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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轉型和人工成本的不斷上漲,代工企業的產品利潤越來越薄,因而外貿風險也越來越高,企業如何在國際代工中獲得技術能力提升并創立自主品牌已成為眾多代工企業面臨的重大課題。近年來,雖然國內不少代工企業創立了自主品牌,如比亞迪、安踏、特步、明基和航嘉等。但由于產品缺乏競爭力、產品質量、成本控制等內部因素和金融危機、產業政策、宏觀政策等外部因素導致的代工企業自創品牌失敗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佛山市利達公司、東莞合俊公司等。因而中國本土企業應在國際代工中走出一條什么樣的升級道路是一個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 二、產業升級理論研究進展 1.基于全球價值鏈(GVC)的產業升級理論 在全球價值鏈(GVC)研究的文獻中,不管是國際主義流派(以Gereffi為代表)還是工業流派(以Humphrey、Schmitz等為代表)都展開了GVC的產業升級研究。Gereffi等(2005)根據主導企業(發包商)與代工企業之間市場勢力的不對稱程度,將全球價值鏈劃分為五種治理模式:層級型治理、俘獲型治理、關系型治理、模塊型治理和市場型治理。進一步的,Brach和Kappel(2009)將產業升級分為兩大類型:第一,代工企業技能的擴展,分為工藝升級和產品升級。其中工藝升級指生產流程的重組或新技術的應用,生產效率的提高而形成的競爭優勢;產品升級指新產品的成功研發和生產,或比競爭者更快的對老產品進行改進,因而企業可以攀升到更高的產品生產線。第二,代工企業價值鏈的升級,分為功能升級和鏈條升級。功能升級指代工企業從原有的業務范圍拓展到新的業務領域而實現企業整體技能的提升;鏈條升級指從一條價值鏈轉移到另一條價值鏈。發展中國家最常見的治理模式是以發達國家的發包商為主導,發展中國家本土企業在鏈條中處于低端、被控制的俘獲型治理模式。由于在俘獲型治理模式中,發展中國家本土企業的產業升級完成后將與發包商直接形成市場競爭關系,因而隨著生產的全球擴散和產品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包商一方面為了實現產品系統整合、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的提高,不得不幫助發展中國家企業實現工藝升級與產品升級以保證及時交貨和產品質量;但另一方面,發包商通過專利池、戰略隔絕、品牌強化和零售市場并購等多種手段來提高設計、研發和營銷等高附加值環節的進入壁壘,阻礙發展中國家企業進行功能升級和鏈條升級(卓越等,2008)。因而發展中國家國際代工企業依賴于發包商被動完成產業升級的路徑受到多重阻力,往往很難實現。 2.基于技術能力的產業升級理論 為彌補GVC升級理論中升級概念的界定不清和創新理論在產業升級中的應用的不足,Morrison、Pietrobelli和Rabellotti(2008)建立了基于技術能力(Technolo-gyCapability)的產業升級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代工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能夠使其受益,因此GVC是發展中國家代工企業獲得國際技術的有效途徑。但發展中國家代工企業通過技術能力提升獲得產業升級這一過程不會自動完成。納爾遜、溫特(1997)采用進化論的方法,認為技術變遷是企業有意識投資的產物。技術溢出和轉移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國際代工企業的能力要素可以建立的范圍之內,因而基于技術能力提升的產業升級與代工企業的學習和技術努力等內生或主動因素有關?;诩夹g能力的產業升級理論指出了國際代工企業的升級是主動性、內生性的過程。因而這一理論可以很好的解釋新興國家產業發展、產業創新與產業升級,主要表現在:第一,該理論的研究重心在于關注技術能力形成的內生性過程,即強調國際代工企業在產業升級的主動性作用,關注全球價值鏈中代工企業的學習效應;第二,研究價值鏈內和不同價值鏈間的技術轉移機制,即揭示了在GVC中一些國際代工企業或集群受益于全球價值鏈較多,而另一些國際代工企業卻受益得較少的原因;第三,對創新理論和知識特征的研究可以更好的理解復雜而多變的技術轉移機制,因為技術復雜度、隱性度和共享度影響全球價值鏈中不同治理結構中產業升級的速度、強度和方向。 由此可見全球價值鏈(GVC)的產業升級理論與技術能力的產業升級理論并不是對立的,它們之間有機的結合可更好的剖析國際代工企業應如何實現產業升級。