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學中CLIL觀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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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學中CLIL觀念的意義

作者:楊松濤 單位:河南大學犯罪控制與刑事政策研究所

師資力量無法有效滿足法學雙語教學的高標準要求。雙語教學對教師的要求較高,教師不僅應具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而且能流暢地使用外語。當前,在我國各高校的法學雙語師資中,有本科外語語言學習背景的教師,他們的外語掌握嫻熟,但是其法學專業知識欠缺;懂些外語的專業教師,他們專業知識深厚,但外語水平明顯不夠。既有深厚的法學專業基礎,又有嫻熟的外語知識的老師實在是鳳毛麟角。在法學雙語教學中,既懂中西法律制度,又能流暢使用外國語言的教師是非常之少。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普遍采用傳統的翻譯型教學模式,使用外語教材,卻用漢語授課,雙語課變成了翻譯課。也還有的老師在法學雙語課上過分講授單詞用法和語言語法等,將雙語課變成了外語精讀課。在教學方法上,高校法學院法學雙語教學課堂上所采用的教學模式還是以教師為中心,即教師“教”,學生“學”;以教師“教”為主,學生“學”為輔。在當前現有的無法改變此種教學模式的條件下,成為翻譯課的雙語教學只能降低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實際上,法學雙語教學是通過外語的形式更好地學習外國的法律文化,或者說,在課堂講授中,外語只是承載法律信息、法律思想的工具,關鍵還是讓學生學到法律知識。

在雙語教學過程中忽視了學生的外語水平。學生外語水平直接影響了學習效果。當前我國高校法學院雙語教學教師常常忽視學生的承受能力,即不管學生水平如何,全程用外語講授,以致學生根本無法接受其所教的知識。教師應該在開課前對全班學生做個外語能力測試,尤其是外語聽說能力,然后根據學生的外語能力選定教學模式。然而,現實中,教師不管學生的外語水平,這就導致兩個極端:要么大部分學生跟不上,打擊其自信心;要么太簡單,對學生沒有挑戰性。(4)缺乏適宜的法學雙語教材。大部分學者認為,雙語教學應當使用外文原版教材,這既可使學生接觸到地道的專業外語,也可以保證教材內容的及時性;因此,有的法學院在法學雙語教學課上直接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但已有學者指出,雖然原版教材具有一定權威性,但其內容與我國國情并不相符。就法學教材來說,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和文化與中國有較大區別,如果不進行本土化轉化而直接應用,就會與我國實際嚴重脫節。然而,國內出版的英語教材卻在質量、外語水平和內容上缺乏保障。這是當前我國法學雙語教材方面的兩難困境。

clil理念的內涵與教學模式

面對目前法學雙語教學的這些問題,我們并不是無能為力。20世紀80年代在西方出現的“語言與內容融合”學習模式為突破目前法學雙語教學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解決途徑。

(一)CLIL的內涵CLIL(ContentLanguageIntegratedLearning),即語言與內容融合學習,是指立足于某一專業學科,以一門或多門外語作為該專業學科的教學語言,將語言學習融入學科知識的學習中,最后達到一種雙贏。運用CLIL理念進行教學,學生在學習某一學科知識同時也增加了對外語的掌握能力,從而做到了專業學科知識和外語能力的共同進步。作為一種全新的教學理念,CLIL的理論基礎主要源于海姆斯的“交際能力”理論和哈利迪的功能語言學理論,是隨著人們對語言功能及目的的進一步認識而提出來的。[1]它拋棄了傳統的分離式的純語言技能教學,使語言教學與具有連續性的學科知識教學相結合,是對傳統教學理念的一種揚棄和發展。CLIL的實質是基于內容的教學(content—basedteaching)。在CLIL教學理念的教學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集中學習某一專業學科知識,(二)注重將外語學習和教學的共同進步。其中,第一項內容是大學里的某一專業學科內容,如法學、經濟學、歷史學和文學等課程。這些課程通常要開設一個或兩個學期,主要由專業課教師來進行授課,其主要任務就是連續地向學生傳授某一學科的專業知識。第二項內容則是,在基于強調第一項內容之后,注重提高學生的讀寫聽說和口語能力,以及學生對詞匯、語法和語音等方面的掌握。此種教學理念指導下的雙語教學既可以滿足學生學習自身專業學科知識的需求,也能使其在較多渠道獲取知識信息,拓展視野,提高批判思維能力;不僅給學生傳遞某一專業學科相對全面連貫的知識信息,而且可使學生就學科知識進行有意義的學習和交流,并能極大地提高學生的語言實際操作能力。

