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碳稅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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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碳稅機制研究

本文作者:張佩璐 單位:山東交通學院

低碳經濟是經濟發展的碳排放量、生態環境代價及社會經濟成本最低的經濟,是以改善地球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為目標的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態。近年來,由于溫室氣體排放所引起的地球變暖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低碳經濟成為應對全球變暖的最佳經濟模式。在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政府第一次對全世界公開承諾量化減排指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溫室氣體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引導低碳生產與消費,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

一、稅收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一)稅收政策具有低碳傳導機制

稅收政策可以影響企業對低碳技術的研發投入力量,引導低碳技術的產業轉化,進而影響能源耗用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稅收政策在各行業的差別會影響各產業、產品的比較收益率,進而直接影響資本對不同產業和產品的偏好,引導資本流向低碳項目和低碳產業,從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二)稅收政策具有低碳調節機制

稅收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工具,在彌補市場缺陷、體現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稅收政策可以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目的選擇、稅率的高低及優惠政策的實施,使不同的能源產品負擔不同的稅負,從而改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高碳生產和高碳消費偏好,以此來優化產業結構,落實有關低碳經濟的政策,鼓勵低碳技術的發展。

(三)稅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低碳能源的使用效率

在能源危機的背景下,運用稅收經濟杠桿對高碳能源的開發和生產進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對其征收較高資源稅,相當于設置一個壁壘,限制進入,部分企業就會退出,稀缺資源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使用,這樣能促使其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稅收政策有利于促進低碳技術的發展

稅收對低碳技術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主要在研究階段、開發階段和交易階段發揮作用。在鼓勵扶持高科技研究開發方面,我國稅收政策從各個角度都有所涉及。如我國企業所得稅對研究開發費有這樣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綠色稅收理論

(一)外部性效益理論

所謂外部效應就是某經濟主體的福利函數的自變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為,而該經濟主體又沒有向他人提供報酬或索取補償。早在1932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了“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理論。他指出:工廠的私人生產成本不包括生產時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則構成了社會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要實現社會凈收益最大化,最優產出量必須在私人邊際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成本的點上。而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按照邊際收益和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的交點來決定產量。這樣的產量必然大于考慮了社會成本時的產量,這樣就導致了社會效率的損失,并產生了環境負外部效應。庇古理論為開征環境污染稅提供了很好的數量上的計算依據。企業利用自然資源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消耗大量自然資源,并向大自然中排放廢水廢氣,這會損壞社會和他人利益,會產生負外部性,這就成為了社會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政府應該以稅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生產成本,將外在的社會成本“內在化”,這樣可以降低邊際利潤,減少污染性生產量,控制污染行為。

(二)可持續發展理論

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限且有價值的,可持續發展在生態環境方面要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持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政府必然要征收環境稅收來引導企業做出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選擇,建立污染者治污的長效機制。

(三)公共產品理論

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公共產品給人們帶來的利益要大于生產的成本,在公共產品消費中人們存在“搭便車”的動機。自然資源和環境屬于公共產品,企業和個人為了爭奪有限的自然資源勢必會導致濫伐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征收環境稅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環境和資源一定的經濟補償,并且在破壞和濫用資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三、我國現行稅制中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措施

(一)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中規定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促進環保等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對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等免征增值稅;對銷售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銷售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消費稅

在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方面把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列入征稅對象。2009年我國實施燃油稅費改革,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這些措施都有利于抑制消費,減少資源浪費,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三)所得稅

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p#分頁標題#e#

(四)車船稅

新車船稅法及實施條例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車船稅法規定乘用車要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計征車船稅,不再按載客人數多少計稅。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這一新變化體現了國家促進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政策導向。

(五)資源稅

為促使納稅人節約、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國于1984年開始對自然資源征稅,征收范圍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和鐵礦石。1993年國務院《資源稅暫行條例》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資源稅征稅范圍擴大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2011年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稅目資源稅稅率。資源稅能夠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加強資源管理,與其他稅種配合,有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四、制約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瓶頸

