑法學家。”②這種由于分工和知識的“爆炸”帶來的法學家的“專家化”鄰現象是現代法學的一種客觀現實,也是現代法學家們難以逾越的一個客觀現實。由此我們還聯想到另一個問題,即法學界以及廣而言之的思想界、文化界所呼吁的和期盼的“大師級”的法學家、“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巨人”、“文化巨匠”等等已不可能出現。時代的多元化、社會的多元化,以及社會分工所導致的“專家化”趨向使“大師級”的、“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巨人”產生的條件已不復存在。   古希臘之所以出現通曉哲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西方社會科學鼻祖式的思想巨人一一亞里士多德,恰是那個時代科學高度劃一的產物和表現?,F代社會的多元分工則打破了這一“神話”。‘升認識到這一點可能是痛苦的,但它卻是求賣的。它可以使我們的頭腦變得更清醒一些,更現實一些。“思想巨人”的時代,不一定是一個好的時代;“思想巨人”的出現,也不一定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它是,一個時代和社會“思想一元化”的象征和標志,它極易導致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統,進而可能導致思想和文化的專制。而現代社會思想和文化的多元發展,既是社會民主和自由的產物,反過來又會促進社會的更加民主化和自由平等人權的實現。分工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也是人類不斷走向文明的一種結果,并且,分工以及導致的功能分化幾乎遍及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以及人自身的各個領域,否認這種分工及其功能分化,則可能否認人類的進步以及對事物屬性的認識和把握。#p#分頁標題#e#   法學學科的分工本身預示著法學學科各自功能的分化.這種功能分化自覺或不自覺地影響著、制約著人們對法律問題的不同看法和認識.由此每一種看法和認識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有其存在的理由”,是指由于學科的功能不同而產生的歧見,并不是指在同一功能層面上對某一法律間題進行價值的判斷和對某一法律認識的評判,如果那樣.我們將陷入“功能理由論”的怪圈.真理和謬誤的界限將不復存在,那是有違科學追求’和真理追求的初衷的。   如果在這一問題上能夠形成共識,我認為法學中的有些爭議、歧見會消失少比如:法理學主要從觀念層面去解決問題,發揮其功能;比較法學從制度比較中去尋求有效的制度設計,發揮其功能優勢,等等,這樣,可能會產生一種功能互補的效應,而這一效應無論對于法律的發展以及法學的發屑,都是有極大好處的。   二、中國法學的發展應當重視法學學問題的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中.由對一種法學現象的觀察談到了對法學學科功能問題的一些思考。而法學學科功能問題在傳統法學學科中如何歸屬?我們發覺很難找到它的合適位置。它既不屬于法理學,也不屬于比較法學、法史學或其他部門法學。實際上,它屬于一種古老而對我們又陌生的法學學科,即法學學。進而我們可以發現,法學學科功能問題僅是法學學問題之一法學界近年來所關注的一些問題都屬于法學學應研究的問題,比如:中國法學的未來走向問題,邵世紀中國法學的發展問題.中國法學流派問題,中國法學的指導思想間題,法學發展的內外部環境間題,法學的現代化、國際化間題,法學的多元化間題.法學的學科體系及理論體系問題等等,以上諸問題在任何一個傳統法學學科中都無法歸屬,因為它屬于法學學研究的問題(或研究對象)。   在研究一個新學科時.傳統的做法是要作兩件工作:第一,要給該學科卜一個定義;第二,要設計出一套該學科的研究對象或學科體系。而筆者認為,這兩種五作在目前都是無法很好完成的當然.撰寫本文并不窩意于此.而是倍感中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應該重視對有關法學學“問題”的研究。一首先,就法學學自身含義來講,‘言是研究有關法學產生和發展規律的一門學科,因而.凡是有關涉及到這一領域的間題,都應該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其次,就法學學的學科性質來講,它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學學科之上的一門學科,是以研究有關法學發展規律問題為其中心任務的,這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學發展問題再次.就目前來講,我們應予重視的是對有關法學學問題的研究.重在“問題”二字,而不是急于去構建一個“法學學”的學科體系。因為學科體系的構建需要一個長期的理論準備和實踐發展過程,而對有關法學學間題的研究則迫在眉睫,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與國法學的發展進程。   筆者_,廳以認為中國法學欲進一步發展,應重視對法學學間題的研究,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第一,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律發展,客觀要求重視對法學學問題的研究。