具體可將兩個理論的聯系總結如表1。由表1可知,GVC中國際代工企業的進入壁壘及被發包商俘獲程度與國際代工企業在技術能力提升的主動性行為和努力程度間;GVC不同治理結構中發包商同國際代工企業間的利益分配模式與國際代工企業的技術能力間;GVC中學習曲線效應程度、技術溢出和產業集群程度等與發包商向國際代工企業轉移知識的屬性間;發包商的根植性及排他性合約對國際代工企業的影響與技術能力的可獲得性間都存在雙向互動關系。這些因素共同影響著國際代工企業實現產業升級的可能性和速度。 三、基于產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① 1.韓國、中國臺灣代工企業升級模式 對于歐美國家企業而言,走的是一條重視基礎研究和全新產品開發的自主創新道路。而東亞的韓國和中國臺灣為了規避自主創新風險,降低技術開發成本,走的是一條引進、消化、吸收改進的模仿創新式的技術創新道路。如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電子信息產業都經歷了從20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的OEM,到20世紀80年代的ODM,然后是20世紀90年代的OBM。進入OBM階段的企業,能夠進行所有階段的生產與創新,包括制造、新產品設計、R&D、形成自我品牌和國際銷售渠道。但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韓國開始了與中國臺灣不同的發展道路。雖然20世紀80年代的創新焦點是產品的設計(或稱為模仿性創造),但韓國的部分領先企業已開始了對先進技術的研發活動。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三星、LG、現代等企業已經將其創新焦點指向新技術的研發。因而可將韓國模式總結為從“技術引進——模仿性創造——多樣化的跨國大公司創新”模式。 在制造能力積累過程中,中國臺灣企業的代工模式是一種動態學習模式。隨著本土企業能力的累積,代工模式不斷改變,且實現了產業差異化的自創品牌,表現為:(1)以代工為主的制造能力的積累過程。自1960年初到1980年,中國臺灣代工廠商的各種技能得到了迅速提高,很多跨國公司在向外轉移生產時,大多以代工訂單方式取代了原先的直接投資方式;(2)專注于代工模式。中國臺灣按照其資源稟賦所決定的比較優勢發展自身的產業,并不斷根據稟賦水平的提高進行產業升級,同時沿著產業價值鏈提升技術創新活動,由此能夠最有效地使用資源,進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和產業價值活動;(3)產業差異化的自創品牌之路。產業特性會影響代工企業自創品牌的可行性,中國臺灣三個典型從代工生產到自創品牌企業分別為捷安特自行車、跨行代工的寶成鞋業、專注于代工升級的電子信息業,體現了產業差異化的自創品牌發展模式。因而中國臺灣模式可總結為“OEM下的技術引進——技術吸收——產業差異化創新”模式。#p#分頁標題#e# 2.基于產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的提出 相比于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國際代工企業發展過程,我國本土代工企業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與外資企業相比,沒有占據出口和國際外包份額的主體地位;第二,與GVC中發包商間屬于俘獲型治理模式,這種模式是以發包商高度監管和控制GVC為特征。對于本土企業而言,選擇或更換發包商將承擔巨大的成本費用;第三,本土企業大多數都是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企業。依據產業升級理論和我國國際代工企業的特征,本文提出了基于產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這一模式的提出是在考慮國際代工企業如何在持續增長的生存前提下實現自主品牌發展,即直接以R&D或者品牌創新領先者的身份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還是繼續以代工這種低成本的趕超競爭力模式。GVC和技術能力產業升級理論的聯系描述了技術能力要素與GVC中的治理結構的雙向關系,以及它們對產業升級的可能性和速度的影響。但對于本土國際代工企業,如果要立即實施全球品牌戰略,勢必與發包商形成橫向競爭關系,發包商可能終止與其的外包合約。這對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的本土企業來說,將面臨的是獨自承擔投資于營銷和市場渠道建設的成本和不確定性。