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方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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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方式的選擇

 

法學教育是國家國民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其社會價值來說,法學教育是國家法治化的基礎;就教育總體來說,法學教育是國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方面。”①選擇恰當的法學教育模式,有利于深化法學教育。兩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結構與法律技術特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學教育模式。   本文擬對兩大模式進行一些比較分析,并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目標模式的選擇問題作一論述。   一、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實證分析   (一)經驗化的法律教育模式   以英國、美國的法律教育為典型代表的經驗化的法律教育模式,其基本支點為:第一,法學教育的基本定位為職業教育。美國法學教育將大學教育與職業教育結合在一起,都由大學法學院來承擔。法學院的教學目標明確,就是一般職業訓練。據統計,美國有200多個法律學院,經過美國律師學會承認的法學院有171個,有州立和私立兩種形式。法學院的培育資格受律師學會的控制,而不受聯邦政府管轄。按職業訓練的目標規定,大學法學院的整個教育都圍繞怎樣打官司,怎樣勝訴,圍繞著律師實務展開,因而相對忽略理論教育內容。第二,特殊的入學資格和課程設置。在美國,法學院的入學資格之一是大學本科畢業,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學士學位,并須經過全國性的法學院入學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入學資格。在英國,法學教育分為大學教育和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由律師組織掌握,教師由法官和律師擔任,他們所傳授的是訴訟過程中所需要的技巧,因而,學員與擔任教師的法官或律師的關系類似于師徒關系。在美國,法學院的課程設置絕大多數是專業課,這些專業課主要是圍繞著開業律師的業務運用來進行的。第三,法律教育的方式充滿濃重的實務性。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按照傳統是實踐培養出來的,在實踐中他們聽不見有人談論羅馬法,而是注意力經常為訴訟程序問題與證據問題所吸引,一個案件是否勝訴以及是否受理都取決于這兩者。”②所以,教學手段以“判例教學方法”為主。判例教學法,以分析、掌握判例中的法律原則、法理為目的,它要求學生充分地發言,并積極參與,以培養其中的分析、思考、推理的能力,并從中掌握法律的技巧。難怪馬克斯•韋伯指出:“這種教授的方式自然導致較為形式主義地對待法律。法律由先例和類推支配……法律實務者們不是旨在……合理的結構,而是試圖創造出各類在實踐中有用的契約和訴訟,因為它們符合訴訟人典型和經常的需要。”③   (二)理性化的法律教育模式   大陸法系在長期的法律文化演進中形成了一種理性化的法律教育模式,這一模式突出之處在于:首先,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是“傾向于一般的,而不是職業的訓練”④教育,是高素質教育,那種由律師、法官參與的法律職業訓練,被置于高等教育之外。正由于此,法律專業的課程內容,是對“整個法律制度的結構加以系統地了解”⑤,其內容大多數是抽象的法律理論。第二,大陸法系的教學方法,是由“教授講授而不是與學生討論”⑥,比較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和原理進行闡釋和分類,“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⑦。第三,大陸法系各國立法的法典化,要求學生以理解法典中的“法律原理”為主要內容,因為這些原理是立法的前提,并貫穿于所有具體的法律之中。由于注重對學生的法律原理的培養,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技能和技巧是極其有限的。因而在獲得法學學士之后,進入司法界之前還要進一步進行職業訓練。   二、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理論分析   經驗型的法律教育模式,是以判例法的法律結構為依據的。所謂判例法,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決,確切地說,是指一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律原理或規則對其他法院(或甚至于對本院)以后的審判來說,具有作為一種前例的約束力(blindeffect)或說服力(persuativeeffect)。因而,判例法被稱為“法官法”或“法官創造的法”。判例法的運行,依靠的是法律運用主體的區別技術,而這種法律技術則更多地與具體案件處理過程,即司法程序聯合在一起。因而,“法學院所促成的一個傾向是將眼前的一切事情與以往發生者相類比。另一個傾向是所謂‘案例腦筋’,人們首先關注的是法律的內容是什么以及依從或違背司法裁判的代價如何。”⑧判例討論法只適合于對判例的學習,而對于系統的理論學習和理性思辨是不適宜的。   