(一)增值稅和所得稅雖有稅收優惠政策,但難以形成合力,且缺乏靈活性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雖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環保項目和購進環保設備規定了一些優惠措施,但優惠面較窄,保護環境的稅收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優惠形式過于單一,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力度較弱,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一般的優惠期限都是當年或5年,循環企業從投產到見效需要幾年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高,優惠期一過,循環企業面臨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循環企業的發展,可能會使循環企業轉向高消耗生產方式?,F行的增值稅對節能減排產業的制度支撐較少,只有針對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的優惠,沒有針對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鼓勵企業使用節能技術和生產節能產品。

(二)消費稅征稅范圍狹窄

消費稅的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是國家貫徹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的重要手段。目前消費稅共設置14個稅目,征稅范圍過于狹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非環保塑料袋、殺蟲劑、含磷含鉛制品、普通電池等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對于一些高污染產品稅率過低,不能有效壓制能源使用環節上的浪費,不能體現消費稅對環境保護所起到的作用。

(三)資源稅征稅范圍狹窄,稅率偏低,資源浪費嚴重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是用來調整礦產資源開發的級差收入,并且征稅范圍過窄,沒有達到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目的。資源稅稅率偏低,導致采礦業進入門檻低,濫采濫伐現象嚴重,礦業秩序混亂,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再者,我國目前所實施的資源稅沒有真正體現“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對高污染企業沒有設置嚴厲的懲罰措施,不能起到資源稅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歸地方政府,這助長了對資源的濫采現象。目前我國資源回收率低,《中國能源發展報告2011》指出,“十一五”期間,中國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2.5億噸標準煤,年均增長6.6%,到2010年已成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費國,人均能源消費提高到2.4億噸標準煤,5年間增長34.4%。“十一五”期間,中國由煤炭凈出口國變為凈進口國,累計進口量達42013萬噸;中國原油進口量從2005年的1.27億噸增加到2010年的2.39萬噸,對外依存度接近55%,而中國能源整體對外依存度已達10%。

五、完善我國低碳經濟下綠色稅收政策的措施

(一)對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的行業實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結構性減稅

在增值稅方面,擴大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領域的增值稅抵扣范圍,減少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可抵扣的進項稅,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待遇。對于積極從事新能源開發、節能投資的企業,給予企業增值稅稅收減免待遇。國家應制定節能減排目錄,根據節能效果劃分若干等級,對高效節能的產品和技術予以全額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對一般節能產品和技術適當減征增值稅。在所得稅方面,對于積極從事新能源開發、節能投資的企業,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給予企業所得稅稅收減免待遇,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鼓勵增加對環保、節能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鼓勵企業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給予稅收抵免。對高污染排放企業制定較高的企業所得稅率,限制其發展。

(二)完善消費稅制度,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

將部分嚴重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產品納入征收范圍。對于回收利用再生紙進行稅收優惠,減少林木的需求,有利于生態環保。適當提高污染環境產品的消費稅稅率,并對不同產品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設計差別稅率。在征收環節,國外消費稅多選擇在零售環節征收,一方面體現了調節消費的意圖;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納稅人利用低的轉讓定價避稅。對于采用低污染排放技術的企業,可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增加企業參與減排的積極性。

(三)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

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森林、湖泊、牧場、土地、海洋、水等都列入征稅范圍,按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實行累進稅率,高污染排放的企業適用于較高的稅率,低污染排放的企業適用較低稅率,真正起到資源稅對環境的保護作用。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資源稅稅款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由中央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導致對資源的過度浪費,能夠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做到稅款的專款專用。

(四)開征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環境稅種

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征收排污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等有針對性的稅種,據統計,目前OECD成員國與環境有關的稅收收入已經占到總稅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我國也應適時開征碳稅和排污稅。

1.開征排污稅

排污稅,即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稅收,是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籌集環保資金,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調節而征收的稅。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規定一個起征點,當企業實際排污量低于起征點時不征稅,當企業實際排污量高于起征點時全額征收排污稅。這樣可以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更多考慮設置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項管理,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p#分頁標題#e#

2.開征碳稅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在稅率方面,采用有差別的定額稅率。我國在征收碳稅時,應只對工業生產產生的二氧化碳征稅,從促進民生的角度出發,對個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氣排放的二氧化碳,暫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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