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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的現實必要性
1.1我國自然災害頻發,農業損失巨大
受季風氣候和全球變暖影響,我國巨災頻發,干旱、洪澇、泥石流、沙塵暴等自然災害屢見不鮮。近10年來,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受災農作物面積均在200萬hm2以上,占每年播種面積20%以上。據中國氣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國農業氣象災害評估結果統計,2013年6月下旬的高溫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農作物受災802萬hm2、絕收112萬hm2。而2013年4月6~11日全國主要糧食及經濟作物產區遭受“倒春寒”影響,據調查,僅安徽碭山受凍面積約4萬hm2,碭山梨減產85%以上,全縣水果直接經濟損失達34億元。深刻認識并認真分析自然災害對農業產生的影響,利用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對發展農業保險,化解災后沖擊,彌補農戶損失,增加農民收入,確保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1.2農業集約化、專業化生產對農業政策性保險提出迫切需求
農業保險實施的自然基礎是大規模、集約化生產,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種植品種不利于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和理賠的展開。而農業保險也是保障農業生產有序進行,促進農業向專業化、集約化發展的有效手段。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又明確提出,“按照規?;?、專業化、標準化發展要求,引導農戶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生產要素,加快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及其向全國的擴散,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農業保險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
1.3農業保險公益性特征明顯,不宜由市場主導
農業受到自然環境影響很大,收益和損失都極不穩定。根據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在皖北實地調研,如果發生旱災,僅抗旱每畝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如果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以營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公司在得不到利益,甚至虧損的情況下,很難想象他們愿意承保農業保險。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特征,這需要政府在農業保險政策實施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并給予參與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相應的補貼或優惠政策,以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實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將財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不僅創新了政府救災方式,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還在確保我國糧食安全、促進我國保險業改革創新以及分散農業風險,促進農民收入可持續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4適應國際形勢,充分發揮“綠箱政策”作用
“綠箱政策”是一種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存在的補貼,這種補貼不論多少或有無,其他國家和企業均不得實施補貼立案,也不得對其征收反補貼稅。我國在加入WTO之前實行的許多財政補貼及優惠措施因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而需要逐步取消,而屬于“綠箱政策”范疇的農業保險恰是各國政府保護和支持農業發展的有效工具之一。農業保險的施行,不僅是現代農業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而且還發揮著穩定國民經濟的宏觀作用。加入WTO后,我國農業不僅面臨來自國內的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還面臨來自國外的市場風險,要想使我國農業在國際市場上更具競爭力,就要充分利用“綠箱政策”,發展農業保險。
2目前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盡管我國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經驗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
2.1農民自身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面向的主體是農戶,其能否順利進行和良好開展都將直接依賴于農戶是否認同與支持。隨著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醫療保險在農村的推廣,農民嘗到了保險保障的甜頭,也漸漸對保險知識有了切身的了解,投保意識較過去有所增強。但是,由于政府宣傳力度不夠、宣傳不到位等原因,部分農民對政策性保險仍重視不夠。一方面,沒有專人負責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解釋,農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另一方面,以往我國發生自然災害時,農戶大多依靠國家的財政撥款和社會救助,農民便形成了遭遇自然災害時等待政府救濟的依賴心理,主觀方面缺少自救及對風險預防的意識。另外,有一些農民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遭受自然災害以及意外事故,這不僅降低了農戶參保的積極性,也嚴重制約著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2.2高保費、低賠付以及理賠手續繁瑣導致農民參保意愿不高
我國農業生產多為個體分散經營,收益極低且不穩定,農民難以承受較高的保險成本,而農業保險因其保費厘定及計算的復雜性等固有特點,使得其成本較高。一般情況下,農業保險費率與其他險種費率相比要高出十幾倍,即使政府補貼費率超過50%農戶仍交不起保費。有些農戶坦言,相比領取賠償金,他們更愿意替人打工來彌補受災的損失。投保需求不足從本根上阻礙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較之理論上的保費精算,由人為操作的保險理賠手續也很繁瑣。理賠時要多趟奔走于各種機關部門蓋章、交各種證件,耗費數月也未必能拿到賠償金。2013年7月17~23日筆者隨安徽大學調研組前往皖北宿州調研,并就保險賠償能否彌補2013年初凍災損失與碭山縣相房水果合作社負責人座談,該負責人表示:“保費高,不是所有人都交得起,像我們種植大戶還交得起,一些散戶根本不愿買保險。受災了領導要檢查,專家要鑒定,等到賠償的時候又要一趟一趟往村委會跑,折騰了十幾天也沒有結果,到最后幾個月也拿不到賠償金”。
