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自然災害經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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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自然災害經濟影響

本文作者:楊志娟 單位:煙臺大學人文學院

災荒對農業的破壞是空前的。尤其是旱災,因為成災面積廣,災期較長,所以其破壞程度是最大的。西北地區氣候干旱少雨,年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在陜甘寧青,山地、高原面積相當廣,農業區域大多為非灌區。農作物由于受灌溉水源年內、年際豐枯變化的影響,常出現季節性干旱。甘肅省夏糧作物以小麥為主,秋糧作物以玉米為主,兼種馬鈴薯、糜谷和經濟作物。春小麥生長期在每年的4月至7月,對水的需求表現出明顯的季節性,每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夏禾拔節、抽穗和秋禾播種、出苗時期是第一個需水高峰期。7月下旬到8月上旬玉米拔節、吐絲的時期是另一個需水高峰期。陜西的主要農作物冬小麥播種、成長期在10月至次年6月,夏玉米6月11日至9月30日都是需水高峰期,但陜甘旱災發生的時間規律往往正在此時期,尤其是春季、夏季旱災較為頻繁,甚至出現春夏連旱。如近代西北大的旱災中1877年干旱為四季連旱,1900年為春夏秋連旱,1928~1929年為四季連旱,1942年夏秋連旱。所以一旦發生旱災,尤其是季節連旱,就會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影響,造成夏收和秋收雙絕。以近代西北最嚴重的1928年前后大旱災為例,這次旱災發生在黃河流域1922~1932年持續11年干旱年組期間,早在1922~1925年,黃河上中游每年都出現局部性干旱,1926~1927年,連片旱區擴展到整個上中游地區,1928~1931年災情最重,旱區覆蓋了全流域。1928年甘肅省平均降水量僅81.4毫米,比多年平均雨量301.8毫米減少73%。4至8月正是作物生長期,河西走廊西部幾乎全期無雨,無雨日長達153天,走廊中東部及隴中地區無雨日為115天,占作物生長日期的75%,隴東無雨日為84天,占作物生長期的55%,隴南為42天,占作物生長期的27%。[1]327

該年甘肅全省江河徑流枯竭,洮河干枯,涇、渭河斷流,嘉陵江枯竭,黃河和內陸河水量亦大幅度減少,全省出現空前水荒。甘肅各地降水量在1928年可以說達到歷史最低點[1]327,比歷年降水量最低年還要低50%以上,農田夏禾枯死,秋作不能播種,絕大部分地區顆粒無收,農業遭毀滅性打擊。當年甘肅省災民多達258萬余人,年底達457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83%,死亡和逃離災民230萬人,占全省總人口41.8%。經計算,1928年甘肅全省灌區糧食減產量為136.1萬噸,占灌區糧食總產量的38.2%。在非灌區,農作物幾近絕收。相對一般水平年(1990年)估算,減產299.0萬噸。該年總受災人口1678萬,受災人口占總人口的67%,糧食總減產435.1萬噸,減產量占總產量的70.9%。[1]3271922~1932年黃河11年持續干旱年流域糧食產量1626萬噸,流域人均糧食172.6公斤,11年中除第六年人均糧食達212.7公斤外,其余十年平均在182公斤以下,第3、5、7、8年人均糧食均不足160公斤,比1960~1962年3年困難時期人均糧食194公斤還少34公斤以上。[1]324

可見,巨大的旱災是西北農業生產的最大天敵,類似1928年這樣大的旱災在近代西北地區幾乎十年或二十年一遇,“三年一小旱,十年一大旱,二十年一特旱”正是陜甘旱災特征的寫照。近代陜甘災害七次高潮中旱災頻次最高,都是以旱災的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為特征。其中1866年、1877年、1900年、1928年、1945年五次災害高潮都是旱災持續兩年以上且遍布陜甘全省。1920年高潮中地震為害嚴重,但仍伴有嚴重的旱災,是年中國北方大旱,陜西和甘肅部分地區都是災區。1933年高潮中也伴隨有局部旱災。從1840年至1948年近110年時間里,陜西旱災被災1937州縣次,甘肅被旱災1297州縣次[2]。“陜西歷史上,旱災發生的頻次、范圍、危害程度,均比其他災害嚴重。據統計幾種主要氣象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總危害程度中,其平均比例:旱災占50%,澇災占25%,凍災占10%,冰雹、大風等災占15%。”[3]全省性旱災十分頻繁,如僅在1900~1949年,陜西全省性的旱災就有21次[3]。相對陜西來說,甘肅的旱災也幾乎年年都有,但其規模及程度往往較之陜西小,但成災也十分嚴重,因為甘肅農業區大部分是非灌區,靠雨水自然灌溉,一遇旱災,農業就處于五、六成年饉甚至更低。1943年,“同心、鹽池兩縣依然酷旱,致糧產荒歉。平羅縣渠流不及地區雨既違時,泉又涸竭,因無水而未播種及播種后因酷旱而致禾稼干枯以斃,達一萬六千五百余畝。”[4]606

