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三類選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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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三類選擇標準

[摘要]從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約、制度演化三種理論視角歸納了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選擇標準,各標準有著不同的假設前提與研究變量、分析方法、理論依據和最優化原則。不同的交易治理結構應根據交易屬性對組織模式進行合理選擇,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不同的組織模式對應于不同的剩余權利配置狀況,應根據專用性資產投資具體狀況進行選擇以實現剩余權利的合理配置,最小化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根據所在地區所處行業的農業產業化發展階段、外部制度環境完善程度對組織模式進行選擇,使得組織模式調整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以最大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傊C合考慮三種標準的適用條件與范圍,以實現模式的最優選擇,從而促進鄉村振興。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治理結構;不完全契約;制度演化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顯著激發農業微觀經營主體積極性的同時,也導致了“小農戶”與“大市場”間難以有效銜接的新矛盾:農產品的產量與市場需求量不匹配,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影響農業的穩定投入與健康發展;農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偏低、種類偏少,難以滿足不斷升級的消費需求,導致供給側結構性矛盾。為消除這些矛盾,全國各地陸續推行農業產業化,但是,有些地方將農業產業化程度視為政績,盲目推廣與套用其他地區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導致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不穩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低下。黨的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而鄉村振興的基礎是產業振興,基本途徑在于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作為農業產業化的制度載體,關系到農業產業化各參與方的利益,會顯著影響各經營主體的行為,是影響農業產業化績效的關鍵因素。在此背景下,通過從交易成本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制度演化理論等視角分別建立分析框架,較為系統地歸納出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三種選擇標準,為組織模式的選擇提供多個維度的參照與指導,可避免單一選擇標準的片面性、局限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助于實現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有效選擇、合理調整與優化,從而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提高、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鄉村振興,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還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一、基于交易治理結構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

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與不確定性是影響交易成本的三個關鍵因素,一般而言,資產專用性越強,交易頻率與不確定性越高,則交易越復雜,交易成本越大,為降低交易成本應選擇一體化程度較高的治理結構[1]。市場治理、三方治理、雙方治理、統一治理四種治理結構的一體化程度逐漸升高,建立治理結構的成本也逐漸增大,不同的治理結構對應不同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只有根據交易屬性選擇合理的農業產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如下表所示,才能實現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具體而言,農業產業化交易頻率往往偏高,不是偶爾進行的,所以可分為較經常、很經常兩個方面,農業產業化交易相關資產通常沒有非專用性的,所以資產專用性程度可以分為低專用、中等專用、高度專用。從交易治理結構理論視角具體分析如下:

(一)市場治理

對應的是松散型的“龍頭企業+農戶”,在此種組織模式下,交易雙方資產專用性程度較低,龍頭企業與農戶簽訂的是農產品遠期購銷契約,雙方在產前、產中環節沒有其他聯系,與自由市場交易不同之處僅在于事先確定了交易價格與數量,比如龍頭企業向農戶訂購普通大米,簡單加工、包裝后銷售,此種情況下就適合采用“龍頭企業+農戶”模式。

(二)三方治理

對應的是“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大戶(經紀人)+農戶”、“龍頭企業+基層政府+農戶”,此類組織模式相對于“龍頭企業+農戶”引入了第三方,即合作社、大戶、經紀人、基層政府,由于契約是不完全的,難免會出現履約問題,出現爭端時候,雖然可以借助法院解決,但訴訟成本相對于標的物價值過于高昂。合作社、大戶、經紀人、基層政府等第三方的引入利于解決雙方的契約糾紛,這是因為龍頭企業與農戶彼此間的信任程度往往較低,而雙方更信任第三方,所以出現契約糾紛時候,第三方容易做出評判,減少爭議,也可以約束交易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有效減少交易成本,此種模式適用于交易頻率較經常、資產專用性中等的交易,例如普通水果、蔬菜的收購、加工與銷售。

(三)雙方治理

對應的是“龍頭企業+基地+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即龍頭企業與家庭農場(基地農戶)間通過緊密的契約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實現關系治理。如此有助于減少短期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由于龍頭企業與家庭農場均保持獨立利益主體地位,雙方的市場激勵很強,可以避免完全一體化導致的偷懶等監督問題,關系治理使得內部交易成本也較低,所以總的交易成本相對較低。此種模式適用于交易頻率較經常、資產專用性也較高的交易,例如雞鴨養殖、加工與銷售,建造雞舍、鴨舍,或建立專門的雞鴨養殖小區,購置雞鴨加工與儲藏設備都需要進行較多專用性資產投資,龍頭企業與養殖戶間的交易頻率也很高,所以塞飛亞集團、溫氏集團分別采用了“龍頭企業+基地+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

