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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不完全合約理論對農業產業化中的契約風險的規避進行探討。利用不完全合約理論,并與產權理論對比,解釋了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接點”農業契約風險存在的原因,探討了農業契約訂立過程中的漏洞。并期待能提出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規避契約風險的有效方法,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不完全合約理論;契約風險
一、引言
現代社會的競爭已經由企業間的競爭轉向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基于現代市場的發展方向,農業產業化應運而生推動著傳統農業的發展。農業產業化連接農業產業鏈條的上中下游,實現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整合,穩定了農業生產,優化了資源配置,實現了供應鏈條的利潤傳導。農業產業化有多種途徑,但各種途徑的各個部分因為合約才能相互連接成為產業,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也就意味著合約逐步規避風險的進程?,F存在的各種契約風險反作用阻止農業產業化的進程。而根據現在契約理論中的不完全合約理論,深入探討農業產業化中契約風險存在的原因,并據此提出我們的建議。
二、不完全合約理論
科斯在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上認為企業的存在使資源得到良好整合參與市場交易,避免了因為過多市場參與者而造成的市場摩擦和交易成本,促進了市場交易效率和整體獲利能力。而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6)、哈特和莫爾(Hart&Moore,1990)接承繼科斯、威廉姆森等開創的交易費用理論,并對其進行了批判發展,提出不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打破經濟學中對所有決策者都是完全理性人能夠做出正確決策和市場信息完全的假設,提出人們受限于有限理性,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交易事項不確定等因素,約定的契約并不完全,因此出現的剩余產權在交易中的分配具有重大的激勵作用。而科斯理論強調需要明確產權,但產權歸誰并不重要。而哈特的不完全契約理論說明產權是激勵的來源。對于清晰的產權,因為雙方經過多次博弈已經找到能夠接受或者感覺最優的組合,但剩余產權因為某一方的忽略而成為博弈中有利可圖的部分。哈特他們看來,當契約不完全時,將剩余控制權配置給投資決策相對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如果合約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約糾紛和違約的可能。在《不完全契約和所有權:一些新的見解》[1]一文中,Hart和Moore闡述了一種事后非效率的理論,得出農業產業化在不完全合約存在的條件下大大降低了經濟效率的事實。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也可以轉化成為龍頭企業的契約風險[2]。具體地說,可以將契約不完全風險的原因概括為三類成本(Tirole,1999):一是預見成本,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疏忽無法預見或預見成本過高的事:二是締約成本,即當事人能夠預見的事情,因為在形成書面合同時存在的協商成本;三是證實成本,對于雙方合約規定內容可觀察但是如果證實需要花費大量監督成本或很難監督證實的。成為不完全契約理論的主要基礎[3]。農業產業化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形成鏈條的基礎都是合同有效并執行。以龍頭企業為動力驅動的整個框架,卻常常因為契約風險面臨崩塌的風險。接下來,我們將詳細敘述契約風險產生的原因及規避。
三、契約風險產生的原因
基于不完全合約理論產生的原因,我們將契約風險產生的原因歸結于以下三點:
1.機會主義
機會主義突出特點就是不按規矩辦事,謀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也是造成合同契約風險發生的一大重要原因。在農業產業化中,由于外部環境復雜,信息收集不完全,農戶和企業都無法準確預測市場價格和銷量,對于供給和需求也只能有個大概估計,由此引發的機會主義行為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時,一個“注定不完全合約”就產生了。PabloCasas-Arce和ThomasKittsteiner[4]介紹了具體的農業合同執行過程中因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或是投機行動而帶來的契約損失。在農業產業化中,龍頭企業處于規避交易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原因,與農戶或者中介組織簽訂合約,但因為農產品供給總是滯后于市場價格,就為違約埋下隱患。典型情況是當市場價格比契約價格高時,農戶有將農產品轉移至市場銷售而違約的可能;市場價格比契約價格低時,企業則有將需求轉向市場而違約的可能。
2.信息不完全
信息的搜集需要巨大的成本。對于大多為散戶的農民,信息搜集渠道、銷售渠道、價格發現能力還有交易成本都是阻止其看清市場的原因,因此龍頭企業在這上面的優勢就會讓其獲得剩余權利的掌控權,它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獲得眾多農戶的報價,貨比三家,也可以因為自己在本地的壟斷地位壓低定價或延期付款,如果農產品因為有專有性導致農戶不得不把農產品賣給簽訂契約的企業,那企業就擁有了“敲竹杠”的權利。但是企業同時也面臨著信息不完全的問題,企業是整個農業產業化效果的受檢方,它需要把農產品加工轉化,實現產業鏈上的最大增值價值,然后將產品投向市場。在整個生產環節原材料的數量、質量還有價格都會因為信息不完全產生危機。因為前面所說的機會主義,市場有更大的容量和更高的價格,農戶可以轉移農產品而虛報產量或遞交質量不好的產品充數。如果因為企業對農產品的規格或者質量的要求,需要技術和資金扶持農戶的生產,那企業的投入很可能會因此大打折扣。對于數量和質量未能滿足要求的原材料,企業只能再次投向市場尋求供給,這樣一來企業再次面臨契約規避的交易風險和市場風險,加大了交易成本。因為規定不清或者責任不明等問題雖然可以通過經驗積累和規范合約來減少發生的風險,但合約的簽訂仍然受雙方對信息的掌握程度而使雙方對潛在的剩余權利有不同的掌控能力。
3.證實成本
