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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以1978年的改革開放為標志,中國走上了發展與法治建設之路,這是深刻改變中國面貌、影響中國歷史進程的重要抉擇。迄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深刻而廣泛的變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形成,發展與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隨著當代中國發展與法治建設的推進,那種被發展與法治建設的理想主義所遮蔽的種種問題目漸暴露出來。筆者以為,中國發展和法治建設暴露出的問題決不是受什么規律的作用必然面臨的問題,也不是通過加快發展和強化法律實施就可得到解決的技術性問題,而毋寧是受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共同支配的結果。 為此,本文運用發展一法治這一分析框架,闡明什么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什么是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支配下發展與法律的變異關系,在此基礎上,試圖打破這種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實現發展與法律的有效溝通。所以,本文并不是對發展與法律關系的平面化處理,而是在對發展和法治建設總體性反思的基礎上,試圖對中國法學的轉型提出思路。 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發展邏輯 (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是政策主導下的發展。中國社會三十多年的發展,具有極其鮮明的政策特色,是一種政策主導下的發展:其一,中國的發展是一種政策選擇。始于1978年的發展,是在否定過去多年的政治運動后,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的基礎上展開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是關于發展的最根本的政策,是其他一切政策的基礎。其二,中國關于發展的一系列重要舉措,主要體現為一種政策安排。三十多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濟特區設立、沿海地區對外開放、綜合改革試驗區設立、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戰略、國有企業改革,直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從宏觀到微觀層面的一系列推進發展與改革的舉措,主要體現為一種政策安排。其三,如果說三十多年來中央制定和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只是為中國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框架的話,那么各地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和實施的具體政策,則為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更直接的影響。 (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表現為地方的自主選擇性行為。中國社會的發展在具體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按照政策預設的理想狀態展開,而主要表現為地方的自主選擇性行為。其一,政策具有原則性,沒有給出行動程序,這必然造成“應該怎樣去做”和“具體怎樣去做”之間存在空缺,從而為政策落實提供了空間。其二,中國的發展,最初表現出一種政策一目的的特征,即通過政策這一手段即可達到發展的目的,這在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上體現的極為明顯。筆者將此概括為中國發展的“簡單邏輯”。 上世紀80年代中國的經濟發展體現的就是這種“簡單邏輯”。然而,隨著發展成為一場全方位的社會變革,逐漸由“簡單邏輯”演變為一種“復雜邏輯”。在復雜邏輯階段,各地為了獲得比較優勢和獨特性,發展什么、怎樣發展,力圖根據當地實際和自己的偏好來決定。其三,各地推進發展的自主選擇性行為,一方面,由于與發展這一宏大的敘事相一致,因此,能夠獲得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受個人偏好的影響,又從實質上不同程度地損害發展本應具備的品質,與政策目標形成較大反差。 (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具有創生社會秩序的性質。中國三十多年的發展,同時也是一個創生社會秩序的過程。