旱災對近代陜甘地區農業經濟的破壞使鄉村經濟賴以立足的基礎遭到毀滅性打擊,帶來各種社會問題,如人口死亡、農民離鄉、高利貸盛行等等,這些問題又反過來作用于農業生產,產生惡性循環。水澇及地震等災害產生的破壞雖然極具爆發力,但因其受災面積相對旱災往往小得多,且持續時間相對短,所以對農業的威脅相對小一些。但由于水澇災害在陜西各種災害中僅次于旱災,所以對陜西農業區的影響也十分之大,尤其是陜南山區地帶,一降暴雨,水勢順山而下,地勢低洼的村莊、農田全被淹沒。如近代水澇災害最嚴重的1933~1935年特大水、雹、霜凍、旱災混合災害時期,陜西、甘肅各縣夏、秋季連降暴雨,即將收獲的秋禾受災嚴重,各縣被水淹沒的田地從幾百畝到幾十萬畝不等。陜西省“自六月(1933)迄今,暴雨迭降,山洪陡發,全省大小河渠無不泛濫,人畜、廬舍、器具、資糧以及棉植、秋禾,各縣被水沖害者比比皆是。據長安等三十四縣先后呈報,均以水災慘重,民絕生機”[4]891。寧夏中寧縣秋禾淹沒20余萬畝,倒塌民房1萬余間,被災人數達5萬[4]907。西北地區水災多為暴雨型災害,降雨多集中在夏、秋兩季,正是糧食收獲季節,對農業收成產生嚴重的影響,許多地區糧食作物收割在即,由于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雨使糧食減收甚至絕收。地震雖極具爆發力,但一般地域范圍小,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影響相對較小。但近代正是西北地區地震頻繁,為害嚴重的時期,所以給生產也造成極大的影響。其中1927年4月甘肅古浪、武威7.3級大地震,波及全省50多縣,死于震災的人口近5萬,同時牲畜和耕地也損失慘重,古浪縣死亡牲畜2.8萬頭,武威死亡牲畜27萬多頭,震裂耕地7240余萬畝。霜凍和冰雹對農業的破壞也是空前的,冰雹在甘肅自然災害中僅次于旱災,近代百年中冰雹災害達927州縣次[2]。“雹打一條線”,冰雹災區往往相對較小,但對農業的破壞也很大,甘肅冰雹災害多發生在夏秋季節,正是農作物成長或收獲時期,傷禾嚴重。遭冰雹的地區禾苗受損,往往幾十甚至幾千畝田地顆粒無收或收成受損減產。1899年,寧夏海原大雹,“大如雞卵,南山一帶牛羊死者一千有余”。霜凍的持續發生也是由于山區、高原地帶氣溫變化大,溫差大,無霜期短造成,陜甘霜凍多發生在農歷的三四月和七八月,此期正是農作物生長和收獲的重要時期,對農業破壞最大。1943年,“隴東分區各縣去年冬干。今年又下寒雪,一干一凍,以致麥苗凍死,除慶陽受災較輕外,華池、鎮遠、環縣凍死最多,曲子、合水次之,共凍死約二十九萬余畝”[4]1263。#p#分頁標題#e#