證實成本是在合約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成本以及事后違約向法律尋求幫助時各個環節需要的成本。法學意義上的契約理論認為,實施法律的人是法律不完全性的體現,因為對于法律條文的應用和決策會影響違背契約的懲罰力度,更可能會更改法律的本意[5]。而RobertE.Scott和GeorgeG.Triantis[6]闡明在整個農業契約的履行過程中存在巨大的成本。因為企業無法證實農戶在是否真的謊報或者濫竽充數,農戶也無法證實企業企業是否真的存在投機心理或者壓榨其利益。更何況在違約后因為高昂的訴訟陳本還有長久的時間成本,農戶和企業大多通過再協商來解決爭端,但這樣主動權仍然掌握在違約的一方,被違約方只好讓渡中間利益,使現有的結果更加糟糕。
于上一章中,本文分析了契約風險,并得出契約風險為什么產生,而這些風險會嚴重阻礙農業產業化經營。在前面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的理論研究成果,給出相關建議[7]。首先,契約遵循率問題的存在,根據不完全契約論的觀點,是因為契約本身是不完全的。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個體都在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在契約不完全的前提下,理性經濟人就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來謀求最大利益,這就導致了契約遵循率低,履約率不高的問題,因此本文提出了以下三個解決措施以提高契約的遵循率。
1.減小市場上的風險
要想減小市場上的風險,主要措施包括構建和完善農產品期貨市場,對大宗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比如相應的設置最低價格和最高限價等措施,農產品的儲備制度也應盡快建立健全。不僅如此,政府還要時刻關注市場動態,做好管制層面的等工作,并且為農民們提供正確且及時的信息。
2.加強外在管制
我們要適應全球化經營和市場化不斷提高的步伐,在遵循基本法規的基礎上,完善相應的專業性法規,與時俱進,補充實施細則及規定。此外,在規章制度的上要及時,使監管透明化可視化,在解決問題時真正用到公布的規章制度,真正實現以法律法規為準繩進行監督管理。
3.確定合理的契約價格
契約價格可以采用浮動價格制度,設定一個固定的區間,也可與某類價格波動較小的農產品實行掛鉤制度,并形成完備的應急預案,譬如當發生自然災害時,應該按照補充說明的條款執行。其次,加快立法步伐,在履約率低這樣的背景下,法律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完善法律系統勢在必行。我國法律頒布的速度遠不如生活發展的速度,雖然中國立法步伐已然明顯加快,但專業法律法規仍然是少之又少,特別是關于農產品交易與合同規定的法律更是鳳毛麟角,因此政府應盡快制定和頒布規范農產品交易標準的法律法規,完善和規范交易雙方的契約行為,提高合同標準,通過法律法規來約束雙方。此外,農產品本身就是一種特殊商品,農產品的質量高低受很多因素影響,諸如環境、時令、氣候。鑒于此,我們就不能將農產品和工業品同等對待,應設立專門針對農產品的質量標準體系,而不是以工業品的標準來衡量農產品,而科技、技術的發展與制度的約束同樣是保障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的農業生產已由傳統農業向生態農業和效益農業轉變,高新技術開始在農業科研和生產中得到應用,但是我們國家高科技應用在農業的方面的成果與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我們需要認識到這方面的不足,加快研究步伐,提高科技成果的應用率[9]。最后,加快農業產業化理論和機制的創新[10]。探索建立關于保障農業訂單利益和規避其中風險的機制,還要進一步積極探索建立農產品風險基金。李明剛在《我國農業產業化契約穩定性分析》一文中闡述了這一觀點,在不可知風險面前,企業與農戶都將得到適當的補貼,以彌補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此舉可以促進契約雙方正常履約。此外,龍頭企業和政府兩方都將其投入風險基金。這樣一來,契約的利益各方自身的利益就能得到較大的保障,相應的合約的履約率也會得到大幅的提升[11]。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與結論:一、只有農業發展到一定水平和階段,農業產業化經營才會產生,它能夠充分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是高水平的合理的組織形式,它能夠充分的利用市場調配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農業產業鏈中各參與主體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帶來交易費用的降低和規模收益的增加以及生態效益的提高。我們可以從縱向與橫向兩個不同的維度來分析這種變化。橫向上,科學技術是不斷進步向前的,隨著科技發展,生產效率提高,規模收益的獲得都將是專業化分工后經營主體擴大經營規模改善經營效益的結果。而在縱向發展的基礎上,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分工協作也將因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建立商品和要素契約而形成,這不僅能大幅削減交易費用,還能夠提高整個產業鏈上的資源配置效率[12]。二、我們知道農戶個體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重復和不斷進行的。因此建立和維護好長久的契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重點是如何在農戶獨立經營和農業產業化共同經營之間尋求平衡和建立合理的契約關系。首先,法律保障是必要的,而且法律一定是要起到事前的保障作用,不能等到不完全契約給當事人造成危害后,再尋求訴訟裁決。政府應當健全評價監測機制,同時出臺相應的激勵政策提高農業產業化的專業化和組織化程度,以及提高農戶自身的政策理解程度,當然還要促使相關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通過政府的協調來尋求契約參與各方的利益均衡,政府也應行政為民,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過程中不斷引領企業與農戶雙方始終遵循契約精神,規范契約行為。此外,在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內部也應該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不斷強化契約精神,規范履行契約流程。再次,嚴謹科學的簽約與認證服務也應盡快建立,政府還應制定評價體系和相關條文規定。政府在評價和監督機構方面還要不斷進行創新,另外,政府還應積極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專業協會的創新,此類組織或協會愈詳細,愈專業化和制度化,就對農業企業經營愈有效果,對企業與農戶購銷雙方愈公平,契約也愈加順利簽訂履行。農戶分散,履約率低的現象也迎刃而解。
作者:顧如意 單位:共青團青島西海岸新區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