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自動駕駛汽車交通損害賠償問題,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自動駕駛時代即將來臨,如何解決自動駕駛汽車所引發的交通事故是必須面臨的現實問題。自動駕駛汽車與人工駕駛汽車之間差異明顯,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對于行駛中的汽車所能施加的影響也有不同。傳統的交通損害賠償規則,以駕駛人行為為核心評價標準,參照侵權行為的基本構成要件確定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面對自動駕駛汽車人車切換的駕駛模式,已經無法對其形成有效約束。應著重在技術創新與保護人類生命財產權之間尋求平衡,對現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規則進行更新與完善。
關鍵詞:人工智能;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自1977年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智能汽車誕生以來,科技進步不斷推動汽車制造與駕駛技術的更新。進入21世紀,無論是國外的科技巨頭還是國內的互聯網大咖,都在馬不停蹄地研發自動駕駛汽車技術。至2018年,谷歌Waymo自動駕駛汽車在公共道路上已進行超過500萬英里的測試,同年4月,百度的Apollo2.5版本則搭載更多高效開發工具。與人類歷史上歷次科技革命并無不同,科技的進步離不開市場尤其是產業界的力量支持。平安證券研報顯示,到2020年,我國智能汽車市場規模將近600億元,自動駕駛汽車的潛在市場價值將達千億元級別,未來市場潛力巨大。與此相應,政府層面也在為推進自動駕駛汽車的推廣和普及工作,緊羅密布地加快相應政策的制定。以上例證,可以看出,無論從科技領域、市場方面還是政府層面,對自動汽車的關注度和重視程度都在不斷攀升,但自動駕駛汽車引發的交通損害如何進行賠償,則是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亟需思考的問題。
1自動駕駛汽車與交通損害賠償
自動駕駛汽車,又稱智能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或者無人駕駛汽車,是一種依靠傳感器和衛星定位系統等人工智能技術提供駕駛輔助,以實現沒有人工操作或者干預的情況下自主進行駕駛的機動車。顯然,自動駕駛汽車的概念本身是有層次之分的。根據人工智能技術與人在汽車行駛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可以將其拆解為“自動駕駛、無人駕駛以及駕駛輔助”等三個不同層次,不同層次人工智能技術與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自動駕駛汽車從概念變成技術并投入實際使用后,交通事故損害依舊不可避免。從2018年3月20日美國優步公司無人駕駛汽車致人死亡,到谷歌無人駕駛汽車與公交車發生碰撞,再到奔馳汽車定位巡航系統故障導致汽車失去控制等等,自動駕駛汽車帶來的不僅有“歡樂”也有“憂愁”。傳統的駕駛汽車與自動駕駛有著本質的區別,傳統的交通損害賠償規則是否能夠很好地適應此種變化,換句話說,人工駕駛時代交通損害賠償中的責任劃分與風險承擔方法,是否依舊適用于自動駕駛汽車交通損害賠償案件?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如何確定?等等。這些都是自動駕駛汽車推廣普及所不可逃避的問題。
2汽車交通損害賠償的傳統規則
機動車交通損害賠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侵權損害形態之一,其歸責問題也一直是侵權法研究的重點問題。歸責原則,是“法律為正確認定行為人責任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法律根據損害事實的不同類型規定了各不相同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人因為其侵害行為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傳統的規則原則根據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相互之間在侵害事實發生過程中所存在的過錯大小,來決定各方之間承擔責任大小并以此作為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這樣規則原則被稱為過錯責任原則,是法律處理侵權損害賠償問題的一般原則。與此相應,將受害人得以救濟作為主要考慮,而并不因侵權行為人是否對侵權行為存在過錯作為前提,只要侵權事實發生則行為人便應該承擔責任,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經歷了從過錯責任到無過錯責任的演變。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的問題上,“立法在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搖擺,現行法主要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含過錯推定責任)體系”。在機動車交通損害賠償中,由于事故責任要素包括“車的要素、人的要素、道路與交通的要素和事故與責任的要素”等等,相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更為復雜。如果構成共同侵權,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即“自己責任的連帶責任和替代責任的連帶責任”。
3自動駕駛汽車交通損害的特殊性
自動駕駛汽車事故的責任主體通常分為汽車的生產商,系統開發商,無人駕駛汽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以及乘坐人。事故發生,就會出現多方面的利益博弈,鑒于自動駕駛汽車無法像正常人類一樣作出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又加上會有多種人為不可控因素,例如黑客入侵、出廠時難以察覺的系統漏洞、數據信息無法全面采集等等,構成了相當復雜的責任劃分問題。一方面,當通過“黑匣子”等持續監控錄像進行判別責任歸屬時,處于完全自動駕駛狀態,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向產品生產者索賠。責任自然劃分給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可具體依照相關法律使其作出合理賠償。若查明并非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則歸屬于系統開發商的責任。但由于“黑匣子”技術可能未必完善,又考慮到自動駕駛技術的應用還處于起步階段,過重的法律責任可能會挫傷制造商的積極性,所以,具體的責任分配仍待商榷。另一面,假設在人類駕駛員接管駕駛汽車時出現交通事故,并不能依照現行的有關交通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武斷地將責任劃分給駕駛員。顯然,系統的開發商與制造商不可避免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其一,系統開發商有責任確保其所研發的產品不能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并應全面考慮到意外發生的多種情況,使系統作出準確判斷。其二,如果排除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制造商也必須承擔因挑選系統開發商的過失所帶來的事故損害,否則,即按照第一種情況處理。因此,就出現了人類駕駛員、制造商、系統開發商三方的博弈,想要具體劃分三者的責任歸屬,并且使責任劃分合理,而不使一方承擔責任過重,實屬非易。不難發現,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系統開發商、制造商、人類駕駛員在承擔責任的同時,也都是事故的受害者,這更需要在劃分責任的同時充分運用辯證法的思想,以合理解決問題。
4自動駕駛汽車交通損害賠償設想
人工智能是人類生產力發展到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不僅會顛覆人們日常生活方式,也對現有法律秩序構成嚴峻挑戰。自動駕駛汽車交通損害賠償問題便是典型例證。從行為方式來看,自動駕駛汽車與人工駕駛汽車之間差異明顯,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對于行駛中的汽車所能施加的影響也有不同。自動駕駛、無人駕駛以及駕駛輔助的三層次分類,對應到具體駕駛階段,可以被分為人工駕駛、自動駕駛、人車切換駕駛等不同的自動駕駛汽車駕駛形態,不同形態所對應的法律責任理應有所不同。具體而言,人工駕駛階段,責任歸屬相對而言不大復雜,具體可以參考現行適用于一般駕駛條件的交通法規,并靈活運用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即可。自動駕駛階段,事故發生時的道路狀況、自然因素、人類操作以及質量問題或系統漏洞,都應被全面考慮。人車切換駕駛階段則要復雜得多,其爭議在于究竟是機器的自動決策行為優于人類駕駛行為,還是人類駕駛行為優于機器。當人類駕駛行為優于機器時,責任歸屬向人類傾斜,反之,則需考慮到底是機器制造商出現問題,還是系統開發商出現漏洞。劃分責任歸屬的過程,本質上是多方利益博弈的過程,應著重在技術創新與保護人類生命財產權之間尋求平衡,從而才能更好應對包括自動駕駛技術在內的未來更多人工智能技術的挑戰。
作者:武亨 單位:南京市中華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