不管是哪種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破壞除對作物的摧殘和對生產過程的直接影響之外,還間接地作用于作為勞動力的人之上,因為近代所有稍具規模的災害都會導致農民的大量死亡、離鄉、逃荒,人口的大量死亡和離土是農業生產中斷的信號。同時災后勞動力奇缺,農具、畜力的匱乏和水利設施的破壞也是農業生產中斷的重要因素。民國“十七年至十九年之西北大災荒,據陜西省賑務委員會事務調查所得,則三十七縣婦女于災荒期中,離村者共達一百余萬,其中被販賣者達三十余萬人,遷逃者七十余萬。此系專就農村婦女而言,若再加農村男子,則陜西大災荒中離村人口當在二百萬左右,占全省人口六分之一”[5]131。“又據陜西官方調查,全省五十八縣,十九年后較災前之十七年,兩年間人口差數,除西安市增加一二七七人,榆林縣增加一○九二九人外,其他各縣總數共減少九四四七一九人,幾減少一百萬人。其中除一部分死亡者外,其余大部分均系流移他鄉。至于災情較嚴重之縣份,如武功人口從十八萬減至九萬余人;扶風人口從十六萬減至十萬余人;歧山人口從十七萬減至十三萬人。”[5]131

如此之巨的人口損失,尤其是農業人口的損失對農業的再生產無疑產生極大的影響。據民國時期中央農業研究所的調查,甘肅、陜西兩省農民離村率分別為10.5%和7.2%,在全國也是居高的,而“全國二十二省農民離村原因統計(1931~1933)”[6]中,甘肅省離村人口中天災因素者占42.1%,匪災因素15.1%,經濟壓力34.4%;陜西省天災因素占34.6%,匪禍28.5%,經濟壓力15.6%;青海天災因素占50%,匪災因素3.1%,經濟壓力34.4%,足可見當時三省農村人口離村絕非農村人口壓力原因。除寧夏以外,陜、甘、青三省人口離村原因中,天災所占比例都居首位。由于1931~1933年正值西北大旱災、水災,尤其是陜西從1928年全省被旱災一直持續到1934年,1933年又遭遇全省性水澇災害,甘寧青大部分州縣被旱的同時部分地區水災嚴重,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和逃荒現象,這是此期西北農民離鄉高潮的主要原因。寧夏離村人口因天災因素的占全部離村人口的20%,經濟壓力(租稅、貧窮而生計困難)占70%,其中租稅剝削所占比例之高在全國名列首位。寧夏是西北主要產糧區之一,寧夏平原引黃灌區有大量水地,是旱災之年西北少有的仍可依靠灌溉產糧的地區,陜甘一遇旱災,寧夏自然成為賑糧的主要征集地,也成為甘肅財政收入和地方軍閥開支征收的主要地區,災區的捐稅都轉移到豐收的地區。同時期陜西漢中也經歷了同樣的命運。在1928~1930年的大旱災中,豐收的漢中成為陜西全省經費的出處,田賦4倍加征,開始還勉以維持,但關中、陜北災民成群結隊,紛擁而至,逃往漢中“吃大戶”,及至民國十九年冬,已“十室九空,而捐稅之催逼如故,各鄉僅馀少數大戶,壯者逃亡山林為匪,老弱者食草根樹皮與觀音土,盡,則轉死溝壑。榆關二區之逃此間者,以無捐稅之累,反可稍安,多住于棄屋而逃者之家中。當時有一諺云:‘關中遭大旱,漢中受磨難,漢中人的家,住的關中漢。’”[7]

類似于寧夏、漢中經濟負擔過重而導致農村人口逃離的現象是災年非災區的奇特現象。大量農民因災而亡或背井離鄉導致大面積土地的荒蕪。陜西省在1880年荒棄的土地約占全省農田(共30186200畝)的3/10[8],主要是1877年大旱所致。在民國十九年前后陜西耕地棄荒之嚴重,足以影響社會的穩定。“據陜西省建設廳調查,該省荒地總數為三百三十萬畝。但據天津大公報及西安民意日報二十年調查十九縣所得之結果,每縣被棄不耕之田地,平均占總耕地面積百分之七十。”甚至有一些縣,如三原、榆林、紫陽、永壽、藍田等縣土地棄荒達百分之百[5]181-182。陜災最嚴重之時期,為十七年至十九年,而直至二十二年,陜西農地仍大量荒蕪,渭河兩岸素為灌溉便利物產豐富之區,但自十七年災以后,直至二十二年,尚有十六萬畝無人耕種之荒地[5]183。一遇災年農民即棄土而去,致使大量土地無人耕種,甚至連年棄荒,不僅造成農業收成逐年減產,而且土地無人經營,加大了再生產的成本,這對農業的發展無疑是毀滅性的打擊。

