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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正義是指在自然資源的開發、使用以及生態責任的分擔上要合乎公平,體現公道。①其不僅強調自然為人類服務,也注重自然本身的存在及發展,不但考慮人類的利益,也考慮其他生物的利益。隨著旅游業被確定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旅游逐漸成為現代人類的一種生活方式,旅游發展中的各種生態不正義現象必將影響到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而必須進行糾正。研究表明,生態正義理念指導下的旅游生態補償制度正是當今形勢下糾正旅游領域生態不正義的良藥。 一、旅游生態不正義的雙重性 正義是人類恒久的價值祈求,也是古老而常新的哲學命題。現實層面的正義總是與利益的分配或占有直接相關,脫胎于社會現實的生態正義直接關涉的是自然資源及生態責任在不同主體間的分配與分攤,一方面表現為人與其他物種之間在享受生態利益與承擔生態責任方面的平衡,另一方面表現為人們是否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是否公平分擔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生態危機所造成的災難,由此形成了生態正義的雙重性:種際生態正義和人際生態正義。在現實中,旅游領域里由生態利益引發的種種不正義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旅游種際生態不正義和旅游人際生態不正義。 (一)旅游種際生態不正義 種際生態正義強調的是人類對生態系統中其他物種及其生存環境的責任。人是自然界長期進化的產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對人類中心主義思想的檢討和反思中,非人類中心主義基于對自然價值和自然權利的肯定,將倫理學的正當行為擴大到對自然本身的關心,倡導尊重所有生命和生態完整穩定。生態倫理學指出,自然物不僅具有相對于人之需要的工具價值,還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固有價值、生態價值。同時,“在存在權利上,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無貴賤之分,高低之別,優劣之異,決不因其數量的多少,出現時間的早晚,力量的大小,進化程度的高低不同。自然這一偉大的造物主,既不偏愛也不歧視它的任何一個成員,任何生物都不可能獲得超越生態學規律之上、之外的特權”。②在生命共同體中,所有非人類生命物種的生存利益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利益相互依存,因而作為道德共同體的成員,非人類生命的生存及其所需要的環境,應該受到人類這一道德主體的關心,人類對其負有道德義務。種際生態正義要求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在追求自己生存和發展的同時,也要從道德上合理地維護所有生命物種的生存及其必需的生態環境的安全與健康。 然而,在旅游開發中,只注重開發者的經濟私利、旅游者的享樂體驗,而忽視非人類生命物種的健康、生態環境的安全,在生態旅游的幌子下,以征服和占有態度對待自然的生態不正義現象屢見不鮮。北京市第一高峰靈山山頂6000畝的高山草甸,形成了獨特的旅游景觀,然而就在其開展生態旅游的4年間,被破壞的草甸就達66.36公頃,茂密灌叢減少932.42公頃,裸巖裸地增加125.43公頃,水土流失達5萬立方米,景區每年產生的40噸垃圾、30000噸生活污水,已大大超過了靈山的自凈能力。①專家指出,這些草甸經過幾千年甚至上億年的時間才形成今天的景象,一旦破壞,靠人工很難再生。②新疆北部的哈納斯湖是我國最大的高山湖泊,由于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就盲目開工建設,哈納斯景區在20世紀90年代遭到了嚴重的生態破壞。③此外,還有地中海邊某海洋公園內迪廳霓虹燈閃爍造成的小海龜死亡、④云南玉龍雪山景區因建索道砍伐數千平方米的原始森林,游客的大量涌入導致的小氣候變化,⑤等等,不勝枚舉。 (二)旅游人際生態不正義 人際生態正義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在利用資源、保持生態的過程中,權利與義務的對應、貢獻與索取的對應、機會與風險的對應、惡行與懲罰的對應、善行與獎賞的對應、作用與地位的對應等。它主要包括以時間同一性、空間差異性為向度的,人與人之間的代內正義和以空間同一性、時間差異性為維度的,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代際正義,其要求人們公平地享用資源,共同地保護生態,合理地承擔責任、取得補償,在滿足自己需要的發展時,維持支持繼續發展的生態系統的負荷能力,以滿足后代的需要和利益。 旅游領域的人際生態不正義主要發生在旅游地社區居民與旅游開發商、旅游經營管理者、當地政府和旅游者之間。通常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社區居民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的成效無償轉化為其他人群的旅游效益。我國的生態型旅游地大多都有社區居民生活,他們世代居住于此,作為生態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人,與旅游地生態環境形成了和諧的人地關系,通過鄉土生態智慧的運用,為旅游地生態環境的維護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為旅游業的發展保存了富集的旅游資源。然而,旅游業的發展往往會出于經營管理方面的考慮,斷然割裂社區與旅游地之間的生態聯系,限制或剝奪其利用旅游地生態資源的權利,不僅從空間格局,也從旅游利益格局中將當地社區完全排除。云南省西雙版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野象谷景區,周邊分布著8個村寨,由于社區居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以亞洲象為代表的野生動物數量迅速增長,并頻繁走出保護區,損壞農作物、傷害人畜,給當地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據調查,與景區毗鄰的香煙箐村以農業為主要產業,但全村30多畝玉米地中大半都會遭到大象破壞,每年只能收獲1/4的產量,每逢插秧季節,家家戶戶晚間都要去守田,以防止大象傷害幼苗。