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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補貼的險種品種逐步增多
從2007年實施補貼政策之初的五個補貼品種,到2014年的50個補貼項目,這是極大的補充和完善。補貼項目增加了:種糧直補;提高小麥、水稻最低收購價;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整建制推進試點;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以局部區域農村展開合作社信用試點,完善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等內容。
(二)補貼范疇進一步擴展
2013年財政部增加了保費補貼力度,拓寬了我國保費補貼的范疇。海南省和大連市為新增奶牛保險保費補貼區域。而在育肥豬保險方面,增添8個保費補貼區域。新增補貼區域的試點工作應該先選擇有條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區開展,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推開。此外,針對納入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的區域,批準自主開展相關險種,并按規定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當前,農業保險已經基本覆蓋了所有省區,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農業保險業務獲得了農業保險相關補貼。
(三)補貼比率大幅提升
我國2014年更是調整強化了農村種植業保險補貼的比值,同比2013年不同區域的相關項目的補貼上漲了約5%左右,極大保障了農業保險的順利推行。
(四)農業保險政策進一步深化,農業保險補貼保障性強
“一號文件”的逐年深化體現了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關注,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框架在政策的扶持下初具規模。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不論政府財力如何緊張,都必須確保農業投入只增不減。”這一明確表示成為了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強大助力。
二、農業保險補貼制度執行過程中問題總匯
雖然我國農業保險補貼制度處于如火如荼的進步過程,但也應看到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這樣的發展仍舊處于初級階段,尚存許多問題。
(一)法律法規支撐不夠,缺少完善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
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加速了農業市場化發展,對應的農業補貼政策體系必須隨之建立健全起來。農業保險制度作為現代社會制度的一部分,作為促進農業發展、干預農業產品開放的重要制度設計,必須有完善的立法相扶持。然而,我國相比較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立法的步伐過于滯后,保障制度不充分。不論我國頒布的“國十條”還是每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對于農業保險的規范只潛存在基本原則和方向指引層面,而政府主要推動政策實施的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均未對應農業保險政策擬出相應規定,更不曾構建相應的協調機制。我國雖然每年補貼的范疇和方式都有涉及,但是明確的補貼制度卻總停留在原則要求上,各地區盡管歷年“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及政府補貼問題,但都是原則性的正面要求,財政部也沒有及時出臺相應遵循自己區域內制定的制度,互相之間沒有溝通,因而形成補貼制度不統一的現狀,造成不同區域農業保險補貼力度、優惠政策等不一致,更無可比性,無法形成長效機制,給農業保險的統一監管制造了困難。農業保險長期的立法缺位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致使農業保險補貼制度不完善,成為制約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重大阻礙。截止2014年我國才完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業保險條例(2014版)》,其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將對農業保險性質、原則等將予以規范,其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發展將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而相應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也在進一步完善中。
(二)農業保險補貼的層級過多影響補貼效率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共9類52項目,“四補貼”增加額更是達到了新的高度,可是補貼的層級從中央、省、縣、市、自治區到地方,層層過渡的補貼讓農戶過分依賴保費,一些影響補貼效率的事件時有發生,層級過多凸顯了補貼制度上的不完善、不科學。
(三)補貼重點不突出,管理體制運行不暢通
我國加入WTO后,農業補貼的額度在逐年增加,對農產品的補貼還是覆蓋全國的普遍品種,某些地方優勢品種還沒有全面納入補貼范疇,對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金融支持力度不足,這凸顯出了補貼重點不突出、不合理的現狀。我國農業保險政策優勢下,較高的農業補貼在多部門運行過程中協調起來存在溝通不暢問題,不同的區域還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農業補貼存在疏漏,致使農業保險補貼效率低下。
(四)農業保險中巨大災害風險基金缺乏
作為地震、干旱、臺風等多種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農業作物年年受災的情況防不勝防,巨大自然災害下帶來的農業損失,會給保險公司以及政府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較晚尚不發達,沒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再保險、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及債券等減災方式沒有納入農業保險體系,這成為我國農業保險補貼制度的重大缺憾。