面對嚴重的災害,農民除了逃荒或徹底脫離農業生產另謀出路外,就只有舉借外債度過災荒。近代時期,西北鄉村農民負債率相當高,在1942年的調查中,甘肅農家借貸率占全體農戶的60%~70%[9]48,平涼負債農家占全體農戶的73%,武威63.83%,當時全國負債農家占全國農家總數的52%[9]47,甘肅大多數地區農民負債率遠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所借高利貸的用途,甘肅各縣以日常生活費用、農業生產資本、還債、納稅、婚喪大事等用途比例依次下降。各縣平均日常生活費占債務總數的56.81%,農業生產資本占28.47%,納稅為4.54%,還債為3.52%[9]48。日常生活費用的比例之高直接反映出農民貧困化程度之高,農業收入根本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開銷,位居第二的是農業生產資本,足見農業生產的正常維持,也是以大多數人舉借外債維持之。在農村金融體系未普及和規范化以前,農民負債的主要方式是舉借高利貸,而高利貸的普遍存在也說明農民的貧困化已十分嚴重,而且借債人口的高比例也說明大多數農民已依靠舉借外債度日。在各項調查中,西北農村的高利貸利率高達30%~125%[10]70,“甘肅、寧夏、青海、陜西等落后的省份,借貸年利率30%以上的達到百分之八九十強”[11]164。尤其是“民國以來,每遭災荒,農村借貸之利率,尤積極增高,如陜西之借貸利息,在民國初年為月利三分,而民十七大災荒之后,更急激增高,有所謂大加一者,月利十分;又有所謂銀子租者,借洋十元,三個月即需還本,外加米麥三四斗;又有所謂回頭制度,借出八元,作為十元,每月三分或四分行息,每隔二月或三月本利積算,更換新借契一次,換契兩次以后,不再續換,到期不償,債主即可將契上所載之田地房產,任意作抵,回頭在一年以內,可將八元變為四十余元。此外,尚有其他各種高利貸,如連倒根,牛犢賑、驢打滾、皆利上加利,或四個月以內,或一個月二十日以內,甚或一個月以內,本利即可相等”[12]。

這說明,地區越是偏僻落后,借貸利率越高。高利貸的形式多種多樣,以貸物為多,還時物折錢或仍還物,利率最高的達兩倍以上,一般在農民春耕前向高利貸者借糧。西北農村最常見的稱為“驢打滾”,春借秋還,秋率在40%以上,若還不上則本息相加重新計息,或借糧折錢,利率則更高。另外還有借錢還金,如青海各縣流行的一種“金賬”多為沙娃到金場前所借,有借糧、錢的,一般都折算成金子償還,利率之高為各種高利貸中之首。一般都在100%以上,此種債務在青海比較普遍,約占各種債務的35%[10]69。在農村金融體系還未建立或未完善之前,農民的大量負債為高利貸的暢行打開通途,因為“高利貸的生存是以農民的負債為前提的”[11]155。盡管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銀行資本、農村信用社開始在農村有所發展,但所涵蓋的范圍仍然有限,而且向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諸多條件和限制,一般貧困農民是無力或無條件向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所以在清末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農民負債仍以高利貸為主要形式。在甘肅,1943年前的武威、平涼、天水三縣農民負債利率平均以月息三分至三分五厘者為最多,40年代后合作社深入農村,起到一定的平抑利率的作用,雖然就貸款次數而言,“信用借款所占成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但就借入款額來說,抵押貸款數額較高,“由此可知抵押借款之次數雖少,而每次之數量則較信用高出極多”。[9]48如此之高的利率使農民雖然獲得一定的資金解決了燃眉之急,但卻遭到極大的剝削,甚至有可能失去土地、住宅等財產。舉借外債的方式大多是以固定資產做抵押,農民往往以土地為抵押。如陜西鳳翔縣在民國十七年農民押出之土地,占所有土地1%強。至民國二十二年押出之土地,則增至5%強。押出土地之農民,全屬貧農與中農。渭南縣農民押出之土地更多,民國十七年押出土地,占所有土地5%強。民國二十二年更增至15%強,其中以貧農之土地為最多,次為中農。綏德縣農民押出之土地,較鳳翔渭南為尤多,計民國十七年押出之土地,占所有土地17%強,民國二十二年更增至29%強,其中以貧農押出之土地為最多。民國十七年貧農所有土地有30%全數押出,民國二十二年更有58%全行押出。由此可見以土地為抵押之借貸形式,實普遍流行于災區。[5]194#p#分頁標題#e#