(四)統一治理

對應的是“龍頭企業+租賃雇傭型農場”、“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合辦型企業+農場”,此時龍頭企業與農戶完全一體化為同一產權組織與市場主體,此種模式適用于資產專用性很高的交易,如不采用統一治理,敲竹杠等潛在的機會主義行為會大大提高市場交易成本。盡管建立完全一體化組織模式的成本較高,也會帶來較高的監督成本,但可以大幅節約市場交易成本,由于交易頻率高、交易次數多,所以多次交易后,完全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總交易成本還是相對低的,因此,名貴花卉栽培銷售、有機食品加工銷售企業往往采用完全一體化組織模式,即企業租賃農戶土地并雇傭農民嚴格按照操作規范進行種植,或者使農戶以土地等生產資料入股,和企業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如果本該采用三方治理對應的組織模式卻采用了雙方治理或統一治理對應的組織模式,則非但沒有明顯降低市場交易成本(資產專用性較低,市場交易成本原本較小),還顯著增加了內部交易成本,導致總交易成本增加,很不劃算。如果本該采用雙方治理或統一治理對應的組織模式卻采用了市場治理、三方治理對應的組織模式,則市場交易成本會大幅增加,而內部交易成本節約較為有限,也會導致總交易成本增加,所以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不合理會降低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

二、基于不完全契約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

農業是有生命物質的再生產活動,自然因素的不可控性導致農業經營面臨顯著的自然風險。并且農產品的需求彈性往往較小,而供給彈性較大,農產品價格與產量容易出現劇烈波動,所以農業生產還面臨明顯的市場風險,充滿不確定性。同時,農業產業化契約締約各方也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科學文化素質較低,有限理性特征更加顯著。由于有限理性、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契約締結與執行中必然存在預見成本、締約成本與證實成本[2],農業產業化契約是不完全的。龍頭企業與農戶雙方專用性資產投資往往不平衡,在此條件下,契約不完全會引起再談判[3],進而產生的敲竹杠會導致農業產業化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根據不完全契約理論,應將剩余權利更多地配置給進行較多專用性資產投資的一方,提高其談判地位,從而能夠降低再談判時敲竹杠帶來的損失,減少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4]。實際上,不同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對應于不同的剩余權利在龍頭企業與農戶間的配置狀況,應根據龍頭企業與農戶間的專用性資產投資具體狀況,選擇合適的、具有針對性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如此方能實現剩余權利的合理配置,從整體上增強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為便于分析,將與龍頭企業合作的多個農戶標準化為一個農戶,根據龍頭企業與農戶間不同的專用性資產投資狀況,分如下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雙方專用性資產投資較為均等

若龍頭企業與農戶專用性資產投資大體相等,無論專用性資產投資數額多還是少,敲竹杠都不會給機會主義者帶來額外的收益,此時并不會出現顯著的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問題,無須調整剩余權利配置,直接采用“龍頭企業+農戶”組織模式即可。例如普通大米的簡單加工與銷售;龍頭企業收購杞柳、席草,加工成柳編工藝品、草席并銷售。

(二)龍頭企業專用性資產投資顯著多于農戶

當龍頭企業專用性資產投資明顯較多時,例如蘆筍等特種蔬菜,為減少農戶敲竹杠所導致的龍頭企業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需增強龍頭企業的談判力,使其享有更多剩余權利。不同類型的合作社可以帶來不同的剩余權利配置狀況,此時可由龍頭企業出資建立服務型合作社,吸收簽約農戶加入其中,形成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建立“龍頭企業+領辦型合作社+農戶”組織模式?;蛘啐堫^企業通過租賃農戶土地并進行修整,建立生產基地,然后分塊承包給善于經營的農戶,建立“龍頭企業+基地+農戶”的組織模式。領辦型合作社與生產基地土地的出租權均能增加龍頭企業的談判力與剩余權利,有效減少農戶敲竹杠對龍頭企業造成的利益損失,龍頭企業所獲收益將接近甚至達到初始契約時的水平,從而有助于維持龍頭企業很強的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若龍頭企業投入資產的專用性極強且遠多于農戶,例如,名貴花卉、有機蔬菜與有機水果的種植與銷售,為有效增加龍頭企業的剩余權利,可由龍頭企業租用農戶的土地并雇傭農民,建立“龍頭企業+租賃雇傭型農場”模式,或允許農戶以土地、生產資料、資金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模式。此類組織模式下,龍頭企業擁有全部剩余權利,從而可避免敲竹杠問題,龍頭企業的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最強。