在2011年5月1日的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查勘中,全村23戶在不足半年的時間內共遭受直接經濟損失48042元。另一個距離景區較近的以橡膠為主要產業的農場六隊,每年都會有幾百棵成年橡膠樹、幾千棵橡膠幼苗和幾千個膠碗被大象損壞。2002年還發生過割膠村民被大象攻擊的事件。⑥社區居民以自己的生存與發展利益為代價,為保護亞洲象作出了巨大貢獻,使得野象谷景區及其四周野象頻繁出沒,從而極大地增強了景區的吸引力。然而,以亞洲象為核心吸引物的野象谷景區及其內部的索道公司卻獨享村民生態保護的成果,從未從每年幾千萬的旅游收入中拿出部分補貼周邊百姓。社區居民進行生態保護的成效被旅游開發與經營管理方無償占有,這極大地挫傷了當地社區居民保護亞洲象的熱情,導致了嚴重的生態不正義。第二種情形是:部分人群從旅游開發中獲利,卻由社區居民承擔旅游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后果。比如旅游區產生的廢棄物就地處理,直接影響到附近社區居民的生活環境;游客大量踐踏造成的草甸退化所引發的水土流失,漂流項目改造河道、截留蓄水的開發方式對抗旱防澇帶來的危害,都將間接地威脅到周邊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無論是第一種情形還是第二種情形,相關群體的付出與獲益均存在著嚴重的非對應性。在第二種情形中,種際生態不正義與人際生態不正義相互疊加,引發的生態不正義后果更為嚴重。#p#分頁標題#e# 二、旅游生態不正義的生態倫理透視 生態正義,作為生態倫理學的正義觀,是以正義理論為基礎協調生態問題上的利益關系,使之保持均衡性、對應性。①亞里士多德最早將正義擢升到理論層面進行系統闡述,他認為,正義從形成來講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遍的正義亦即政治上的正義,就是符合城邦國家的法律和道德標準;一種是特殊的正義,它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糾正的正義。② 分配的正義強調的是基于比例的公平,即給予平等者平等的分配,給予不平等者不平等的分配。而糾正的正義則強調人人平等,旨在維護人們在經濟交往中的公平原則,糾正人們之間的相互傷害,是對損害進行的一種補救與懲罰。③亞里士多德對分配的正義與糾正的正義看似矛盾的區分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背景。今天我們可以辯證地看待兩者之間的關系:將糾正的正義看作分配的正義的一種補充,分配的正義要求對有限的資源做出盡可能科學與合理的配置,而在配置不當的時候,則需要借助糾正的正義進行實質化的調整。糾正的正義以分配的正義為前提,反過來又對分配的正義起到維護和保障作用,是一種補償性正義。④在亞里士多德以比例為標準首次提出分配正義這一概念后,許多思想家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并將其從對社會結構、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的倫理認定和道德評價,延伸到了環境倫理的視閾之中,認為分配正義不僅是人與自然和諧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基礎,也是實現人與人之間和諧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基礎。⑤種際生態不正義和人際生態不正義的產生均源自對分配正義的違背與破壞。 在旅游種際生態不正義中,資源的人類配置沒有區分好自己與其他非生命物種在生命共同體中的生態利益和生態責任,人類擠占了其他物種的生態資源,占用了過多的生態利益,打破了人類的旅游生產和消費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和諧。種際生態正義的倫理要求立足于人類與非人類物種在生物圈中的共生關系,是一種共生的正義。在生物圈中,每一個個體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權利,共生的正義就是要允許其他非人類生命物種的生存。水、空氣、陸地等資源不僅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環境要素,也是許多物種維護生命所不可或缺的環境要素。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與非人類生命的生存和繁衍,都需要利用資源和環境,但生物圈的有限性不可能使人類物種的數量和生物的多樣性同時達到最大。因此,人類在利用生態資源獲取旅游發展利益時,必須遵守生態系統的自然秩序,把對自然的干預保持在地球生命維持系統整體的自我調節能力之內,占用的生態空間和利用的資源環境都應有一個限度。一旦違反了這一分配的正義,就必須予以糾正。 從旅游人際生態不正義來看,其產生主要是由于生態利益與生態責任在旅游地生態利益相關人群之間沒有得到合理的分配。人類擁有的公共環境資源總量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的過多占用,意味著對另一部分人占有機會的損害。一方面,旅游業的發展占用了當地居民甚至是全體國民的公共生態資源,而利益卻被旅游開發、經營及管理者、當地政府及旅游者分享;另一方面,利用生態資源發展旅游業的利益獲得者沒有承擔相應的生態責任,在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生態利益受到損害者、為旅游地生態保護做出積極貢獻者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這就是不正義的分配。在人際生態正義中,生態利益與責任的分配標準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在涉及生態的基本權利時,如環境權、政治權、尊嚴等,應采用完全平等的標準,沒有哪一個人的利益高于另一個人的利益,旅游區周邊的社區居民與旅游開發商、旅游者一樣有享有清潔健康環境的權利,他們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旅游區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后果。