借債日期一到,如果借債者未能償還本息,為舉借高利貸而典押的土地就有可能被債主據為己有,造成更多的農民破產,成為無產者。清末民國時期,甘寧青農民負債的普遍性及高利貸的嚴重性構成該地區農民沉重的負擔。一方面農村經濟的脆弱以及繁重的負擔使大多數農民不得不借債。“借債成為農家生活流程中不可缺的重要組成部分”[11]169。另一方面借債利率的高昂,更加重了農民的經濟負擔,甚至成為農民徹底破產的主要原因,而且越是貧困的地區,農民負債率越高,利率越高。即便是如此殘酷的超經濟剝削,高利貸在民國時期的中國各地仍然大行其道,西北農村高利貸普遍化一方面導致更多的農民貧困化和農村經濟的破產,土地集中加劇或拋荒嚴重,破產農民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出現,也間接地推動了西北地區副業以及城市手工業、服務業的初步發展;另一方面高利貸作為近代農村資金收攏的主要形式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傳統社會中金融信貸發展之前,高利貸也是維持農村簡單再生產持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許多負債農民為了還清債務,僅僅依靠農業收入不夠維持生活,為了更快地積累資金,農民被迫走出家門,受雇于他人從事淘金、背負販運,從最初農閑離土,到常年離鄉,專職從事其他行業,表現出明顯的半農半副從業特征。民國時期,西北大多數縣城及規模較大的市鎮已有齊全的服務行業和百貨各業。工匠類:木匠、鐵匠、銀匠、黑白皮坊、爐院、氈鋪、織毯等;雜貨類商鋪:京貨鋪、布疋、紙張、雜貨、紙煙、鞋鋪等;修理業:修理膠車鋪、修理自行車鋪、鐘表鋪;飲食業:飯館、點心鋪、肉店、酒店、海菜鋪;服務業:照相館、理發店、裁縫鋪、過載店、斗稱行、洗澡堂、戲院等。如此多的行業的開辟與各地農民離土聚集城鎮開辟新的行業有極大的關系。隨著副業重要性的增加,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逐漸減小,甚至一些兼業農民職業發生了明顯的改變,對土地由依賴、半依賴到完全放棄,副業主業化,尤其是在清末民國時期,許多農民因災害或其他原因逐漸向城市、城郊遷移,甚至完全離鄉,身份也由農民改變為城市自由職業者。西北農民對土地依賴逐漸減弱的過程即是離鄉、聚集城鎮的過程。

近代化過程中,“士農工商”階層地位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階層流動現象迅速,其中農民的變遷不僅表現在階層的分化,而且階層地位急劇下降。盡管原因不一而足,但伴隨著近代各地農村自然經濟的普遍解體,農民大規模離土,一部分成為聚集在各城鎮的無業游民,一部分在城鎮從事工業、服務等業,一部分成為各地軍閥的御用軍人,一部分放棄農業逐漸步入商業、運輸業等領域,階層分化嚴重,近代社會的本身發展也給農業經濟的解體提供了條件?,F代化以高度發達的工業化為特征,近代中國現代化的發展道路正是以工業發展,商業及服務行業在生活中重要性增強為特征。自然經濟解體使農民地位迅速下降,也是農民社會流動頻率增高的主要原因。近代西北自然經濟解體的原因十分復雜,僅就農民所面對的環境來看,自然災害的頻繁和嚴重程度以及負擔嚴重、戰亂造成農業收入的嚴重不足,從農民負債率居高不下反映出農民為維持生活不得不普遍從事于兼業,逐漸成為新行業的開拓者。因此大量農民離鄉,遷移頻繁,并主要遷移到城鎮從事于其他行業。最初的城鎮手工業及服務行業的擴展也使城鄉間的人口流動和社會流動成為可能。“農村社會從事小手工業和小商販的人容易流動到高一層的階層,如貧雇農若有手藝或商業頭腦可升為富農,而富農可成為地主,中小地主可成為大地主。”[13]這是刺激社會活力的最有效途徑。普遍從事副業,使西北農民流動性加大,無論是手工業、商販或運輸業都使農民頻繁地往來于農業種植地區與副業所及地區,甚至在一些地區或一些農民中,出現副業主業化的現象,副業逐漸取代農業成為農民主要的生活來源。農民通過大量的兼業首先是為了謀求更多的經濟利益,以改善原來的生活狀況,雖然在職業多樣化的過程中,他們的身份沒有發生大的改變,但收入的增加達到了整體地位的上升。尤其是副業主業化的過程中,農民身份變為服務人員或商人,甚至使手工業、服務業與農業完全分離,成為專職的手工業和服務行業人員,也隨之達到社會地位的流動。