(五)農戶投保信息不對稱帶來眾多風險
我國是農業大國,地理環境復雜農村分布相對分散,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無法準確掌控農戶投保后真實的生產情況,騙保行為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從而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人極易蒙受損失。此外,我國農業保險政策逐年拓展保險項目,提高補貼額度,部分農業經營機構因為同政府有委托關系,運用信息和經營優勢,消極經營,對財政補貼實施效果有所干預和制約。農戶投保信息的不對稱能引發農保經營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的隱性拒保、虛增業務、編造賠案、套取資金以及理賠不規范、不及時等行為,這些行為構成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極大危害。農險賠付率會因此增加,打擊農保經營機構的經營積極性。而且,農戶投保信息不對稱必然引發財政資金的大量流失,讓財政補貼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信息不對稱還直接損壞保險業形象,保險公司與農戶、政府與保險公司之間會出現相互不信任,對農業保險補貼的推廣產生了嚴重的阻礙。
(六)農業保險補貼監管不到位,體系不健全
農業保險補貼資金的發放需要先關部門的監督,這筆資金是否??顚S茫欠裾嬲N補到了農戶手中,只靠單純的統計表是不具備可信度的。必須由政府相應的專門負責補貼資金落實的專業的監督機構來實施監督,防范農業保險補貼發放不到位。目前我國只有保監會擔任著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職責,尚無具體的專業的農業保險補貼監管部門。這種補貼監管體系的不到位、不健全必然造成農業保險發展的不穩定。
三、我國農業保險補貼制度完善對策探討研究
綜合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政策,結合當前國情,我國農業補貼制度現存的上述問題對農業保險的發展形成了制約。探索完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亟待深入。針對不同問題現狀筆者提出了如下完善對策:
(一)政府強化農業保險立法,不斷細化立法中農業保險補貼制度內容及要求
2014年出臺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亟待細化與完善,政府相關財務部門、金融部門以及保監會應該隨時關注農業保險法執行情況,不斷針對我國農業保險補貼現狀與問題展開深入研究,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己任,鞏固立法中有益于農業保險的條例,填補或缺的條例,修改完善現有補貼制度,以適應農業發展的需求。此外可實施、加強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法制化管理,將農業保險補貼提升到重要法律法規層面上來,奠定農業補貼政策的權威性,促進農業補貼政策的長期高效發展。
(二)縮減補貼的層級,以兩級補貼形式替代多級補貼
過多的補貼層級給農業保險補貼帶來的只有繁復的機制和保費補貼的差距。我國應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相關農業保險補貼層級,實施兩級補貼形式替代多級補貼現狀,以中央和省市兩級財政補貼,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現狀以及財務狀況來實行補貼比例的統一管理和微小差別化。
(三)運用綜合手段促進農業保險補貼多元化,突出補貼重點
我國社會整體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國力并沒有達到世界強國位置,當前農業保險補貼的投入必然也會受到限制,保險補貼方式過于單一,補貼機制落后,補貼目標沒有側重,補貼的政策沒有得到綜合運用,無法促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開展。因而,今后應當側重農產品生產經營外部成本、農業科技投入、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投入,借鑒國外新進經驗,以保費補貼、批發市場建設補貼、農產品儲藏和運輸設施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以及再保險補貼多元方式促進農業保險補貼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四)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巨大災害風險基金
筆者建議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巨大災害風險基金,以應對我國突發的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損失。此基金可用于彌補保險公司的虧損,維持其財務穩定。巨災風險基金的資金可由財政撥款以及保險公司相應年盈余獲得。
(五)建立農業信息和農戶信息公示平臺
農業保險信息不對稱現象帶來農業保險補貼不必要的疏漏和損失。創設農業信息和農戶信息公示平臺,定期對農業保險信息進行公布核對,出具相關部門統計、調查確鑿無誤的信息,夯實農業保險基礎信息搜集工作,掌握完整的農業保險統計資料以及相關數據,使農業保險補償發放有所依據。
(六)建立健全農業保險補貼相應配套機構
農業補貼制度的完善是系統化的工作,其配套機構的建立健全是保證補貼制度取得實效的關鍵。首先應從農村機構改革以及農村成本開支著手要為農民減負,強化政府、地方職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其次加快農村稅收制度改革,合理進行社會資源結構配置,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構建多樣的農村企業經營方式。再者創設農業保險補貼監督監管系統,以專業的機構組織對農業保險補貼實施監管。建議設立農業保險管理監督局,專門對我國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實施監督管理。
四、結語
隨著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大力扶持,我國農業保險補貼正逐步走出困境,而完善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正是為這一過程保駕護航的。在現有經驗基礎上,將國外先進經驗與我國基本國情相結合,通過新制度、模式試探索總結,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科學合理的完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勢在必行。
作者:張宏偉 單位:湖北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