關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秩序的變遷,人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思考。有論者運用國家—社會的分析框架,認為中國社會秩序結構的理想格局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具有相對清晰邊界,并且兩者之間能夠良性互動。q有論者運用哈耶克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理論,認為中國改革的歷史可以歸納為“自生自發社會經濟秩序”的型構與擴展史。(1】有論者運用傳統一現代的分析框架,認為中國經歷著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過程,傳統的“禮治秩序”仍在現實中發生著較大影響。[2]這些論斷,雖各有見地,但其最大不足就是沒有從中國發展的時空維度進行內在審視,從而使中國社會秩序變遷這一復雜問題簡單化、抽象化和概念化。筆者以為,其一,中國社會的發展最初只局限于經濟領域。然而,隨著發展的全面展開,最終擴展到整個社會,由此引發了社會秩序的深刻變化。所以,中國社會秩序的變化乃是由發展促成的,國家一社會、傳統一現代、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等分析工具,無法打通發展與中國社會秩序變遷之間存在的復雜關系。其二,通過發展創生中國社會秩序,雖然并不是“發展”本身設定和意欲追求的目標,而是在發展過程中衍生的,但卻是中國社會發展邏輯的一個重要特征。其三,經由發展創生的中國社會秩序是一種多元混合型的社會秩序。其四,中國三十多年走過了西方國家一百多年才完成的目標,這決定了,其社會秩序定然不是一種較為理想的社會秩序,這是因為社會秩序的建構有其內在規律,特別是需要逐步展開的時空,而中國社會的發展壓縮了這一時空。 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法治邏輯 (一)法律表現形式上的法條主義。由于受制定法思維和理念的支配,三十多年來,在中國語境中,法律就是看得見的法條,法律的功效則取決于法條的運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對這種法條主義進路的高度概括。其一,在立法方面。法條主義表現為,在對過去無法狀況的反動和對現代法治國家強烈訴求的前提下,力圖通過大規模立法運動,建立起為中國法治所必需的法律體系。其二,在司法方面。法條主義表現為,強調法律的正確適用。在立法者看來,制定法具有最高權威,法官輕易不能突破制定法進行所謂的造法;在法官看來,法律已現成擺在那里,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其三,在法律解釋方面。法條主義表現為,為了不使制定法在適用中產生歧義,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理解和闡釋,但其目的也是為了正確適用。其四,在法律移植方面。主張和反對法律移植的人,主要在該不該移植上存在爭論,而對移植的“法律是什么”這一前提性問題,則未加反思。在操作層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明確提出,“‘移植或借鑒”’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實現‘與國際接軌”’。[3】(二)法學研究上的宏大敘事。法學研究為法治建設提供知識指引和技術指導(如立法技術、裁判技術)。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法學研究主要體現為一種宏大敘事。概言之,其一,權利本位論。“權利本位論”是在對中國傳統法律“義務本位”觀和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以前在法學界占主導地位的“階級斗爭范式”進行反思的前提下,逐步形成的。#p#分頁標題#e# 該理論認為,權利是現代法學的基石范疇,權利本位是現代法律區別于傳統法律的基本特征,我國正在走向權利時代。其二,本土資源論。“本土資源論”主要是指20世紀90年代初在中國法學界出現的以蘇力為代表的理論。該理論強調“我們要實現的是中國的現代法治”c4]㈤’;現代法治不可能靠“變法”或“移植”來建立,而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促進民間法向國家制定法的融合和轉變。其三,法律文化論。“法律文化論是上世紀80年代‘文化熱’的產物”,梁治平是其代表。法律文化論的核心觀點包括:法律是歷史文化傳統的產物;現代化首先應該是人的現代化,要實現法治現代化,必須首先實現法律意識的現代化;中國法律欲實現現代化,僅靠制度層面的改革不夠,必須進行全面的根本的“文化類型”的解決,解決的基本思路就是以西方“文化類型”為判準,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改造為現代法律文化。其四,后現代主義法學。發端于西方20世紀下半葉的后現代主義法學,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中國逐漸成為一種流行的法學敘事方式,是典型的知識引進運動的結果。后現代主義法學流派眾多,觀點紛呈,但其核心觀點主要包括:理性的個人作為自治的法律主體并不存在;現代社會的所謂“進步”是虛幻的假象;法律的普遍性和確定性是虛擬的“宏觀話語”;法律中立的原則僅僅是一種假設。