而國際經驗的實踐證明,分步實施的技術引用到技術創新的國際代工企業與全球化的發包商的互動是更為成功的②。所以我國本土代工企業應在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的基礎上形成規模經濟,不斷攀升價值鏈,積累形成創新的技術能力和資金投入。但要在全球化和國際化過程中保持競爭優勢,企業必須擁有在全球范圍內的自有品牌。因而本文提出了本土企業基于產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③,這一模式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創新的品牌模式,也是分階段實施的產業升級模式④。具體的,這一模式是如何實現的,見圖1。圖1中所示的產業升級過程實質是簡化了表1中共同影響國際代工企業實現產業升級的可能性和速度的關鍵因素。產業升級的可能性和速度會直接影響到品牌的階段發展過程,因而產業升級的品牌發展模式應具有階段性特征,即本土企業在實現產業升級的過程中分階段完成自有品牌的建立。 四、影響品牌階段發展模式的因素 從韓國和中國臺灣模式的成功經驗可以得出,加強對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并培養有創新能力的本土企業是唯一的出路。本文在分析基于產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成功實施的保障之前,需要明確兩個問題:第一,代工抑或自創品牌是企業內生性選擇的結果,是企業代工或自創品牌后成本收益衡量后的結果。既然自主創新是本土企業長期發展的唯一出路,那么國際代工企業都有實現自主創新的愿望和主動性要求。但自主創新成功的例子卻不多⑤。所以國際代工企業需要借助于外部支持來改變自主創新后的成本收益函數,從而使得本土企業能成功建立起自創品牌?;诋a業升級的品牌階段發展模式的實施保障,需要從影響該模式進程的因素進行分析。這些影響因素從全球價值鏈的角度主要包括發包商的異質性、GVC治理結構、GVC空間結構、不同類型價值鏈(GVC/NVC)以及制度安排;從技術能力的角度主要有企業技術能力要素,特別是本土企業學習和建立有效創新的技術能力。具體而言,從企業和產業層面上看,主要有以下五個因素: (1)識別發包商的異質性。發包商異質性是指發包商的行為差異和契約差異⑥。其中行為差異會影響其與本土市場間聯系程度和根植性;契約差異會影響技術引進的技術水平和本土企業對非契約活動的投資程度,從而影響本土企業的技術引進和創新投入程度。因而發包商的異質性會影響發包商與本土企業間的治理結構、技術轉移程度和本土創新投入。所以對發包商異質性進行識別,可幫助本土企業選擇對技術創新品牌發展更有利的策略。 (2)GVC治理結構調整和空間結構優化。GVC的治理結構決定著本土企業能否相對容易的進入全球市場和在全球市場中的收益函數。如何根據本土企業與發包商間的不同治理結構來選擇進入全球市場的方式以及進行技術能力要素的安排,是本土企業能否成功獲得技術轉移的決定因素。企業技術能力要素的不同組合直接引導本土企業吸收GVC中技術轉移的效果。本土企業在全球市場中的收益分布會影響本土企業在國際代工中的資金積累速度和程度;治理結構直接對品牌和創新的技術源和資金源產生影響。所以本土企業需要在建立市場勢力的過程中不斷調整與發包商的治理結構。另一方面GVC中的發包商與本土企業間的技術外溢大多集中在一些專業的產業集群中(Altenburg&Schmizt,2007)。因而本土企業需要不斷優化與發包商間的空間布局結構,建立發包商與本土企業間技術外溢效應下的產業集群式發展模式。 (3)本土企業嵌入不同價值鏈:全球價值鏈(GVC)與國內價值鏈(NVC)的互動。在GVC中,本土企業通過向專業化發包商提供產品而獲得接觸新設計、新流程的機會。而且發包商往往不僅發包常規的生產活動,還可能發包技術密集型產品甚至包括R&D和設計服務。但NVC對培育本土企業的創新能力更有幫助。因為在GVC中本土企業與銷售者的市場關系更為對稱,因而更能設計出針對國內消費者、營銷和品牌運作的產品。所以不同類型的價值鏈對本土企業的創新能力的獲得是有差異的。本土企業需要建立GVC與NVC間良性的互動關系,既通過GVC獲得新技術,又通過NVC獲得創新的推動器—市場需求。這是本土企業基于產業升級的階段發展的品牌模式實施的極為重要的保證。 (4)有效組合本土企業技術能力要素。有效組合技術能力要素是指根據知識的屬性和技術能力的可獲得性,選擇企業的技術能力、企業的努力程度,從而表現出企業技術能力一種有效的組合狀態。納爾遜、溫特(1997)認為技術變遷不是外生和自動完成的,而是需要有目的的企業活動,換句話說是需要企業從事“技術努力”的活動。這種有意圖的知識和技術轉移的有效性體現在他們能力要素可以達到的范圍之內。因而有效的組合技術能力要素,提高技術能力要素可達到的程度是獲得更高級的技術轉移的前提。