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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縮減創業成本,提升總就業率
(一)對市場的主體進行明確的規定
新《公司法》強調了對公司的私權利進行相應的保護,使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從“掌舵者”轉變成為了“看門人”,強化了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措施,減少了政府對市場經濟發展進行的干預力度。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能夠很好地融入到市場的發展當中,使企業能夠很好地融入到市場經濟當中。鼓勵創設公司,也就添加了市場架構內的就業時機。
(二)對公司設立的門檻進行降低
在新《公司法》當中,新《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有了更加開放的態度,消除了最低注冊資本這一規定。在企業股東進行出資方面,股東可以通過多種的方式對公司進行出資,股東進行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固定的房產,或者是機械設備等等。除此之外,新《公司法》還允許一個人創辦公司。通過對《公司法》進行完善,新《公司法》的諸多政策都有利于將市場上的閑置資金集中起來,為市場注入新的活力,充分發揮資本的價值。
(三)放松管制,強化公司的自治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政府通常情況下,都需要對經濟進行干預,在新《公司法》當中,《公司法》對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進行了相應的協調規定,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的經濟活動的空間,不至于由于政府的管理過于多,而導致企業的經濟活動受到影響。當今世界已經進入了經濟全球化的新時代,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擴展到全世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能力將會越來越有限,因此在新《公司法》中更加強調企業的自主權問題。
二、簡化創設流程,廢除驗資步驟
在新公司法內,廢除了慣用的驗資流程。這種程序簡化,便利了初始的公司創設。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企業的制度建設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健康合理的企業制度不僅可以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中獲勝,還可以提高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從而使企業能夠做大做強,甚至有利于企業走向國際化的發展潮流。投資者可把精力聚集于平日內的經營,規避了前期時段內的資源閑置,注冊不用經由驗資,可自由選出最適宜的公司規模。對于企業的內部制度結構,新《公司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說明,新《公司法》對股東的治理模式進行了明確的確定,其中,新《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的董事或者是公司的監事想要召開股東會議的話,公司相關部門必須召開公司的股東大會。通過這種法律性的規定,可以使公司的股東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內部機制的完善和發展。
三、堅持嚴格責任,保護弱者權益
(一)對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公司往往是由占有公司大部分股權的大股東進行控制,在公司的運轉過程當中,有時候會出現控股的股東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做出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和一部分小股東利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新《公司法》做出了相應的完善,在新《公司法》當中,新《公司法》適當地對大股東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而對小股東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擴大和保護,從而使小股東能夠對公司的大股東的一些權利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限制。在具體的規定當中,主要表現為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具有相應的知情權,除此之外,在公司的運轉過程當中,新《公司法》還賦予了股東相應的質詢權,當股東對公司的發展有疑問的時候,可以對公司的經營層提出質詢。另外,新《公司法》還賦予了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以及股東進行轉股或者進行退股的權利。最后,為了防止控股的股東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公司利益的情況發生,新《公司法》還對股東的活動范圍進行了相應的完善,避免對公司進行控股的股東出現濫用權力的行為。
(二)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在公司的運行過程當中,每一個公司往往會有一個法人作為公司的代表,法人是區別于自然人的組織形式。在新《公司法》當中,針對公司中的法人問題,新《公司法》提出了進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在新《公司法》當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整體利益,針對公司法人有時候會對法人人格的權利進行濫用的問題,新《公司法》進行了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公司整體利益的一種保護,從另一方面來講,這也是對處于優勢地位的公司法人的權利的限制。
四、樹立了“以人為本”、“顧全大局”的理念
在新《公司法》當中,新《公司法》對公司應該承擔的社會效益進行了一些規定。在正常的經濟活動當中,公司應該主動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企業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主體,是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的,在市場經濟當中,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企業有時候會做出一些違背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事情,例如:三鹿毒奶粉事件,這些事情不僅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同時,也給社會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就需要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對公司作出道德的要求。具體做法就是,在新《公司法》當中規定公司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必須遵守相應的社會道德規范,在具體的經濟活動當中,堅守商業道德和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公司還應該自覺地接受來自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結語
新《公司法》在原有的《公司法》的基礎之上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與原有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堅持自由、法治、公平的經濟活動原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為了使企業更好地在市場當中進行經濟活動,提高企業競爭力,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市場活動氛圍,就需要企業在正常的經濟活動當中堅持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堅守公司發展的最基本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的活動原則。
作者:程誠 單位:滁州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