[5](腳。32’(三)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法學教育是中同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穩步發展,這主要體現在:法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大。在“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辦學方針指導下,中國的高等法學教育從“精英教育”快速地進入“大眾化教育”階段。多類型法學教育體系和多層次法學學位體系初步形成。法學教育院校的設置既有普通高等法學教育,也有成人高等法律職業教育,還有中等法律職業教育。法律職jIk教育迅速發展。 中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主要圍繞法律職業理性教育、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法律職業素養和技能的訓練展開探索和實踐?!?3(四)法律職業階層的形成。法律職業是法治社會的象征,對于法律的運作、發展和法律傳統的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中國法律職業階層經歷了在改革開放初,強調培養一大批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在內的精通法律的專門人才,到上世紀90年代,強調建立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再到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過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律職業階層的形成。法律職業階層的形成不僅意味著存在一批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更重要的是這些人岡歸屬于共同的身份、行業、語言、禮儀、規范而形成具有密切聯系的群體。 四、發展邏輯與法治邏輯支配下發展與法律的關系 (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人格化傾向。人格化是文藝創作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手法。中國發展的人格化傾向,則是指中國社會的發展,受各級各部門領導的意志影響,具有強烈的個人色彩:其一,中國的發展,雖然是對過去反復進行的政治運動的反動,即“撥亂反正”,但同樣是一場運動,筆者將這場運動概括為追趕型發展運動。追趕型發展運動,既指在全球化浪潮中,中國為了趕上時展潮流,縮短與發達困家的差距,而掀起的經濟發展運動;又指各地展開的經濟發展競賽。追趕型發展運動,雖然在目的指向上,與過去的政治運動根本不同,但同樣具有運動的屬性,體現出對速度的強烈偏好。其二,中國的發展是一種受實體性思維支配的發展。實體性思維的著眼點和重點在于事物的實體內容,要求“眼見為實”,是一種重結果、不重方式和手段,重目的、不重程序的思維。實體性思維在中國發展中表現為一種經濟思維,即為了追求看得見的效果,將發展簡約為經濟發展,進一步又將經濟發展簡約為經濟增長,而且這種經濟增長體現為一種主觀偏好。受經濟思維的影響,政府角色發生了重要轉變,即由市場不能替代的公共產品的生產者角色,變成了參與經濟發展的開發商角色,這使政府成為推動經濟發展主力的同時,局限了本應具有的其他職能的發揮。其三,這種人格化傾向,與政策的局限性有直接關系。上文提到,中同的發展是政策主導下的發展,然而政策原則性的特征。 決定了其啟示作用大于引導和規范作用,從而為各地推動發展提供了人格化想象空間。 在中困發展的人格化傾向中,法律扮演著較為獨特的角色,具體來說:其一,刑法作用的常態化。 從1982年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到歷次“嚴打”,從“三鹿奶粉“事件的處理劍目前的治理食品安全,刑法被高頻使用,日趨走向常態化。在法治社會或者說正常發展的社會,刑法應處于輔助性地位。因為“刑法作為一個最基本的社會規則體系,對社會的穩定來講永遠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它卻不能更好地促進發展,因為刑法僅僅應該是一個輔助性規則體系。”(7。刑法作用的常態化,表面L是法律強制作用的體現,實際上是對法律制裁體系整體性喪失的不良反應,是以強制手段解決發展中出現的風險和問題的迫不得已的選擇,表明法律與發展是一種短路對接,而非長線貫通。其二,政策法律化。政策法律化是面對長時間內依靠政策治理困家這一現實,在中國走上法治建設道路時,處理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本方式。政策法律化包含這樣的判斷,即政策是人治的產物,隨著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政策轉變為法律是必然趨勢。政策法律化實際上是受法條主義的影響,形成了政策與法律的兩分框架。在這一兩分框架中,法律與政策的界限是清晰的,將政策轉化為法律,只是技術問題。 (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法律具有自我運行的特征。1978年掀起的思想解放運動,在使中圍從過去的無法狀態解放m來的同時.進入了一個有法律而無對應的法治秩序的狀態.法律主要以自我運行的方式存在。筆者關于中國法律的自我運行這一判斷,包含中國法律和法學對中國發展問題的不涉與中國法律和法學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兩方面內容。#p#分頁標題#e# 當代中國法律由于受法條主義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舊是一個主要經南某些‘技術’或‘工具’而連接起來的存在著諸多沖突或矛盾的法律規則集合體,亦即一個更多關注特定功效而不關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質賴以為憑的作為其正當性質先決條件的中囝法律理想圖景、更多關注法律規則之面面俱到和數量而較少關注中罔法律基本原則、更多關注法律概念和邏輯而缺失法律整體發展方向、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規則集合體。哪!即便是同發展應有緊密聯系的經濟立法,也如劉思達先生指H{的,“經濟立法在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其主要功能并不是在法律實踐中的廣泛應用,而在于向外圍政府和來華投資的外商顯示,中國已經具備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各項法律制度——也就是說,立法被當作了一種符號,一種象征著現代化的經濟制度和治理方式的符號,其目的在于使中國經濟在全球化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獲得合法性。1"當代中國法學則由于受西方知識系統的宰制,更強調法律的普遍價值,更關注文本,是一種脫離社會現實的高度理論化、抽象化的知識,其宏大的敘事方式,掩蓋現實矛盾、脫離生活經驗而只能循環論證的“學理”和思維方式,很難將對中圈法律的想象與中同的發展進行自覺關聯,結果是導致其跟中圍的發展分道揚鑣。即便是本土資源論,仍然是一種西方法學知識的嫻熟運用,本土資源僅具有輔助和參照意義。 中國法律能夠實現自我運行,一個關鍵因素是,中同已經形成了一個法律和法學的龐大消費市場,這一龐大消費市場,在滿足法律和法學消費需求的同時。實現了法律和法學與中國發展的切割。 在中國法治建沒的過程中,法律職業、立法,乃至于普法,都為法條主義在中國的繁榮創造了極好的條件,同時也為這類產品的消費創造了極好、極廣闊的市場。而法條主義的繁榮則為法律職業的形成、立法的順利進行,乃至于普法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與此同時,由于受教育產業化和法律普及化趨勢的影響,中國法學教育事、fp蓬勃發展,以大學生為主體的穩定和龐大的消費群體,為法律和法學產品的消費提供了強大支持。 (三)食品安全問題:體現發展與法律變異關系的典型。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是在改革開放以前未曾遭遇,而在改革開放以后日漸凸顯的問題;是人為造成的結果,與西方發達國家由于受技術水平的制約而產生的食品問題(如英國的瘋牛病、新近德困發生的“毒黃瓜事件”)有區別。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是在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支配下形成的一個“問題束”。 第一,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多是通過媒體曝光和消費者受到侵害產生激烈反應,從而引起社會關注,通過加大整治力度而呈現在我們面前的。這是岡為,一方面。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假冒偽劣產品存在的問題越來越隱蔽,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隱蔽,迎合消費者需求的水平也越來越高.另一方面,雖經過多年整治,但到現在,廣大消費者對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信心嚴重不足,這進一步迎合了假冒偽劣食品的市場需求。這說明,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雖直逼人類生存底線,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嚴重程度認識上還很不到位。 第二,假冒偽劣食品之所以大行其道,從生產和銷售者的角度看,乃是一部分人受“追富”心理的驅使,力圖以較低成本快速走向富裕的一種選擇。 對于消費者來說,假冒偽劣食品低廉的價格能夠迎合包括廣大農村在內的、以農民和貧窮人口為主的消費需求,具有一定的市場。這意味著中目的食品安全問題與“城鄉二元結構”和“貧富差距結構”這一真實社會場景相距配,是發展暴露出來的深層次問題的現實反應。 