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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權力行使的法治化、規范化是服務型政府建設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服務型政府實質就是法治政府,政府必須在法律架構內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經濟法的理念與服務型政府具有內在契合性,在形塑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經濟法;重要作用;制度完善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下發展良好社會經濟環境的現實需要??偫碓诮衲甑恼ぷ鲌蟾嬷袑iT指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務水平,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1)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和政府應各有分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政府應全面正確履行其職能,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市場決定資源配置這條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找準市場功能和政府行為的最佳結合點,劃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實現逐步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
一、服務型政府的經濟法解讀
在經濟轉型背景下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我國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角色定位長期思考的結果,是整個政府管理模式從管制型向服務型的根本性轉型,這種政府不僅要行使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傳統職能,還要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以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經濟法的主旨是“合理處理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其各司其職,保障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1]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視角下的“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就是政府職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發揮的服務型政府。具體來說,基于市場經濟的共性,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我國在經濟法研究對象的層面上都要重視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其中,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更具有主動性和主觀性。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因此在經濟法視野下,主要反映為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法治化,其關鍵在于如何規范和制約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在經濟法意義上服務型政府體現的更多的是其“服務性”的經濟職能,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經濟法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契合
(一)社會本位思想的契合
體現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本位思想的核心,而“社會公共利益是普遍性的、終極性的、個人性的、公共性的利益,本質上是普遍的每個人的利益”,[2]91也是能夠為廣大人民群眾享受的利益。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者,很大程度上是國家利益的代言人,通常情況下,這兩種利益可以達到一致,但在有的情況下,兩者不但不能達成一致,反而從國家利益出發會妨礙到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擴大積累、增發貨幣等。因此,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以人權和人的發展為本;其次要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服務目標。為公眾充分表達自己意愿和自由公平發展創造平臺。追求實質公正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同時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在其產生、發展過程中逐步確立了社會本位思想,既授權國家干預市場經濟,但又將國家干預經濟權限定在經濟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尋求市場功能和政府行為的最佳結合點,力求把市場和政府的優勢都充分發揮出來,使政府權力運作的公共性得以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法為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證。
(二)法治政府理念的契合
政府干預市場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共處于各國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只有將政府的經濟權力置于經濟法治框架之中,方能在克服市場自身的盲目性的同時去防止政府對市場的干預過當,尤其是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中國,政府對微觀經濟直接干預過多、行政權力過大、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和調控不到位,很多情況下政府在行使經濟權力的同時卻損害了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基于此,規范和制約政府的權力成為調整政府和市場關系的重點。政府權力的規范性和法治化是服務型政府運行的基礎,不然所謂的“服務”就無從談起,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須以法治政府的理念為其構建基礎。
三、在服務型政府建設中經濟法相關制度設計的基本思路
建設服務型政府需要我們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管制型政府觀念,也需要進行制度的創新和重構,把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從我國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以來,雖然作出了多方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與理想的建設目標仍有一定的差距?;仡櫸覈姆招驼ㄔO歷程,確實有許多需要反思的地方:服務型政府建設中呈現政府熱、公民冷的現象,對社會公共領域關注不夠,政府服務效率和質量及建設思路和措施仍有待提高;經濟民主觀念的淡薄,導致官員在經濟決策時容易搞“一言堂”,實質上違背了服務型政府的宗旨和理念,等等。這些問題的背后或許有許多深層次的原因,但是其與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關系。服務型政府必是法治政府,法治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關鍵,政府職能法治化才有可能建設真正意義上的服務型政府。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尤其是經濟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一)樹立人權保障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基本目標
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公眾利益作為政府建設的起點和歸宿,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己任,做到保障民權、尊重民意、關注民生,最大限度地體現人民政府為人民。以人為本在法律意義上的表達就是以人權為本,政府權力的運作應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但是政府既可以成為人權的最大守護者,也可能成為人權的最大侵犯者。與市場相比,政府更具有主動性,政府行使經濟權力的方式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事例并不少見,因此,我們必須規范政府干預行為,把政府干預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以維護和保障市場主體的基本人權。當下,教育、醫療、住房、收入的公平分配等民生問題是服務型政府建設中的重要關注領域,而在經濟法意義上講服務型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關注其實就是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問題。服務型政府作為法治政府,通過經濟法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實現市場與政府關系的法治化,以實現充分尊重、維護和保障人權。
(二)明確政府權力邊界,合理定位服務型政府的角色
要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政府經濟權力合理界定是十分必要的。這就要求嚴格規范政府的行為,做到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正確界定政府發揮作用的范圍,將市場調節和政府調控這兩者的優勢都發揮出來。在宏觀調控和經濟調節方面,政府要進一步退出微觀經濟領域,主要運用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調節經濟活動;同時要重點解決監管力度不夠的問題;注重以人為本,強化為公民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的職責,以政府為主導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要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能夠矯正和克服市場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以控權為時代特征、讓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的法治政府,關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經濟環境的服務型政府。
(三)完善相關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
1.關于政府經濟調節職能的法律制度完善
經濟調節即宏觀經濟調控(以下簡稱宏觀調控)是服務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宏觀調控的決策目標和方式手段直接影響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如不合理利用,將會導致不當干預和權力尋租的現象。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中國政府而言,法治化的宏觀調控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制定并頒布了許多宏觀調控方面的經濟法律法規,主要涉及計劃、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在取得成就的同時也應看到,宏觀調控立法方面存在有些規定過于原則性,法律覆蓋不全,缺乏程序性規定等問題,影響了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規范化。筆者認為,在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過程中,在經濟法領域首先應完善宏觀調控法制體系:一是制定一部統率全局的宏觀調控基本法,主要針對宏觀調控主體、調控權限、調控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最基本的規定。二是完善其他宏觀調控分支法,包括產業政策法、規劃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其中規劃計劃法的制定和完善迫在眉睫。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過程中,計劃法律制度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只有通過充分協商對話和聽取意見的方式,促進宏觀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使制定出的社會經濟計劃內容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方能與服務型政府的角色相適應。
2.關于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法律制度完善
在市場經濟中,鑒于市場自身的局限性,政府對市場的監管有其必要性,但必須確定適當的范圍和方式。經濟法領域的市場監管是政府通過對相關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平的現代市場體系。服務型政府應當在尊重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主要運用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對社會經濟進行管理。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對金融、房地產、信息、食品藥品等市場領域的監管布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但由于受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和傳統行政模式的束縛,出現了許多監管過度與監管真空等情況。因此,政府在市場監管方面應著力解決監管職能的劃分不科學和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加強對市場的監管,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等產品質量安全及環境問題的監管,除依照《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之外,還應該根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行使的實際需要,制定相關配套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來保障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等得到切實執行。從服務型政府的角度出發,應實現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從主管型向監管型轉變,同時培育專業的中介監管機構,逐漸淡化監管部門的行政色彩,建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監管體制。
3.關于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律制度完善
根據十八大報告的精神,要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加快建立惠及全體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今后,我國政府職能將向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承擔起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并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不斷地加以調整和完善,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作者:王艷 單位:長治學院法律與經濟學系
注釋
(1)摘自2016年3月5日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政府工作報告》.
參考文獻
[1]張守文.論促進型經濟法[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97-100.
[2]邱本.經濟法通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