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養老保險方式對比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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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養老保險方式對比及建議

 

一、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   目前許多省市地區都已因地制宜地推出了許多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但由于各地的制度差異較大,再加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許多農村地區社保機構不健全。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大,經??绲貐^就業,而其本身養老保險意識薄弱,對政策不了解不信任。因此,各地在政策的實際執行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整體來看,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是“城保”模式,即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繳費比率、享受條件和待遇計發方面和城鎮企業職工相同。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福建、廣東、深圳等地區。如2000年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多層次養老保險,其適用于特區內的所有企業,農民工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率和待遇與深圳市戶籍勞動者相同。再如《福建省城鎮職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年齡和計發待遇等方面,實行與企業其他職工一樣的政策。   二是“雙低”模式,即在現行的制度下,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適當降低門檻,減輕其繳費負擔,其特點是同時降低養老保險的繳費比率和待遇水平。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北京、青島等地區。如北京市在2001年頒布的《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使用農民工的企業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9%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本人則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以繳費基數的11%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企業繳納的3%進入個人賬戶,16%進入社會統籌。而農民工繳納的8%,全部進入個人賬戶)2005年青島市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其中規定:使用農民工的企業按本企業農民工總數與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本人則以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8%的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是“綜合保”模式,即為農民工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險體系,將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三項合為一項綜合保險實施,按照比較低的費率繳費。這種模式的代表是上海、成都等地區。如上海市2004年修訂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將工傷、醫療和養老三項保險合為一項實施。企業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農民工的總數乘上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并按12.5%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5%用于養老保障,并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運作和支付。成都市2003年實施的《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基本上和上海的模式一樣,只是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上有一定差別。   此外,還有“農保”模式,即將農民工納入流出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如以鄉鎮企業高度發達而著稱的蘇南地區,其鄉鎮企業職工多為本地和外地的農民工。這些職工大多數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本地農民工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而外地農民工則未參加任何保險。但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目前存在諸多問題,且新農保剛剛開始進行試點工作,因此此種模式至今無成熟方案。近年來,部分已參加農保的鄉鎮企業農民工已經或正在由農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比較分析   “城保”模式的特點即將農民工與城鎮工一視同仁,維護了農民工的切身權益,并創造了平等的就業機制;而且由于農民工群體大多以青壯年為主,處于養老保險的積累繳費期,這對于養老保險擴面、基金征收任務都有積極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由于歷史債務問題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壓力;而且由于這種模式下城鎮職工與農民工處于同一制度框架內,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上問題也較小。但由于其繳費基數和繳費率較高的問題,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低保”模式采取低門檻,低待遇標準,雖然考慮到了農民工普遍收入偏低的問題,減輕了企業和農民工本人的繳費負擔,但在其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方面,同樣降低了標準,若沒有進一步的政策扶持,那么農民工的老年保障問題仍不容樂觀。這種模式同時由于對城鎮職工和農民工不同的政策、不同的待遇計發,很可能造成銜接上的困難。而且企業很可能因為用工成本的控制而讓其職工都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   “綜合保”模式將農民工最關心的三種保險集中在一起,實行一攬子解決方案,緩解了農民工的后顧之憂。并且這種模式有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政府只制定政策對保險公司加以監管而不必擔心這部分基金運行時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但這種模式比較強調工傷和醫療保險,并且沒有專門的養老保險賬戶,使得農民工不能成為養老保險的主要擴面對象,也就無法幫助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解決我國養老保險歷史債務問題。而且這種模式與我國當前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巨大差異,以后在兩者的銜接上也困難重重。   由于三種模式差異較大,很難進行銜接。這三種模式的差異可歸納為:繳費基數不同、繳費費率不同、待遇享受不同。從繳費基數上看,北京是以本市上年度最低職工工資為繳費基數,深圳是以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而上海則是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從繳費費率上看,在經濟發達、養老保險負擔較輕的深圳,其繳費率就低一些。而在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北京,其繳費率就高一些;從待遇享受上看,農民工在到達退休年齡時并滿足養老金發放條件時,有的地方允許一次性給予養老金,有的地方采取傳統的按月領取養老金。各地區不同的政策差異,使得相互銜接的困難較大,而這對于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來說明顯是不利的。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農民工群體本身在結構組成和參保意愿上具有多樣性,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頻繁流動的;一部分農民工有城鎮化傾向,而另一部分只是在農閑時節來城市務工賺錢,遲早要回到農村生活。