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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是19世紀7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1906年首創,到20世紀初,案例教學法在美國各重要法學院推行,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經受實踐考驗的案例教學法已經廣泛為美國法學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學法是通過研究法官的判決來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法律推理。在教學法上以蘇格拉底問題討論法代替傳統的課堂講授,故有被稱為蘇格拉底方法[1]。目前案例教學法的使用在區域上早已不局限于美國,在教學內容上也不僅僅局限于法律。案例教學法在我國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美學等很多學科教學過程中都使用案例教學法。但我們的案例教學法已經中國化了,即使在法學教學中也與美國的案例教學法有些不同。美國人認為案例教學法不適合龐大的制定法體系,我國法律傳統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在很多地方不同于英美國家,大陸法系的法律在形式上主要特點是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以制定法為主。雖然是以制定法為主,但在法學教學過程中,由于案例教學法不是直接講述比較枯燥的理論,而是通過生動具體的案例分析,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獲得法律理論知識和積累處理案件的經驗,課堂效果比較好,師生互動性強,深受老師和學生的喜愛。作為培養未來法官和律師的一個重要陣地,大學法律采用案例教學法對今后從業也是大有裨益的。 案例教學法也是我國目前法學課堂教學中的主要方法。方法實施的效果關鍵取決于具體操作過程,本文認為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中,有幾個具體問題必須予以關注。 一、課堂教學硬件基礎 現代大學教育要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手段,在課堂教學中展示準確而大量的信息給學生。實踐中,有的學校領導認為法學教育只需要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本教案就可以了,硬件投入不足。把案例寫在黑板上太浪費課堂時間;在課堂上朗讀案例,學生不能全面詳細地把握案例,造成學生課堂交流的主動性無法發揮,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二、小班上課 我國的法學教育從上個世紀末開始了在本科教育在人數上大規模擴張,每個班級50人左右。班級擴大了,對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為課堂案例教學法要展示師生就案件涉及的諸多問題進行雙向交流并作出處理的全過程。班級人數多,影響效果。有的學校由于教育師資力量缺乏,進行合班上課。教室基本無法組織大課堂案例教學,學生發言老師和其他同學聽不到,師生交流無法正常進行,學生與學生之間的交流也沒有效果。從法官的裁判中分析一般的法律原則和推理幾乎成為不可能。 三、案例選擇 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使用的案例多是高等法院、上訴法院、聯邦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在法學院的教學中大量學習這些案例,和英美國家培養司法實踐的操作能手的目的是相配的。也培養的法科學生“像律師那樣思維”,有著深厚的遵循先例判決的傳統,案例教學法為今后的律師實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我國在教學過程中,對于案例的選擇往往不那么嚴謹,案例來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師杜撰的案例、未經法院審判的案例。法院的判例。教學案例為法院判決過的案例,這種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又稱為“判例教學法”[2]。但我國法院的判例是不公開的,通過公共媒體能夠獲得的法院判例數量有限,加之我國法院的判決書制作非常簡單,以至于對一些案件關節點的處理方面都會存在模糊不清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學校在案例教學法的案例選擇上無法完全采用發育已經判決的判例。老師杜撰的案例也就應運而生了,按照英美國家嚴格的案例教學法的概念進行界定,這樣的教學方法已經不是案例教學法了,但在我國通常來說仍然把它歸為案例教學法范疇。老師或學者杜撰的案例靈活多樣,在課堂教學中能夠解決教學中的問題,幫助學生掌握法律知識,這種方法為我國法學教學中廣泛采用。