而在涉及其他一些權利時,“不平等的人不平等對待”才是分配的正義:旅游地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與保護者在生態利益與責任分配時應區別對待,不同的生態利益受損者與生態保護者在生態利益與責任分配時也應充分考慮受損害的程度、所作貢獻及付出保護成本的大小。政治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羅爾斯所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無疑可以成為旅游領域人際生態正義的分配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與人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體系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體系”;“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它們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義的儲蓄原則,以及在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官職和職務聯系起來”。⑥ 三、旅游生態不正義的糾正 面對旅游領域的種種生態不正義現象,急需一種補救性措施來實現糾正的正義。生態補償是人們對人類資源利用和生產方式進行反思,重新認識自然、社會和經濟之間關系的產物,是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一個具體制度。旅游生態補償是生態補償理論在旅游領域的運用,根據生態補償的一般性內涵,可以認為旅游生態補償是指采用經濟手段調節旅游開發經營所涉及的生態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①這一制度的倫理學價值就在于通過及時償還旅游開發行為的“自然債”、保障利益受損者的生態及其相關權益,轉嫁與分散生態保護者的生態成本等來實現和維護旅游領域的生態正義。旅游生態補償主要從對象、內容、范圍、手段四個方面實現對旅游生態不正義的糾正。 (一)糾正的對象:對自然的補償和對人的補償 鑒于旅游生態不正義的雙重性,旅游生態補償對其之糾正也包括對自然的補償和對人的補償。對自然的補償,即要求旅游生態環境的利用者對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面臨破壞威脅的物種及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對已經遭受損害、自然補償無法還原的生態系統進行人工恢復與重建。通過對自然的補償糾正旅游領域的種際生態不正義,使人類與其他物種共享大自然無償提供的資源、和諧共處。同時,對自然的補償可以使旅游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在當代就被及時扭轉,從而使得旅游資源以不比前代人手里接下來時更壞的狀況傳給下一代,促進旅游領域人際生態正義中的代際正義。對人的補償,即對由于旅游業的發展,生態環境及其相關利益受到損害、資源利用方式受到限制或資源使用權利被剝奪的當地社區,以及為旅游地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者的補償。對人的補償最終還是為了實現對自然的補償。#p#分頁標題#e# (二)糾正的內容:對生態破壞行為的懲罰和對生態保護行為的激勵 對旅游生態破壞行為的懲罰是要求旅游生態破壞者對受損物種及生態環境實施保護與恢復,或承擔相應的保護與恢復費用。同時也要求旅游生態破壞者對因旅游生態環境破壞而使得生態及其相關利益受到損害的周邊社區進行賠償。對生態保護行為的激勵則是要求通過良好旅游生態環境獲益的相關方,主要包括旅游開發、經營及管理者、旅游地所在地方政府、旅游者,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門,對為旅游地生態保護做出積極貢獻、付出保護成本者予以物質或精神上的獎勵,以激發其更好、更持久地保護旅游地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三)糾正的范圍:時間上的糾正和空間上的糾正 旅游生態補償這一糾正的正義包括時間上的糾正和空間上的糾正,表現為時空上的多維關系。從時間上看,通過旅游生態補償,可以使旅游生態利益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實現恰當分配,為后代保留旅游資源與良好的旅游生態環境。從空間上看,在旅游生態補償關系域中,旅游者是旅游生態補償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償主體,其既是旅游生態利益的獲益者,通過良好的生態環境獲得美好的旅游體驗,在不文明的旅游行為中又是旅游生態環境的破壞者。由于旅游活動所具有的流動性,旅游者來自全國乃至世界各地,通過旅游生態補償,來自不同地域的旅游者將與旅游地生態環境及社區居民聯系起來,使糾正的空間得以延展。旅游生態補償在糾正范圍上所具有的空間上的延展與時間上的延續效果,有利于將其本身所折射出的生態正義理念在更大范圍內予以傳播,對于促進全社會旅游生態倫理意識的增強、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糾正的手段:輸血式補償和造血式補償 對糾正手段的劃分主要是針對人的補償而言。當今環境問題,不僅反映出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而且越來越反映出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失調。②在現實中,旅游領域人際生態不正義中的利益受害者,往往都是在社會結構中處于弱勢的社區居民。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富集區與貧困社區高度重疊,貧困的社區居民為旅游資源的保存做出重大貢獻,卻往往成為旅游利益分配的局外人。因此,在實施旅游生態補償這一糾正的正義時,應該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對其之旅游生態補償,應在采取直接的經濟與物質補償,進行“輸血”的同時,更要積極拓展“造血式”生態補償模式,形成受償者的造血機能與自我發展機制,使外部補償轉化為受償者的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其真正獲得生態利益乃至社會利益分配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