除農業外,災害對商業貿易的破壞也是不容忽視的,物資、糧食的匱乏和社會的動蕩往往使商業貿易不能正常進行,各地集市在清后期到民國時期都處于衰落狀態,許多市集都停廢,遠遠低于清朝中期的水平[14]。這樣的停滯狀態一方面是由于戰亂的影響,另一方面是由于頻繁的災害使農民貧困化嚴重,購買力下降所致。災荒年景的市場衰落是西北農村的普遍現象,但另一方面災荒年中又會出現一種虛假的“商業市場繁榮”景象,災區中所有能賣的東西,這時都成為維持生命,換取食物的商品,小到各種農具、門、窗、木梁、家具,大到土地、牲畜、古董都可見到。而災區最常見的商品即是人口,在一些大的集市還設有專門市場,如古董集、家具市場、人市。災區市場無一例外糧價奇高,其他商品價格急速下降,非災區投機商人的介入嚴重擾亂了災區的市場經濟,使災區市場出現畸形的“繁榮”景象,商品價格大大低于常時。1929年甘肅蘭州、導河、平涼、天水一帶妙齡少女,標價三五元,與一斗麥價相當[15]。災區糧價奇高,例如1928~1930年西北旱災最嚴重的時候“災區內糧食之價皆10倍于平時,小麥每230斤為一石,價65元,若在平時,不過五六元而已”[16]。甘肅涇源縣“二十五六兩年大旱,斗麥市銀二兩”[17],而饑荒發生的災年斗麥二兩是常見的價格,如果饑荒持續兩年以上,斗麥值銀三、四兩,甚至更高,最為可悲的是,有銀而已無處可買糧。災區所有商品的交換都是為了以低價售出非食物的物品換來高價的食物。“據調查,1928—1930年西北大旱災之后,陜西鳳翔境內:農具損失35%,耕畜減少70%以上。”[18]

這些農業生產資料大都被變賣,且價格相當低廉,1928年在陜西市集上的毛驢,7元買3匹,只相當于2斗多的小米價;許多村民更將整根的房梁、椽木鋸成幾段,當燃料廉價出售。[19]農民離鄉也導致地價狂跌。一遇災荒,農村抵押或出售土地成風。1928年關中大饑,咸陽、涇陽、三原、高陵、臨潼五縣災民出售的土地,占各該縣農田總面積的20%[20]224。大量土地出售使許多地主豪紳乘機大肆吞并土地。如陜北楊家溝的馬姓大地主,1929年至1933年間共買進土地136坰(約408畝),以致災后楊家溝附近六七里以內的農地,完全變成了馬家的領地[21]。災后土地出售是非正常售賣,土地出售者被迫出售遭到天災的侵蝕而地利大降或者嚴重旱災毫無收獲指望的土地,其價格往往大大低于平常。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國普遍出現農村地價下跌,下跌狂潮最先是1928年從西北和華北開始的,西北地價下跌的原因是1928年至1930年的大旱及災荒。[22]在民國時期,一方面土地價格狂跌,大量貧農,甚至中農因為災荒拋售土地或抵押借貸,另一方面土地集中現象也時有發生。近代以來,“士農工商”四民的地位格局漸漸發生變化,農民階層地位逐漸下降,商人地位逐漸上升。民國以后,地方割據嚴重,軍士階層地位躍升較快,土地集中往往流向軍政界或商人手中。如在陜西關中,舊日的地主大都沒落,而去城鎮兼做商人,真正有能力兼并土地的是那些來自災民社會之外而又擁有政治特權的軍政商各界官僚或與政治特權有千絲萬縷之聯系的城鄉豪紳巨富。據云“關中災后轉移的田產十分之七集中到武人手里,十分之三集中在文人或商人手里”[20]227。“回族聚居的甘肅河州(含臨夏)西鄉,1936年前后,占總戶數的1.3%的地主占有耕地總面積的72%,其中14戶最大的地主,每戶占地5萬畝以上,另有80戶大地主,每戶占地5000至8000畝,而占總戶數58.1%的貧農和極貧農戶,僅占有耕地總面積的8%。”[23]#p#分頁標題#e#