(三)農戶專用性資產投資偏多

若農戶專用性資產投資較多,例如荔枝、草莓等保鮮期較短的農產品的種植與銷售,為減少龍頭企業敲竹杠所導致的農戶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農戶可聯合起來創辦合作社,再與龍頭企業對接,建立“農戶+自辦型合作社+龍頭企業”組織模式,可顯著增加農戶的談判力與剩余權利,有效減少其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若農戶資本積累較多或融資容易,從而投資時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小時,農戶可聯合建立合作社,合作社進一步創辦加工銷售企業,采用“自辦企業+自辦型合作社+農戶”組織模式,如此農戶擁有全部的剩余權利,可以消除敲竹杠,從而最大化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

三、基于制度演化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

“龍頭企業+農戶”是最初產生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即初始制度安排,但具有很多弊端,比如交易成本過高、分工協作不足、經營規模偏小。隨著農產品市場格局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消費逐步升級,農業生產技術逐漸提高,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斷優化,龍頭企業與農戶的資本也不斷積累,農村金融市場不斷完善,資金約束逐漸降低,建立新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逐漸成為可能,也會帶來更高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收益,從而推動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不斷演化,出現了“龍頭企業+合作社(協會、大戶、經紀人)+農戶”、“龍頭企業+基地+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龍頭企業+租賃雇傭型農場”、“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合辦型企業+農場”等新的組織模式。

(一)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縱向演化

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縱向演化的動機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分工協作收益[5]。具體而言,“龍頭企業+農戶”組織模式下,雙方間存在的是松散的商品契約,所以價格波動時經常出現農戶向市場直接出售農產品或龍頭企業收購農產品時“壓級壓價”等違約問題,交易成本高昂。合作社的引入能夠減少交易對象,強化監督,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夠低成本地與農戶對接,所以產前生產物資供應、產中技術指導與生產性服務供給、產后農產品收購逐漸從龍頭企業與農戶業務中分離出來,由合作社專門負責,深化了分工協作,所以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逐漸演化為“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為充分發揮龍頭企業與農戶各自的比較優勢,“龍頭企業+農戶”逐漸演化為“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大戶)”、“龍頭企業+基地+農戶”、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等組織模式,此時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戶或家庭農場間的契約也突破了商品契約的局限性,加入了要素契約的內容,即超市場契約,從而實現資源在農業產業鏈上的優化配置,家庭農場更加專注于精細種養,農產品產量與質量都會明顯提升,龍頭企業的市場開拓、新產品開發效率也會顯著提高。同時,此類新模式對應的是“雙方治理”的治理結構,治理機制主要為關系契約治理,從而實現有效的關系契約治理,顯著降低交易成本。隨著消費升級,交易相關資產專用性增強,交易雙方間的契約轉變為要素契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也演化為“龍頭企業+農場”,實現了統一治理,有效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也更好地實現了分工協作、要素融合、資源的共享與優化配置。

(二)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橫向演化

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橫向演化以實現規模經濟為主要目的。“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當前我國“小農戶”的局面,農戶經營規模較小,采用的生產設備、生產技術落后,導致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生產成本高昂。為獲得規模經濟收益,“龍頭企業+農戶”模式逐漸演化為“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大戶)”模式,但這只實現了生產環節的規模經濟,為實現農業生產性服務環節、產品加工與銷售環節的規模經濟,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進一步演化為“龍頭企業+合作社聯合社+家庭農場”、“企業集團+合作社聯合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其中,合作社聯合社既包含提供相同服務的合作社,又包含提供農業產業鏈不同環節服務的合作社;企業集團由龍頭企業與農業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中小微涉農企業組成,從而獲得可觀的規模經濟收益。

