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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會進步促進了經濟發展的腳步,綠色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可持續發展的認識的加深,使得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受重視,也對生活的各個領域影響很大,其追求的可持續性、協調性、整體性等與經濟法的價值觀不謀而合,都致力于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關鍵詞:
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早在本世紀60年代末的時候可持續發展就進入了學者的視野,截止到目前為止對可持續發展最權威的定義當屬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89年的《關于可持續發展的聲明》:“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我國國務院于1994年3月25日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確定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它從中國的人口、環境與發展幾個方面,結合具體國情出發提出了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核心內容:(1)把經濟發展作為核心任務,為了提高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不斷完善市場機制,大力發展科學技術;(2)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全面發展素質教育,著力改善人民的衛生及健康情況,完善社會目前的福利制度,縮小貧富差距至消除貧困等,以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3)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文明開采,文明使用,減少資源使用過程中不必要的浪費,使資源利用最大化,以求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目前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也即是要盡量保證生態系統的良好循環,以達到環境、資源、人類生產和生活等的動態平衡,只有使社會、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科技等等彼此之間協調、合作,當代人類發展的公平、當代與后代之間發展的公平的狀態才有可能實現。
二、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原則的關系
(一)經濟法產生過程與可持續發展聯系密切
經濟法的產生與人類的生活密不可分,與為了人類長遠發展的可持續性更是相輔相成。商品經濟以來,市場經濟的自由化也使得競爭愈演愈烈,甚至逐漸到了被扭曲的地步,要制定相應的制度來調節競爭秩序;就目前的社會來說,生產的社會化程度普遍提高,需要更高的社會協調相匹配;而市場自我調節能力的不足在快速發展的社會中逐漸顯現,為了市場的經濟穩定發展,此時就需要國家參與干預經濟活動,國家主動介入經濟活動調節經濟,促進了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產生于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種種危機糾結的時刻,也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經濟法是危機對策法的特點??沙掷m發展戰略是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創新與突破,也是現代社會長遠發展面臨的種種危機的解決方式,表現了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在產生過程中的契合。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與經濟法理論基礎相同
縱觀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的起源及發展,我們不難發現其理論基礎是一致的,經濟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社會的整體利益最大化,經濟法解決問題的對策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規律,追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狀態,既滿足當代人的發展也滿足后代人的發展,進而很好的銜接代際人之間的發展,最終保持可持續發展。從另一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不謀而合,如,經濟法原則中的公平、效率等也都是可持續發展所提倡的。也正因為如此,共同的理論基礎也為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更好的融合機會。
(三)二者追求的目標一致
產生于社會經濟法發展面臨危急之時,為了解決市場經濟矛盾而來,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被賦予了相同的使命,“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消極的影響,經濟法的使命即是解決這一問題,國家把政府干預或協調市場經濟合法化,從而達到克服市場失靈,保持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沙掷m發展追求的目標亦是如此,以肯定發展為前提,在此基礎上追求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整體性、持續性、協調性,保持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
(一)順應時代潮流,豐富經濟法的價值觀
就目前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來說,新經濟政策逐漸引導潮流,經濟發展既要創造財富,又要保護生態環境,合理使用資源,使資源可以循環利用以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長期以來人們形成的生產、消費習慣,對資源的節約利用重視度不夠,這就需要把可持續發展觀引入經濟法中,通過法律的形式為可持續發展戰略保駕護航,不僅為經濟法引入了適應時代方向的價值觀,也有利于發揮法律的引導作用,提高人們踐行可持續發展的意識。
(二)回歸本質目標,服務社會的整體利益
我國目前經濟建設把實現社會的經濟利益放在首要地位,既是符合我國社會的發展需求,也符合追求實現效益與公平兼顧的目標。經濟法產生的伊始即把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作為追求的價值目標,只是過去經濟法所追求的整體利益最大化更傾向于單純的國家、集體經濟利益,環境、資源等所占比重較小,可持續發展原則彌補了這一不足之處,使經濟法為社會整體利益服務的片面化現象得以改變。既堅持了經濟法的本質目標不動搖,又為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注入了新鮮的生命力,使經濟法緊跟時代步伐,為社會乃至全人類服務。
(三)開辟別樣路徑,完善經濟法律體系
社會是在不斷進步的,尤其是在當今信息時代、大數據時代,更新換代速度加快,落后即意味著淘汰,調整市場經濟運行的經濟法亦不可避免。經濟法唯有不斷反思自己的不足,查缺補漏,去陳迎新,才能更好的發揮其作用。將可持續發展原則列入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中,是與經濟法原則中的效益、公平、效率等價值觀相契合的,是對經濟法體系中傾向于著眼于經濟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視生態利益,長遠利益的彌補與完善。為經濟法如何在當今環境、資源形式嚴峻的情況下為社會整體利益服務提供了良好的方向指引,使得經濟法律體系更“人性化”,追求的價值目標亦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不再局限于“金錢利益”的小角落,提高了經濟法服務目標的定位,同時也為其他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具有借鑒意義。
四、小結
我國眼下的資源、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我國必須大力施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其施行既需要人們自身觀念的改變,并身體力行,也需要國家通過法制化的形式賦予其強制性。改進和完善經濟法律行為指導機制,要著眼于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需要,可持續發展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有利于發揮其指導作用,引領人們更新觀念;而經濟法將可持續發展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使經濟法的體系更完善,內容更豐富,更符合社會發展的大方向。
作者:栗秋杰 單位:武漢工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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