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干預主體體系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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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干預主體體系淺論

摘要:

經濟法是國家設立特定機構以對各種經濟實體影響市場效率的行為進行干預而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國家為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穩定和繁榮市場經濟的整體公共利益,以市場行為或市場行為矯正為行為模式的公共機構,統稱為公利體,區別于行政主體。公利體干預市場的目的是建立持續快速、穩定、健康發展的市場。經濟法上的干預主體包括確立市場體制的立法者、維持健康市場體系的競爭管理者、維護市場穩定的宏觀調控者、促進經濟發展的技術引導者和建設公共品的公共投資者。

關鍵詞:

干預主體;公利體;市場機制;市場失靈;經濟促進

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關系到人民富足、社會穩定、國家繁榮富強,因此,國家對經濟不可能放任不管。從歷史文獻中可以看到,自古以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從未間斷,只是干預的目標、范圍、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近代以來,盡管各種經濟學流派或者其他社會科學學者會提出限制甚至取消國家干預的主張,但是國家的公共管理職能和國家間競爭壓力的存在決定了國家不可能放任國家經濟自由發展,尤其是放任經濟衰退和蕭條。國家對經濟發展的干預從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制度創建為主,逐漸走向成熟時期制度內的經常經濟調節和結構調整引導為主。

一、經濟法上公利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也就是國家實行建立穩定、可持續發展和高效市場的戰略。國家進入市場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建立有效競爭并穩定增長的市場秩序,并非為了獲取收益,一般情況下是為了讓大部分市場主體從國家的行為中獲益,以刺激他們繼續留在市場中,增強對市場的信心。在此要區分消費性活動和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違法的,而消費性活動并不是干預市場的行為,而是本部門作為一個民事進行的民事活動。經濟法規范所期望的干預行為,必須是以經濟法為依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對市場進行干預的行為。在市場劃分紛繁的當代社會,國家針對不同的市場失靈機制和失靈領域建立了很多公利體,以彌補市場之不足。這些公利體其行為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進行分析提煉。公利體以市場行為或市場行為矯正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穩定和繁榮市場經濟的公共利益職責。根據上述公利體的界定,公利體享有的干預權范圍主要有:

1.宏觀調控權,宏觀調控權是指針對市場周期或者總體物價水平波動而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干預的權力。宏觀調控權主要針對物價水平波動和總供求失衡,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貨幣供給控制、基礎物資儲備與出售、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稅收政策等,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行使物價管制。

2.國家投資、扶助權,這項權力是指針對市場產業周期或者區域資源稟賦的差異、發展不協調,而由國家給予一定的產業或者地區優惠和扶助政策,對于重大公共基礎設施進行直接投資,以平衡總體經濟、盡力消除發展不平衡,避免出現經濟發展的瓶頸。

3.市場規制權,就是國家為了優化市場秩序,對一定的市場主體進行管制、管理的權力,對于應采取競爭模式的市場采取或強制其競爭,并保證有序競爭環境;對于應采壟斷模式的市場采取管制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于涉及交易相對方,或信息披露受眾廣泛的市場行為,國家有權強制其公布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定的管制、管理行為。

二、公利體的特征

作為干預市場的公利體,有其一般特征:

1.公益性。建立公利體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整體利益,而不能是為了特定的私利。

2.獨立性。公利體對市場的干預行為僅服從公共利益和法律規定,其行為由本機構按照其專業知識根據市場變化和市場情況相機抉擇,其行為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包括設立其的上位機構的不當干預。

3.市場化。公利體作為維護市場制度的主體,其行為模式一般以市場為導向,在可以用市場行為調節市場的時候就必須采用市場行為,其行為模式選擇的標準就是對市場運行機制的破壞最小化。同時,輔之市場行為矯正模式和在特定時刻的緊急行政化手段。這樣的授權可以給予公利體及時處置危機的權限,避免特定的危機蔓延和擴大化。

4.法定性。公利體同樣是公共機構,一般屬于公法上的公法人,因此,公利體與行政主體一樣,應當依據法律設定的目的根據法律授權,以法律許可的行為模式對市場進行干預,而不能以市場利益的名義隨意作為。確保公利體的行為依法依程序進行,是公法的基本要求。

5.專業性。干預市場的行為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對于市場的把握必須十分到位,否則,不僅不能促進公共利益,反而會破壞市場秩序。經濟法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機制,為普通市場主體進行正當的市場活動創造一個更好的市場環境,同時通過公共政策引導,提升市場活力和市場發展的平衡性,增強本國經濟的競爭力。

