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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與和諧的建設本身就有緊密的聯系,因此,經濟法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有重要的作用。經濟法在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通過建立和諧的市場秩序來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其次是通過再分配法來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從而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本文從經濟法的內容、特點等方面入手,對經濟法在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作用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
經濟法;和諧社會;作用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以來,經濟建設就成為了我國的第一要務。在這一發展方針的指導下,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不僅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國家的整體實力也有了極大的上升。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問題,例如社會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城鄉發展不協調等。經濟法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持市場秩序和經濟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經濟法的這些作用,將和諧社會的發展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一、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其區別于一般法律的重要因素。經濟法理念包含了對經濟制度和市場秩序調整的最高綱領,是與社會發展和經濟相適應的,并且符合人們對經濟利益的發展要求。我國經濟法產生的初期并沒有提出明確的相關理念,因此經濟法的理念長期以來都是殘缺、不系統的。在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法律研究專家和學者們逐漸認識到了經濟法理念的重要性,因此開始逐漸對經濟法理念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經過總結,我國的經濟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的理念是各項法律制度中的最根本理念,在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一定的體現。以人為本更是法治社會的建設基石。因此,在經濟法中,以人為本的觀念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經濟制度的調整、經濟計劃的制定過程中都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以人為本的經濟法能夠更好的體現出對人的關懷以及對人的價值的肯定。
(二)社會責任本位
社會責任本位體現了經濟法的強制性特點。社會責任本位的理念使得在調節社會經濟計劃時,從社會的整體利益為根本的出發點,以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為主。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制定經濟計劃時,都不得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當私人的利益與集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定不移的站在社會整體的立場上,犧牲小我,成就大我。因此企業和個人應當協調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盡量將兩者有效的協調起來,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也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三)平衡協調
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理念中的標志性因素。經濟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站在社會全體的立場上,平衡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沖突。因此,經濟法具有協調個人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目標的作用,最大程度上確保社會各個階層經濟發展機會的平等,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經濟制度的穩定。
(四)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是兩個和諧統一的概念,并不存在沖突和對立的關系。經濟法的作用就是在維持經濟秩序穩定的同時,為市場和經濟制度提供一定的自由發展的空間。經濟法本身就是公法與私法的統一,因此能夠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起到維護秩序,又起到促進自由的作用。
二、和諧社會的基本理念
(一)和諧社會蘊含以人為本理念
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實現人的發展,其最直接具體的表現也是人的發展。而人的發展需要有科學發展觀的指導。只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人的價值才能得到充分的實現,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樣建立起來的社會才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才能促進人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在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處理好社會中的各種矛盾,為人的價值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二)和諧社會蘊含平衡協調理念
和諧社會是穩定、團結、有序的社會,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人們才能各盡其職,充分發揮出自身的潛力和價值,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而社會的各種矛盾得到有效的調和是確保社會創造性的前提,只有在此基礎上人們才能各司其職,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和諧社會蘊含社會本位理念
和諧社會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各項社會制度進行不斷調整,從而最大限度的確保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有效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社會的公正與公平是社會秩序穩定、人民團結有愛的前提。構建和諧社會要求國家正確處理好眼前的利益與長遠的利益、社會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路線等。這些要求都與經濟法中的相關理念相一致。
(四)和諧社會蘊含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一的理念
