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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假設(AuditingPostulate或Assumption,也有的譯為審計公設)間題由美國審計學者莫茨(P•K•Mautz)和夏拉夫(H•A•Sharaf)在其“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將審計理論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加以論述的著作”—《審計理論結構》〔注1〕一書中首次提出以來,國內外審計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審計假設包括哪些內容,即應當設立多少條假設;二是審計假設在審計結構屬于哪個層次。 一、審計假設的概念及其特征 演繹推理方法是我們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建立理論結構需要運用的一種重要方法。歸納方法的運用有助于我們從特殊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 什么是審計假設呢?在定義審計假設這個概念之前,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假設。 《韋伯斯特新國際辭典》對“假設(postulate)的解釋是:(l)理所當然或不言自明的命題;(2)基本的前提或假設.[注2〕這一解釋表明假設作為進行演繹推理的先決條件,其設立并不是為了證明自身的正確性。雖然它可能會在將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入而被否定,但在被否實、被證實之前被人們公認為正確并接受,設立目的是為了推演其他的命題。 以上述假設解釋作為屬概念,加上種差,我們可以將審計假設定義為:審計假設是對審計實踐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尚未為人們確知或者無法進行正面論證的事物,根據客觀實際的正常情況或發展趨勢所作出的合乎事理和邏輯的判斷,是人們從大量審計實踐中抽象概括獲得的理性認識.審計假設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客觀性和可知性各種假設反映的事物首先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依賴于我們的感覺而存在的.”其次是可以為人們所認識的,可以通過人們的感覺感知其存在,只是尚未被人們確切地認識。審計假設來源于審計實踐,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東西,雖然沒有被完全證實,但絕不是主觀臆造出來的。 (二)公理性在審計理論研究過程中供演繹推理用的假設不需要另加證明,就可以為人們理解并直接加以使用。這些假設之所以不需要另加證明,主要因為:(”審計假設來源于審計實踐,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可以感知其存在,并且它們本身就是己經經受了實踐的檢驗,人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可以當作公理加以使用;(2)這些假設是由審計人員為了進一步的理論推導而假定的,本身就是由審計人員將審計實踐中客觀豐了的事物,通過調查研究,運用歸納等一系列科學研究方法獲得的理性認識。 (三)抽象性、間接性和深刻性審計假設作為一種理性認識,由于它是對大量感性材料進行的抽象和概括,不是經驗、事實等感性材料簡單加總或堆砌,而是舍棄了事物個別的、片面的、非本質的特征因而達到了對事物本質的認識,具有間接性和深刻性的特點。而且抽象程度越高、反映愈深刻,越具普遍意義。 二、審計假設體系成立條件 審計假設并不是唯一的、孤立的,而是由若干個獨立的假設共同組成一個連貫一致的完整的體系。 這個體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成立條件: 第一,合理性闡明審計經驗事實的假設,必須合乎事理,不應與審計實踐領域中已證實其正確性的理論相矛盾。審計假設不得與已知的和經過驗證的事實產生矛盾。在已知的事實中,審計假如如果和其中的一個不符,那么我們就必須拋棄這個假設或者對其進行修改,直至提出新的假設體系以解釋全部事實。 第二,獨立性體系內的各條假設必須具有獨立的意義,假設之間不存在任何一種形式相容關系,即各審計假設的外延不相同。反過來說,審計假設體系中的任何一個假設都不能從其它假設推演而來。 第三,非矛盾性審計假設體系內各條假設雖然不能相互包含,但彼此之間并不相互抵觸、相互排斥、相互矛盾,而是能夠相互協調,互補融為一體。如果根據這個體系中推導得出的結論有相互矛盾的命題,那么這個體系中就必然存在互為矛盾的假設。其中一條甚至二條以上假設應當拋棄或提出修改。否則這個審計假設體系就是不完善的。 第四,可檢驗性各條獨立的審計假設是無需證明的,但是組成一個體系以后,這個假設體系是否完善合理,其完備性應當在研究過程中或者在實踐的過程中進行檢驗,即可能借助研究人員掌握的方法得到驗證。 三、建立審計假設體系的必要性 在審計理論研究過程中,提出審計假設并由這些假設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建立審計假設體系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識: (一)審計假設是審計理論研究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審計理論是人們對審計規律的認識。