(二)CLIL教學模式1.浸入型。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浸入型是目前雙語教學的一種模式,是指一種完全用外語授課的教學形式。從1965年,加拿大就開始進行浸入型雙語教學實驗,主要針對母語為英語的學生實施法語教學。斯特賴克和利弗認為此種教學法的優長在于,它以學科知識為核心,使用真實的語言材料,在課堂教學中注重提升學生的語言能力,并關注其認知和情感等因素。[2]2.專題教學型。在非語言學科教學中,外語通常被作為教學語言由授課教師使用。教學材料是一些經過特別設計的學科知識內容。例如,教學內容為“十七世紀中英刑法之比較”的專題,這是一個法律史的專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學、政治學的內容,必須由專業教師用外語來進行講授。與浸入型相同,基于內容的教學法打破了早先外語學科的各種界限,與其他學科結合起來組織教學;由此,它比浸入型更注重語言和知識的結合,須知浸入型教學只是用外語上某一門課,而語言與內容相融合的教學模式重新組合了學科,從而加大了改革步伐。[3]

CLIL理念對法學雙語教學的啟示

基于CLIL教學模式是以學生為中心,以學科知識為主線,注重學習過程中的自我體驗,注重學生自主學習和思維能力的培養,幫助學生實現學科知識的增長和語言能力的提高。這一模式為當前我國法學雙語教學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第一,在教學內容上,CLIL理念把學科內容與語言教學結合起來,實現語言與內容的結合。它所強調的是把握好語言和內容在教學中比重,不是一味強調語言教學,將之變為外語專業語言課;也不是忽略語言的學習,使之超出學生可理解的范圍。語言是途徑,學科知識是目的。對學生來說,CLIL理念旨在強調學生通過提高外語能力來學習專業知識;對教師而言,它強調通過較高的外語水平做基礎,提高學科知識的傳授效率。只有把握好這個原則,方可協調好語言教學內容與語言形式之間的關系。#p#分頁標題#e#

第二,在教學模式上,一般非英語專業本科生的聽說水平,即使到了大三、大四年級,對于全英語授課也是很難接受的。因此,在授課之前,要對學生進行整體的英語水平測試,對學生的英語水平有個基本了解之后,據此選擇雙語教學模式。在授課伊始,可以采用混合型的教學模式,此時漢語的比重也根據學生的總體英語接受能力而定,如果學生們外語水平較低,可以適當增加漢語比重;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學生英語水平提高之后,教師可以慢慢步入浸入型教學模式。

第三,在教學方法上,堅持以任務為基礎、學生為中心的交互式教學方法。傳統的以教師為中心的填鴨式教學嚴重影響學生實際語言運用能力和教學效果,然而交互式教學方法可彌補其所帶來的缺陷。“交互”(interaction),即兩人或是更多人之間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和觀點,并對各方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在交際語言教學時代,交互是交際的中心,是交際的全部,[4]而交互式教學模式即主張以學生為中心,以交際、合作為核心,通過師生、生生之間的交互活動來培養學生的語言交際能力。[5]這個過程中,交互是圍繞任務的交互,是以內容為基礎的交互。交互式教學法強調的是語言的輸出,信息的交流,提高語言的實際應用能力。當然,語言的輸入也不可忽視,它是語言輸出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法學雙語課上,教師要增大語言輸入量,除此之外,還要增加學生對外文資料,尤其是原版外文書籍的接觸量;同時,還需要降低語言的輸入難度,增強語言輸入的多樣性和趣味性,譬如開展講座,多使用音像資料,進行網上信息搜索等等。

第四,加強雙語師資隊伍建設。雙語課程對授課教師的要求很高。目前國內法學雙語師資群體主要有兩類群體,即法學專業課教師和外語教師。就法學專業課教師而言,其外語水平能力遠不及其對專業知識的掌握,因此其外語能力要再有所提升,對其進行水平測試后方可允許其上崗;而就外語教師而言,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法學專業知識,學好法學專業知識需要長時間的積累,從長遠人生規劃上促發其攻讀法學第二學位,或考取跨專業法學碩士和博士。因此,由具有全面素質的教師進行授課,學生既可以在學習法學專業知識的同時提高語言能力,也可以在外語學習的過程中了解和掌握法學專業知識。當外語切實成為一門語言工具時,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將大為提高,從而更大程度上實現學有所用的要求。

第五,選擇適宜的雙語教材。法學雙語課的教材是選國外原版教材還是國內教材,意見一直不統一。我們認為,可以走一條將二者結合的道路。雙語教學可選用專題教學法,也就是以一個個的專題為題目講課。譬如,這一課專題是十七世紀英國的刑罰制度。首先課前給學生提供相關書單,包括國外原版書籍和國內專家的一些研究成果,讓學生課前閱讀,以便他們課上積極發言。這樣的教學模式不僅可以發揮引進原版教材的優勢,保證學生接觸到地道的外語,及時了解西方學術動態,與國際接軌;而且可以保留國內教材的優勢,易于讓學生接受,并與現實相結合。

結論

綜上所述,CLIL教學模式對于突破當前我國高校法學院法學雙語教學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可為我國法學雙語課的今后改革提供有益借鑒。但是,要真正做到發揮其所長,還需要在很多方面下功夫,例如教師教學理念的更新、教學模式、方法的選擇、雙語教師的培養及教材的確定等。法學雙語課只有在這些方面全面改革,CLIL教學理念在法學雙語教學中的優勢和作用才能真正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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