三、公利體的種類

1.確立市場機制的公利體———最高立法者。進行市場干預的前提就是存在市場經濟,否則就無所謂市場干預。實行市場經濟抑或計劃經濟則是具有憲政意義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選擇。因此,只有國家主權機關的憲法制定者才有權力決定,最高立法者首先是市場機制的建立者。本來市場機制是自發的,即使在封建社會甚至更早期的奴隸社會,都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市場經濟。但是,從計劃經濟作為一種國家統制經濟制度在社會主義國家推行之后,市場經濟在這些國家就被徹底取代了,因此需要修憲才能確立。我國于1993年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第十五條修第一款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維持市場機制的公利體———市場行為矯正機構。市場機制是自發產生的,但是自發的市場機制容易受到市場主體的破壞。19世紀末20世紀初,壟斷資本主義對市場自由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此各主要工業國都開始控制壟斷及壟斷行為。在發達的商品市場,尤其是高科技產品市場中,大眾消費者掌握的很多商品的信息相對于制造者和銷售者,也同樣存在著巨大的不對稱,尤其是消費安全方面。因此,國家有必要要求制造商在外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提供充分信息,使得消費者能夠正常使用,知悉注意事項。另外,融資者與投資者等等交易雙方存在著巨大的信息不對性,導致了諸多經濟問題。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立法給具有信息優勢一方加強了披露義務,以更好地促進市場的運行、完善和發展。所以,維護市場機制的實體主要有:反壟斷機構、公平交易局以及各類監管機構,如產品質量、金融等監管機構。

3.維護市場穩定的公利體———宏觀調控機構。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內在不穩定性和其他外部因素導致的市場周期性波動。這種波動是一種經濟現象,被稱之為經濟周期或者商業周期,學者們提出了很多關于引起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原因的理論,但是都無法給出一個簡單的結論。引起經濟周期的原則一般被認為是多方面的,可能在這次波動中某一種沖擊是主因,在下一次波動中別的事件是主因。外因論主要有:農業收成變動、新的發明、新的資源的發現、總需求變動、供給沖擊(成本變動)、預期變化、貨幣供給變動、天氣、政治周期、戰爭和戰備等。主要的內因論是“乘數—加速數原理”:產出的快速增長刺激了投資,大規模的投資反過來又刺激產出增長更多,這個過程一直持續到潛在經濟能力被利用殆盡。“大部分理論都強調外生擾動和內在機制之間存在相互作用,從而產生周期運動。”宏觀調控權是指針對市場周期或者總體物價水平波動而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干預的權力。宏觀調控權主要針對物價水平波動和總供求失衡,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貨幣供給控制、基礎物資儲備與出售、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稅收政策等,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行使物價管制、數量配給等。市場自它產生以來就有周期性,并非資本主義所獨有,只是資本主義階段表現明顯。中國歷代都有皇糧儲備,在糧食歉收的時候減輕稅負,開官倉放糧,平抑糧價。跟現代的宏觀調控手段實質是一樣的。當然,下面討論的是現代社會的穩定市場的手段———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并不是任意進行的,主要分為財稅調節和入市干預。入市干預必須選取特定的商品,這些商品必須符合:(1)基礎商品,關系國計民生;(2)市場足夠大,對宏觀經濟能夠產生足夠的影響;(3)可儲備。符合以上條件的主要有:糧食、石油等能源、幣券等戰略資源等。穩定的市場可以給市場主體帶來穩定的預期,經濟不至于大起大落,物價水平、就業水平、經濟增長等等都沒有大幅波動。大起大落的市場容易產生動蕩,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主要的宏觀調控機構有調控貨幣供應的中央銀行、糧棉肉等基本生活物品儲備機構、油等工業戰略物資儲備機構,將來可能還有核能物質儲備等。

4.建立平衡發展的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機構。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是干預市場的又一重要的公利體。由于市場主體的逐利性,私人無法供給公共物品,也不會到市場基礎較差的區域投資,這時就需要國家投資干預,滿足市場對公共品的需求,如基礎設施建設,如國防軍工、鐵路、公路、水電氣供應等。一個持續發展的市場,必須做到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滿足經濟發展。這些基礎設施都是國家投資的重點。也是市場建設、發展的前提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是國家支持地方建設、指導投資的方向,也是各國比較常用的拉動內需的方法。還有一類是社會保障類的事業,即為了促進社會平等而由國家提供的,全體國民都能消費、享受的事業,包括基本的衛生保健、基礎教育、傳染病免疫等等。另外,國家還要協調區域發展,主要有:國有投資的傾斜,如重化工、軍事工業布局;人力資源政策傾斜;稅收減免,轉移支付、擴大向該地區的政府采購等。

5.扶植市場快速發展的公利體———科技促進機構。在西方熊彼得等發展經濟學家提出了科技推動的發展增長理論;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論斷。足以看出,現代經濟增長對科技發展的依賴。而現代科技進步依賴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同時需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資本主義經過三百年的發展,企業積累了雄厚的資本和技術儲備,能夠獨立承擔大量的應用型技術開發項目,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前沿基礎性的科學研究仍然由國家牽頭或者直接投資、或者資助開展。在發展中國家,除了企業儲備技術較弱,開發能力和科研投入也不足。因此,國家往往把促進科技進步作為國策,由科技發展促進機構組織、幫助、引導科研機構或者相關科技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對市場經濟發展有重大促進的項目進行投資,國家應當出面組織協調科技企業的項目轉化,給予財政支持。

四、結語

經濟法的宗旨設定為建立穩定、健康、持續、快速的市場經濟秩序,那么市場干預主體也就是公利體就針對市場失靈的領域設立干預機構。這些機構包括市場機制的建立者和維護者,也有市場行為的監管者,還包括市場發展的平衡者和促進者。這些公利體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扮演者臺前幕后的工作,雖然公利體干預過程中也可能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在當前的激勵的經濟體間激勵競爭的國際環境下,市場干預并非可有可無的,只是需要從法律、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進一步完善。

作者:傅智文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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