中國現代法律在經厲了近一個世紀的產生、演變、發展歷程之后,現在面臨著跨入新的世紀--一21世紀的歷史階段。世紀之交的巾國社會,正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經濟改革步步深入,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處于不斷發展之中,與此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形成。按照國家的法制發展戰略,這一新型法律體系將在本世紀末初步建成。這一切都將對與法律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學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和推動。   法學發展問題己經成為法學的一個重要間題,它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第二,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發展,也要求重視對法學學間題的研究。法學學問題的被提出,同法學的發展歷史和發展程度密切相關。法學學問題是在法學發展到一定階段、一定程度之后必然會出現的間題。中國的現代法學歷史起始于本世紀初,在近一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伴隨著中國現代法律的發展歷程,經歷了學習和借鑒西方法學,創立和構建本國法學的曲折歷程,尤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更是經歷了一個飛躍性的發展進程。法學學科體系已初步形成.法學學科門類業已齊備,法學研究廣度和深度也不斷拓展,這一切,都為法學學間題的研究提供了條件,奠定了基礎。法學作為一個大的人文社科學科門類,同其他任何門類學科一樣.當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有關學科本身發展的問題便自然而然地被提了出來。實際上,自8()年代以來.法學學的有關問題不間斷地被討論,只是我們還沒有自覺地認識到它們是法學學問題•如8()年代初法學界關于法學學科體系的討論.8(l年代末法學界關于“中國法學四十年”的研、究總結、90年代上半葉至中葉法學界關于中國法學的現代化、國際化、多元化、本土化等的討論,以及目前正在萌動的關于中國法學流派間題的討論和有些學者正在研究的法學史①間題等等,還有哎法學研究》、《法學家》等雜志近年來連續刊發的每年度各學科研究回顧、總結、展望等等,上述這些實際上都是法學學的問題。   這說明,法學學間題一直是法學界所關心的間題。進入9。年代中葉以后,面臨新世紀的即將到來,“跨入21世紀”成為法學界的熱點話題,這絕不是偶然的現象,它反映了法學家仁J對法學發展間題的關注和重視。這一切表明,有關法學學問題應成為法學界的自覺課題提到研究日程上。   第三,前面講到,從性質上看,法學學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學學科之上的學科,是因為它是以各法學學科作為研究基礎(或研究對象),來研究整個法學乃至各法學學科的發展間題。它不像各法學學科那樣,是研究具體的法學原理、法律理論、法律制度、法律歷史等,而是研究作為學科存在的法學本身的發展及其規律等等。因此,從屬性上、功能上、作用上,傳統法學學科承擔不了這一任務,也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只有明確地提出并重視法學學間題,有關對它的研究才能全面地、系統地展開。   第四,重視法學學問題的研究,可以使中國的法學少走彎路.減少成本,健康發展。比如:如果我們對法學學科功能問題能夠取得一些共識,那可以避免和減少一些因“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學術分歧和爭論,并在“功能互補”的作用下使間題討論更加深入;如果我們對法學學科體系、理論體系能進行專題性和系統性研究并取得一些科學合理的研究成果,那對于國家設立學科規劃布局以及大學法學院課程設置以及法律學生提高學習效果將會有很大幫助,并使法學教育更加趨于科學性、合理性、周密性、有效性,也會推動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如果我們對法學的研究方法問題進行一些有組織的系統性的研究,那將對法學研究及教學工作昔開拓視野、確立科學的方法論會大有裨益,并進而提高研究成果的水平;如果我們對中國的法學流派間題進行一些理論的和實證的分析.那無疑對于促使中國法學流派的萌生、成長大有功益,而流派的形成既是繁榮法學、發展法學的前提條件之一,也是它的標志之一。#p#分頁標題#e#   第五,法學學問題的研究不僅僅只具有發展法學,繁榮法學,推動中國法學盡快走向世界的學術文化意義和價值,從最終的意義上講、法學學問題的研究還將會對中國的法制建設起到推動作用。法學學問題的廣泛研究會推動對法學問題的深人研究,而法學問題的深入研究又會推動對具體法律間題的研究,最終會推動整個法制建設沿著一條更加理性化、科學化、現實化的道路發展,以促使中國法治社會的早日實現。這既是我們的理想,也是我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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