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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設計是藝術與技術相結合的實用科學,在滿足實用功能的基礎上,蘊含了設計師們的藝術構思和創意,表達個性、創新求異、滿足人們的審美需求。從服裝設計到制作出服裝成品的過程中,會產生手繪設計圖、電腦設計效果圖、樣板圖(又稱裁剪圖)和服裝成品(又稱成衣)等設計成果,其中一些具有獨創性的設計成果反映了設計師獨特的取舍和安排,可以構成作品并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通常來說,服裝設計成果主要包含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等作品類型。
一、圖形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設計師為生產服裝而設計和繪制的服裝設計圖以及樣板圖,體現了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其主要功能和目的是為了制作服裝成品,屬于應用科學領域的產品設計圖范疇,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的圖形作品受到保護。
二、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服裝設計中繪制的花紋、圖案或者造型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屬于美術作品。如果服裝設計圖和樣板圖中的線條、色彩等構成整體上具有藝術美感且達到藝術審美高度,屬于美術作品。一般的服裝成品,是工業批量生產,帶有季節性,以滿足消費者生活需求,較難構成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有一些服裝成品,例如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的服裝,具有獨創性和藝術美感,其主要功能不是大眾消費,而是定位于帶給人美的享受,這類服裝成品更可能構成美術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的區別主要在于,圖形作品主要服務于實用功能,其創作主要目的是指導生產或者說明某些原理和構造。而美術作品有審美意義,給人以美的享受,其創作的主要目的是藝術性表達。接下來本文將分享一些法院案例,看看法律上通常是怎么認定服裝設計中的作品及其類型的。
案例 1:北京金羽杰服裝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波司登貿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在 該 案 中, 原 告 金 羽 杰 公 司 主 張 其 款 號 為594723、644402 的兩款羽絨服是美術作品,服裝樣版圖是圖形作品,設計圖是美術作品,并訴稱被告波司登公司款號為 B1601332H 的羽絨服涉嫌侵犯其款號為 594723 的羽絨服著作權,波司登公司款號為B1601250 的羽絨服涉嫌侵犯其款號為 644402 的羽絨服服著作權。在認定服裝成品(例如,該案中金羽杰的兩款羽絨服)能否成為美術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時,法院提出應當從如下兩方面進行考量:其一,服裝成衣的造型、結構和色彩組合而成的整體外型是否體現了作者具有個性的安排和選擇,而具有審美意義,此種審美意義與藝術價值高低并無任何關聯;其二,其具有的藝術美感能夠在物理上或者觀念上與其實用性進行分離。在這里進一步解釋一下,著作權法上討論作品的獨創性以及作品的審美意義不包含對作品的藝術價值判斷,只要作品反映了作者獨特的取舍和選擇,即使不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也可能認定為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與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再審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是:兩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體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不會導致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喪失。法院認為,金羽杰公司的兩款羽絨服上的帽子、口袋及口袋拉鏈等設計均為服裝常用的慣常設計和組合,非原告獨創,羽絨服具有一定美感但尚達不到著作權保護的程度,且羽絨服的藝術美感與功能無法分離,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法院認為,金羽杰公司的兩款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均是為了進行服裝生產而繪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過圖形本身帶給人美的享受,均屬于圖形作品而不屬于美術作品。
案例 2: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在該案中,原告云創公司創作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并取得了數字作品備案證書。該作品為女裝太陽裙的三張圖片,包含設計手稿圖、效果圖、成衣圖。云創公司主張按照該作品制成的服裝系實用藝術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并主張被告卡詩蘭公司制作并銷售的黑白波點連衣裙侵犯了其著作權。首 先, 法 院 在 認 定 原 告 的《 圓 夢 舞 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時,闡述如下: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接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色波點圖案,給人以時尚與復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因此,該服裝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 高度。法院認為原告的《圓夢舞曲 MC8922680044DR0》服裝的藝術美感主要體現在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上,改動這些設計,服裝的實用功能不受影響,因此該款服裝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在該案中,被告辯稱黑白波點圖案和太陽裙版型等均是服裝設計常規元素,并提供一些公開展示的類似設計元素和服裝試圖證明這一點,但法院并未采納該主張。2021 年 10 月 28 日,國務院發布了《“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該規劃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部分提出了完善服裝設計等時尚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該案判決是在該規劃發布之后,并被選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 10 起保障中國( 重慶 ) 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典型案例 (2017-2022 年 )。該案對同類案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保護時尚產品知識產權,也對鼓勵和促進時尚產品創新發展有重要 意義。
三、實用藝術作品