2.3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作為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品種,農業保險對法律法規的依賴性更強,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將影響農業保險正常、規范發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我國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但仍存在許多需要完善健全的地方。如雖確定了政府主導地位,但沒有具體規定政府的職能和作用,操作隨意性大;相關細則沒有出臺,遇到具體問題時無法可依,土地流轉后保費補貼應補貼給轉出人還是轉入人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很容易引起矛盾;沒有明確相關保費精算制度,費率計算與賠付存在不合理等現象。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建立一套健全的農業保險法規已刻不容緩。
2.4財政補貼效率不高,且有違公平
目前,我國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以及稅收減免;二是對于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費補貼。一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管理費用補貼的方式過于粗放,易造成責任不明,效率不高,難以保證補貼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于農戶的保費補貼容易產生累退效應,導致以下2種不公平現象的產生,違背了農業保險的公益性特征:首先是區域不公,目前我國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保費的補貼比例分別是35%和25%,這忽視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區域差別,使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部分欠發達地區推行起來較困難,而這些地區往往是農業大省,對于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著重要意義;其次是農戶之間的不公,補貼同樣存在著邊際收益遞減效應,相對于小農經營而言,補貼大戶邊際收益較低,也容易產生累退效應。
2.5缺乏有效機制應對巨災沖擊
我國一直以來飽受自然災害困擾。近十年來,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均在1000億元以上,2008年更是高達11752.4億元,常年受災人口達3億多人次。目前,我國針對干旱、洪澇等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機制實行的是國家財政支持的災后融資模式,即災害發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財政撥款等形式對災害損失進行補償。一方面,政府財力有限,單靠財政補貼難以彌補上千億元的巨災損失。2008年初的南方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6.5億元,其中,財政用于救災補償的資金僅27.5億元,占比僅2%。另一方面,保險公司難以承擔巨災賠付成本,多數保險產品種將巨災列為除外責任,商業保險在巨災補償方面發揮的作用很小。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其中通過保險補償的損失僅為18.06億元,僅相當于損失的0.21%。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和運作過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機制來緩解保險公司的資金壓力。
2.6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
我國目前實施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主導的,以扶持和保護我國農業為目的的公益性保險產品,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這與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有很大差別。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截然不同的性質,導致了二者經營理念的不同。就商業性保險而言,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利,也要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盡量做到二者的利益平衡;然而,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需要將其作為一項政策進行推動,達到政策目標是其最終目的。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的監管部門主要是保監會,而保監會向來是針對商業性保險進行監管,監管政策性保險經驗不足。同一監管部門對兩種性質不同的業務,營業理念不同的保險進行監管,必將產生多方面的沖突。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監管非常有必要。
3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3.1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轉變相關認識
《農業保險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的原則,這表明不強制每人每戶都投保,是否參保全憑個人意愿。政策的非強制性特征與農業保險的公益性特征相沖突,為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積,政府在宣傳方面要做足功夫。受長期以來自給自足的經濟模式影響,我國農民普遍小農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接受新鮮事物,一項新的政策執行起來較困難。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一項實施不久的政策,農民對其不了解,持懷疑態度是有可能的,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創新宣傳形式,加強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重視程度和宣傳力度??梢杂“l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小冊子,通過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宣傳;還可以利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成功試點戶的親身講授,發揮示范帶頭作用,讓農戶看到購買保險的好處,鼓勵農戶購買農業保險。
3.2發展“信貸+保險”模式,填補農戶資金缺口