早期的審計理論研究,都是局部性的,比較分散,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對審計實踐中遇到的實際間題作出解釋,因而是分散的、應用性較強的理論。理論上存在的局部性,甚至局部理論之間相互沖突性迫使人們進行反思,致力于消除局部理論的不一致性,使之趨于協調一致,將分散的研究成果貫穿起來,使之渾然成一體,具有內在邏輯嚴密性.審計理論研究要進入到具有完整體系這樣一個高級階段,首先必須找到一個將各分散的理論串聯起來的紐帶,即共同的邏輯基礎。這個邏輯基礎就是審計假設體系。因此可以認為審計理論研究要達到許多學科已有高度,就必須提出審計假設,建立假設體系。這是審計理論深化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二)確定或解除審計機構人員責任的需要根據審計關系人理論,審計機構(第一審計關系人)接受財產所有者(第二關系人)委托或授權對財產受托經營管理者(第三關系人)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報告能否順利進行,視其能否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有無客觀的評價標準、以何種方式報告等,即有無可遵循的原則與準則.而這些原則準則都是以一定的假設為基礎而提出的。因此有無審計假設,這些假設能否組成一個完整體系,能否形成一些重要審計原則、一整套健全完善的準則,對第一關系人評價第三關系人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履行情況的質量即審計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梢姡_定或解除審計機構或人員的責任要求提出審計假設并將其組成體系。#p#分頁標題#e#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審計理論結構的需要 如前所述,國外在開展審計理論研究方面早于我國,并且在審計假設研究方面了得了若干成果(詳見后述國外主要審計假設研究成果及其借鑒部分)。 對這些成果,合理的部分我們可借鑒參考,不足的部分應予揚棄,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搬套用以建立中國的審計理論結構。加強審計假設研究、完善假設體系、闡明審計假設哪些方面體現了中國特色,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理論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審計假設體系的重新選擇國外對于審計假設的研究,始于美國的審計學者莫茨(R•K•Manut:)和夏拉夫(H•A•Sharaf)。莫、夏二人首次提出包括八項內容的假設體系以后,引起了各國審計學者對審計假設問題的重要,他們繼承和發展了莫茨和夏拉夫的研究成果,從有關專家學者提出的關于審計假設體系組成的各種觀點可以看出,與國外同行相比,在審計假設研究領域,我們取得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進展: 第一,借鑒國外審計假設理論過程中,拋棄了錯誤的部分,完善了其中不足之處,吸收了精華方面。 借鑒使我國審計假設研究建立在較高的起點上。 第二,假設與其他審計理論結構組成要素之間的對應關系比較明確,幾乎所有的專家學者在提出假設以后,均相應勾勒了假設與其他審計理論要素之間的關系。 第三,對審計假設進行了適當的分類,對假設的抽象在程度上有明顯的提高。 在提出假設體系的具體構成和進行分類之前,首先必須明確審計理論研究過程中哪些方面需要提出假設。如果沒有這些假設,就無法進行演繹。也就是說首先搞清審計基本理論中需要研究哪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必須有假設支持。筆者認為審計基本理論須研究的主要問題有:(l)審計產生原因;(2)什么是審計;(3)審計的目標;(4)如何進行市計即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程序,審計過種中可使運用哪些方法,如何確認或解釋審計第一關系人(即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的受托責任。其次,明確針對上述四大類問題而提出的假設,按什么順序排列從而構成合理的假設體系。筆者認為按以下順序提出假設:(l)必要性與可能性;(2)本質;(3)目標;(4)原WIl;(5)準Wll。 然后按這個順序針對四大類問題提出若干假設。應設定多少條假設視其假設能否滿足推導出上述四大類問題諸概念而定,不要以條數多少為標準評價假設體系合理地與否。 據此,可以提出此下二大類6條假設:第一類假設:審計必要性假設與可能性假設,即審計存在假設。 審計必要性假設和審計可能性假設,說明審計產生的原因、審計本質、審計目標間題。這類假設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受托經濟貴任關系存在假設 財產所有者(委托方)將財產委托他人(受托方)進行經營管理,以便在實現保值的基礎上實現增值,以增值部分滿足其日益增長的需求。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導致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形成。委托方在向受托方交出財產經營管理權的同時,享有得以要求受托方按其意愿經營管理財產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權利,而受托方在取得財產經營管理以后,對委托方承擔按委托方意愿經營管理財產并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義務。