這些農民工的參保意愿都不盡相同。因此,在我國養老保險尚未實行全國統籌并且各地政策各不統一的情況下,很難用一種制度模式將所有的農民工都覆蓋進來。#p#分頁標題#e#   因此,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應充分考慮其不同群體的參保意愿,采取根據就業情況分類保障的原則。對農閑時外出務工、亦工亦農、頻繁流動、就業不穩定、城鎮化傾向低的農民工而言,過渡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或國家正在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其更加有利。對于長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就業穩定、流動不頻繁、逐漸轉為城鎮人口的農民工而言,明顯應將其納入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   三、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國家應加快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立法步伐。雖然《社會保險法》已經審議出臺,將社會保障問題提高到了新的立法高度,但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仍然不統一,無法形成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無法穩定連續的實施,缺乏權威性和強制約束性,最終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保護。國家應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條例或辦法,強制企業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明確規定有關各部門在養老保險工作中的職責。   (二)依法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長時間在城鎮工作,就業穩定,逐漸轉為城鎮人口的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已經參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要繼續參保,不得退保,并確保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待遇。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督促企業依法為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努力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建立過渡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或將其納入新農保范圍。關于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問題,在我國現階段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無法做到全國統籌的情況下,應采取國家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為其建立獨立的過渡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部分只在農閑季節短時間外出務工,主要還是在農村生活的農民工而言,可考慮將其納入正在試點中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四)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我國目前養老保險費率較高,企業和職工負擔較重的問題,應努力擴大覆蓋面,明確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降低費率,切實減輕企業和職工的經濟負擔,采取多種手段解決歷史債務問題。同時應逐步提高統籌層次,逐步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這是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屆時,為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建立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應轉為全國統籌下的統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   (五)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參保意識。筆者認為,應從政府、社區、企業三個方面加大對農民工的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農民工廣泛宣傳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普及養老保險知識,讓每個農民工都知道參加養老保險是其老有所養的最好辦法,提高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通過發放宣傳材料,舉辦專家講座和培訓,在企業、社區、建筑工地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牌,詳細介紹農民工參保手續的辦理、繳費基數和比例、待遇領取的條件和支付標準等,讓農民工清楚的認識到現在克服生活困難,繳費一部分養老保險費,將來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不但可以終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社會經濟發展成果,還可以減輕子女負擔,對自己和子孫后代都有好處。   (六)在轉移接續時采取分段計算養老金的做法。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且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存在差異,因此,分段計算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符合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在當前統賬結合的模式下這也有望為農民工和地方政府直接尋求利益的平衡點。分段計算養老金在歐盟的做法是勞動者在不同成員國之間工作時的參保繳費時間必須累計計算,然后將勞動者在各國工作累計的總時間作為勞動者退休時的全部參保繳費時間,然后計算出相應的養老金待遇水平,然后再乘以勞動者在各國的工作時間占總工作時間的比例,得出不同的養老金待遇,最后進行加總后統一發放。   分段計算養老金以“工作地繳費,流動時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發放”為原則,即在保持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模式不變的前提下,轉移時社會統籌部分資金不變,個人賬戶部分資金按照各參保地區不同的規定分別計算。具體做法為: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后,將其在所有工作地的繳費年限進行累計作為其養老保險繳費的總年限,各退休地均將此年限視為其在本地區的全部繳費年限,根據當地標準計算出不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再乘以該勞動者在該地的工作年限與總年限之間的比例,然后將得出的養老金進行加總,即為該勞動者最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最后由其退休的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發放。在這一計算過程中,勞動者養老金賬戶中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并不參與計算,而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12%進行轉移。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且城鄉差距較大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養老金分段計算的基礎上還應加入平均生活水平這一指標的考慮,然后折算為勞動者退休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對養老金進行調整,以適應我國現狀。以免出現勞動者在發達地區工作,然后在欠發達地區退休。拿到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高出很多的高額養老金的現象,從而拉大我國城鄉差距,對于我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縮小地區差異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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