第三,中悶的食品安全問題暴露出中國法律和法學存在的種種問題:即關注紙面上的法律較多,關注行動中的法律較少;關注消費者權利之面面俱到較多,關注這些權利的具體落實較少;關注城市消費者的權利較多,關注廣大農村和邊遠地Ⅸ消費者的權利較少;關注對制假販假者的打擊及其效果較多,關注他們的生存境遇較少;關注權利、自由、平等較多,關注如何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如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這砦地方性知識較少。 五、溝通發展與法律 (一)法治秩序:中國社會發展與法治的目的指向。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中同社會經歷了身份大改變、財富大增加、關系大變化、利益大調整,中閣社會的一種新型社會結構已然形成,中國社會秩序已然發生重大變遷,這種變化為中國歷史所未有。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秩序雖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正如前面提到的,為中國的發展(更準確地說是經濟增長,即人們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其追求)所促成,但是,并不是發展刻意追求的結果,而是發展的附帶產物。更準確地說,中國已然和正在呈現的這種社會秩序,是無目的的產物。進一步講,如果這種無目的產物還僅僅是一種事實的話,那么在認知世界中,我們對中國社會秩序究竟如何與為何,其實是不知的。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始終為一種法治情結所支配,進行著執著的“造法”運動,而且依靠這種“造法”運動,時至今日,一個較為清晰的法律體系和法律框架已然呈現在我們面前。另一方面,我們在驚喜于這種成績的時候,一個較為殘酷的事實是,中國社會呈現出一種有法律而無相應的法治秩序的狀態。進一步講.如果這種狀態還僅僅是一種事實的話,在認知世界中,我們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其實是不知的。 現在該是撕破這一“無知之幕”的時候了。 三十多年來,我們之所以不知于發展與法治已然形成的對沖關系,不知于有法律而無對應的法治秩序,不知于中國社會秩序的性質及其前景,實是為筆者所認定的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雙重支配的結果。由于受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的雙重支配,我們將法律簡單地等同于制定法,進而形成強烈支配我們關于法律想象的“制定法思維”定勢,造成“中國法律的瘋長”;我們將法律與政策進行了人為的切割,從而阻斷了關于政策與法律關系的深度追問,造成了政策的恣意和法律的縮水;我們簡單地認為通過推進發展和法治建設,中國發展和法治建設面臨的種種問題自然就會得到化解,從而無法形成關于中國社會發展與法律的自覺關聯和合理想象。#p#分頁標題#e# 筆者以為,對中國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我們誠然可以有種種理解,然而,從更根本的方面講,乃是對中國在世界結構中,應該建立一種什么樣社會秩序的想象,而在法治建設的背景下,這種想象,既包括“中國究竟應該建立一種什么樣的法治秩序”的想象,也包括我們如何以當下兌現的方式逼近這種法治秩序。這種想象作為一項在中國時空不斷展開的宏大的知識工程和實踐工程,雖為我們開辟法律的空間提供了多種可能性,但在以下問題上,應形成基本共識,這些共識構成我們的想象得以不斷展開的底座和基準:第一,法律既是中國人信其所是的生活世界,也是信仰所致的意義世界。唯其如此,為中國社會所必須的法律才能既成為一種現實的存在物,同時表現為我們的理想與追求。“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長期以來,我們難以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乃是在我們的意義世界和生活世界中丟失法律的原因。第二,法律不僅包括通過法條所表現出來的具體的規則,更包括如同而不是等同于西方自然法⑦意義上的原則、理念和信念,這些原則、理念和信念雖然隱藏在背后,但卻能在暗中發揮指導作用,是法律想象空間得以不斷打開的出發點。第三,由于自主性的增強,西方法律和法學僅僅可以作為我們思考中國法律的一種參照,而絕對不能構成可以現成拿來的、宰制我們想象空間的標準和依據。第四,由于法律是一種最典型的實踐理性,而當下中國最大的實踐就是發展,因此,要與發展進行自覺的關聯。必須明確,是中國社會的發展而不是其他任何現成的概念和規則,為我們的想象提供了一座富礦。 (二)反思平衡:溝通發展與法治的基本途徑。多年來,由于受發展邏輯和法治邏輯的支配,我們對中國法律乃至于中國發展進行著一種印象式的捍衛。 時至今日,中國追趕型發展運動造成的時空上的逼仄和中國法律的剛性邏輯,形成了巨大的歷史慣性。 筆者以為,糾正這種慣性,回復發展與法律關系的常態,必須在兩者之間建立一種反思平衡。 反思平衡是羅爾斯正義論中的一個重要方法論。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和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可能是不容易達到的一種相互平衡,它可能要反復進行,這時我們就要在判斷和原則之間來回的進行修正,有時候要拋棄或者修正我們所建構的正義原則,有時候要拋棄或者修正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直到我們達到一個滿意的點,也就是反思平衡。