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傳統,根植于羅馬法的精細術語和嚴謹的形式理性,形成了一種以建構內在邏輯嚴密的法典為趨向的法系特征,通過法律法典化,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它的最終目的是想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得心應手地引經據典,同時又禁止法官對法律作任何解釋,受這種法律絕對主義思想的影響,整個大陸法系國家,試圖淡化司法過程和司法技術,而通過強化立法環節,尤其是通過一整套的完備的立法技術保障,建構體系完備的以法典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這就決定了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注重法律原理,相對忽視法律技能的培植。這種特色的形成是大陸法系原理的必然派生物。   模式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由于各種因素的交叉作用,各個模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會產生各種融化與異化現象。法律發展到今天,制約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兩個基本因素也發生了變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絕對地位發生動搖,制定法的地位已經確定,而大陸法系雖然一般不承認判例法是法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上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些年來,有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法的拘束力。由于法律結構在趨于融合態勢,必將對法律技術產生影響,因為法律技術作用范圍受制于法律制度,相對于具體內容的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技術只是形式,相對于法律制度的社會調整目的而言,法律技術只是手段,通過這種形式體現法律制度的內容,通過法律技術這種手段來實現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我們不難想象,隨著兩大法系的法律結構與法律技術特征的融合與變化,兩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之間相互借鑒,也將成為必然。#p#分頁標題#e#   通過上述對兩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比較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兩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存在的差異是基于不同的法律結構與法律技術特征而形成的;(2)普通法系制定法地位的確立,大陸法系對判例法的承認與應用,兩大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互相借鑒已成為可能。   三、我國法學教育模式選擇   20世紀70年代末恢復的中國法律教育,其教育方式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中國當代法律制度有關。中華法系雖然自成一體,但從中國當代法律結構的特點來看,“制定法”是其主要表現方式。“判例法”至今還未獲得其法定地位,在法系上,中國更接近大陸法系,受這種法律制度的影響,法律教育中自然注重正規化的理論教育和法律知識的系統培養和傳授。其中,對法律進行詳盡的注釋成為法律教育的一大特色。   但是,普通法系國家通過社會實踐,加強技術培訓培養法律人才的方法及其成功的經驗也應為我們所借鑒和采納,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我國法律教育模式選擇應把握兩個問題:   1.淡化理論傳授   淡化理論傳授關鍵在于課程體系安排方面。   具體說:(1)重新審視各類人文學科在教學時數中的比重,如,哲學、經濟學等,從現有的學時數中,適當地減少課程量;(2)重新確立基本法學學科和專業法系學科的內容分配上的比例,如法理學、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應適當減少;(3)在專業法學中,如,刑法學、民法學的學科內容結構中,適當減少該學科的基礎理論所占比重,增加具體規范的分析和操作部分的內容。   2.加強技術訓練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中,法學教育只是一種知識的灌輸,如何將理論知識用于司法實踐工作中,那只能在以后的辦案活動中逐步地“歷練”這些法學教育的內容。“隨著執法人員的專業化,法律運作日益與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離,法律愈來愈多地體現為一種技術,而與直接的社會生活的波動性變化聯系較少。”⑨這種趨勢必然帶來法律教育內容的變化。加強技術訓練已十分必要。具體地說:   (1)增加基礎的法律技術課的授課內容,如司法文書寫作訓練、法律注釋解釋技術、司法口才技能、實用偵破技術、法醫檢鑒技術、法律漏洞補救技術等等,使學生的法律操作技能作為基礎的課程內容受到加強。   (2)強化傳授者的自身的法律技術水平、操作技能,這是提高學生的技能的重要途徑。因此,提倡教師親自到司法部門見習、工作或參與更多的法律實際,是極為有效的途徑,這可以避免教師紙上談兵,“以空對空”。   (3)提高社會實習期限,使學生在司法部門的鍛煉機會,從現在的一兩個月,延長到半年以上直到一年,讓學生通過具體的辦案實踐,體會掌握法律技能。   (4)改進考試方式,增加非書面形式的操作技能的考試形式,增強學生對技能培養的自我意識,同時也可以克服書面考試所必然帶來的機械化、形式化傾向,使理論和實踐有機地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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