“保險+信貸”的模式,具體來說就是以農業保險的保單向指定銀行進行質押貸款,借款人投保信貸保險是取得貸款的前提條件,保險的第一收益人是銀行,投保人無需另行提供抵押物或保證,借貸資金用途限定為與投保品種有關的種植或養殖活動。以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的“草莓種植信貸保險”為例,該產品保險費率為6%,其中省、市、縣財政各負擔25%、25%、30%,農民自行承擔20%,同時銀行實行利率優惠,農戶貸款成本總體上不高于現有的抵押貸款。自2009年開展草莓種植信貸保險以來,截至2012年已有433個農戶從銀行獲得了超過2000萬元的無擔保無抵押貸款,累計賠付150萬元,當地草莓種植面積擴大333.33hm2,促進農民增收6000萬元以上。這種銀保互動機制既解決了農戶的資金需求,又盤活了保單,一旦出現巨災或大的虧損,政府財政通過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和保險公司進行一定的補償,也解除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后顧之憂。
3.3完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促進其長久發展
發展農業保險不僅需要自下而上的創新改革,更需要政府的頂層設計,統籌完善農村、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世界上較早嘗試農業保險且發展較好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先后出臺過一系列法律來保證農業保險的實施。如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業信用擔保保險法》;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農作物保險改革法》、《農業風險保障法》等。《農業保險條例》的出臺使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有了法律保障,但“條例”的保障作用仍不及“立法”更有說服力。我國在農業保險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研究和借鑒國外經驗,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進程,適時制訂并出臺《農業保險法》,并以此為基礎完善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體系,考慮制定《農業金融法》、《農業信用保障法》等法律,形成一整套完備的農業法律體系,為農業保險體制的健全提供有力保障。
3.4規范財政補貼方式,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應利用財政補貼的杠桿作用,在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的同時,落實補貼資金,規范補貼流程。其一,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管理費用補貼應逐步傾斜到保費補貼及再保險上,同時增加對經營農保的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調動保險公司積極性。其二,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的受益人應是正在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生產者。就農地流轉而言,他應是運用轉入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轉入方,而不是轉出土地后脫離農業生產的轉出農民。其三,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擴大保費補貼比例,并定期公開補貼用資金的去向。完善和優化財政補貼制度還可從下3個方面入手:首先,實行區域性補貼和差異性補貼,對于糧食主產區和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進行重點補貼或優先補貼,并結合對于國家糧食安全的貢獻,進一步增加補貼標準;其次,鼓勵質量補貼,對于擁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有機認證、綠色產品認證等的農產品實施優先補貼并相應提高補貼標準;最后,科學制定保費補貼標準,使財政補貼在發揮支持作用的同時,充分調動保險機構及農戶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補貼的激勵作用。
3.5建立巨災基金及再保險制度,減小承保公司資金壓力
農業對自然災害的反應較其他產業敏感,尤其是面對巨災造成的損失,僅靠財政補貼和保險賠償難以彌補,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巨災基金來源可由政府預算、農民繳納保費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費構成。該基金由專門機構集中管理使用:可對保險公司超賠部分提供一定補償;也可為受災農戶重建生產資料提供資金;還可用于災害的預防,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病蟲害防治等。此外,還需要建立國家補貼的再保險制度,可考慮由國家財政直接承擔再保險責任,一旦發生保險公司超賠事件,超賠部分由財政承擔。結合當前,可考慮由國家投資建立“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由國家專門部門負責其運行管理,承擔國家農業再保險職能,并通過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有實力的大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分散承保保險公司風險??赡艿脑挘部煽紤]引進外國再保險公司,促進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有實力、有經驗的大型保險公司的合作,進一步分散農業風險。
3.6明確監管責任,保證農業政策性保險健康有序運行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存在多方監管的現象,權責邊界不清晰,出現問題相互推諉,利益沖突愈加凸顯,為進一步促進其健康、平穩發展,建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非常有必要。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自1938年至今有70多年的發展經驗,已成為世界上運行最成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之一,其設立的“風險管理局”作為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承擔了保險費率的制定和批準、保費和財政補貼支出的管理、批準和支持產品以及對公司進行再保險等職責。我國可根據具體情況并結合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經驗成立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機構,可考慮在農業部或保監會下設“農業風險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農業保險的立法推動、發展規劃的設計、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市場行為的規范。
作者:程丹 常偉 單位: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