羅爾斯的反思平衡理論啟示我們: 其一,中國社會推進發展和法治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為發展和法治建設塑造理想情境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展與法律任何一方無論從價值選擇上,還是在時空排序上,都沒有優先性。任何關于發展與法律處于優先性和自我滿足性的設定都是錯誤的。 因為,這種設定是用固化的關于發展與法律的定義,遮蔽了發展與法律本應具有的空間,其結果是削弱了發展和法律的內在品質。 其二。中國社會推進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過程,既是法律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也是發展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法律發展必須要在維持現存的法律和政治實踐的一致性與調整和適應由這種社會與經濟的迅速變化所急劇產生的新的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t-o】(序青’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法律的運行與其對社會環境的開放保持了一致,實現了向生活世界的回歸。 其三,當代中國關于發展與法律的定義應當產生于法律與發展所形成的張力中,而這種張力的形成是一個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的動態過程,是一個需要不斷被創造、被解釋、被賦予新意的歷史活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經由包括法律職業階層在內的眾多主體按照一定程序展開的富有創造性的詮釋性活動,各種知識、意見和經驗不斷交匯重疊,達成共識,從而增強了法律的包容性。 (三)程序:溝通發展與法律的主要環節。三十多年來,中國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暴露出的問題,與程序缺失有直接關系。而“通過中立性的程序來重建社會共識、整頓競爭秩序,既是過去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今后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t¨](P¨,隨著發展由簡單邏輯進入復雜邏輯階段,在發展的策略選擇上由原來的抽象的政策抉擇進入程序選擇,將發展過程轉化為設計精巧的程序,可以實現由實體性思維向程序性思維轉變,從而扭轉發展中的人格化傾向,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現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處于平等地位的個人參加決定過程,發揮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對等的自由發言的機會,從而使決定更加集思廣益、更容易獲得人們的共鳴和支持。”【l”‘嗍¨當前,隨著利益分化和觀念更新,凝聚社會共識成為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設計合理的程序能將不同的價值訴求轉化為程序訴求,為自由表達提供了平等機會,從而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緩解和化解改革中出現的各種風險,為改革贏得廣泛的民意支持。 中國的發展越來越走向復雜性,通過程序這一技術性手段則能縮減這種復雜性。“國家主導的有目的的社會變革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各項改革措施之間的功能關聯性非常強,如果沒有其他制度條件的配合,一項改革措施往往不能見效。關鍵在于正確地選擇突破口,適當地決定應當采取的改革措施的順序和日程。為此首先需要能夠縮減社會復雜性并能使改革設想轉換成容易操作的形態某種方式或方法。在許多場合,程序能滿足這一需要。”【ll】‘嗍¨中國社會的發展實際上是國家主導的一場社會變革,而且隨著發展任務的加重和發展面臨的各種復雜性問題的不斷出現,國家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怎樣在這場社會變革中,使國家既能夠保持應有的積極性,又能防治恣意、專斷和過度的裁量,對國家的行為進行程序設計是關鍵。 受法條主義影響,我們基于與實體法對應的程序法理解程序,這在相當程度上局限了程序的作用。“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我們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來協調不同社會群體、不同價值觀之間的關系,凝聚基本共識,進而以井然有序的方式推動改革,逐步達到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