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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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研究

【摘要】

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具有很強的弱質性,在發展中面臨諸多風險,需要借助外在措施來降低因不可預測的風險給農業造成的損失。農業保險可有效轉移農業的發展過程中的風險,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本文從貴州省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出發,對貴州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進行分析,最后提出推進貴州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關鍵詞】

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可持續發展

貴州因其獨特地質導致自然災害頻繁發生,每次自然災害的發生都能給農業發展帶來巨大的沖擊。農業保險作為風險防范的手段,對提高農戶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擴展我國保險業保障范圍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近幾年,雖然貴州省在積極的發展農業保險,保費規模也越來越大,但其對提高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還沒能足夠的體現出來。針對該情況,國內學者曾做過相關研究。劉枰汐在《我國農業保險問題研究》中指出:“我國應當在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以及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的基礎上,構建出適合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更要根據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因地制宜的選擇具體的經營模式[1]。”李海軍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問題研究》中認為:“必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加強立法,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制度等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從而使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下去[2]。”雖然專家學者已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做出諸多研究,但針對貴州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研究還比較欠缺。所以筆者想通過本文的闡述,以期達到農業保險在貴州省的發展過程中有理論基礎及指導意義。

一、貴州省農業保險發展概況

貴州省在上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農業保險,最早的險種是耕牛保險,此后曾經停辦了幾年,直到1983才得以恢復。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行,農業保險承保范圍在貴州省逐漸壯大。期間農業保險主要有森林、烤煙和農房等幾十個品種。但由于中國人保公司體制改革,運行模式轉向商業經營,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使其難以達到利潤最大化,其在貴州省經營農業保險越來越困難。數據顯示,2006年貴州省全省的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大約在90萬[3]。2007年由于保費補貼政策的實施,貴州農業保險的承保率逐漸增加。2008年農業保險在政策性的推行以及保險公司對險種的積極創新,貴州省農業保險的保費額度創下7150萬元3的新高,但隨著政策性帶動效應熱度的減退,2009~2010兩年的保費收入還不及2008年全年,只有6436萬元[3]。此后經過保險行業業內的分析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從2011年到2013年農業保險的保費比例逐年上升。但較之其他省份,如內蒙古、青海省及新疆,發展較緩慢。主要原因是隨著農業保險在貴州的發展,影響其的不利因素逐漸凸現出來,但尚未有可行性的辦法來降低不利因素的影響。

二、貴州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

隨著貴州省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保險作為應運而生的產物,自然受到諸多因素影響。就目前保費收入情況來看,貴州省農業保險的發展仍有很大空間,但其在發展的道路上仍面臨著諸多挑戰,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業保險的供給和需求不均衡

貴州省的農業保險供給不足。一是因為該險種受自然災害損失概率較大,使保險公司獲取的利潤無法達到期望值,導致大多數保險公司不愿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從而使得該險種供給遠遠達不到市場的均衡值。二是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發展水平遠達不到歐美國家,這也是我國專業的保險人才較缺乏的原因之一。貴州省農業保險的之所以不能達到供需均衡,一方面是因為該地區的農民接受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收入較少,導致他們規避風險的意識較低,對保險的功能不了解。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存在,大多農戶認為出現自然災害,政府會對他們做出相應的救助。這也是貴州省農業保險的承保密度低以及該險種不能持續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農戶對險企服務的不滿意

首先,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需對損失的合理性即保險責任進行認定,從而確定其應當償付的金額。但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展業時,誤導農戶正確理解合同條款。導致在對保險責任認定時,不能讓農戶滿意。以至于降低了農業保險在他們心中的認知度。其次,險企在進行理賠時,往往處理時間過長,不能及時對農戶進行賠付。其理賠的標準較低。農業保險較其他的險種來說,風險系數很大,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測量也很復雜。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損失計算方法和準則,理賠款很難到達參保農戶的預期。