臨夏東川、西川的千頃良田,盡為地主階級和三馬家族所占有。馬鴻逵家在寧夏的土地占有是空前的,上等水田1800畝,灘田湖地千余畝,另外還霸占陶樂等縣荒地5000余畝。盡管土地在災荒等因素的影響下有集中的趨勢,但軍政商各界及官僚所購買的土地僅占土地總量的很少一部分,且所收購土地多為自然條件好的豐裕之地,對產量較低的山地是沒有興趣的。所以大多數災民只能舍棄土地而逃亡他鄉,致使土地棄荒嚴重。頻繁而嚴重的自然災害使農業收入難以維持農民的基本生存,也嚴重影響了地主的收入,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解決稅收,近代西北地區的鴉片種植面積不斷擴大,1888年,寧夏約有三分之一的耕地種植罌粟[24]。1928年之后,寧夏從甘肅省分立,全省10個縣中有7個縣種煙[25]。1906年甘肅罌粟用地109萬畝,約占總耕地的6.48%。陜西渭河兩岸的大片良田也成為煙田,尤其是大的自然災害后,原已拋荒的土地往往遍植罌粟。鴉片的大面積種植極大地影響了農業種植,使農村經濟陷入畸形發展和惡性循環。在民國時期關于西北嚴重饑荒發生的原因,時人也意識到鴉片的害處,1931年6月30日《申報》報告陜、豫、甘奇災“究其原因,實為三省土地,擇其肥沃者,多栽種鴉片,以致農業減產,糧食缺乏”,致使賑災組織,如華洋義賑會縱有救濟款,卻無處買糧。人民吸食鴉片成風,身體素質下降,又反過來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自然災害對于農村經濟的破壞最大的受害者是農民,近代西北地區農村經濟在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各種因素的影響下,一旦蕭條就很難得到快速和全面的恢復。農民的貧困化使西北鄉村經濟難以為繼,鴉片泛濫,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鴉片的廣泛種植反過來又制約了正常的農業種植,使西北農村經濟陷入惡性循環。

不管是歷史的哪個階段,自然災害的破壞程度與社會的整合程度、國家的控制能力都有直接的關系,在自然災害的爆發原因中除自然因素外,人的因素不可忽視,“窮究災荒形成之最后原因,或促發嚴重災荒之基本因素,則知駕于自然條件之上,尚有最根本之人為社會條件存焉!”[5]81同樣,在災害爆發過程中和之后,人的因素、社會的因素對災害的成災、影響程度表現得更為重要。甚至其危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和社會的救災機制。“一定的天災人禍是饑荒形成的首要和主導性的因素,風調雨順,社會安定,饑荒則無從產生,但是有了天災人禍,不一定必然形成饑荒,這就要看相應地區的社會組織程度,以及以此為主要基礎的抵御天災人禍的能力和事后救濟能力,社會組織程度高,對天災人禍的抵御能力和事后救援能力強,則許多天災人禍盡管可以為害相應地區的人們,但卻未必導致饑荒。”[4]101840~1949年的近現代中國,各種原因導致國家控制能力嚴重下降,對災害的救助和賑濟方面更是力不從心,這無疑加大了災害的為害程度,尤其是對鄉村經濟的破壞達到無以復加的程度。正是“人”“社會”“國家”等因素是當時自然災害為害嚴重的深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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