經濟法是自由與秩序的統一,和諧社會同樣如此。尤其是在經濟建設方面,只有確保了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的統一,才能真正有效的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如果只有自由,沒有秩序,那么國家就會陷入混亂的狀態中,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如果只有秩序而沒有自由的話,國家就會失去發展的生機與動力,失去開拓創新的能力。對于和諧社會這一概念,我國的學術界有著許多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和諧社會就是具有健全法律制度的社會主義社會。也有專家認為,和諧社會應當具有民主、法制、安全、平等、自由等具體表現。也有專家提出,所謂的和諧社會并不是指完全沒有任何矛盾的社會,恰恰相反,在一個和諧社會中也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沖突,例如文化傳統上的沖突、經濟利益上的沖突、政治觀念上的沖突等。而一個和諧社會的衡量標準正是能夠有效的協調和容納這些矛盾。從上述的這些觀點中可以發現,和諧社會的主體都是社會當中的人,和諧的這一狀態是發生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因此,做好對人的管理,就從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和諧社會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狀態,在一個和諧社會中要充分的體現出平等、自由的精神,又要包含一定的社會發展機制,還能促進社會不斷的發展進步。簡而言之,和諧社會是一個公平法制、民主自由、誠信有愛、安定團結的社會。
三、經濟法與和諧社會在理念上的聯系
從經濟法和和諧社會的理念對比上,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存在很多的共同點,例如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平等協調的管理方式;社會責任本位的發展方式。
(一)經濟法理念對和諧社會的構建起著重要的保障和指導作用
和諧社會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的前提下的,并且在和諧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也在不斷的追求經濟利益。基于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觀念是經濟法的重要內涵。在不違背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下,對社會各界的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進行一定的調整,對我國和諧社會構建具有極大的作用。
(二)和諧社會構建有利于經濟法理念的弘揚
和諧社會強調的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體現在社會經濟方面,和諧社會追求經濟效益與經濟公平的協調統一。單一的強調經濟效益或經濟公平都是不符合和諧社會發展理念的。簡單的來時,和諧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最高標準和最終要求。在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經濟法的理念在各個方面都有體現。
(三)經濟法與和諧市場秩序的構建
和諧的社會必然有一個和諧的市場秩序,而和諧的市場秩序不僅僅是和諧社會的重要表現,更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前提。但是當前,我國社會中還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要實現最終的和諧社會就必須首先解決這些問題。
(四)和諧市場秩序的內涵
和諧的市場秩序與傳統的市場秩序是有較大差異的。在傳統的市場秩序中,市場主體必須遵循各項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在市場運行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而和諧市場秩序是以實現社會和諧為最終的目的,因此,它是以有效競爭為基礎,以價格體系為機制的一種市場結構。市場的和諧是指市場主體在利益上的和諧。在一個和諧的市場中,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能夠有效的進行調和,從而將沖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在和諧的市場秩序下,市場主體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受到嚴格的社會道德和價格制度的約束,因此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不會產生嚴重的沖突。和諧的市場在穩定性上也更高。穩定是和諧市場的常規狀態。和諧市場一旦形成之后,就能夠進行自動的調節和維持,對外部的沖擊也有較強的抵御能力,從而能夠維持市場秩序處于正常的狀態。
(五)和諧市場秩序的基本特征
在一個和諧的市場中,企業之間能夠進行良性的競爭,從而促進市場保持良好的活力。市場中的各個要素能夠和諧的共存,市場表現出良好的發展趨勢。與傳統的市場秩序相比,和諧市場具有以下幾點特征。首先是可持續發展的特征。在和諧的市場中,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進行自由的價值交換,擴大經濟效益。經濟主體能夠更好的應用市場中的各種資源,實現個人的可持續發展。其次是合作與效益。和諧市場秩序能夠有效的協調競爭與合作,在社會中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氛圍,從而確保市場主體在競爭的過程中能夠享有更好的權利。和諧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都得到了有效的提升,這使得和諧市場能夠按照市場主體的貢獻大小進行社會資源的分配。最后是法治與道德。在和諧社會中,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是可以進行協調的,甚至政治利益還能促進經濟利益的獲取與發展。此外,社會利益也能與經濟利益進行協調,從而使得傳統與創新、生態與建設、環境與經濟發展等社會問題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解決。
(六)和諧市場秩序對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意義
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秩序起到了極大的影響作用。和諧市場秩序對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和諧市場秩序有利于降低信息的成本。交易雙方能夠通過市場直接獲取商品價格、價值等相關信息,從而簡化交易的過程。這樣就極大的降低了信息成本。其次,和諧的市場秩序有利于減少社會成本。和諧市場中具有公開透明的信息揭露制度和良好的誠信道德體系,能夠對交易雙方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這就有效的降低了交易的風險,使交易的過程更加的簡便與安全。第三,和諧的市場秩序能夠更有效的優化資源的配置。和諧的市場秩序中都會有一個相對健全的價格機制,能夠及時的傳遞和公開市場中動態的信息,從而使資源的配置更加的科學合理,更有效的解決社會矛盾。最后,和諧的市場秩序能夠使整個社會更加的和諧。和諧的市場秩序能夠合理的協調不同社會團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彌補傳統市場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改善單一市場制度下的兩級分化的問題,從而提高社會整體的和諧性。綜上所述,和諧的市場秩序能夠最大限度的確保社會各界的利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提高社會的創造力。
四、結語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一直以來追求的發展目標,而現代化的和諧社會必然是建立在法治社會的基礎上的,經濟法作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經濟法以人為本、社會本位等特征使其在宏觀調控、社會保障方面能夠起到良好的效果,在未來,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法的制定和完善。
作者:王露 單位:渤海大學經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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