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狀況及成因,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農民工概況 (一)農民工的界定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于“農民工”一詞沒有做出明確界定,不同學者各有己見。從廣義上而言,農民工包括兩類人群:第一類是跨地區外出進城務工人員,第二類是在縣城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狹義上,農民工指的是第一類人群。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層面界定和認識農民工:(1)職業:農民工是以非農職業為主要職業,主要收入來源于非農勞動。(2)身份:其戶籍屬農業戶口,與城市中非農戶籍就業者的身份存在顯著的差異。(3)勞動關系:由于有些進城務工的農民可能從事個體或私營業務。因此,這一人群不應列入農民工群體,農民工應屬于被雇傭者。 (二)人群數量 近年來,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融入城市,為城市化建設添磚加瓦,是工業化建設的加速器。有數據表明:1994年,進城務工的農民約有6000萬人;2000年約有8840萬農民工;到了2007年,從下圖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人數增長,總量達2.26億人;而在2008年這一年,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人員的大量失業使得農民工的數量與2007年相比沒有明顯漲幅;之后經歷了經濟好轉,這一人群在2010年達到3億人。總體而言,農民工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歷程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1年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文件從一定意義上而言是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起點,是第一次正式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范疇,同時也是第一次對相關文件實施細則做了具體規定,這些都為以后建立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打下良好基礎。2006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這一文件肯定了農民工群體的重要性,也明確指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在這份文件頒布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得到了有關部門的回應,并將解決農民工問題提上議程。2009年12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覆蓋的人群包括了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農民工也被涵蓋在內?!稌盒修k法》指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跨省流動、就業時轉移。這充分考慮到農民工高流動性這一特點,使農民工不再為跨省就業時無法轉移養老保險而煩惱,無形中擴大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2010年7月4日,國家又出臺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圖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高退保率的問題。這一政策的亮點在于,新制度充分考慮了農民工的特點,但忽視了“一刀切”的辦法并不適用于所有農民工,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群體的多層次性。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類型 在國家對農民工養老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后,各地方政府相繼制定了適合當地社會經濟現狀的政策。目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尚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而學術界對這些模式有著多種劃分方法,通常是將其分為三種模式:擴面型、仿城型及綜合保險型。 1.擴面型 將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直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中,以解決農民工年老后的養老問題。農民工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企業應為農民工繳納個人賬戶部分及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比例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對于農民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也做了相關限制:繳費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方可申領。若中途退?;驍啾t只能退還個人賬戶中養老保險金。主要實踐地區:深圳市、貴州市。 2.仿城型 該模式為農民工建立一種獨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但參保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相對有所下降。其繳費基數參照上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企業為農民工繳納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在達到法定條件下,可根據個人的繳費情況領取相應養老金。代表省份:浙江省。 3.綜合型 這種模式是為農民工專門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針對性較強。綜合型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組合起來,統一建立一項保障。該模式規定:企業按照本市職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比率(不同城市比率不同)。同時,也對享受社會保險的給付條件做了相應規定: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連續繳費年限。代表城市:上海市、成都市。 三、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模式的評估 (一)模式比較 (二)主要模式評估 通過對這三種模式進行比較,不難發現這三種模式各有特點,有利也有弊。其評估結果歸納如下,具體見下表所示:通過上述分析和評價,這些模式在客觀上能緩解我國目前的現狀,但仍是治標不治本。目前,我們需要探索的是一種能夠實現全國統籌的完善的機制,集百家之所長,最終完善全國統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 四、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參保積極性不高 數據表明,有83.2%的農民工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一方面受傳統觀念影響,相當一部分的農村居民還認為養兒防老、安度晚年,這使得很大一部分農民工對社會養老意識淡薄,甚至有人認為現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近期不能得利或對未來抱有懷疑態度。