從上面案例 2 可以看到,在認定服裝成品為美術作品的過程中,法院均提到了實用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是具有實用性的造型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同時具有實用性和藝術性,兩者缺一不可?!侗Wo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要求成員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保護,如果沒有此類專門的保護制度,實用藝術作品應當作為藝術作品得到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一種獨立的作品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實用藝術作品按照美術作品受到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實用性,因此它可能也屬于外觀設計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如果服裝成品整體構成實用藝術作品,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為什么要求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可以分離呢?這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如果允許實用性和藝術性無法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就有可能導致一些技術含量不高的產品以著作權保護的名義實現一定的技術壟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服裝設計領域,較為重要的財產權是復制權。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侵害作品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例如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等),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接下來將繼續討論法院案例,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認定著作權侵權的。
案例 2: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繼續看案例 2,法院在判斷著作權侵權時,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簡單來說,這個判斷方法就是“接觸可能”+“實質性相似”。判斷過程是,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且被告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那么可以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將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而不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在案例 2 中,法院認定,被告被訴侵權服裝最早的訂單創建日期晚于原告圓舞曲服裝發布時間,被告作為服裝的經營者,能夠從公開途徑接觸到有關該美術作品的相關信息。在判斷原、被告的服裝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方面,法院認定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的風格近似。不同之處主要在于:1. 波點圖案不同。2. 腰帶扣不同。3. 領口花邊不同。4. 衣袖不同。上述不同僅在局部細節上有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并不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被告抗辯稱被訴侵權服裝是其自行設計和生產的,并提交了被訴侵權服裝設計稿作為證據,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抗辯主張。最后,法院認定被告的被訴侵權服裝與原告的圓夢舞曲服裝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生產的被訴侵權服裝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案例 1:北京金羽杰服裝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波司登貿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我們再看看案例 1,如上文所述,法院認定原告的兩款羽絨服不屬于美術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兩款羽絨服的設計圖、樣板圖屬于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關于被告波司登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金羽杰公司兩款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的復制權,法院認為,波司登公司主張其涉案兩款服裝均為其自主設計和生產,且提交了服裝設計圖和工藝尺寸要求書等材料,無證據證明波司登公司能夠接觸到金羽杰公司該款服裝的設計圖、服裝樣板圖,亦無證據表明波司登公司存在其他平面復制金羽杰公司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的行為,故金羽杰公司關于波司登公司對其該款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進行平面復制,侵犯其復制權的主張難以成立。按照產品設計圖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產品,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因此,波司登公司生產成衣的行為不屬于侵犯該兩款服裝對應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復制權的行為。綜上所述,在服裝設計領域,主要有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兩個類型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于服裝成衣能否構成美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主要取決于其設計上的藝術審美高度以及該等藝術美感能否與實用性分離。認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方法則是“接觸可能”+“實質性相似”。從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案例可見,對于看似構成“抄襲”或“山寨”的服裝,首先要判斷該被抄襲的服裝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果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則不存在著作權侵權問題;如果被抄襲的服裝能夠認定為美術作品,則進一步判斷兩款服裝之間的相似程度。簡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抄襲”或“山寨”都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著作權制度的設計目的是鼓勵創新和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對于服裝設計等時尚產業中具有獨創性和藝術審美的作品,各服裝設計企業和個人應該積極主動維護權益,這也與我國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相吻合。
本文引用案例:
[1](2020)京73民終87號民事判決書
[2](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民事判決書
[3](2021)渝0192民初994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朱燁 單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