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總則化編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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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總則化編纂探究

摘要:我國歷來重視部門法的整體性與統一性,本文以經濟法總則編纂為視角,從法的體系化、我國經濟法的單行立法發展、當下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以及現有的經濟法總則編纂嘗試論述了經濟法總則化編纂的可行性。然后借鑒《民法典》總則的制定經驗,提出經濟法總則的編纂方法和內容。經濟法總則化能夠更大限度地發揮經濟法的價值,應加快對其的研究與落實。

關鍵詞:經濟法;總則化;體系化;民法典總則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立法活動開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德國,隨著其正式頒布運行《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后其他國家也相繼出臺了自己的經濟立法。相比之下,我國經濟法概念出現較晚,197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次提出“制定各種經濟法”的目標。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經濟法被正式確立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①七大法律部門之一。伴隨其間的,除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的發展進步,相關經濟立法也日漸完善,與之有關的問題也由最初的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轉變為經濟法是否需要進行立法統合。在我國各大基礎部門法紛紛走上法典化道路的今天,思考經濟法的總則化、法典化編纂問題并不超前或者說是為時過早,恰恰相反,一切也許正當其時。

一、經濟法總則化編纂的可行性

法的體系化一直以來都被看作大陸法系法學科建構的獨有標志,其既是法學科理性與科學的象征,也是法學邏輯嚴謹性的重要體現,而統一的法典則是部門法體系化的最高表現形式。我國雖既不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也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但從之前的法律構建和發展狀況來看,我國很大程度上受到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影響,注重法律的整體性和統一性,追求部門法的體系化和法典化。從我國立法情況來看,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戰略的推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新法三十余部,修改法律一百八十多件次,國家法律的“立、改、廢、釋”再度全面提速,由此形成了新一輪的立法熱潮。②目前七大法律部門中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法典化建設,《民法典》已經正式施行。在此情形下,將經濟法的總則化、法典化編纂提上議程是大勢所趨。從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沿革來看,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實行市場經濟之初曾進行大規模的集中經濟立法,產生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一批市場規制領域、財稅領域以及金融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③,連同之后進行的其他經濟立法,時至今日,我國經濟法的體系已比較完善,這說明經濟法在建設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明確了經濟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的地位,同時為進行統一的經濟立法提供了基礎。而且,隨著各部門法內子部門法內容的完善,法從分散走向統合是必然趨勢,也符合我國法律的發展方向。正如德國學者維亞克兒所說,法典化并不是簡單的匯集、整改或重整現有的法律,而在于通過新的體系和創造性的法律構建更好的社會。因此,我們有必要進行立法級次的提升,步入經濟立法的新階段,即進行經濟法的總則化、法典化編纂。當下,隨著我國不斷深化改革,一方面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礎性轉變為決定性,另一方面政府強制干預經濟運行的情況有所弱化,這在賦予市場更大的自由運行權,進一步激發經濟發展活力的同時會產生更加復雜的經濟問題,這也對經濟法產生了新的要求。如面對新的復雜形勢可能需要綜合運用多個子部門法的內容來解決問題,但因缺乏統一的指導,各子部門法散亂存在,這會影響法的運行效率,阻礙法的作用的發揮。此外,各子部門法間可能存在矛盾,從外部進行協調過于浪費成本。由于各子部門法數量較多且為了適應新情況會不斷頒行新的內容,在缺乏統一總則的情況下,可能對其上位部門法的價值、宗旨以及作用等理解不透徹,從而影響該部門法的整體協調性,有必要進行頂層設計,編纂經濟法總則,以更高的視角統領各子部門法。從實踐來看,我國已進行過經濟法總則化、法典化的探討與嘗試。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曾在20世紀80年代召集專家起草《經濟法綱要》并對其進行了廣泛研討。20世紀90年代末,張守文、單飛躍以及陳乃新等一批學者再次發起《經濟法綱要》的民間起草工作。①法律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一書,其中收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一方面,讀者可以把這本《經濟法典》作為工具書用來解決法律實務,另一方面作為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纂的成果,在說明我國經濟法的制定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說明我們需要一部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典》來對龐大的經濟法法律規范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②時至今日,有關經濟法總則化、法典化的討論仍在進行,順應當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討論只會較過去更加熱烈。而這一切都為今天的經濟法立法改進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經濟法總則化編纂的方法