對社會養老方式的不信任,使他們更傾向于個人儲蓄以保障晚年生活而拒絕參加社會養老,這也降低了這一群體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從農民工就業性質來看,他們大多從事城里人不愿從事的工作,且多為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危險系數高,不需要太多勞動技能的工作。這使得農民工群體更傾向于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關注,而養老保險常處于次要地位,這種觀點所造成的短視行為,同樣降低了他們參保的積極性。#p#分頁標題#e# 2.參保率低 雖然國家鼓勵廣大農民工加入到養老保險政策中來,然而在我國許多地區農民工參保率仍不高,甚至出現退保潮。有數據顯示:2005年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群結構中,農民工只占15%左右,這相較對于農民工龐大的數量而言,參保率是極低的。到2006年上半年,約有1107萬農民工(占農民工總數的9.2%)參加了養老保險。有機構專門針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現狀進行調研,數據顯示,目前只有10%左右的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這個數字遠遠低于正常的參保水平。 3.退保率高 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現狀表明,阻礙政策發展的因素不僅僅在于低參保率,更在于高退保率,特別是年末回鄉過年時,退保高潮屢見不鮮。即已經參加保險的人員在中途申請退出養老保險,領取個人賬戶的資金。在廣東省,年末回鄉過年的農民工退保率高達90%以上。國家為了鼓勵農民工群體參加養老保險,允許農民工在參保后中斷繳費,退保時返還個人賬戶的資金,統籌資金全部納入當地統籌部分。農民工在跨省就業時選擇退保,隨之形成了不斷“退保———參保”的惡性循環,也損害了農民工應有的養老權益,挫傷了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二)原因分析 1.農民工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群體一般來自偏遠農村,家庭條件普遍較差,進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賺錢,但由于他們自身條件有限,通常是從事體力勞動,工資一般都較低。家庭負擔問題也使他們沒有多余的錢去做別的事情。迫于經濟狀況的限制,許多農民工只有選擇不參保。可以說繳費能力有限是大多數農民工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主要原因。 2.企業逃避繳費責任 雖然《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得逃避責任,但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些用人單位還是想方設法逃避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責任,以獲取更多利潤。即使一些農民工有意愿參加養老保險,但由于農民工群體對養老保險認知度差,而用工企業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態度也較為淡漠,最終使養老保險在農民工群體中推行還是十分困難。 3.財政補貼有限 2010年,我國財政支出中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為89575.20億元,這占了政府財政總支出的11%不到??梢钥吹?,這一投入比例相對于其他項目的投入是明顯偏低的。政府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主體,有義務也有責任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以保障人民的生活,而養老保險作為老年人得主要收入來源,政府更應當給予支持,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五、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足的基金支持,如有財政資金能加以支持,那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能日趨完善,得以發展,反之,就會遇到一系列困難與障礙,使制度無法順利推行。同時,應當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并通過完善財政體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保障各級政府履行職責。另外,要建立制度化、穩定性、可持續的財政投入機制。政府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如財政直接撥款以及轉移支付、稅制優惠政策等。此外,由于農民工人數眾多,不同層次群體產生的問題迥異,沒有大量的資金來解決他們的需求,僅靠政府財政上對養老保險的補貼是有限的,因此應發展多渠道、多樣化的籌資方式,積極動員農民工個體、集體、社會,鼓勵和提倡非營利組織參與其中。政府應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個人、社會機構等積極參與進來,構造長期化、制度化的社會捐贈模式。通過充實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為農民工提供穩定而充足的養老保險資金保障。 (二)加強農民工參保意識 針對農民工參保意識不強的現狀,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及教育活動,加強農民工的參與感,提高他們的認同感。通過政策宣傳及教育活動,讓農民工知曉他們應得的權益,使他們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如何用法律來維護,即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而就用工企業而言,通過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傮w而言,只有同時增強用工企業及農民工的主動性,才能真正發揮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社會效用,解決農民工老年期間的生活問題。 (三)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機制 由于我國當前養老保險采用的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機制,農民工群體具有高流動性的特點,當他們在跨區域流動時,涉及到的問題是:統籌部分的養老金得不到承認,或者有一些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轉移。農民工在原工作地的統籌部分被地方截留。因此,在設計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時候應充分考慮這一特點,建立和完善農民工跨地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轉換和轉移機制。 結論 雖然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很艱巨,但不可否認制度建立是非常必要的。此外,相關配套措施的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障碎片化問題嚴重,因此,在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時不應操之過急、“一刀切”,應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及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基礎上,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建立不同統籌地區間轉移的機制,最終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體制,為全體農民工最終進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消除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