(三)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不完善

農業保險對險企來說是高賠付、低利潤的一種險種,這與其商業運營的目標不一致。導致險企不積極主動的設置合理的風險分散機制。大多數歐美國家的險企針對農業巨災風險,通過設置風險保障基金或再保險來分散自己面臨的風險,而我國的此類的現狀是當巨災風險發生后,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保險公司只能自己承擔責任,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其經營的穩定性。

(四)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當前,保險市場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保險法》,但相對于農業保險的特性來說,現有的條款對其并不適用。雖然我國在2013年頒布了《農業保險條例》,其的頒布在完善農保的法律制度方面邁進了一大步。但該條例仍然存在諸多不足。近年來貴州省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來引導其的發展,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可依據的法律制度來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

三、推進貴州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的發展,既有利于減少農戶因風險發生而造成的損失,也有利于提高其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通過前文的分析,針對貴州省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進貴州省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

(一)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及產品創新

保險公司要增加農保的業務量,加大對其的宣傳十分必要。當政府或保險公司在宣傳保險時,一方面必須將該險種的業務流程、投保的流程及理賠程序明確告知農民。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險公司應當做好宣傳工作。要盡可能的利用互聯網平臺,使保險知識得到普及。在“互聯網+”的大時代,保險公司應當利用大數據,對傳統的保險產品做到推陳出新。對大眾接受度較快的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精益求精;對市場接受度不高的產品,在分析的基礎上改善其保障的功能。除了對傳統保險產品創新外,對目前國際上發展較好的指數類保險產品,如:天氣指數保險、作物多種險等險種,保險公司應當加大險種品種的研究及創新力度,結合貴州省各地區農業經營及生長的特點,設計出更多符合貴州農戶需求的指數型保險產品。

(二)加強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

農戶對保險公司業務操作的不滿意,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同行業的公司應當吸納懂得該行業技術的人才,這樣公司才能健康運營,保險公司也不例外。專業化的服務能增加農戶對農保的認知度。增加其購買的積極性。從而更好的發揮農業保險的作用。加強經營農保的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首要的是加強其業務管理。首先應制定承保時的規章制度,對推銷農業保險的業務員應當做到每次展業時,用媒體設備錄下其向農戶介紹保險條款的過程。其次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迅速采取措施來測定損失程度,核損的標準及計算的方法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農戶。對于不同的投保對象應采取交叉的核損方法。最后,在確定保險責任后,保險公司應當盡快對農戶進行賠償給付,使農戶真正的感受到農業保險是規避農業風險最有效的工具。

(三)完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眾所周知,保險公司若想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下去,需要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在農業保險中,因其業務損失具有不確定性。所以,當前首要考慮的是當巨災發生后,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是否有效的分散風險等問題。然而,目前的情況是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并不具有這個實力來應對巨災發生時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大力完善該風險的分散機制已是必然。鑒于此,貴州省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在政府監管部門的主導下,建立保險公司之間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4]。在建立再保險分散機制時,也可以在保險公司之間設立巨災風險基金,有利于完成對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的原始積累,以此使得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發生時,損失降到最低。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三農”問題是阻擋農業經濟發展的的攔路虎,能不能很好的解決該問題,是各級政府首要考慮的問題。而農業保險就是解決該問題而存在的。歐美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非常迅速,究其原因都是在農業保險這塊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支撐其的發展。而我國目前農業保險這方面的法律還不是很完善,使得農業保險在操作的過程中,由于各主體缺乏法律依據,使得其的權責不明確。在《農業保險法》頒布之前,貴州省的相關部門應在認真學習《農業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的行政法規。目前,貴州正在建立省農業保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議總結各個區域經驗,在該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完善農保的經營服務體系,從而提高三農的服務水平,以此來確保農業保險能夠持續的發展。

作者:程濤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劉枰汐.我國農業保險問題研究[D].燕山大學,2010,5.

[2]李海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問題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09.6.

[3]數據來源:《貴州統計年鑒》.

[4]李海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問題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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