未經法院判決的案例也是教學中慣常使用的,對未經判決的案例進行分析,根據具體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這種方法在西方法學教學中被稱為“診所法”[3]。我國沒有這樣的嚴格劃分,統屬案例教學法。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中,我們認為應盡可能地選擇法院的判例,如果判例的判決書有瑕疵,教師可以適當根據案情和法學理論運用法律邏輯處理方法進行完善。 案例的針對性。方法的使用是為目的服務的,在課堂教學中要解決哪些問題,作為老師要帶著特定的問題去選擇特定的案利,而且在案利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要有集中性,低年級的不宜選擇一些復雜的具有很強綜合性的案例。難易程度適中。在案例的難易程度上,所選擇的案例不宜過于容易,一目了然的案例對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提高沒有幫助;當然也不宜非常困難。 四、課堂組織 案例教學法的臨場組織是案例教學法的關鍵環節,組織過程的合理性直接決定教學效果。 (一)原則要求。 第一、強調理論分析和邏輯推理方法。判例法國家采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已經判決的案例作為案例教學法的分析對象,而且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本身也及其強調判決的說理性,從判決書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對整個案件的處理思路以及運用的推理方法和過程。對于那樣的案例教學法的實施,能夠培養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強化學生對案件的綜合處理能力和邏輯思辨能力。對案例的學習也直接會給今后的法律職業奠定基礎,在對法律專業的學生實施案例教學法時候,重視用專業的法律語言進行理論分析,演繹法官處理案件的思索過程是十分必要的。以增強未來法官或其他法律職業者對紛繁復雜案件處理能力,這種能力在課堂上就要進行有目的有步驟的培養和訓練。 第二、啟發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在案件的處理中迅速找出作為法官所要解決的若干焦點問題并根據各種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理論尋求公正的處理結果。在具體操作方面指導學生對案例所涉及的相關理論和諸多法律法規進行研讀,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三,加強師生雙向互動交流。單向的灌輸早已不適應新教學形勢的需要了,在組織教學過程中,尤其對于一些性格內向的學生更要給予特殊關注,鼓勵他們勇于表現自己,甚至是在課堂上進行表演,以克服他們的怯眾心理。幫助他們樹立信心。畢竟法律職業需要很強的表現欲望和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p#分頁標題#e# 第四,對課堂討論的控制和把握。實際上課堂上的老師有時扮演法庭上法官的角色,主導法庭審判,集中學生對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有組織辯論。 (二)具體操作。案例教學法在課堂上有多種方法,如案例評析法、案例討論法、案例模擬法。在實踐中評析方法又有兩種: 1、由理到例的案例評析。上課時先講授完幾個基本概念、理論、規則之后,針對所講內容適時地插入案例進行評析,借助此案例,可以幫助學生盡快地理解消化前面所學的概念和理論。 2、由例到理的案例分析。在上課時開門見山地向學生拋出一個案例,并通過此案例,提出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樣可以先在學生的頭腦里畫上問號,引起大家思考。讓學生是帶著問題有針對性地積極主動地聽課,所以并不會感到枯燥和厭倦。在案例討論、評析過程中,由于學生對法律知識點的理解程度不同,思考問題的角度不同,再加上案例事件本身的歧義性,學生很可能會產生法律適用的多種備選方案。 對于學生這種積極思維的結果,任課教師應注意予以保護和鼓勵,同時引導學生如何協調法律沖突,如何站在最合適的法律角度,對關鍵法律問題如何識別與分析,引導學生如何抓住主要法律問題,同時兼顧其他法律問題,以尋找最佳解決途徑。學生討論結束后,針對案件本身的法律問題、所涉及的多種知識點以及學生討論研究出來的解決方案,教師應予以適當的點評。對于明顯錯誤的解決方案應指出錯誤所在和原因,對于一時難以得出明確結論的問題,應鼓勵學生課后繼續討論研究。教師的點評應恰到好處,既要注意鼓勵學生積極思考,勇于提出個人觀點,又要注意如何引導學生正確思維。實施案例教學時,教師要注意對用于自由討論的時間資源的分配和控制,合理分配案例介紹時間、問題提出時間、學生討論時間、教師總結和點評時間,安排好討論問題的最佳順序。 方法的實施效果和熟練程度課堂的駕馭能力有直接關系,所以案例教學法的實踐經驗積累非常重要。“熟能生巧”,在案例教學法的實施過程中針對教學內容和學生反應,及時完善和調整各個環節,以取得最佳教學效果,這需要老師對案例教學法的深化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