(三)制度環境變化與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

若龍頭企業較小,資本積累較少,所在地區所處行業的農業產業化處于初級階段,資金、土地、人才等要素約束較大,適合采用“龍頭企業+農戶”初級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當農業產業化達到成熟階段時候,龍頭企業規模較大,資本積累較多,合作社等中介組織也較多,所以適合采用“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模式;隨著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市場的完善,要素約束逐漸變小,在此條件下適合采用“龍頭企業+基地+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模式;當農業產業化達到完善階段時,不僅龍頭企業實力較強,合作社資本雄厚,生產技術水平很高,農村金融市場、人才市場、農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等要素市場也比較完善,此時適合采用準一體化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即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合辦型企業+農場”等完全一體化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總之,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經濟績效與所在地區所處行業的農業產業化發展階段、外部制度環境完善程度密切相關,超越或者滯后于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制度環境完善程度的組織模式都不能獲得最高經濟績效。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農業不同具體行業間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決定了我國在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方面不能搞“一刀切”,多種不同組織模式會長期共存。在制度環境不夠完善的地區,可采取“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中介組織+農戶”等較為簡單、容易建立的組織模式,隨著制度環境的優化與完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也會逐漸演化,應采取更復雜、更緊密、一體化程度更高的組織模式。

四、三類選擇標準的比較與啟示

上述三種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是從不同理論視角推導出的,基于不同的分析邏輯,都是科學合理的選擇依據。三類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有著不同的假設前提與研究變量、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理論依據、不同的最優化原則,下面分別從這四個方面對三類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進行比較。

(一)假設前提與研究變量

基于交易治理結構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假設生產技術、經濟體制、消費需求、要素市場體系均不變,認為它們是恒定不變的外生變量,研究變量是交易屬性,主要考察交易屬性與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間的對應關系。基于不完全契約視角的選擇標準同樣假設生產技術、經濟體制、消費需求、要素市場體系等為恒定不變的外生變量,研究變量是龍頭企業與農戶雙方間專用性資產投資狀況,主要考察專用性資產投資狀況與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間的對應關系。而基于制度演化視角的選擇標準則假設內外部約束條件隨時間不斷變化,以生產技術、經濟體制、消費需求、要素市場體系等為研究變量,考察它們對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影響。

(二)分析方法

基于交易治理結構、不完全契約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均不考慮時間因素,只是相對孤立地、靜止地考察交易屬性、交易雙方間專用性資產投資狀況對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影響,屬于靜態分析,優點在于簡便、直觀,易于理解與把握主要影響因素?;谥贫妊莼暯堑倪x擇標準則考慮生產技術、經濟體制、消費需求、要素市場體系等內外部約束條件隨時間所產生的變化,及其對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演化的影響,屬于動態演化分析,其優點在于能夠全面、詳細地把握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演化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過程。

(三)理論依據

基于交易治理結構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的理論依據為交易成本理論,具體為威廉姆森(O-liverEatonWilliamson)的交易治理結構理論?;诓煌耆跫s視角的選擇標準的理論依據主要為哈特(Oliv-erHart)等人建立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也稱GHM模型。而基于制度演化視角的選擇標準的理論依據主要為制度演化理論。

(四)最優化原則

基于交易治理結構視角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選擇標準的最優化原則是,根據龍頭企業與農戶間交易的屬性(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不確定性)選擇相對應的組織模式,以最小化交易成本?;诓煌耆跫s視角的選擇標準的最優化原則是,根據龍頭企業與農戶間專用性資產投資狀況選擇相對應的組織模式,以最小化專用性資產投資激勵扭曲。基于制度演化視角的選擇標準的最優化原則是,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調整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以最大化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經濟績效??偠灾r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沒有單純的優劣之分,并不存在絕對的、普遍的最優組織模式,所以不能迷信某種模式,每種組織模式在一定條件下都是相對最有效率的。不同外界條件(農業產業化發展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要素市場完善程度、市場需求狀況、經濟制度健全程度)、不同內在情況(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不確定性、生產技術水平、生產經營規模、資本積累、行業特征)下有不同的最優模式。要綜合考慮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約、制度演化三種理論視角下的組織模式選擇標準,以避免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單一選擇標準的片面性、局限性,有助于準確把握不同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適用條件與適用范圍,實現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最優選擇,從而最大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績效,促進鄉村振興。

作者:戚振宇 李新光 單位:吉林大學 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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