受托方需要定期向委托方財產經營管理情況及其結果。 2.正當懷疑假設 人們有一種不滿足于已經謀利的經濟利益而努力獲取更大利益的傾向.人們都有一種維持既得利益、企業獲取更大的利益和超利避害的要求。 因而委托方有正當、充分理由認為受托方報告的受托貴任履行過程及其結果不可能百分之百真實正確,可能存在由受托方過失引起的差錯、損失或故意實施的舞弊行為.受托方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了受托經濟貴任,只能由勝任第三者作出獨立判斷、評價。否則委托方、受托方將會陷入永無休止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論戰泥淖不能自撥,影響對利益增長的進一步追求,與委長方、受托方目標相悖。 3.第三者具備執業所需的技能并保持獨立假設 獨立的第三者對受托經濟貴任履行情況能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l)具備執業所需的技能。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及其結果,主要由會計人員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等規定反映在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一系列會計資料及其相關資料(如經濟合同、管理記錄等)中,評價者需具備生產經營、財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不具備這些專業技能者就不能勝任受托經濟責任屐行情況評價工作。 (2)保持獨立性。具備執業技能的第三者接受委托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評價時,必須自始至終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影響和干擾,處于超脫地位,保持精神上的獨立,以保證判斷的客觀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偏祖任何一方,其評價結果方具有權威性,方為受托經濟責任關系雙方所接受。獨立性包括機構獨立、經濟獨立、無倫理關系三個方面的內容。 必要性和可能性類3條假設的提出為建立現代審計本質、職能和目標理論提供了前提.第二類假設:審計業務假設評價受托經濟貴任是否得以全面有效履行這個基本目標確立以后,從邏輯上說,應當從理論上闡明審計機構如何接受委托、如何運用專門的技術與方法履行審計責任并向委托方報告審計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其結果.審計業務假設說明為什么要確立審計受托責任、如何履行審計受托責任、如何確定或解除審計受托責任這三個方面的問題。審計業務假設是形成審計業務理論的演繹前提.它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審計受托責任存在假設財產所有者(委托方)委托審計機構對財產經營管理受托者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價,委托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立法授權委托,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行政授權委托,適用于部門、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契約授權委托,適用于民間審計組織。#p#分頁標題#e# 有關審計法律制定與頒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頒布或者行政命令(指示)的下達、審計業務約定書簽訂,標志著審計受托責任關系的確立. 審計機構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與其職業地位相匹配的職業責任。 審計受托貴任成立,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沒有審計受托貴任假設,就沒有審計實踐也就沒有審計理論,特別是涉及業務方面的基本理論。 2.反映受托經濟貴任履行情況資料可驗證性假設財產經營管理者受托方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過程及結果,可以借助于數字和文字,按一定的方法(例如根據公認會計原則或準則、制度等規定)通過一定的媒介(包括用紙張印制的憑證、帳冊、報表、合同等紙質媒介和磁盤、光盤等媒介)反映。反映于這些媒介的與受托經濟貴任履行情況有關的情況,其真實性可以由審計人員加以驗證. 3.在評價受托經濟貴任履行情況過程中,是否應用科學方法是確定或解除審計受托貴任的重要條件的假設當評價受托經濟貴任履行過程中,包括收集、整理、評價審計證據、復核工作底稿、審計期后事項、編制審計報告等方面,是否運用科學方法是確定或解除審計受托貴任的重要條件.審計人員能否對審計結果表述客觀公正的意見,運用方法科學則是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 審計方法按業務流程分為證據收集方法、證據整理方法、證據評價方法、工作底稿復核方法、期后事項審核方法、報告編制方法若干方法.方法的科學性標志為“公認”,即為大多數人所認可、接受并廣泛運用.審計人員應用了一系列必要的“公認”的方法,其受托審計責任得以解除,否則,就需確定其應負的經濟、行政或法律貴任。 設立這一假設有利于審計人員認識科學方法應用的重要性,提高其運用科學方法的自覺性,同時也為確定或解除審計受托貴任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