通過本土企業所在行業的品牌、市場結構和本土企業在GVC中的位置,有效組合技術能力要素,建立起本土企業有意圖的學習和有效創新的技術能力。#p#分頁標題#e# (5)本土企業從被動性行為到主動性行為的調整。由于發展中國家國際代工企業依賴于發包商被動完成產業升級的路徑往往很難實現,因而需要本土企業從被動性升級到主動性升級行為的調整。具體可實施的主動性行為主要有:第一,激勵發包商技術轉移措施的主動性。本土企業可以改變技術轉移中的成本分配格局;改變在國內市場的技術溢出程度等措施激勵發包商的技術轉移。第二,加大與國內各企業的主動性合作,主要指與同行業內企業的研發合作和技術聯盟;發展國內下游市場產品生產商,擺脫完全依賴于國外發包商的局面;加強國內縱向關系企業的研發和產品生產合作;發展官學研結構的合作,在實施技術創新過程中尋求技術支持以及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第三,加強自身的研發投入的主動性行為。依托政策扶持,我國本土企業通過研發人員、工程師與跨國公司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獲得研發資金的投入,主動建立長期的研發計劃。 宏觀層面的影響因素,主要有: (1)國內市場的重要性。中國經濟經歷30多年的高速發展使得在穩定的經濟政治環境基礎上建立的國內市場,不管從規模還是從多樣性上都具備全球最重要的新興市場的特征。這也是國際投資者和貿易商與國內企業進行國際合作的重要基礎。國內市場不僅可以提供建立自有產品和品牌的規模經濟,而且加強了與國內用戶之間的聯系。以內需獲取高端技術的案例(如:2011年初民營企業江蘇金昇以1億歐元并購EMAG50%股權)表明中國基于內需的全球化經濟體系,為中國本土企業吸收、提升和應用全球價值鏈中的技術轉移、技術溢出并最終實現產業升級提供了一條新路徑。政府和行業機構可以通過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結構調整,如進入限制、稅收政策等調節發包商進入東道國市場的容量,激勵發包商的技術轉移程度、速度和高度。同時通過引入國際發包商間和國內同產品的競爭者,改變壟斷的市場結構,激勵發包商的技術轉移。因而政府和我國本土企業應依據國內良好的市場環境,真正主動的應用好“市場換技術”“競爭促技術”兩大策略,實現經濟的結構型調整。 (2)實施技術升級和自主創新的資金。中國作為四大文明古國,民族精神中有一股自強不息的精神。但在全球經濟中為什么沒有出現有創新能力的知名品牌?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自主創新的投入,且沒有建立良好的機制分擔自主創新的成本與風險。企業研發資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投入、企業自有資金、產學研的聯盟資金等。因而各級政府應統籌預算,將資金更多投入到關系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的建設和根據產業導向加大對企業技術升級和自主創新資金的支持。如政府通過鼓勵商業銀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的進口,鼓勵政策性銀行對高新技術產品和資源類商品進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等,使企業獲得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的多渠道融資便利⑦。另一方面本土企業也應著眼長遠,將積累利潤更多的投入到企業技術升級和自主創新上。最后,產學研的結合不僅提供了資金的援助,更重要的是實現了創新風險的分擔。 (3)建立激勵和監督自主創新的制度安排。Mukoyama(2003)通過構建包括模仿和創新的經濟增長模型,在不能確定模仿補貼和創新補貼效應哪個更大的情況下,得出了政府實施聯合的創新補貼和模仿補貼是更可取的方法。所以激勵自主創新的制度安排不同,會導致本土企業發展模式的不同選擇。享譽世界的企業基本都有產品自主開發能力,能完成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整個價值鏈。而大部分中國本土企業基本上是仿制或代工生產,技術上受制于人,利潤最高的部分掌握在別人手中;中國的科研體系與生產體系脫節狀態使得產品開發能力低下,自主品牌較少。所以我們應建立激勵和監督有效的創新活動與創新成果的制度安排,政府通過宏觀政策的扶持使得科研機構、企業研發部門以及國家的重大科研課題能夠從事創新活動,產生更多的創新成果。這一激勵和監督制度如何建立和安排,還需要進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