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法總則化、法典是比較罕見的,德國、日本以及法國等國家目前并沒有統一的經濟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獨立的經濟法典,但因其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人治色彩,借鑒意義并不大??梢哉f,制定中國經濟法總則是我國對經濟法的開拓和創新,具有很大的挑戰性。但從另一方面來講,雖然中國經濟法學興起主要是受蘇聯和日本經濟法學理論的影響,但當下中國主流的經濟法學說均為中國學者自創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缺乏他國的經驗影響并不大。學界提出的形式有《經濟法綱要》《經濟法通則》《經濟法典》等,其中《經濟法綱要》的立法形式呼聲較高。因為早在20世紀學者就為制定《經濟法綱要》進行過多次討論,曾長期受到關注。還有觀點認為采取《基本經濟法》這樣的形式更合適。不過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采取“基本法”概念的立法針對的是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所以“基本法”這樣的形式是否能用于經濟法的制定還需要討論,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或許“通則”更具有可實現性。④《民法典》在編纂之初也是通過先制定《民法總則》,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各編的制定,而且經濟法常與民法一起提及,兩者間存在共性,當下《民法典》已經正式頒布并施行,原先的《民法總則》被吸收為《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實我們可以借鑒《民法典》總則的相關經驗,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制定我國的經濟法總則,參照《民法典》的立法形式,是一種成本低、阻力小、可行性較高的方法?!睹穹ǖ洹房倓t的制定方法主要是將民法各子部門法中共性的部分即上文所提到的“公因式”抽離出來,然后在此基礎上制定各分則。經濟法也可以運用該方法,將其下轄子部門中的共性內容提取出來納入總則的范圍,并以此為指導制定分則,最終形成一部體系化的經濟法法典。此外,當下我國經濟法中的許多基礎概念多依托民法的相關規定,若要制定經濟法總則,也可在其中明確經濟法的各基礎概念,與民法中的內容進行區分,這既可以在適用法律時更具針對性,也可以更清晰地劃定經濟法與民法的界限,明確各自的范圍。

三、經濟法總則化編纂的內容

經濟法總則的內容體例也可以參照民法總則進行編纂。我國民法總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意思表示、、民事責任以及訴訟時效等。兩相比較,除去民法特有的訴訟時效等概念,其余的部分可供經濟法借鑒,其內容總的概括來講即與民法總則共性的部分以及自身獨有的內容,具體如下。根據經濟法的宗旨目標、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價值等內容對經濟法總則的立法宗旨、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價值做出一般規定。以基本原則為例,經濟法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雖然目前學術界對其具體內容仍存在爭議,但都認可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只是在具體名稱概括上有所出入。首先是國家適度干預,由此引出的是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其次是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之前較為傳統的提法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隨著經濟的向前發展公平也越來越重要,隱隱出現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局面。再次是公共利益或者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法社會法屬性明顯,而且其強調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最后是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此外,當下面對新經濟的興起,針對互聯網、大數據以及算法等帶來的一系列經濟挑戰,經濟法對此應有所關注,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靖拍钆c基本制度,一方面應從經濟法各子部門提煉出經濟法的基礎概念,另一方面應將原先納入民法但為經濟法所獨有的內容從民法中剝離出來。由于經濟法的發展相比于民法、刑法等要晚,且主要是順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產生,其在概念上一方面借用了民法的部分內容,另一方面大量照搬了經濟學的概念,并沒有從自身視角進行嚴格界定,但考慮到經濟法概念的重要地位,還是需要加強這方面研究的步伐,界定出屬于自身的內涵外延明確的概念。有必要對經濟法中的基本制度進行確認,納入總則的范圍,如何為宏觀調控、何為微觀規制。法律主體是部門法的重要內容,經濟法總則應明確規定經濟法的基本主體,并明確界定其行為類型,在這點上經濟法與民法有明顯差別。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忽略人與人之間的差別。但是經濟法主體不同,經濟法上有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企業,有為生活購買物資的消費者,以及向企業提供勞動力的勞動者等等,在經濟法中法律主體有多樣性和身份性的特點。所以經濟法以主體作為體系化的依據,并在此基礎上規定經濟法主體的各項權利、職責、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政府的監督職責。不過僅以主體作為經濟法體系化的依據還不能達到科學立法的目的。經濟法上的客體是比較重要的內容,因為經濟法是以市場中的人及其行為作為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每個市場領域都涉及特定的客體,如《證券法》便是以“證券”這個客體為中心展開來對主體進行規范。不過根據客體進行分類,突出的法律規則具有局部性,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差別的完整性容易被忽略。①此外,權利義務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任何法律最終都可簡約為權利規范或義務規范。②過去的經濟法理論中把焦點放在對公權力的研究上,忽略了經濟私權利的保護。根據現代經濟法學理論和現實中呈現的市場狀態,在權利義務的內容上要注重保護經濟私權利。③經濟法總則還應包含與立法技術相關的內容,如有關經濟法的解釋權、經濟法總則的生效日期、相關法律的“立、改、廢”以及法律適用的時間與空間范圍等內容。綜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法單性立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積累,制定經濟法總則、法典不再遙不可及。當下有關經濟法總則化、法典化的研討雖多存在于學界,但我國的社會經濟條件已日漸成熟,為了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可嘗試將經濟法總則的編纂提上議程,同時,這些研討也將為經濟法總則的制定積累寶貴的經驗。此外,學界對經濟法理論的分歧也不應成為制定經濟法總則的障礙,與其在等待中蹉跎時光,不如在行動中前進。

參考文獻:

[1]編纂經濟法典第三研究小組,陳乃新.創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構想——創制基本經濟法是編纂經濟法典的題中應有之義和濃墨重彩[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83-89.

[2]葉姍.再議制定經濟法通則的必要與可能[J].人大法律評論,2016(3):309-327.

作者:張靜瑜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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